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kr122719 (出來跑的總是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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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重新提問,請問這樣合理嗎?
時間Mon Mar 8 15:02:14 2010
補充一下 跟這個case沒什麼關聯的
投保時若由保戶自己或是業務員持保戶簽名之授權書前往醫療院所申請病歷或診斷證明書
某些醫療院所或某些醫師會打槍 跟保戶或業務員說請保險公司過來申請才願意給
(因為這樣醫療院所或醫師能拿到比較多的錢 保險公司前往醫療院所調資料時
所需費用會比由保戶或業務員前往申請資料時高出不少)
這樣也是不行的 法律有規定不得拒給
以下是醫師法與醫療法相關法條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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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7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
付。
醫師法第29條:
違反第11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17條或第19條至第24條規定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但醫師違反第19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
醫療法第71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
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第74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
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
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第76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
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醫
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療法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27條第一項、第59條、第60條第1項、第65條、第66條
、第67條第1項、第3項、第68條、第70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76條或第80條第
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2條第3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3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69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業處分:
一、 違反第25條第一項或第66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2條第3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3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69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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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renriver:覺得可能是隱藏在推文裡...但真的找不到 XD 03/08 22:48
20F:→ renriver:應該請本人解答 03/08 22:50
21F:→ yinson:我記得好像是說他是律師 不過那不是他寫的 他只是轉錄 (?) 03/08 22:50
22F:→ yinson:算了不找了 XDD 如果有問題 麻煩km大幫我修掉推文 ^^" 03/08 22:51
23F:→ kmkr122719:沒有問題阿 他之前的確是自稱律師 被抓包後馬上砍文 03/08 23:05
24F:推 yinson:XD 原來如此 03/08 23:14
25F:→ renriver:自毀證據 03/08 23:15
26F:推 yao7:推 03/09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