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tyking (立志成為人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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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有關於同性戀伴侶
時間Wed Jul 20 21:51:42 2005
看到有網友問這個問題,剛好我之前在學校時有寫過
一篇有關情侶是否能相互保險的報告,
PO出來和各位同業分享,
但請勿轉貼雖然寫的不好,但畢竟是我當時的心血!謝謝
由保險受益人來分析:
所謂受益人,按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為『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
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簡言之即為在保險事故
發生時,有受領保險給付資格之人。按條文中的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也就意味者受益人也可以是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第三人,保險法第五條中,並未對受益
人的資格作一個嚴格的限制。而這之中會產生的道德風險就在無形中出現,雖然保險法第
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受益權』
,但我認為這還是避免不了道德風險的產生。因
人身的無價性,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金額動輒上百萬,單單只是依靠保險法第一百二
十一條中的規定,來限制受益人不得做出危害被保險人生命的行為,實在是有一點薄弱。
然而,觀我國保險法上,對於受益人的規定並無其他的約束,是否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
益也是一個問題,在孫芳文先生所編的保險法規概要一書中,認為無保險利益的第三者,
只要經被保險人同意,即可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在法律行為上是合法的,但我較認同施
文森老師保險法論文一書中提到的美國德州保險法,其法中規定受益人需對被保險人有保
險上的利益,用來加強被保險人人身上的安全。
但對於受益人有無保險利益,在我國法規上並無明確的訂立,也就因為如此,無保險利益
之人能否成為死亡保險中的受益人就全憑各保險公司核保上的規定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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