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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涉收禮喬官位 韓國前第一夫人金建希二審改判5年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9220189.aspx 中央社 綜合首爾外電 韓聯社報導,韓國上訴法院今天將前第一夫人金建希的刑期從7年減為5年;金建希因收受 奢侈品以換取職位任命與商業利益,被判有罪。 路透社報導,韓國前總統尹錫悅的妻子金建希今年6月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處7年徒刑。 特別檢察官閔中基(Min Joong-ki,音譯)所率領的特檢組先前對金建希求處7年半徒刑 ,並指出這位前第一夫人屢次利用總統配偶身分進行私人交易。 尹錫悅在2024年12月3日宣布緊急戒嚴令,之後遭到彈劾,並在今年1月13日被特檢組求處 死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5庭最終判處尹錫悅無期徒刑。(編譯:劉文瑜) 附按:判決宣讀內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Qrb-FTTwzM
案件編號:2026 戶 1712 承審法庭:首爾高等法院刑事第 15-3 部(成言周部長、原一善法官、李熙俊法官) 判決理由: 本案公訴事實分為:收受李奉官項鍊等部分、收受李培鎔金烏龜等部分、收受徐成彬手錶 部分、收受金相敏李禹煥畫家畫作部分、收受崔在永Dior包等部分,共分為五個部分。原 審認定這五個部分的公訴事實全部有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沒收共6個扣押物、追徵 6,480萬韓元及假扣押命令。 對於原審判決,被告首先針對收受李奉官項鍊等部分,承認收受項鍊、胸針、耳環的事實 ,但主張李奉官只是抱著模糊的期待感贈送,並無具體請托,被告也無法認知這是斡旋的 對價等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 針對收受李培鎔金烏龜等部分,承認收受金烏龜及《歲寒圖》複製品的事實,但主張金烏 龜只是被告先送李培鎔化妝品禮物後的回禮,沒有請托、斡旋名目或對價關係,《歲寒圖 》複製品只是基於公益目的收受,沒有斡旋目的或對價關係等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 針對收受徐成彬手錶部分,主張只是代購手錶,沒有收受手錶作為禮物的事實,也沒有請 托,被告無法認知這是斡旋的對價等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 針對收受金相敏畫家畫作部分,主張這部分公訴事實未經特定,沒有收受本案畫作的事實 ,畫作也不是真跡,與職務無關聯性及對價關係等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 針對收受崔在永Dior包等部分,承認收受Dior包等的事實,但主張崔在永沒有請托的意思 ,不屬於請托,沒有職務關聯性、對價關係以及被告對此的認知等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 同時,主張原審對被告宣判的有期徒刑7年刑度過重而不當,提出了量刑不當的主張並提 起本案上訴。 要點: 首先是對收受李奉官項鍊等部分的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主張之判斷。關於2022年3月15日 收受項鍊部分:根據原審及本法庭合法採納並調查的證據,認定有如下情況:李奉官在尹 錫悅當選總統僅6天後的2022年3月15日將本案項鍊交付給被告。該項鍊從外觀和形狀來看 ,是一般人也能輕易認知到具有相當經濟價值的貴金屬。在尹錫悅確定為總統選舉候選人 後首次見面的中堅建設公司會長,在尹錫悅當選總統後立即交付高價貴金屬給自己,這並 非出自純粹的交友目的,被告作為收受者不難察覺。 被告在收受本案項鍊後的下一次會面(約2022年4月8日,即收受本案胸針當天),在聽取 李奉官具體請托之前,主動詢問李奉官是否需要公司相關幫助,提供了請托的契機;在得 知女婿人事請托的具體請托內容後,展現了接受的態度;聽取請托後也沒有退還項鍊,而 是繼續持有,甚至在總統職務交接委員會業務結束之際的2022年5月左右,直接聯繫請托 對象朴成根進行鼓勵等。這一連串的行為,不僅僅是被告揣測供與者的期待,而是從收受 本案項鍊當時起,就已認知到這是期待透過自己的影響力,就供與者的企業活動等提供幫 助而提供的。 在如本案這類權力型斡旋受賄犯罪中,供與者為了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懸案,在建立關係 階段提供未來金品,從而預先確保能隨時向公務員傳達職務相關陳情的管道,這是典型的 方式。在建立關係階段交付金品即使未伴隨明示請托,也難以認為李奉官交付項鍊是基於 模糊的期待感。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來看,被告在有條件認知的狀態下容忍並收 受了本案項鍊,明知其係與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相關而提供,不能認為只是基於模糊期 待感而收受本案項鍊。因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沒有理由。 接下來看2022年4月8日收受本案胸針部分。根據原審及本法庭合法採納並調查的證據,認 定有如下情況:李奉官在交付胸針時,特定了在總統職務交接委員會工作的女婿朴成根的 姓名和所屬,並明確了請托內容為在新政府任用公職這一屬於總統等職務的事項。實際上 在該請托僅4天後,就開啟了公職人員預備候選人查核程序,被告也直接聯繫了請托對象 ,加上供與者事後提供追加金品等一連串經過,被告主張李奉官與被告各自只是進行禮節 性問候和最低限度鼓勵意思表示的說法,難以採信。 此外,對照朴成根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時的陳述內容,難以認為朴成根當時是根據總統職務 交接委員會的活動內容,已經預定會被任命為國務總理秘書室長等高級公職的人選。即使 朴成根被任命的職位未達到李奉官或朴成根預期的水準,這也僅屬於與斡旋受賄罪成立與 否無關的金品收受後結果的情況。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收受本案胸針是以關於總統等公務員職務 事項之明示或默示斡旋為名目,認定具有整體、包括性的對價關係,原審認定被告對此亦 有認知的判斷正當,予以採認。因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亦無理由。 接下來看2022年5月20日收受本案耳環部分。被告先前順次收受了市價5,500萬韓元相當的 項鍊及2,610萬韓元相當的胸針,在李奉官的人事請托實現正在現實進行中的狀態下,僅 隔數週又從李奉官處收受了第三個高價耳環,被告至少在有條件認知的狀態下容忍並收受 了該耳環,認定其同樣屬於相同請托關係的延伸線所提供,實屬合理。 被告主張收受本案耳環當時被告的認知及意思範圍應單獨評價,但在收受耳環的時間點, 李奉官與被告之間已存在的關係、先前的金品收受及當時的請托內容等,其本身即相當於 推定後續金品耳環收受當時的斡旋名目與被告意圖的間接事實,因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難 以採信。 即使認為本案耳環包含了作為對朴成根人事請托的對價性質,以及作為將來企業懸案對價 的性質,只要斡旋與收受的金品之間具有整體、包括性的對價關係即為已足。若兩種性質 不可分離地結合在一起,其全部即不可分離地具有對斡旋行為對價之性質,並不妨礙本案 耳環交付與斡旋之間對價關係的認定。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收受本案耳環是以關於總統等公務員職務 事項之明示或默示斡旋為名目,認定具有整體、包括性的對價關係,原審認定被告對此亦 有認知的判斷正當,予以採認。因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為無理由。 接下來看對收受李培鎔金烏龜等部分的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主張之判斷。首先是2022年4 月26日收受金烏龜部分。關於是否存在關於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名目:根據原審及本法 庭合法採納並調查的證據,認定有如下事實及情況:在尹錫悅2022年5月10日就任總統前 夕,2022年4月初,新政府成立的大規模人事派任正在進行或預定進行,國家教育委員會 法預定於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 對照李培鎔與鄭賢熙等知人往來的訊息內容,李培鎔似乎從2022年3、4月左右起就與知人 討論向尹錫悅政府請托公職派任或國家教育委員會的事宜。李培鎔傳達的文件內容與傳達 經過、李培鎔在與被告聚會前後發給鄭賢熙的一連串訊息內容、鄭賢熙在聚會後上記錄於 手帳的內容,以及鄭賢熙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時的陳述內容,在時間與內容上互相吻合。綜 合這些內容,李培鎔自2022年4月12日左右起,向被告持續傳達了希望被任命為國家教育 委員會委員長的意思,最晚在2022年4月26日左右,向被告具體表示了希望幫忙使其能被 任命為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的請托意思,實屬合理。 李培鎔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時也回答,向被告表達了對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一職感興趣, 拜託被告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也有希望將該拜託傳達給當時的總統當選人尹錫悅的 層面;李培鎔自2021年9月底與當時的總統選舉預備候選人尹錫悅聯繫並單獨會面後,就 未曾再與尹錫悅單獨會面,並陳述在2022年4月人事相關複雜的情況下,對於尚未成立的 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一職,判斷並非能向總統當選人直接拜託的情況。對照這些陳述, 李培鎔與其直接向當時的總統當選人尹錫悅拜託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一職的任命,透過 能相對頻繁見面的被告來傳達自己希望任命的意思更為自然。 此外,關於收受金烏龜,在對被告與李培鎔的特別檢察官調查正式展開後,李培鎔指示其 秘書和專屬駕駛各別刪除手機資料的情況,以及被告從李培鎔處收到國家教育委員會相關 文件與委員長任命請托後,沒有可認為明確拒絕的資料,反而對照鄭賢熙的陳述等,被告 在認知李培鎔此種請托意旨的同時容忍了該請托,實屬合理。對照這些狀況,認定存在關 於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名目。 接下來看是否認定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與收受金品之間的對價關係。考量被告與李培鎔 的關係、李培鎔提供給被告的金品種類與價值,難以明確認定李培鎔提供給被告的金烏龜 是在與被告的個人情誼關係中基於社交必要而收受的,也難以冒然視為剛開始私下交流的 人之間日常、禮節性往來的通常禮物。 再者,前後圍繞收受金烏龜客觀確認的李培鎔與鄭賢熙之間的KakaoTalk對話內容、看似 傳達給被告的文件內容、總統職務權限的廣泛性、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的任命權者為總 統這點、當時預定在尹錫悅就任總統後成立國家教育委員會並任命委員長這點,考量這些 因素,被告收受的金烏龜符合社會通念,應視為期待就被告配偶尹錫悅當時作為總統當選 人將來的總統職務進行斡旋而提供的金品。 即使考量被告提交的化妝品購買收據、鄭智媛作為本法庭證人出庭所作的證言內容,難以 認為被告購買的La Prairie化妝品已原封不動傳達給李培鎔;即使認定該事實,金烏龜中 包含部分對先前化妝品禮物的回禮意味等情況,亦不妨礙職務關聯性及對價關係的認定。 李培鎔訂購金烏龜的時間點雖早於尹錫悅的總統就任日或國家教育委員會法施行日,但當 時是尹錫悅當選總統後、新政府大規模人事派任正在進行或預定進行的情況,且隨著國家 教育委員會法的施行預定成立國家教育委員會;對照李培鎔於2022年4月13日發給鄭賢熙 的KakaoTalk訊息內容,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的任命當時似乎已是具體預定的人事懸案 ;李培鎔實際向被告交付金烏龜的2022年4月26日左右,李培鎔已經向被告具體傳達了自 己希望被任命為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的意思,因此不能僅憑訂購金烏龜的時間點相對較 早,就否定實際交付時的對價關係。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被告從李培鎔處收到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 委員長這一有關總統人事權行使的請托,並以該斡旋的對價收受了金烏龜,實屬合理。因 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沒有理由。 接下來看2022年6月初收受《歲寒圖》複製品部分。根據原審及本法庭合法採納並調查的 證據,認定有如下情況:李培鎔在2022年4月26日交付金烏龜給被告後,似乎仍繼續表示 關於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一職的請托意思,過程中看似向被告交付了《歲寒圖》複 製品。 然而,被告與李培鎔從偵查機關到本法庭,始終一致主張《歲寒圖》複製品是作為韓紙拯 救財團推進的傳統韓紙登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無形文化遺產的宣傳品而製作,並以宣 傳目的收受。 李培鎔在2021年4月29日舉行成立大會的韓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登錄推進團擔任團長後, 於2022年3月左右就任正式成立的韓紙拯救財團理事長。2022年3月左右,韓紙拯救財團主 辦了第4屆傳統韓紙登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無形文化遺產學術論壇,曾推進由當時的 總統當選人尹錫悅傳送祝賀訊息或祝賀影片;2022年4月11日左右製作了尹錫悅總統的韓 紙名片樣品;推進製作及傳達韓紙筆記本、韓紙襪子等。李培鎔與韓紙拯救財團側自韓紙 拯救財團成立後,為了宣傳韓紙拯救財團的事務目的,看似推進了多種方案。 在此情況下,李培鎔從鄭賢熙處聽說被告想把外務部的一間房間用韓紙和壁紙裝潢,於是 讓崔賢士製作要傳達給總統的《歲寒圖》複製品。崔賢士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時陳述,李培 鎔說是為了韓紙拯救財團宣傳用要傳達給總統,所以請他製作《歲寒圖》複製品。 況且《歲寒圖》複製品的裱框費用並非由李培鎔個人負擔,而是從韓紙拯救財團的預算中 支出。《歲寒圖》複製品是將從網路下載的《歲寒圖》影像列印在傳統韓紙上並裱框,與 其說是作為傳統美術品具有獨自經濟價值而交易的物品,不如說是具有為了展示傳統韓紙 活用事例而製作的宣傳印刷品性質,實屬合理。這與李培鎔以個人費用準備並提供給被告 的金烏龜,在性質上有所不同。 對照李培鎔作為韓紙拯救財團理事長的地位及任務、《歲寒圖》複製品的製作經過及製作 費用的負擔主體等,《歲寒圖》複製品比起作為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請托的對價而 交付,更不能排除是為了展示於總統室以宣傳傳統韓紙優秀性的韓紙拯救財團宣傳事業的 一環而製作,並以與李培鎔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完全無關的目的傳達給被告的可能 性。 雖然認定《歲寒圖》複製品是在李培鎔繼續進行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任命請托的時期傳 達的,但《歲寒圖》複製品製作後僅由李培鎔的司機梁昌浩傳達,在該傳達過程中,沒有 資料顯示李培鎔表示了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請托的意思,或者說了將《歲寒圖》複 製品與任命委員長請托結合在一起的言詞。進而也沒有足夠證據認定被告將《歲寒圖》複 製品認知為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請托的追加對價。 因此,即使在李培鎔傳達《歲寒圖》複製品前後仍繼續向被告表示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 員長請托的意思,但《歲寒圖》複製品是韓紙拯救財團出資製作的非賣品,且對照其製作 經過等,明確確認了作為韓紙拯救財團推進傳統韓紙登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無形文化 遺產宣傳目的這一個別目的,僅憑在李培鎔繼續進行任命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請托的時 期傳達《歲寒圖》複製品的時間接近性,難以直接認定兩者之間的對價關係或被告對此的 認知。 僅憑特別檢察官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從李培鎔處收受《歲寒圖》複製品是以任命 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這一總統人事權行使之斡旋為名目,或被告在認知此點的情況下收 受了《歲寒圖》複製品,此外也沒有其他證據得以認定。最終這部分公訴事實屬於沒有犯 罪事實證明的情況。儘管如此,原審判決認定這部分公訴事實有罪,存在事實誤認或法律 誤解影響判決的違法,被告這部分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的主張有理由。 接下來看對收受徐成彬手錶部分的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主張之判斷。對照原審適當闡述的 情況,確實強烈懷疑徐成彬是用自己的費用直接購買本案手錶並提供給被告。作為本部分 公訴事實對向犯與被告一同被起訴的徐成彬,對於有罪意旨的原審判決也沒有提起上訴。 然而,根據原審及本法庭合法採納並調查的證據,認定有如下事實及情況:原審共同被告 徐成彬在原審法庭上曾針對被告要求購買本案手錶一事進行陳述,該法庭陳述相當具體, 特別是徐成彬推薦江詩丹頓(Vacheron Constantin)手錶給被告,以及被告表示需要非 正式場合代替珠寶配戴的手錶等部分,看似與李相貞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時的陳述內容吻合 。 徐成彬與李相貞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8日就本案手錶購買事宜進行了KakaoTalk對 話,其中特別是李相貞發給徐成彬的「感謝推薦江詩丹頓」訊息,斷定為單純賣家對顧客 的社交營業問候語顯得有些不自然;徐成彬發送的「會寄報價單給您,請保密,預計會用 原本有的」訊息,若徐成彬與李相貞當時是將徐成彬認知為手錶購買主體的情況,看似相 當不自然的內容。 李相貞在KakaoTalk對話中,從手錶款式的選擇到貨款結帳的全過程主體,發送了紀念一 貫將徐成彬設想為購買者的訊息;徐成彬也在原審法庭陳述被告未曾詢問過本案手錶的價 格;徐成彬在本案手錶適用了異常的高折扣率後,為了以折扣價購買自己要用的男用手錶 ,發送了將購買主體假裝為被告的訊息,這些事實固然成立。 但另一方面,徐成彬在原審法庭陳述被告說出了看似將手錶款式確定權限委任給徐成彬的 話,並拜託連購買貨款也代為結帳。對照這些陳述,難以斷定上述事實情況完全與徐成彬 的原審法庭陳述相左。 徐成彬在簽收本案手錶時,還直接拜託飯店員工拍下自己簽收手錶的樣子。若徐成彬當時 是處於為了請托目的購買要交付給被告的手錶的情況,這種拍照拜託實在難以理解。 此外,當時正好是被告收受李奉官物品後於2022年出訪北約(NATO)時配戴貴金屬的爭議 引發之際;對此,徐成彬對被告要在國外配戴本案手錶的發言表達了「會出大事」的疑慮 ,這一情況有可理解的層面;再加上被告當時付了徐成彬說不需要的訂金,並在未約定其 餘貨款支付期限的情況下,請徐成彬先墊付貨款,徐成彬對此答應,以此方式決定了購買 貨款結帳餘額的支付方法,徐成彬的原審法庭陳述內容及被告此種意旨的主張,有不能斷 定為完全毫無根據的層面。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被告請徐成彬代購本案手錶,徐成彬因而 依被告要求購買本案手錶並傳達給被告的主張,不能完全排除。 接下來看關於職務關聯性及對價關係認定與否的判斷。徐成彬在原審法庭陳述,向白亨旭 談到機器狗零件時,曾說過「因為我認識被告,被告可以幫忙我們公司」;根據白亨旭在 特別檢察官調查時的陳述,徐成彬平時也炫耀與被告的親密關係;徐成彬作為實際經營者 的Dronedom財務狀況不佳;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授予Dronedom機器狗總代理權, 看似是因為期待活用徐成彬與被告等的金脈進行營業或將來事業擴張;Dronedom租賃契約 編入顯現出非正常性;徐成彬交付本案手錶給被告後僅11天,總統警衛處就與Dronedom簽 訂了機器狗租賃契約等。對照這些情況,確實令人懷疑徐成彬是否在進行機器狗總代理事 業過程中,期待被告對政府機關的宣傳、銷售、交貨、預算支援等各種提供便利的影響力 ,而交付本案手錶給被告。 然而在徐成彬交付本案手錶給被告的2022年9月8日前後,沒有直接證據認定其明示就機器 狗事業提出了何種請托或拜託斡旋。僅探討能否以特別檢察官主張的間接事實,認定斡旋 名目的金品收受及被告對此的認知。 根據總統警衛處員工及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所屬幹部員工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時的 各別陳述、總統警衛處內部文件、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銷售報告內容等認定的如 下情況:即總統警衛處的機器狗事業是在尹錫悅當選總統後成立的第20屆職務交接委員會 宣布總統辦公室及官邸搬遷後,總統警衛處提出隨警衛環境變化的AI科學警衛或有/無人 複合科學警衛為願景,作為總統警衛處長內定人或總統警衛處長金龍顯關注的事項開始推 進。 特別是張在教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時陳述,金龍顯處長於2022年5月中旬在幹部會議上明確 提及機器狗並提示科學警衛方向性,因此作為指示事項不得不活用機器狗;總統警衛處就 機器狗引進事業相關的2022年預算,除了活用2021年度以其他產品租賃名目申請的1,800 萬韓元預算外,沒有其他預算,因此不得不向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側提出機器狗 租賃方案;總統警衛處在總統辦公室附近龍山公園用地試行開放活動當時,實際上只有 Ghost Robotics產品處於可進行試運用的狀態;金龍顯於2022年7月左右已向當時的總統 尹錫悅完成總統警衛處AI科學警衛警備平台建置事業的報告,總統警衛處看似有提出可視 成果的必要等。 綜合這些情況,2022年6月左右Ghost Robotics機器狗租賃事業相關內容似乎已實質決定 ,總統警衛處決定租賃Ghost Robotics機器狗一事,徐成彬或Dronedom完全沒有直接干預 。 徐成彬於2022年7、8月左右在Dronedom與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之間簽訂總代理夥 伴契約及夥伴契約,並於2022年9月19日與總統警衛處簽訂了機器狗租賃契約,但 Dronedom實際上沒有執行機器狗租賃運用事業的內容,徐成彬在簽訂上述各契約後也沒有 會見總統警衛處關係人,或者Dronedom名義的機器狗租賃契約本身也沒有第三者請托等干 預的情況。 2022年9月19日的租賃契約並非為了將機器狗實際配置於警備業務,而是為了進行檢證機 器狗能否整合於總統警衛處科學警衛體系並運用的試運用契約。Dronedom名義租賃契約的 主要內容,不僅早於本案手錶交付的2022年9月8日,甚至早於徐成彬開始向李相貞詢問本 案手錶的2022年8月26日左右就已確定,2022年9月19日租賃契約的簽訂只是依程序執行先 前已確定的內容,徐成彬看似完全沒有為了該租賃契約的促成而期待行使被告影響力並交 付金品的理由。 租賃契約的事業費僅1,793萬韓元,且Dronedom將從總統警衛處收到的租賃費全額原封不 動傳達給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因該契約取得的利益完全為零。在包括費用在內 的租賃契約主要內容已在內部確定的狀況下,為了該契約而交付超過契約金兩倍以上、市 價3,990萬韓元相當的本案手錶,實在難以理解。 從總統警衛處機器狗事業的一連串經過來看,從Dronedom編入租賃契約到租賃契約內容的 確定、簽訂、機器狗試運用階段,在本案手錶交付前後沒有看似存在施壓或第三者請托的 情形,此外也沒有看出本案手錶的交付對本案契約及事業經過產生何種影響的情況。令人 懷疑最初本案手錶是否根本未與此類名目結合。 特別檢察官主張Dronedom與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簽訂總代理夥伴契約的經過,以 及參與作為總統警衛處機器狗租賃契約當事人的經過中,徐成彬與被告等的金脈發揮了很 大作用,並將此主張為斡旋名目金品交付的情形。 對於孔賢旭或白亨旭而言,在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2022年機器狗銷售業績全無的 情況下,看似有為了機器狗銷售或營業動用徐成彬金脈的必要。 然而白亨旭在得知總統警衛處對Ghost Robotics機器狗的不滿及檢討與美國Ghost Robotics總公司直接簽約等、與總統警衛處交易過程中發生嚴重問題的事實後,也沒有告 知徐成彬或尋求任何幫助。實際上徐成彬或Dronedom側並未顯現出以其他政府機關為對象 進行機器狗銷售等特別營業明細。除了徐成彬於2022年7月左右向白亨旭等人介紹中小企 業新創企業部部長李永及公務員黃永鎬之外,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於2022年8月29 日起至當月止在政府果川廳舍進行行政安全部主辦的反恐應對職務教育活動,或於2022年 8月31日中小企業新創企業部舉辦的同行節前夜祭投入機器狗等進行機器狗演示活動,徐 成彬看似皆未參與。 進而總統警衛處的機器狗事業因租賃運用期間確認的問題點等,難以為繼發展至購買運用 事業,之後因2022年11月23日的疑惑報導而被全面取消。在此過程中徐成彬或Ghost Robotics Technology側並未試圖活用第三者的請托或影響力,Dronedom也無特別緣由地 被排除在該事業之外。在總統警衛處機器狗事業泡湯的過程中,也沒有發現可認為被告影 響力等斡旋發揮作用的情形。 再者,沒有發現可以在被告收受本案手錶前後探知徐成彬推進與總統警衛處相關事業或經 營機器狗事業的情況。特別檢察官的主張只不過是推測若徐成彬與被告是親密關係,徐成 彬就會向被告談及自己的事業。 被告於2022年11月23日左右韓民族日報報導後打電話給徐成彬發火,媒體報導後進行的通 話內容,更自然地應視為被告以該報導為契機得知徐成彬進行了與總統警衛處的機器狗事 業,對自己的名字在未經自己干預下與徐成彬的事業結合在一起所做出的反應。 被告隔天再次聯繫說「雖然誤會解開了,但這不對,靠這個過活的人,一定要做那個嗎? 」,被告這一連串的態度,反而是支持被告在上述媒體報導後追加了解經過之前,根本不 知道徐成彬與總統警衛處機器狗事業關聯性本身的情況,不能成為支持從以前就認知此點 的情況。 被告在該通話當時對徐成彬說「其他隨便什麼我都可以幫忙,這個就收手吧」,這同樣展 現了被告將該事業視為與自己無關的事,不能認為是以先前就認知、容忍或干預該事業為 前提。 最終該通話及其內容只不過是以韓民族日報報導產生的新認知就能充分解釋的情況,不能 以此作為事後推斷本案手錶收受當時認知的根據。白亨旭期待透過徐成彬的金脈擴張營業 是白亨旭內心的情況,沒有情況可認為該意思透過徐成彬表示或到達給被告。 僅憑徐成彬平時時常炫耀與被告的親近關係,或白亨旭試圖利用徐成彬的親近關係等情況 ,不能斷定被告與徐成彬之間在本案手錶交付前後存在與Dronedom機器狗事業相關的默示 請托。 綜合原審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即使認為徐成彬不是代購本案手錶,而是用自 己的費用直接購買並作為禮物送給被告,僅憑特別檢察官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徐成彬是 以關於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名目交付本案手錶給被告,或被告在認知該手錶是機器狗事 業相關斡旋對價的狀態下收受了該手錶的事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最終這部分公訴事實屬於沒有犯罪事實證明的情況。儘管如此,原審判決認定這部分公訴 事實有罪,存在事實誤認或法律誤解影響判決的違法。被告這部分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的 主張有理由。 接下來看對收受金相敏畫家畫作部分的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主張之判斷。首先是關於公訴 事實是否特定的判斷。 鑑於起訴犯罪的性質,供與者與收受者否認上述畫作的交付及收受事實,或拒絕具體陳述 ,特別檢察官難以具體特定正確的犯罪日期、地點及犯罪方法。即使已確保姜皮龍的具體 陳述,僅憑姜皮龍的陳述也難以特定金相敏對被告提供畫作的日期、地點、方法。 本案畫作作為特定物,並未具體特定正確的犯罪日期、地點、犯罪方法,難以認為不可能 將這部分構成要件該當事實與其他事實區分,或有混淆的餘地。 特別檢察官的起訴意旨係認為國民力量國會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薦與國家情報院長特別補佐 官任用人事這兩個請托或斡旋,皆與收受本案畫作具有對價關係,難以斷定此種公訴事實 的記載本身已達到防礙被告行使防禦權的程度。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這部分公訴事 實處於可藉由一併記載的其他事項予以特定的限界之內,因此原審認定不能認為這部分公 訴事實未經特定的判斷正當,予以採認。因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不予採納。 接下來是關於被告是否收受本案畫作的判斷。首先看姜皮龍陳述的信憑性(可信度)。 關於這部分公訴事實,姜皮龍作為核心的陳述內容一貫,且作為其根據的與金相敏對話內 容、打聽被告喜好的對象與經過、畫作的選定與價格交涉、畫作傳達後與金相敏通話的時 間與地點,以及當時金相敏特有的方言口音等進行了具體陳述。上述陳述內容在相當程度 上得到本案畫作交易當時作成的訊息及關係人陳述等的支持。 姜皮龍理解為畫作將提供給被告,將姜皮龍因金相敏請求而物色畫作的對象與方法、交易 當時傳達給第三者的內容、畫作傳達後金相敏轉述的收受者反應及展覽事業相關發言互相 連結來看,姜皮龍所說的「女士」指被告的判斷,看似並非僅基於模糊或主觀的推測。 姜皮龍部分陳述的變更,是畫作交易後經過相當期間隨之產生的記憶錯誤,或在與金相敏 反覆整理傳達過程中錯誤形成的記憶、依金相敏要求試圖隱瞞實際購買者與傳達目的的情 況,以及試圖隱瞞自己無照駕駛事實的動機所致,其經過得到了具體且合理的說明。 僅憑姜皮龍當時自行銷毀手機或錄音檔,不能否定由其他證據支持的陳述信憑性。對照這 些因素,認定姜皮龍陳述的信憑性可予認定。 根據被告提交的照片,認定本案畫作自2024年11月28日左右起至2025年4月2日左右止掛在 金鎮宇的住處客廳。然而僅憑這些照片,難以證明金鎮宇自買受本案畫作時起就持續所有 或保管該畫作,或斷定被告先前未曾收受過本案畫作。 若金鎮宇是以自己的資金購買本案畫作,金相敏單純只是代購,難以找出金相敏要求參與 本案畫作交易的姜皮龍進行陳述如同另有實際購買者,或檢討能使既有對話與金鎮宇購買 主張並存的新說明內容,並建議姜皮龍更換手機的合理理由。 金相敏在相關案件中因違反《關於禁止不正當請托及收受財物等之法律》等罪名被拘訴, 該公訴事實中包含了金相敏於2023年2月左右在不祥之地向被告提供市價1億4千萬韓元相 當的本案畫作,作為與總統公職人事、執政黨選舉公薦等職務相關的內容。 相關案件的上訴審法院於2026年5月8日認定金相敏購買本案畫作並提供給被告的事實,有 罪認定了違反《關於禁止不正當請托及收受財物等之法律》之點中的主要公訴事實;最高 法院於2026年7月23日駁回金相敏的上告,上述上訴審判決遂告確定。 對於被告的這部分公訴事實中關於收受本案畫作的部分,是基於與金相敏上述確定判決中 認定的犯罪事實相同的事實關係。即使審視被告在本案中的主張或向原審及本法庭提交的 全部證據,也看不到存在可認為難以採納該確定判決事實判斷的特別情況,因此難以認定 與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相悖的事實。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原審認定金相敏於2023年2月左右向被告 提供本案畫作且被告收受該畫作的事實之判斷正當,予以採認,其中並無如被告主張的事 實誤認等違法。因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沒有理由。 來看本案畫作真偽與否的判斷部分。韓國畫廊協會的贗品意見,看似是以推定玻璃成分物 質、畫布側面的釘子固定方式、正面簽名的彩度、側面與正面之間的年代感差異及較低的 台灣拍賣價格等為根據。 但推定玻璃成分物質未進行精密成分分析,未確認是否真為玻璃;畫布的封邊方式可隨作 者以外的製作人或換框過程等而有所不同;欠缺1978年以後完全未使用側面釘子固定方式 的客觀資料。 關於正面簽名的彩度,觀察同一實物的專家們評價互相交錯;側面與正面的保存狀態差異 也可依濕氣與畫框等保管環境來解釋。台灣拍賣價格亦僅為鑑定前在海外市場形成的一個 交易價格。 相反地,韓國美術品鑑定研究中心在確認台灣拍賣記錄與作品履歷問題的狀態下,反覆鑑 定本案畫作實物,包括過去參與偽作事件的鑑定委員在內的多位專家,綜合前後簽名、底 色、顏料材質與展開方式、點線面形態及年代感等,三次一致判斷為真跡。 對照該鑑定經過與方法、比較資料及相關案件上訴審法庭呈現的具體說明,看似可以信任 韓國美術品鑑定研究中心的真跡意見。 因此,即使存在韓國畫廊協會的贗品意見與國立科學搜查研究院的無法鑑定意見,且記載 了與鑑定事實不同的作品履歷,台灣拍賣價格低於國內交易價格等諸般情況,認定本案畫 作係真跡實屬合理,原審判決正當予以採認,其中並無如被告主張的事實誤認或法律誤解 之違法。因此判斷被告這部分的主張沒有理由。 接下來看本案畫作的價值,將原審判決與記錄對照仔細審視,原審認定本案畫作價值相當 於1億4千萬韓元的判斷正當予以採認,難以認為其中有如被告主張的事實誤認或法律誤解 之違法,被告這部分的主張亦不予採納。 關於職務關聯性及對價關係認定與否的判斷部分。首先看收受本案畫作與金相敏在昌原市 義昌區國會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薦之間,是否存在關於總統等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名目及 其對價關係。 執政黨國會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薦即使不是總統法律上直接管轄的職務,認定其包含於總統 基於其地位在慣例上或事實上干預的職務行為實屬合理。 對照明泰均、金景旭在偵查機關的陳述等,總統或其配偶被告在實際公薦過程中能發揮事 實上的影響力,且看似被告實際上曾試圖為金相敏發揮影響力。因此不能僅憑國會選舉候 選人公薦係依政黨黨憲黨規程序進行、總統在法令上沒有公薦決定權等情況,就否定總統 對公薦的職務關聯性。 被告關於國會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薦相關之總統職務,從金相敏處收受本案畫作,僅憑金相 敏最終於2024年3月1日左右在國民力量昌原市義昌區國會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薦過程中被 Cut-off(初選淘汰)的結果,不能否定收受本案畫作當時的職務關聯性或對價關係。 另一方面,從本案畫作提供給被告的2023年2月左右起至實際公薦程序看似經過了相當期 間,但對照僅憑提供本案畫作當時特定選舉的公薦程序未開始的情況,難以認為金相敏對 公職人事或將來公薦沒有期待這一點,認定與本案畫作相關的對價關係並不局限於特定選 區公薦這一個別且具體的請托,而是認定為包含金相敏將來政治發展相關支援與照顧的整 體、包括性對價關係實屬合理。 接下來看收受本案畫作與金相敏被任命為國家情報院長特別補佐官之間,能否認定關於總 統等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名目及其對價關係。 固然認定收受本案畫作時間點2023年2月左右,與金相敏被任用為國家情報院長特別補佐 官的時間點2024年8月19日左右之間存在約19個月的時間間隔,且收受畫作當時國家情報 院長特別補佐官這一職務本身並不存在,國家情報院內部設該職務的計畫亦未建立的事實 。 然而尹錫悅作為總統兼檢察人事權者,處於能直接影響被告(註:指金相敏)在檢察內部 現在及將來擔負的職務或依該職務作為公務擔負的一期職務範圍等的地位。金相敏於2024 年2月15日左右受到懲戒處分並從檢察依願免職,3月1日左右在國民力量昌原市義昌區國 會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薦過程中被Cut-off,即使如此,金相敏的國家情報院長特別補佐官 任命程序與一般常態不同,異常迅速地進行,金相敏於2024年8月19日被任命為國家情報 院長特別補佐官。 國家情報院長特別補佐官任命亦不能視為提供本案畫作當時特定的個別請托原封不動實現 ,但看似係支持畫作收受當時存在的上述整體、包括性對價關係的事後情狀。 金相敏的任命程序由總統室法律秘書官聯繫而開始,在總統室下屬公職綱紀秘書官室的人 事查核中,即使政治中立違反與懲戒經歷等被指為公職任命的負擔因素,人事查核委託後 約一個月就進行了任命;對照金相敏在偵查機關的陳述等,金相敏公薦泡湯後總統對金相 敏的人事照顧仍在延續,因此不能僅憑提供本案畫作與國家情報院長特別補佐官任命之間 存在相當時間間隔的情況,就評估職務關聯性或對價關係已被切斷。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原審就金相敏向被告提供本案畫作認定職 務關聯性及對價關係的判斷正當予以採認,其中並無如被告主張的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之 違法。被告這部分的主張沒有理由。 最後看對收受崔在永Dior包等部分的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主張之判斷。 根據原審及本法庭合法採納並調查的證據,認定有如下事實及情況:完全看不到被告與崔 在永之間形成可互相往來日常禮節性禮物的私下親密關係的情況,對於處於作為總統配偶 能對公務員職務行使影響力之公職地位的被告,沒有私下親密關係的人在總統就任後第一 次私下會面起就遞上高價物品,之後短期間內反覆單方面交付金品的狀況,難以視為係出 於個人純粹的好意。 崔在永對被告交付各金品,夾雜在伴隨新請托或催促履行既有請托之間,若請托未實現則 直接表露不滿後又再次交付金品的模式反覆出現,最後的金品Dior包甚至到了與最後請托 的實現(即崔在永兄長的中秋禮物及總統室手錶)進行交換。對照交付這些金品及進行請 托的經過,崔在永交付給被告的各金品,係與2022年6月21日左右交付Chanel香水及化妝 品組相關進行的民間外交使節團接見及金昌準國政諮詢委員任命請托開始的一連串斡旋請 托名目請托之關係中所交付,認定在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與收受金品之間具有整體、包 括性的對價關係。被告亦自行提及高價金品被持續提供,因此認定這些各金品係作為反覆 進行的斡旋請托之對價而交付,實屬合理。 特別檢察官在本法庭具體特定了崔在永的請托屬於公務員職務事項,對此進行探討。關於 民間外交使節團正式接見:崔在永這部分請托不僅是被告個人出席活動,而是要求總統正 式接見以民間外交活動訪韓的美國人士,看似以總統對外職務執行本身為對象;即使將該 請托限定為僅要求被告單獨出席活動,總統配偶出席正式活動從決定階段起看似就由總統 室所屬公務員進行妥當性檢討、關係部會協調等職務執行;對照崔在永試圖透過交付金品 建立的私下關係,利用總統配偶被告的影響力影響總統配偶參與正式活動等公決策,被告 主張這不屬於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請托難以採納。 關於請求以總統室所屬員工為對象舉辦非公開特講:以總統室公務員為對象的教育,屬於 總統室員工服務管理事項,相當於總統秘書室總務秘書官室所屬擔當公務員的職務,其實 現伴隨著總統室幕僚排班、集合、外部人士出入廳舍等行政職務執行,這點與該特講是否 非公開、非正式進行無關。進而崔在永要求開設隱密的非公開、非正式特講,係以透過總 統室正常程序無法接觸幕僚進行講座等為前提,試圖透過總統配偶被告的影響力予以繞道 ,其本身即相當於支持屬於公務員職務事項斡旋請托的情形。 關於請求將美術作品擺設於總統官邸:崔在永這部分請托從一開始就期待總統官邸的象徵 性,總統官邸作為國家設施,其營運與空間活用在總統秘書室總務秘書官室管理下進行, 原則上政府美術品的取得、選定、借出、管理等營運業務由政府美術銀行執行。崔在永要 求以捐贈或總統配偶直接買受的形式將特定作者的作品擺設於總統官邸,無異於試圖透過 被告的影響力繞過國家機關指定的專門機關營運政府美術品的管道。 關於請求提供總統室節慶禮物:總統室節慶禮物或紀念品係總統室以國家預算購買管理, 依一定基準選定對象發放,傳達總統名義鼓勵的公式物品,其購買、管理、發放等係伴隨 總統職務執行慣例進行的公務事項,屬於擔當勞務、物品、工程購買契約及紀念品管理業 務的總統秘書室總務秘書官室所屬公務員業務事項。對照崔在永的訊息內容,崔在永看似 寄望於被告對總統秘書室總務秘書官室所屬公務員的影響力,要求不論其兄長是否符合總 統室節慶禮物發放基準皆寄送節慶禮物,看似並非要求提供被告個人持有的總統室節慶禮 物。因此被告主張這不屬於被告職務事項之斡旋請托皆不予採納。 被告主張崔在永係帶有臥底採訪目的而交付各金品,完全沒有請托的意思,因此不能認定 請托與金品之間的對價關係。即使崔在永的各請托中結合了一部分潛入採訪的目的,崔在 永看似亦包含了想確認被告收受各金品後是否會幫忙實現自己請托的意思,難以認為崔在 永對請托的實現沒有期待或意思。 再者,斡旋受賄罪與賄賂罪不同,沒有對利益提供者處罰的規定,不以存在不正請托為要 件,難以認為應根據供與者請托意思表示的真偽來判斷斡旋受賄罪是否成立。被告自行主 張崔在永當時帶有潛入採訪目的並隱瞞了與李明秀記者的關聯性,對被告而言當時無法得 知透過KakaoTalk訊息反覆進行具體請托的崔在永內心的意思,看似將崔在永認知為真正 的請托者。因此即使假設崔在永沒有請托的真意,對於被告認知係作為斡旋對價收受金品 一事完全沒有影響。因此被告這部分的主張不予採納。 綜合原審適當闡述的情況以及剛才說明的狀況,崔在永交付Dior包等金品給被告係以關於 總統等公務員職務之斡旋為名目,被告亦在認知此點的情況下收受,認定具有對價關係的 原審判決正當予以採認,其中看不到有如被告指出的事實誤認及法律誤解之違法。被告這 部分的主張沒有理由。 結論:既然如此,原審判決中關於被告的部分,公訴事實中因從李培鎔處收受《歲寒圖》 複製品而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斡旋受賄)之點,以及因從徐成彬處收 受手錶而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斡旋受賄)之點,被告的上訴有理由, 因此省略對被告量刑不當主張的判斷,撤銷原審判決中關於被告的部分,經過辯論重新判 決如下。 本法庭認定的犯罪事實,除了剛才說明的因收受《歲寒圖》複製品而生的斡旋受賄之點, 以及因收受徐成彬手錶而生的斡旋受賄之點外,在關於李培鎔的公訴事實部分修正為「被 告以就關於總統等公務員職務事項進行請托或斡旋為名目,從李培鎔處收受了市價215萬 韓元相當的金品」,其餘與原審判決相同。 在法令適用部分特別要說明的是,關於追徵,除了被宣判無罪的部分外,耳環、Chanel香 水及化妝品組、酒類一瓶及書籍八本、洋酒一瓶未被沒收,因此說明其價值合計2,440萬 韓元屬於追徵對象。 量刑理由: 特定犯罪加重法第3條處罰以關於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為名目收受金品等之行為,係為 了保護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及社會對此的信賴。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亦可利用學緣、地 緣或個人影響力等對公務員的職務產生影響,若該人以與公務員職務相關之斡旋為名目收 受金品等,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性就會受到懷疑。因此,若以斡旋名目收受金品等,不 論實際上是否進行了何種斡旋行為,皆成立特定犯罪加重法第3條規定的斡旋受賄罪。 本案被告在大韓民國第20屆當選人配偶或現任總統配偶的地位下,以關於將來企業懸案解 決、女婿人事、國家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任命、執政黨國會議員候選人公薦及公職人事、國 政諮詢委員任命等總統或公務員職務事項之斡旋為名目,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 左右止約11個月期間,從四名供與者處共計9次收受合計2億5,125萬韓元相當金品的權力 型斡旋受賄事件。 被告當時作為總統當選人配偶或現任總統配偶,在新政府成立前夕或成立後,受到全體國 民特別的期待與關注,處於能在最接近國家元首兼行政首長、行使政府人事政策等廣泛權 限的總統身邊進行建言,或對國政整體發揮巨大影響力的位置。 被告以自己的配偶被選為國民力量總統選舉候選人或當選總統為契機,對接近自己試圖建 立私下關係的四名供與者,在總統當選後冠上總統當選祝賀禮物或就任祝賀禮物等名目作 為斡旋名目提供的金品照單全收。 被告當時光憑供與者提供的金品所冠上的名目本身,就足以充分探知該金品係期待總統當 選人配偶或現任總統配偶行使影響力,卻忘卻自己的地位,毫無顧忌地反覆收受。 因被告的本案犯罪,總統當選人配偶或現任總統配偶的影響力淪為私下交易的對象,國政 整體的透明性與公正性受到極大損害,國家政策或公職人事的公正性在國民心中的信賴亦 受到嚴重損害。最接近國民委任之最高權力的位置上收受金品,看到國家權力有隨金品提 供者的利益而行使的危險發生,國民的失望感與挫折感無法以任何方法治癒。 況且被告在本案引發重大社會問題、偵查正式展開後,試圖將部分金品退還給供與者或隱 匿犯罪痕跡以規避責任,犯罪後的情狀亦不良。這些情況是對被告不利的正常要素(量刑 條件)。 不過,被告承認了部分事實關係,對自己不深思熟慮的處事深感自責並反省;沒有發現被 告在本案向各供與者先索要金品或積極進行斡旋行為的情況;被告在本案犯罪前沒有受到 刑事處罰的前科。這些情況是對被告有利的正常要素。 被告向李奉官退還了本案項鍊及胸針,並以李奉官為被提存人提存了耳環相當金額,但考 量其退還或提存的時間點與經過等,未將此採為有利的正常要素。綜合上述正常要素及本 案辯論中呈現的其他各項量刑條件,如主文所示定其刑罰。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因從徐成彬處收受手錶而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 斡旋受賄)之點,如前所述屬於沒有犯罪事實證明的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325條後段宣 判無罪。 另一方面,因從李培鎔處收受《歲寒圖》複製品而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 (斡旋受賄)之點,屬於沒有犯罪事實證明的情況,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5條後段宣判 無罪,但既然已認定與其具有包括一罪關係的判示因從李培鎔處收受金烏龜而違反《特定 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斡旋受賄)罪有罪,主文中不再另行宣判無罪(不另為無罪 諭知)。 主文: 原審判決中關於被告的部分撤銷。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 扣押的李禹煥畫家畫作一幅(金建希案件特別檢察官室2025年扣字第27號之證第5號)、 金烏龜及保管盒一個(同證第23號)、鑽石項鍊Van Cleef & Arpels一個(同證第73號) 、胸針Tiffany一個(同證第78號)、Dior萬用包一個(金建希案件特別檢察官室2026年 扣字第1號之證第1號)各予沒收。 從被告處追徵2,440萬韓元。 就上述追徵金額宣告假扣押命令。 公訴事實中關於被告因從徐成彬處收受手錶而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斡 旋受賄)部分無罪。 -- 買通啦?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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