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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時,可得求償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 法務科 李明才 道路交通事故(簡稱車禍)是發生最頻繁的意外事故之一,不論你從事何行業,都有可 能發生或大或小的車禍事故,小則車毀物損,大則殘廢死亡,故車禍事故發生後如何主 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障自己的權益,即屬重要的課題。本文爰就車禍「受傷者」本人 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分析如下: 一、醫療費用: 其請求依據除了一般侵權行為—民法一八四條之規定外,另依據同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 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依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 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係指被害人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 用之需要而言。因此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至醫院治療,因而所支出之醫療費用, 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 有疑義的是,受害人為開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即診斷書費,可否認為亦屬醫療費用之 一部分而一併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一般人之觀念大多認為可以,實則不然。實務上依最 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0三號判決及六十年台上字第四二0四號判決、六十六年度第五 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認為:「…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 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職是之故,縱因訴訟上證明之需要開立診斷書因 而支出之費用,亦不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二、看護費用: 依前揭之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看護費用性質上亦屬「增加 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費用,然應以確有看護之必要者為限。是車禍傷害事件,受害人 所受傷害嚴重,實際上有看護之必要時,亦得依前開條文請求看護費用。 三、住院之膳食費用: 因侵權行為(如車禍)致需住院治療而支出之膳食費用,可否請求給付?原有爭議,然 實務上依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所謂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人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 需要而言,因此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住入醫院治療,於住院期間所支付之膳食費 用,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故如因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所支出之 膳食費用,亦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四、交通費用: 若因至醫院治療所支出之交通費用,亦為「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額外費用範圍內 ,依前述之說明,得請求賠償之,惟以實際支出者為限。 五、工作收入減少部分: 請求依據為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收入減少部分 須為因系爭事故之發生致使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方屬之,即二者間須有 因果關係。工作收入減少,實務上多按受害人平時實際工作所得計算之。然受害者若係 失業者或家庭主婦,是否即無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可能?學說上本有「所得喪失說」 及「勞動能力喪失說」之爭議,依前說,受害者若係失業者或家庭主婦,因受害前並無 所得,理論上應不得請求工作收入減少之損失;然依目前實務上所採之「勞動能力喪失 說」,勞動能力喪失、減少本身即為損害,縱使受害人於受害前無實際工作收入,但並 非意味受害人無勞動能力,因此亦有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可能。最 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一三九四號判例即謂:「…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 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 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即是採取「勞動能力喪失 說」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六、精神慰撫金: 請求之依據為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為精神慰撫金之明文。精神慰撫金之計算依受害人之受害程度、身 分、地位、收入而有不同,因人而異,由法官於個案中衡量。 七、修車費用: 法律依據為民法第一九六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實務上依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 九六條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以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故在請求修車費用時,法院均 予扣除折舊(零件部分)計算應賠償之金額,併此敘明之。 八、其他費用: 其他受害人若能舉證證明,因加害人侵權行為而生之其他費用、損失,亦得請求賠償, 惟二者間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囿於篇幅,在此不一一列舉之。 九、結論: 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在車禍事故如此頻繁的今天,若能多了解 一些車禍事故損害賠償請求之項目及其法律上依據,不僅可保障自身權益,必要時亦可 幫助別人。 -- 想到不如我們幸福的人,永遠是一切美德的源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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