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sl (ks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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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龍舟詳細規程!
時間Sat Jun 4 00:01:33 2011
我只把與我們有關的部分貼上來喔!!!
1.混合組由男、女混合組隊,惟出賽時
男槳手不得多於 10 人(槳)。
2.報名後無論出賽與否,報名費概不退還。
3.報名參賽人員,應具備游泳能力,並自行實施體格檢查及斟酌個人體能狀況參
加;領隊、教練及管理人員應確保參賽人員符合此項規定。
4.參賽隊伍應自備代表單位或隊伍旗幟 2 面,以提供大會開、閉幕典禮及比賽船
隻之用(船上備有可供插旗之設備)。
5.各隊應提供簡介1 份(組隊特色、歷年成績、單位業務推展等),以500 字為限,
供大會報導用。
6.參賽選手應於
開賽前30 分鐘攜帶選手證或身分證明(身分證、駕照、國民健康
保險證,高中職組選手以學生證,公務人員憑機關識別證作為證明)
至檢錄處
等候點名核驗。
7.大型龍舟比賽時,船上須有專任鼓手、
奪標手、舵手、槳手,槳手
最多18 人(槳),
不得少於14 人(槳)
8.每場以單趟奪標順序判定成績排序。
9.自起點鳴槍出發至終點以奪標手奪標所費時間,為比賽成績。
如奪標失敗,則以其船尾越過標旗時間為其成績。
賽後待所有船隻通過後,龍
舟朝向
左(較近司儀臺一方) 側迴轉返碼頭。
10.比賽時
鼓手不得兼任奪標手,違者以失敗論。
11.各隊競賽時間按大會秩序表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播報為準。
12.各隊伍出賽時,應
全程穿著大會救生衣參加比賽。
13.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比賽資格及參賽補助。
(1)
未按照大會規定人數出賽者。
(2)
未依規定水道划行,致撞擊他船或妨礙對方者;競賽隊伍船隻撞擊責任歸
屬,由審判委員會依實際情況裁定。
(3)比賽期間若有選手故意落(跳)水情事者或有隊員未全程確實穿著救生
衣。(比賽期間包括:由起點出發、奪標【小型龍舟衝線】,至回航船到達
碼頭。)
(4)
凡翻覆或損毀龍舟或故意丟棄競賽器材情事者。
(5)
各隊未依抽定水道划行者,包括:
因航向偏離造成船身完全超出所屬航道
者、航向偏離造成部份船身超出所屬航道,致使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船,如
有違反規定者;
違反隊伍應立即返回下水碼頭。
(6)發令員未鳴槍前,不得有拉槳偷跑動作,違反者以出發犯規論,累計達2
次犯規者。
(7)比賽全程一律採
坐姿划行,
不可站立(舵手、鼓手及奪標手除外),如有
違反規定者。
(8)
任何隊伍如有任1場次未出賽(含判定為棄權或取消該隊比賽資格)者。
(9)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情
事,經裁判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0)所有競爭組別,舵手均不得助划,如有違反規定者。
註:助划之定義:舵手自鳴槍起航至通過終點線完成賽段航程之過程
中,如有向船尾方向(向後)拉槳之動作。
14.選手資格之爭議,應於檢錄時提出,出賽後則不再受理。對於競賽爭議,如有
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判。
15.各參賽隊伍須遵循大會規定並
參加開、閉幕典禮(開、閉幕每隊參加人數至少
10 人。隊伍人數到齊後派隊員1 名,向大會指派之舉牌者簽到確認人數),且
完成所有賽事者,由大會發給
每隊補助金新臺幣2 萬元整,未依規定者將取消
補助。
16.參賽期間各隊交通、膳食、服裝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參賽隊伍自理。
17.各參賽隊伍比賽及練習期間,應服從大會訓練員、救生員之安全指導,並全程
穿著救生衣,且應具備游泳能力;賽前練習及比賽期間職隊員安全由各隊自行
負責。
18.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時,主辦單位有權視狀況宣佈或延期舉行,補助金照常
發給,獎勵金則依賽程完成之情況經籌備會開會後酌量發給或取消發給。
19.凡丟棄或掉落競賽器材、翻覆或損毀龍舟情事之隊伍應視大會損失照價賠償。
20.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情節
重大者,大會得函請有關機關或學校議處,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禁止該隊或選
手下年度報名參賽。
21.各隊優勝獎勵金申報所得,公務機關與學校單位請依所得稅法代為辦理所得稅
扣繳相關事宜;其他社會團體則由大直高中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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