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ISU
標 題Re: 學校官員不要亂寄垃圾信到學生信箱啦!!
發信站I-Shou University BBS (Wed Nov 15 22:49: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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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ndylulu:第一次聽到寄信也要徵求對方的同意... 11/15 19:03
回你這句話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被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接下來就不用我說了 這兩條就夠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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