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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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从「平民大富翁」看着作权盲点
时间Fri Nov 20 01:13:25 2009
经济日报╱陈玲玉 2009/11/19
由综艺天王吴宗宪主持、知名制作人沈玉琳制作、在华视频道播出的「平民大富翁」(又
称「Yes Or No」),在11月13日黑色星期五宣布暂时停播。相关报导指出,该节目停播
的原因是国际知名之益智节目「Deal Or No Deal」制作公司委托律师发函,主张「平民
大富翁」涉及抄袭及侵害着作权,华视则表示「基於对中华民国着作权之尊重与保护,同
意给予制作单位时间协商,因此暂停播出」,快刀斩乱麻,以免滋生严重的法律後果。
依据媒体报导,沈玉琳坦承「有参考对方节目构想,但音乐、布景和主持人却不同,台湾
节目都抄来抄去,着作权法只保护文字或音乐,都没有保护节目影音权」。如果上述报导
属实,则着作权的内涵显然遭受相当的误解。
依照我国着作权法第五条规定,受着作权法所保护的着作,除了一般人所熟知的语文着作
、音乐着作、美术着作、摄影着作之外,还包括戏剧舞蹈着作、视听着作、建筑着作、电
脑程式着作等多项内容。「平民大富翁」电视节目所呈现的创作,即属「视听着作」的一
种。
依着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不须向任何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即自动
享有着作权,此为中外法律所共同接受的准则。因此,当「Deal Or No Deal」节目於
2002年间创作完成时,所特有的创意,包括节目开场时由26位美女(Cash Lady)站在阶
台式的舞台,每人手持一个银色方型箱子,其上编有1至26之号码,参赛之现场观众挑选
箱子号码,开箱决定中奖金额,Banker(出价者)出价和参赛者交易,奖金因猜中而依序
升高等等情节,於该节目
首次公开播出而将其着作内容对外发表时,即在荷兰、美国等地
取得着作权。
另者,依照我国着作权第4条之规定,凡是依条约、协定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
人民的着作得在该国享有着作权者,该外国人之着作即得依我国着作权法而享有着作权。
而且,
在台湾加入WTO之後,所有WTO成员国国民的着作,在WTO-TRIPS架构下,均受我国
法律保障。因此,Deal Or No Deal节目的国外着作人,依法可以在我国享有公开播送、
公开上映、公开传输、改作或编辑等专有权利,并且对於侵害其着作权者,有权请求法院
排除其侵害。
不但如此,对於侵害着作权者,着作人还可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可以依侵害情节而决定新
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如果侵害行为被法院认定具有故意且情节重大
,则赔偿金额可以提高至新台币500万元(着作权法第88条)。尤有甚者,擅自以公开播
送、公开上映、公开传输、改作等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的刑责(着作权法92条)。
对於如此严峻的民事赔偿及刑事惩罚,制播「平民大富翁」的相关人士可能疏於注意或无
知。可是,
法律并未赦免无知者,反而於刑法第16条规定,「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
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只是可以「按其情节,减轻其刑」而已。
总之,由於网路与航空的便捷,让前人所说的「四海一家」、「天涯若比邻」成真。台湾
电视节目制作人固然可轻易看到远在欧美的电视节目而抄袭或模仿,却不要忘了,远在千
里之外的电视节目原创者也可不费吹灰之力地发现,他享有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遥远的
台湾被侵害了。
所以,对於别人具有特殊创意的节目型态及内容,绝对不可移花接木,以免惹祸上身。如
果万一发生失误而被着作权人追击,则要能伸能屈,勇於认错,诚意出面和着作权人协商
授权条件或其他解决方案,以免遭受法律责任之追诉,并重建尊重智慧财产权的良好形象
。
(作者是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资深合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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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ilmwalker 来自: 123.192.206.64 (11/20 01:14)
1F:→ grussy:不清楚这个节目 查了一下网路 21日又要复播 ... 11/20 17:03
2F:→ filmwalker:他们这次乖乖买授权了 11/21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