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lieyao (人生的重要时刻)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请益]不好意思 再请问一下
时间Tue Sep 7 11:12:09 2004
※ 引述《tomo16248 (实现我的愿望吧~"~)》之铭言:
: 过几天才能回家要到 保险法这本书 目前在朋友家借住
: 现在看题目 有些题目让我很怀疑他的答案
: 所以我想请教一下
昨天刚上完保险法,小妹就我懂的部份简单说明一下,
如果有错,请大家帮忙指正。
: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於 保险人之[口头]询问未据实说明者
: 则
: A 保险契约无效
: B 保险法无特殊规定
: C 保险人得解除条约
: D 保险人得依保险法请求损害赔偿
: 我的题本 答案是D.. 可是前本拥有者 他自己画线B 大家的意见是??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要保人之据实说明义务",
第一款法条明文限於保险人之"书面"询问。
照上课老师的说法,"口头"询问的确不包含在本条规范之内,
所以,选B应该没错。
: 还有 保险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时 所行使的是 被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法第53条第1项有规定:
...(略)保险人得於给付赔偿金额後,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之请求权(略)....
所以保险人所行使的权利,的确是原属於"被保险人"的权利没错
这一点亦可由"过失相抵"可以得到佐证
一场车祸意外,两方各付一半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共支出十万块,
因为责任认定的关系,他只能向肇事者求偿五万元,
但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十万元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十万元後,也只能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肇事者求偿五万元的权利
那剩下的五万元怎麽办?
这就是要保人之所以投保的目的
把自己可能要承担的危险,透过保险制度,转嫁给保险公司。
: 那 依我国法律及实务,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 要用保险人之名义?
: 我是照题本的答案 打出来 那这两个有什麽不一样?? 还是其中有错误??
这部分我不确定,可能要回去翻一下书。
我是有点存疑啦......
民法上的代位权行使,应该是要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53条没说清楚,实务是怎麽做的,
可能要请其他在保险业服务的版友回答了。
: 再来是 责任 保险人於被保险人 对於"第三人" 依法 应负赔偿责任
: 这里指出的第三人 是什麽意思呀?
就是指(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以外之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都是这麽解释的)
随便的路人甲乙丙,懂吗?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融会贯通一下,
你保了医疗险後,意外被车撞,
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於赔偿後,取得代位权,
可以就已赔偿金额之限额内向肇事者索赔。
: 有看完文章的 真的谢谢你们 很希望有人可以帮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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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麽背影会让人感动
也许是给人一种目送对方离去依依不舍的感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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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01.195
※ 编辑: millieyao 来自: 140.112.101.195 (09/07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