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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时,可得求偿之项目及其法律依据 法务科 李明才 道路交通事故(简称车祸)是发生最频繁的意外事故之一,不论你从事何行业,都有可 能发生或大或小的车祸事故,小则车毁物损,大则残废死亡,故车祸事故发生後如何主 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障自己的权益,即属重要的课题。本文爰就车祸「受伤者」本人 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之项目及其法律依据分析如下: 一、医疗费用: 其请求依据除了一般侵权行为—民法一八四条之规定外,另依据同法第一九三条第一项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於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 上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依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 第九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见解,系指被害人以前并无此需要,因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费 用之需要而言。因此身体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至医院治疗,因而所支出之医疗费用, 应属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加害人应予赔偿。 有疑义的是,受害人为开诊断书所支出之费用—即诊断书费,可否认为亦属医疗费用之 一部分而一并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一般人之观念大多认为可以,实则不然。实务上依最 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0三号判决及六十年台上字第四二0四号判决、六十六年度第五 次民庭庭推总会决议(二)认为:「…当事人因伤害所支出之诊断书费用,非系因侵权 所生财产上之损害,不得请求赔偿。」职是之故,纵因诉讼上证明之需要开立诊断书因 而支出之费用,亦不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二、看护费用: 依前揭之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九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见解,看护费用性质上亦属「增加 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费用,然应以确有看护之必要者为限。是车祸伤害事件,受害人 所受伤害严重,实际上有看护之必要时,亦得依前开条文请求看护费用。 三、住院之膳食费用: 因侵权行为(如车祸)致需住院治疗而支出之膳食费用,可否请求给付?原有争议,然 实务上依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九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认为,民法第一九三条第一项所谓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系指被害人以前并无此需要,因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费用之 需要而言,因此身体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住入医院治疗,於住院期间所支付之膳食费 用,应属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加害人应予赔偿。故如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所支出之 膳食费用,亦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四、交通费用: 若因至医院治疗所支出之交通费用,亦为「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额外费用范围内 ,依前述之说明,得请求赔偿之,惟以实际支出者为限。 五、工作收入减少部分: 请求依据为民法第一九三条第一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於被害人因此 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收入减少部分 须为因系争事故之发生致使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方属之,即二者间须有 因果关系。工作收入减少,实务上多按受害人平时实际工作所得计算之。然受害者若系 失业者或家庭主妇,是否即无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之可能?学说上本有「所得丧失说」 及「劳动能力丧失说」之争议,依前说,受害者若系失业者或家庭主妇,因受害前并无 所得,理论上应不得请求工作收入减少之损失;然依目前实务上所采之「劳动能力丧失 说」,劳动能力丧失、减少本身即为损害,纵使受害人於受害前无实际工作收入,但并 非意味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因此亦有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之可能。最 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一三九四号判例即谓:「…被害人因身体健康被侵害而丧失劳动能 力所受之损害,其金额应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体健康状况、教育程度、专门技能、社 会经验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时一地之工作收入为准…」,即是采取「劳动能力丧失 说」为请求赔偿之依据。 六、精神慰抚金: 请求之依据为民法第一九五条第一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被害人虽非 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所谓「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 赔偿相当之金额」即为精神慰抚金之明文。精神慰抚金之计算依受害人之受害程度、身 分、地位、收入而有不同,因人而异,由法官於个案中衡量。 七、修车费用: 法律依据为民法第一九六条:「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 减少之价额。」实务上依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认为,依民法第一 九六条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得以修复费用为估定标准,但以必要者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换旧品,应以折旧)。被害人如能证明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 额,超过必要之修复费用时,就其差额,仍得请求赔偿。故在请求修车费用时,法院均 予扣除折旧(零件部分)计算应赔偿之金额,并此叙明之。 八、其他费用: 其他受害人若能举证证明,因加害人侵权行为而生之其他费用、损失,亦得请求赔偿, 惟二者间需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限。囿於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之。 九、结论: 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是用来保护懂法律的人,在车祸事故如此频繁的今天,若能多了解 一些车祸事故损害赔偿请求之项目及其法律上依据,不仅可保障自身权益,必要时亦可 帮助别人。 -- 想到不如我们幸福的人,永远是一切美德的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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