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Life (Fan)
看板Insurance
標題[新聞] 電話行銷保單 契約審閱期3天以上
時間Fri Jul 30 10:56:20 2010
電話行銷保單 契約審閱期3天以上
2010-07-30 01:47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電話行銷保單,近年已成熱門的保險行銷手法,但因為不是面
對面行銷,易產生招攬爭議,金管會昨(29)日通過「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
項」修正草案,新規定中,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可享3天以上的契約審
閱期(簽約後仍可再享10天的契撤期)。該修正草案,並自9月1日起生效。
修正草案中增加新規定,壽險業電話行銷傳統個人壽險時,應提供要保人合理的審閱期間
,並確認已提供契約條款內容供要保人完成審閱,第8條規定指出,招攬時應先將契約條
款內容以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的方式,並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天的契約審閱期,
而要保人看過確認後,可在契約上簽名,業者並應撥打電話且錄音、向要保人再次確認。
此外,壽險業電話行銷保單時,所銷售的商品以傳統型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及傷害險等
4大險種為限,而依照規定,壽險及健康險的最高保額,應扣除各保險公司規定的免體檢
額度(目前市場上最高800萬元),扣除被保險人在該公司已投保的保額,為最高保額。
假設李小姐在A壽險已投保保額200萬元的壽險,現在A壽險又採電話行銷方式,向李小姐
銷售壽險及健康險保單,按A壽險規定的免體檢額度是800萬元,則李小姐若決定要投保,
則保額不可超過8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的額度。
傷害險最高保額依規定不得超過600萬元,而電銷產險保單的年繳保費,則不得高於5萬元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6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