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hing8888 (高雄的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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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壽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財政部]
時間Tue May 15 11:13:55 2007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258.htm
壽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四○八號函
主旨: 邇來接獲民眾反映,有少數保險業者於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其連結投資
標的之投資報酬率假設過於偏高,已有誤導消費大眾、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
虞,請轉知所屬會員自即日起應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俾維保戶權益。
說明: 一、 依據民眾未具日期信函辦理。
二、 保險業爾後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於投資型保險商品公開說明書、
保險商品簡介及建議書等各式銷售文件明顯處,除均須經保險業核准外
,並應揭示投資風險警語:「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
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處)不負投資盈虧之責」其投資報酬之描述及舉例,應說明
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 如採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前置費用後之餘
額為基礎 ),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具投資收益保證者:依保證報酬率及合理之預期投資報酬率舉例。
如果係屬有條件之保證,應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
該項保證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其違反之效果。
(二)無投資收益保證者:由保險業者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績效表現,以
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九(含)範圍內,列舉三種不同數值之投資報
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可能性,則應至少包含
一種相對負值之投資報酬率供保戶參考。
三、 前述舉例涉及保險給付項目( 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
給付 )及條件(如年金給付條件)時,並應註明所舉範例已扣除相關費用
,並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涉及解約金之償付時,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
單帳戶餘額係指尚未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
保單帳戶餘額中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
四、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應由各公司核定後統一印刷或供應,
其所屬招攬人員均不得印發自製商品文宣及廣告。
五、 保險業如有違反以上事項者,本部將視情節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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