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lieyao (人生的重要時刻)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請益]不好意思 再請問一下
時間Tue Sep 7 11:12:09 2004
※ 引述《tomo16248 (實現我的願望吧~"~)》之銘言:
: 過幾天才能回家要到 保險法這本書 目前在朋友家借住
: 現在看題目 有些題目讓我很懷疑他的答案
: 所以我想請教一下
昨天剛上完保險法,小妹就我懂的部份簡單說明一下,
如果有錯,請大家幫忙指正。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 保險人之[口頭]詢問未據實說明者
: 則
: A 保險契約無效
: B 保險法無特殊規定
: C 保險人得解除條約
: D 保險人得依保險法請求損害賠償
: 我的題本 答案是D.. 可是前本擁有者 他自己畫線B 大家的意見是??
我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之據實說明義務",
第一款法條明文限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照上課老師的說法,"口頭"詢問的確不包含在本條規範之內,
所以,選B應該沒錯。
: 還有 保險人行使 代位求償權時 所行使的是 被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有規定:
...(略)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略)....
所以保險人所行使的權利,的確是原屬於"被保險人"的權利沒錯
這一點亦可由"過失相抵"可以得到佐證
一場車禍意外,兩方各付一半的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共支出十萬塊,
因為責任認定的關係,他只能向肇事者求償五萬元,
但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十萬元醫療費用。
保險公司賠償十萬元後,也只能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肇事者求償五萬元的權利
那剩下的五萬元怎麼辦?
這就是要保人之所以投保的目的
把自己可能要承擔的危險,透過保險制度,轉嫁給保險公司。
: 那 依我國法律及實務,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 要用保險人之名義?
: 我是照題本的答案 打出來 那這兩個有什麼不一樣?? 還是其中有錯誤??
這部分我不確定,可能要回去翻一下書。
我是有點存疑啦......
民法上的代位權行使,應該是要以"本人"的名義為之。
53條沒說清楚,實務是怎麼做的,
可能要請其他在保險業服務的版友回答了。
: 再來是 責任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 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
: 這裡指出的第三人 是什麼意思呀?
就是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都是這麼解釋的)
隨便的路人甲乙丙,懂嗎?
再舉個簡單的例子融會貫通一下,
你保了醫療險後,意外被車撞,
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療費用,
保險公司於賠償後,取得代位權,
可以就已賠償金額之限額內向肇事者索賠。
: 有看完文章的 真的謝謝你們 很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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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背影會讓人感動
也許是給人一種目送對方離去依依不捨的感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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