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byelun ()
看板Insurance
標題[問題] 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
時間Mon Jul 19 17:08:51 2010
請教死亡給付若是受益人填為法定繼承人時,
(1)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是否依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認定呀?
如婚前簽定保險契約,當時受益人應為父母,但於婚後發生保險事故,
實際理賠之受益人應該是配偶與子女,對吧?
還是說會去探求當時簽訂契約所填法定繼承人的原意?
(2)若是填法定繼承人時,算是"有指定"受益人還是"未指定"?
是否能適用保險法第112條,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當然應該還是免不了要適用最低稅負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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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29.188
1F:→ CrazyMarc:(1)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法定繼承人 07/19 17:10
2F:→ CrazyMarc:(2)目前還沒納入遺產,以後會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還 07/19 17:11
3F:→ CrazyMarc:不知道 07/19 17:11
4F:推 Dalwin: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似乎有意區分: 07/19 17:24
5F:→ Dalwin:契約訂立時之法定繼承人、事故發生時之法定繼承人 二者。 07/19 17:25
6F:→ Dalwin:這個判決似乎是採認「契約簽訂時之法定繼承人」之看法。 07/19 17:26
7F:→ saxo2015:問題2~填入「法定繼承人」就是有指定的意思,依保險法112 07/19 18:21
8F:→ saxo2015:條來看,自然是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07/19 18:21
9F:→ CrazyMarc:(1)97台上2087不是這個意思,法官是說,繼承開始後方拋 07/19 18:41
10F:→ CrazyMarc:棄繼承之繼承人,仍為該保險受益人,也就是說,事故發生 07/19 18:43
11F:→ CrazyMarc:「時」之法定繼承人即得請求保險給付,即使之後拋棄繼承 07/19 18:43
12F:推 Dalwin:民法1175條,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07/19 19:29
13F:→ Dalwin:所以拋棄繼承後,事故發生時就不是法定繼承人啦。 07/19 19:31
14F:→ CrazyMarc:繼承權之拋棄,不影響法定繼承人身分之認定 07/19 19:44
15F:→ CrazyMarc:還有,本來受益人填法定繼承人就是『可得確定』,如果以 07/19 19:45
16F:→ CrazyMarc:締約時,直接填人名就好了根本沒必要填法定繼承人 07/19 19:46
17F:→ CrazyMarc:再者,締約時之繼承人為何只是『假設被保險人於當時死亡 07/19 19:47
18F:→ CrazyMarc:』,但是這種假定,與保險事故發生時,方真正確定之繼承 07/19 19:48
19F:→ CrazyMarc:人無涉 07/19 19:48
20F:→ CrazyMarc:繼承權之拋棄,不影響法定繼承人身分之認定<=指保險契約 07/19 19:53
21F:推 Dalwin:請問MARC大,你這些說法的根據是從和而出?我想參考一下 ^^ 07/19 22:30
22F:→ gbyelun:感謝 07/20 09:10
23F:推 chris211:推 04/13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