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tyking (立志成为人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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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有关於同性恋伴侣
时间Wed Jul 20 21:51:42 2005
看到有网友问这个问题,刚好我之前在学校时有写过
一篇有关情侣是否能相互保险的报告,
PO出来和各位同业分享,
但请勿转贴虽然写的不好,但毕竟是我当时的心血!谢谢
由保险受益人来分析:
所谓受益人,按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
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得为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简言之即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有受领保险给付资格之人。按条文中的规定,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均得为受益人,
也就意味者受益人也可以是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第三人,保险法第五条中,并未对受益
人的资格作一个严格的限制。而这之中会产生的道德风险就在无形中出现,虽然保险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於死或虽未致死者,丧失受益权』
,但我认为这还是避免不了道德风险的产生。因
人身的无价性,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保险金额动辄上百万,单单只是依靠保险法第一百二
十一条中的规定,来限制受益人不得做出危害被保险人生命的行为,实在是有一点薄弱。
然而,观我国保险法上,对於受益人的规定并无其他的约束,是否需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
益也是一个问题,在孙芳文先生所编的保险法规概要一书中,认为无保险利益的第三者,
只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即可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法律行为上是合法的,但我较认同施
文森老师保险法论文一书中提到的美国德州保险法,其法中规定受益人需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上的利益,用来加强被保险人人身上的安全。
但对於受益人有无保险利益,在我国法规上并无明确的订立,也就因为如此,无保险利益
之人能否成为死亡保险中的受益人就全凭各保险公司核保上的规定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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