作者beriaura (beria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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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時間Fri Jan 20 11:54:17 2012
※ 引述《ericshei (ericshei)》之銘言:
: 謝謝詳細的回答.
: 所以看來關鍵在投保生效日三十天前的疾病是否己經"痊癒".
: 痊癒:不適用127
: 未痊癒:適用127
: 但痊癒的定義,是容易二分法的嗎?醫院能提供這種證明嗎?
不容易,所以誰舉證誰倒楣XD?
痊癒的定義不容易下的很明確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採用回推法
來推論投保當時是否在疾病中
: 例如1:像六年前關節層開過刀,軟骨組織己經變薄,但己出院可以正常活動,甚至可以運動
: 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
: 未進行告知,但若二十年後該部位開始出現疾病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嗎?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日/復效日往前推的以發生疾病
爭論點會在於,20年後的疾病醫療行為跟6年前的是否有關
無關就該賠
有關就不賠
: 例如2:若曾因胚胎萎縮做過小產手術,之後休息出院.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
: 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未進行告知,假設未來又因相同疾病進行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
: 嗎?
同上
: 還是因為"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因此就由保險公司舉證,看
: 結果判定是否"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
127條管的是契約訂立當下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附效日之前
保險公司要不賠就是從這兩點找缺口
但...保險人要用127來拒賠附有舉證之責
但往往保險人舉證都缺乏在法律上的實證
所以投保當下都會除外,即導因為果
免除之後理賠時有舉證之責任
這是所謂除外的用意
如果不除外,未來理賠時光是爭論兩者是否有關就有得吵了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無除外,理賠時會賠的原因
因為小錢不想搞得很麻煩XD?
最後,需注意的是
保險公司常常欺人不懂
在理賠實務上先將要保人先解約或簽立切結書...等
把責任全推給被保人
在解約日後的舉證期間讓被保人毫無保障
這點千萬要注意就是了ORZ
最後,就如推文所說
請把
生效/附效日之前已經發生的疾病都當作不賠
有賠請當作是賺到
畢竟,實際上這些在運用的時候牽扯到很多東西
不賠的是法源(保險法/條款)
雖然主管機關給的行政命令是有賠的空間
但保險公司非慈善機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2.27
1F:→ beriaura:所以個人習慣把生效日前發生的都當作不賠 01/20 12:03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5.202 (01/20 12:59)
2F:推 ericshei:感覺與其被除外,不如不告知(當然要與要保書問的沒衝突), 01/20 16:27
3F:→ ericshei:這樣把球丟給保除公司,還有機會拿到糖. 01/20 16:28
4F:→ beriaura:是這樣講沒錯,但不鼓勵 01/20 16:29
5F:→ beriaura:這算是制度不完美下的產物 01/20 16:29
6F:→ beriaura:但別忘了,兩年內無條件解約 01/20 16:29
7F:→ beriaura:被解約後想再買其他家大多就不可能了 01/20 16:30
8F:→ beriaura:以上是指,要保書有問卻故意不說 01/20 16:31
9F:→ kmkr122719:不一定 要看拒保/解約原因為何 一般的拒保/解約原因都 01/20 16:31
10F:→ beriaura:而要保書沒問,那當然也沒有要講的義務 01/20 16:31
11F:→ kmkr122719:還蠻嚴重的 但總是會有一些例外 像感冒就是 如果因為感 01/20 16:31
12F:→ kmkr122719:冒而被拒保/解約 日後再投保其他家其實也不太會有影響 01/20 16:32
13F:→ kmkr122719:除非是小孩子因感冒而被解約/拒保 這就會有影響 01/20 16:32
14F:→ beriaura:因為我沒想講的很明@@ 01/20 16:32
15F:→ beriaura:通常是指,某些只要告知就會拒保的體況 01/20 16:33
16F:→ kmkr122719:一般成年人是幾乎不會有影響的 01/20 16:33
17F:推 ericshei:ber大:能請說明一下"保險公司常常欺人不懂"的那部份嗎? 01/20 16:37
18F:→ ericshei:看不太懂. 01/20 16:37
19F:→ beriaura:簡單來說,不是每個人都會去查保險法/行政釋函等資料 01/20 16:39
20F:→ beriaura:所以有些差勁的就會叫你簽個切結書之類的文件 01/20 16:40
21F:推 ericshei:不好意思,切結書的內容,大概是什麼?我就不懂可能會被欺 01/20 16:46
22F:→ ericshei:負的. XD 01/20 16:46
23F:→ beriaura:通常是XX疾病這次理賠完之後此疾病未來就除外 01/20 16:49
24F:→ beriaura:這類的文章內容 01/20 16:49
25F:推 ericshei:這個保戶可以拒簽吧...由此也看出保證續保的重要性了... 01/20 16:51
26F:→ beriaura:不一定,簽之前先想想,是否有不實告知問題 01/20 16:52
27F:→ beriaura:是否這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裡面 01/20 16:52
28F:→ kmkr122719:保證續保跟切結書這二者其實沒什麼關聯性... 01/20 16:54
29F:→ kmkr122719:切結書通常會是理賠的條件之一 可以不簽 但此次理賠保 01/20 16:55
30F:→ kmkr122719:險公司通常也就不會賠了 01/20 16:55
31F:推 ericshei: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保險公司本來就不用賠呀? 01/20 16:55
32F:→ kmkr122719:我指的是有下切結書的情況下 不是所有理賠都會下切結書 01/20 16:56
33F:→ beriaura: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不一定不賠 01/20 16:57
34F:→ beriaura:有時候為了市場競爭力,企業型像,仍是會賠 01/20 16:57
35F:→ ericshei:提到保證續保是因為ber提到"將要保人解約". 01/20 16:57
36F:→ beriaura:但別寄望過大就是了@@ 01/20 16:57
37F:→ beriaura:就算有保證續保,但是不實告知的解約,仍是會成立的 01/20 16:58
38F:→ beriaura:並不是說有保證續保,就算不實告知仍無法以保64解約 01/20 16:58
39F:→ kmkr122719:不在理賠範圍內 但保險公司賠了之後下切結書要求只賠這 01/20 16:59
40F:推 ericshei:這我了解,針對要保書誠實告知就沒有解約的風險了. 01/20 17:00
41F:→ kmkr122719:次的情形並不算少見 通常是門診手術(條款沒寫會賠門診 01/20 17:00
42F:→ kmkr122719:手術 但仍有賠下來)或醫療處置視同手術來理賠(這通常是 01/20 17:01
43F:→ kmkr122719:日額醫療險常見的情形) 01/20 17:01
44F:推 ericshei:ber大跟km大,提的切結書看起來像是保險公司對保戶的善意, 01/20 17:05
45F:→ ericshei:也是保護保險公司的做法. 01/20 17:06
46F:→ beriaura:這不一定,有時候是本來就該賠的,但用切結書只賠這次 01/20 17:06
47F:→ ericshei:但這跟127保險公司舉證部份,有什麼關係? 01/20 17:07
48F:→ beriaura:另外,誠實告知一定沒有解約風險,這句話不完全對 01/20 17:07
49F:→ beriaura:因為保險契約的解約權不指在不實告知時會產生 01/20 17:07
50F:→ beriaura:但其它要產生的=要件=,幾乎很難遇到就是了 01/20 17:08
51F:→ kmkr122719:有善意也有惡意 我講的那是善意 ber講的那是惡意 01/20 17:08
52F:→ kmkr122719:二種情形都可能會發生 01/20 17:08
53F:推 ac0963369126:補一刀就要去吃魯肉飯了 01/20 17:08
54F:→ ac0963369126:所簽的切結書顯失公平 何解? 01/20 17:10
55F:推 ericshei:該賠的,用切結只賠一次.保戶怎麼會接受? 01/20 17:10
56F:→ beriaura:如果你不知道該賠,不就會接受了(笑) 01/20 17:11
57F:推 ericshei:拷!真是受教了!忍不住拷出來... 01/20 17:13
58F:→ ericshei:另外想到.如果不接受,那就法院見.保險公司有的是資源, 01/20 17:14
59F:→ ericshei:陪保戶"慢慢"玩. 01/20 17:14
60F:→ beriaura:協商失敗不一定就法院見,也有可能重新協商... 01/20 17:16
61F:→ ericshei:總之,糖可能會給,但得經過利誘,威逼的過程. 01/20 17:18
62F:→ mcintyre:金融消費評價中心~~2012新制~~手上有一件正透過他們處理 01/20 17:20
63F:推 ac0963369126: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4 條 01/20 20:32
64F:→ ac0963369126: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 01/20 20:32
65F:→ ac0963369126:機構應決定不受理 01/20 20:33
66F:→ ac0963369126: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01/20 20:34
67F:→ ac0963369126: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 01/20 20:34
68F:→ ac0963369126:尚未逾三十日。 01/20 20:34
69F:→ hank0624:推 km 保證續保跟切結書這二者其實沒什麼關聯性 01/20 20:41
70F:→ hank0624:推 ber 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不一定不賠 01/20 20:42
71F:→ hank0624:噓 eri 切結書看起來像是保險公司對保戶的善意 01/20 20:43
72F:→ hank0624:其實 簽了切結書也沒用 上法院之後 法官會還你公道 01/20 20:44
73F:→ hank0624:保險法54條+54-1條 你會看出端倪 01/20 20:46
74F:→ ericshei:不在理賠範圍,卻賠了.但避免繼續損失,簽切結下次不賠. 01/21 03:25
75F:→ ericshei:這樣,有違被保險法54條+54-1條的地方? 01/21 03:25
76F:推 hank0624:...........要嘛 就賠 要嘛就不賠 01/21 09:50
77F:→ hank0624:不在理賠範圍內,這次保險公司賠了 但要保戶簽切結書 01/21 09:51
78F:→ hank0624:以後上法院了,法官問保險公司 為什麼上次有賠? 01/21 09:51
79F:→ hank0624:這次就沒賠? 01/21 09:52
80F:推 hank0624:然後再根據 醫師的專業判斷,加上保單條款的模糊地帶 01/21 09:59
81F:→ hank0624:配合保險法54條,又要人簽切結書 才理賠或者限制次數 01/21 10:00
82F:→ hank0624:使用保險法54-1 對抗,法官幾乎都會判保險公司輸 01/21 10:01
83F:→ hank0624:我所謂的 醫師專業判斷是,法官 會去問 醫院,該病人 01/21 10:02
84F:→ hank0624:的就診紀錄 或者身體狀況.... 01/21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