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0204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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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保險錦囊》買保單代簽 雖是夫妻也不算數
時間Fri Jan 4 15:23:47 2008
【記者饒榮華/台北報導】
在保單上簽名,這看似簡單的事,其實大有文章。保德信人壽指出,要保書上的簽名
,關係到保單的效力,即使是再親密的親人,若代為在保單上簽名,而當事人並不清楚,
依保險法規定,已造成保單無效,所以保單不能因為圖方便而代簽名。
保德信人壽表示,現在社會夫妻雙方都對家庭的穩定性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如果夫
妻之中只有一人買保險,萬一沒有買保險的反而先走一步,留下的一方獨撐大局,除了上
班還需要兼顧照料家庭,的確非常辛苦。然而如果一份保單因為保戶簽名不實,勉強辦理
簽名要保事宜,是十分「不保險」的作法,可能造成保單自始無效;非但傷害保戶對公司
的信賴,更是得不償失、勞民傷財的行為,浪費消費者、業務人員的成本與時間,所以保
單千萬不可代簽。
有一個案例,吳太太是在金融業服務的職業婦女,她的先生吳振鍾則在另一家金控公
司工作。有位壽險業務員小李,經過好朋友的推薦認識吳太太,原本彼此並不認識。業務
員經過兩次與要保人約在吳太太辦公室見面討論,已經到了締結保單的時候;吳太太決定
為先生簽名投保。
但保險公司於核保時,發現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吳振「鍾」與基本資料吳振「鐘」
不符。經過進一步了解方知,有關保險契約要保書上的吳先生姓名、地址與告知事項,均
由吳太太代書、代簽名,吳先生本人並不清楚此事。保險公司發現後,將保單自始無效。
保德信人壽表示,此案例牽涉到吳太太代替吳先生簽名,因此影響保單法律效力,造
成無效保單,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在保單上代為簽名。
根據保險法第一○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撤銷之方式
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
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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