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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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從「平民大富翁」看著作權盲點
時間Fri Nov 20 01:13:25 2009
經濟日報╱陳玲玉 2009/11/19
由綜藝天王吳宗憲主持、知名製作人沈玉琳製作、在華視頻道播出的「平民大富翁」(又
稱「Yes Or No」),在11月13日黑色星期五宣布暫時停播。相關報導指出,該節目停播
的原因是國際知名之益智節目「Deal Or No Deal」製作公司委託律師發函,主張「平民
大富翁」涉及抄襲及侵害著作權,華視則表示「基於對中華民國著作權之尊重與保護,同
意給予製作單位時間協商,因此暫停播出」,快刀斬亂麻,以免滋生嚴重的法律後果。
依據媒體報導,沈玉琳坦承「有參考對方節目構想,但音樂、布景和主持人卻不同,台灣
節目都抄來抄去,著作權法只保護文字或音樂,都沒有保護節目影音權」。如果上述報導
屬實,則著作權的內涵顯然遭受相當的誤解。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除了一般人所熟知的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之外,還包括戲劇舞蹈著作、視聽著作、建築著作、電
腦程式著作等多項內容。「平民大富翁」電視節目所呈現的創作,即屬「視聽著作」的一
種。
依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不須向任何機關辦理註冊登記,即自動
享有著作權,此為中外法律所共同接受的準則。因此,當「Deal Or No Deal」節目於
2002年間創作完成時,所特有的創意,包括節目開場時由26位美女(Cash Lady)站在階
台式的舞台,每人手持一個銀色方型箱子,其上編有1至26之號碼,參賽之現場觀眾挑選
箱子號碼,開箱決定中獎金額,Banker(出價者)出價和參賽者交易,獎金因猜中而依序
升高等等情節,於該節目
首次公開播出而將其著作內容對外發表時,即在荷蘭、美國等地
取得著作權。
另者,依照我國著作權第4條之規定,凡是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
人民的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該外國人之著作即得依我國著作權法而享有著作權。
而且,
在台灣加入WTO之後,所有WTO成員國國民的著作,在WTO-TRIPS架構下,均受我國
法律保障。因此,Deal Or No Deal節目的國外著作人,依法可以在我國享有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或編輯等專有權利,並且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有權請求法院
排除其侵害。
不但如此,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著作人還可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以依侵害情節而決定新
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如果侵害行為被法院認定具有故意且情節重大
,則賠償金額可以提高至新台幣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尤有甚者,擅自以公開播
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等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著作權法92條)。
對於如此嚴峻的民事賠償及刑事懲罰,製播「平民大富翁」的相關人士可能疏於注意或無
知。可是,
法律並未赦免無知者,反而於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
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只是可以「按其情節,減輕其刑」而已。
總之,由於網路與航空的便捷,讓前人所說的「四海一家」、「天涯若比鄰」成真。台灣
電視節目製作人固然可輕易看到遠在歐美的電視節目而抄襲或模仿,卻不要忘了,遠在千
里之外的電視節目原創者也可不費吹灰之力地發現,他享有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遙遠的
台灣被侵害了。
所以,對於別人具有特殊創意的節目型態及內容,絕對不可移花接木,以免惹禍上身。如
果萬一發生失誤而被著作權人追擊,則要能伸能屈,勇於認錯,誠意出面和著作權人協商
授權條件或其他解決方案,以免遭受法律責任之追訴,並重建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形象
。
(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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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lmwalker 來自: 123.192.206.64 (11/2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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