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levta (準備考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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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關於理賠
時間Tue Sep 19 15:40:43 2006
※ 引述《davincicode (不離不棄是我兄弟)》之銘言:
: 原文恕刪~原po沒有說明是產險或壽險,所以就二者都說明啦~
: 記得大二時上保險學的時候,老師有教過,有錯煩請指教。
: 壽險的同意承保,是在保險人收到第一期保費才算契約生效。
: 而產險不同,只要雙方有簽訂契約之意思表示,不管口頭或書面即算保單生效。
: 當然還是白紙黑字比較安全,也才不會有爭議。
: 不過學理上如此,業界的做法是不是這樣做我就不確定了。
保險法第1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43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保險法第44條第一項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根據第1條,除雙方約定,還必須有交付保險費之行為。
根據第43條,保險契約應為要式行為。(有一定的形式才算)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
同時為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
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
時開始。
我是就保險法和民法提出看法,
但保險法為民法特別法,民法第94條能否適用,實際操作部分還請業界人士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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