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levta (准备考试中)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请益] 关於理赔
时间Tue Sep 19 15:40:43 2006
※ 引述《davincicode (不离不弃是我兄弟)》之铭言:
: 原文恕删~原po没有说明是产险或寿险,所以就二者都说明啦~
: 记得大二时上保险学的时候,老师有教过,有错烦请指教。
: 寿险的同意承保,是在保险人收到第一期保费才算契约生效。
: 而产险不同,只要双方有签订契约之意思表示,不管口头或书面即算保单生效。
: 当然还是白纸黑字比较安全,也才不会有争议。
: 不过学理上如此,业界的做法是不是这样做我就不确定了。
保险法第1条
本法所称保险,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於他方,他方对於因不可
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根据前项所订之契约,称为保险契约。
保险法第43条
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保险法第44条第一项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於同意要保人声请後签订。
根据第1条,除双方约定,还必须有交付保险费之行为。
根据第43条,保险契约应为要式行为。(有一定的形式才算)
民法第94条
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保险法施行细则第4条
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或一部
同时为之。
财产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
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
负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
时开始。
我是就保险法和民法提出看法,
但保险法为民法特别法,民法第94条能否适用,实际操作部分还请业界人士说明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1.136.36
※ 编辑: nlevta 来自: 140.121.136.36 (09/19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