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ISU
标 题Re: 学校官员不要乱寄垃圾信到学生信箱啦!!
发信站I-Shou University BBS (Wed Nov 15 22:49: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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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ndylulu:第一次听到寄信也要徵求对方的同意... 11/15 19:03
回你这句话
刑法第360条:「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
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民法第184条:
「i.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被於善良风俗之方
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ii.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
不在此限。」
接下来就不用我说了 这两条就够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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