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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活動]集體抗議
發信站I-Shou University BBS (Sat Sep 24 16:20:2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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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身為義守的畢業生,
我想也該為了這次的宿舍事件提幾點疑問,
當然,在此就要搬出義守大學法規會的內容來探討囉!
不過文章會很長,先抱歉一下。
首先,關於學校發出的"9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宿舍關閉未依規定辦理退宿手續"公告,
當中瞧了一下,晃眼望去,全部皆是因為違反"第八條第八款"規則而被記了小過。
因此,就請學弟妹們一起來找尋學校的法規吧!
<一>義守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訓育委員會
八十九年十二月 學生事務委員會
恕刪..因為條款甚多,僅列出相關條例,想知道完整版的,
請移至此
http://www.sa.isu.edu.tw/interface/salaws.php找尋。
第八條:學生有左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對師長有不禮貌之言行者。
(二)欺侮同學或惡意攻訐者。
(三)破壞公物,情形輕微者。
(四)擅自毀損學校之佈告、公文者。
(五)無故圖免公勤,損害公益,情節嚴重者。
(六)對學校或家長有不誠實或欺騙之言行者。
(七)擾亂團體秩序、且不聽勸導,有足以影響他人事實者。
(八)住宿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輕微者。
(九)住宿生外宿未辦理登記手續者。
(十)非住宿生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學生宿舍者。
(十一)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十二)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登記三次者。
(十三)冒用他人證件或私自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
(十四) 未完成註冊手續,經第一次催辦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情節輕微者。
(十五)其他應予記小過之情事者。
這次小過事件,一個人淺見,應該就是出自此條款吧。
然而,既然第八條第八款是根據宿舍管理規則而定,那在請繼續看以下條例。
<二>義守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內容過多,請移至此詳看一下
http://www.sa.isu.edu.tw/affair/upload/dept_3_lv_3_68.htm
<三>義守大學學生宿舍生活公約 (9310修)
http://www.sa.isu.edu.tw/affair/upload/dept_3_lv_3_71.htm
根據了以上三項法規內容判斷,個人是找不出與這次宿舍記過事件有明顯的相關關係>
試問,這樣說來,是否有些出入及詭異的地方呢?
在此不先說是哪方面的疏失及錯誤,
只是想告訴學弟妹們,勇於表達自己的訴求的確值得支持,
而身為曾經是義守的一份子,我也不會完全否定自己的母校<
更可以肯定的事,這次的校園舉動並不會在業界上有任何的負面影響。
企業界看的是個人對公司的影響力與付出力及發展性。
最後,衷心希望學校能做出最適宜的解決方式,
當然希望不是所謂的八小時勞動服務來了事!
而是有憑有據、公正合理。
以上資料提供學弟妹們及受害者參考,
如有錯誤請指正,
如想打嘴泡者,請迴避
以上,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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