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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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日本敲定稅制改革 食品消費稅率將降至1%、為期2年
時間Tue Sep 15 21:41:03 2026
標題:
日本敲定稅制改革 食品消費稅率將降至1%、為期2年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9150196.aspx
中央社 綜合東京外電
日本政府今天在內閣會議通過稅制改革大綱,自2027年4月起的2年間,食品消費稅率調降
至1%,並預定自2029年度起正式導入新的給付制度。
日本放送協會(NHK)、「日本經濟新聞」報導,在2027至2028年度期間,政府將以相當
於食品消費稅降至1%所減少稅收的規模,先行向中低所得者發放補助。
政府預計在10月上旬召集的臨時國會提出相關法案,目標在年底前通過,力拚落實高市早
苗在今年2月眾議院選舉中提出的消費稅減稅政見。
政策大綱明定,食品消費稅率將在2027年4月開始從目前的8%降至1%,2029年4月恢復至8%
。2029年度起正式導入與所得連動的給付制度,並將食品減稅定位為新給付制度開始前的
「過渡措施」。
2029年度的給付將分兩次發放,對於先行給付對象,政府預定在4月發放半年的補助;之
後根據前一年度所得資料決定新的給付對象,並在秋季發放另外半年的補助。
當消費稅率恢復至8%時,消費者可能會感受到相當於實質加稅7個百分點的負擔。政府希
望透過給付制度減輕民眾負擔感,避免消費下滑。
先行給付預計以中低所得的現職勞工為主要對象,至於整體給付制度的具體所得門檻及給
付金額,將在今後進一步討論。2030年度以後,則預計每年秋季發放一次。
至於食品消費稅減稅以及2027至2028年度先行給付所需財源,大綱中點出,為取得市場信
任,將不依賴特例公債籌措。食品消費稅減稅預估每年將造成約4.3兆日圓稅收減少。
政府表示,將透過檢討補助金、租稅特別措施,以及增加稅外收入等方式,全面檢討歲出
與歲入,籌措所需財源,並將在年底編列2027年度預算案的過程中得出結論。
至於2029年度以後的所得連動型給付,大綱寫明「有必要確保永久性財源」。針對食品消
費稅減稅造成地方稅收減少,政府也明定將透過地方特例交付金全額補足。
在新的所得連動型給付費用分擔方面,政府將與地方共同負擔,但與補足地方稅收的措施
分開計算。大綱規定,中央政府負擔2/3以上,其餘由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各負擔一半。行
政作業費及系統修改費則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此外,政府將針對受到影響的農林漁業者等,導入依個別業者營業額提供補助的機制;對
餐飲業者則提供外帶等業務多元化支援。
另外,為因應稅率調整後可能出現來不及更換商品價格標籤等情況,目前要求店家標示含
稅價格的「總額表示義務」,在稅率調整前後各2個月期間,將允許店家標示調整前或調
整後的含稅價格。
此外,對於已登錄年金等公款領取帳戶的民眾,政府將建立無須申請即可發放給付的機制
,以減輕市町村及民眾的行政作業負擔。(編譯:黎婧)
附按:關於臨時降低飲食料品消費稅率及導入就業人員負擔減輕支援金的大綱
第一 目的
為了減輕租稅及社會保險費之負擔,鑑於當前物價上漲,飲食料品之消費稅率將臨時性地
以兩年為限進行下調。同時,鑑於有必要增加中低所得就業人員之可支配所得、促進就業
並緩和就業時間之抑制(以下簡稱「促進就業等」),從將該就業人員負擔之租稅與社會
保險費,以及該就業人員收取之社會保障相關現金給付狀況進行一體化掌握之觀點出發,
根據從租稅及社會保險費之合計金額中扣除現金給付合計金額後之金額占收入金額之比例
(以下簡稱「純負擔率」),發放對應所得金額等之支援金,旨在對形成一個能透過工作
切實感受到生活改善之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 令和9年度及令和10年度飲食料品消費稅率之臨時下調
一、飲食料品消費稅率之特例
1.特例稅率之創設:鑑於當前物價上漲,自令和9年4月1日起至令和11年3月31日止,事業
員於日本國內進行飲食料品(指現行適用減免稅率對象之飲食料品;下同)之轉讓(以下
簡稱「特例對象課稅資產之轉讓」),以及自保稅區域提領之飲食料品(以下簡稱「特例
對象課稅貨物」),創設消費稅率為0.78%之特例(與地方消費稅率合計為1%;以下簡稱
「特例稅率」)。
(註1)適用減免稅率之飲食料品範圍,以及適用減免稅率之外品項(每週發行2次以上之定
期訂閱新聞)之消費稅率,維持現行制度。
(註2)進行上述特例對象課稅資產轉讓或受讓時,合格發票、進貨明細書等文件之「適用
稅率」欄應填寫特例稅率,「消費稅額等」欄應填寫依據特例稅率計算之消費稅額等金額
。
(註3)上述特例對象課稅資產轉讓之銷售對價返還、呆帳、進貨對價返還等,均依據特例
稅率進行計算。
2.排除適用特例稅率之情形:考量到下列定期供給契約及郵購銷售之飲食料品轉讓,預計
可能發生難以變更契約以反映特例稅率等情況,故排除於特例對象課稅資產轉讓之外,不
適用特例稅率:
(1)依據令和9年1月1日前簽訂之定期供給契約(指定期向不特定多數人持續供給之契約,
不含以特例稅率為前提者),於同年4月1日前已收取對價,並於同日以後進行之飲食料品
轉讓(僅限已收取該對價之部分)。
(2)透過郵購方式於令和9年1月1日前提示銷售條件(不含以特例稅率為前提者),並於同
年4月1日前收到申購,於同日以後進行之飲食料品轉讓。
(註)令和9年4月1日前進行之飲食料品轉讓中,依個人事業主、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相
關資產轉讓時期之特例,視為同日以後進行者,亦同。
二、飲食料品消費稅率特例之相關必要措施
1.不適用免除消費稅納稅義務規定之申報等特例:
(1)進行飲食料品轉讓之事業者,選擇自令和9年4月1日所屬之課稅期間起成為課稅事業者
時,若於該課稅期間末日前提出「課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視為已於該課稅期間首日之
前一日提出。
(2)已提出「簡易課稅制度選擇申報書」之飲食料品轉讓事業者,欲於令和9年4月1日所屬
之課稅期間停止適用簡易課稅制度時,若於該課稅期間末日前提出「簡易課稅制度選擇不
適用申報書」,視為已於該課稅期間首日之前一日提出,且不適用選擇簡易課稅制度時須
持續適用2年之要件(所謂簡易課稅制度之「2年綁約」)。
2.飲食料品轉讓相關簡易課稅制度之特例:適用簡易課稅制度之事業者,於飲食料品消費
稅率臨時下調後,特例設置:無論業種區分為何,該特例對象課稅資產轉讓對應之進項稅
額扣除額,均與該特例對象課稅資產轉讓相關之消費稅額(所謂銷項稅額)同額。適用合
格發票發行事業者之小規模事業者稅額扣除過渡措施(所謂「2成特例/3成特例」)者亦
同。
3.消費稅期中申報書記載事項等之特例:
(1)自令和9年4月1日起開始之期中申報對象期間,得依據假定前一課稅期間進行之飲食料
品轉讓、進貨及提領課稅貨物均適用特例稅率下計算之消費稅額,記載期中申報稅額(若
無則為零)。
(2)自令和11年4月1日起開始之期中申報對象期間,得依據假定前一課稅期間不適用特例
稅率下計算之消費稅額,記載期中申報稅額(若無則為零)。
4.飲食料品轉讓相關消費稅總額表示義務之特例:原則上仍須標示含稅價格,不得僅標示
未稅價或「+稅」。惟僅限於直即配合總額標示有困難之特殊情況下,若已採取防止消費
者誤認之措施,得於指定期間內標示下列特例標示價格:
(1)令和9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以及令和11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以減免稅率(8%
)為基礎之含稅價格。
(2)令和9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以及令和11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以特例稅率(1%
)為基礎之含稅價格。
5.地方財政補償:因消費稅率下調導致之地方消費稅減收額,全額由地方特例交付金補貼
,並確保各年度所需之地方交付稅總額。
6.其他:推動中小企業智慧收銀系統轉型支援及宣導作業。
三、飲食料品消費稅率臨時下調對農林漁業者等之對應措施
1.農林漁業者支援:對受影響之農林漁業者提供資金週轉支援。針對難以轉型為本則課稅
之簡易課稅或免稅農林漁業者,導入依據個案銷售額給付資金之機制,避免因進項稅額無
法回收而影響經營。
2.食品及外食業者支援:提供資金週轉及自動化省力支援;針對外食業者提供外帶等多元
化經營支援,以緩和外食與內食/中食稅率差之影響。
3.諮詢與費用補助:提供轉型為本則課稅事業者之諮詢服務及稅理士費用等補貼。
第三 就業人員負擔減輕支援金之發放等
一、支援金制度之導入
1.發放要件(以個人為單位發放,針對中低所得之現役勤勞者):
(1) 所得下限額:依前年薪資收入計算金額,加上超過一定金額之事業所得與業務相關雜
所得之合計額(簡稱「勤勞所得」),須超過規定的「所得下限額」。
(2) 所得上限額:前年合計所得金額須在規定的「所得上限額」以下(依有無及扶養19歲
以下居住者扶養親屬「扶養兒童」之人數訂定)。
(3) 純負擔基準額:以該年度住民稅額為基礎計算金額與前年自負社會保險費扣除額之合
計,扣除前年公有年金等收入後之金額,須超過「純負擔基準額」。
(4) 配偶所得上限:基準日(1月1日)有配偶者,配偶前年合計所得須在「配偶所得上限
額」以下。
(註)令和9及10年度支援金僅須滿足(1)至(3)條件;扶養兒童指16歲以下扶養親屬。
2.支援金之金額等:
(1)定額支援額:勤勞所得在個人住民稅所得割課稅水準(「遞增開始額」)以下者,發
放定額支援額。
(2)遞增與支援基本額:勤勞所得超過遞增開始額至「遞增結束額」者,支援金按一定比
例遞增;之後維持固定之「支援基本額」。
(3)就業促進特例加算:針對面臨「年収之壁」(年收入門檻導致社保費增加)者,在年
收入門檻消除前,加發「就業促進特例加算」。
(4)兒童加算:有扶養兒童者,加發定額之「兒童加算」。
(5)遞減:合計所得金額超過「遞減開始額」者,支援金按「遞減率」依所得遞減。
(6)計算單位:支援金金額以1,000日圓為單位(無條件進位)。
(註)令和9及10年度支援金總費用控制在飲食料品消費稅1%相當額之範圍內。令和11年4月
將先預發令和11年度起新制度支援金之半年相當額。
3.認定、發放、支付等:
以下是「**3 認定、支給、支払等**」段落的完整繁體中文翻譯:
---
### 3 認定、發放、支付等
(1)受給資格者欲領取支援金時,關於其受給資格,應根據其申請,接受基準日當時住
所所在地之市町村長(含特別區長;下同)之認定。
(2)市町村長對於為受給資格者且支援金金額明確之公的給付支付等帳戶登記人,無論
前述(1)之規定為何,均得依職權進行認定。此項職權認定可免除於申請書記載帳戶資
訊或檢附存摺影本等,有助於減輕受給資格者與市町村(含特別區;下同)雙方的行政負
擔並促進順暢發放,同時亦有助於推動公的給付支付等帳戶之登記。因此,在發放事務之
營運上,原則上以職權認定方式辦理。
(3)市町村長於進行認定時,應決定該受給資格者於該年度之支援金金額。
(4)市町村長對於截至前一年度止已取得認定之人,若其於該年度仍符合發放要件,應
決定該人在該年度之支援金金額。
(5)關於(1)之申請、(2)之職權認定及(4)之決定,考量市町村之行政負擔等因素
,應訂定期限。
(6)市町村長對於截至前一年度止已取得認定之人,若其於該年度不符合發放要件,應
撤銷其認定。
(7)市町村長應向取得認定之受給資格者發放支援金,並自認定或(4)之決定之日起算
二個月內,支付該年度之分項金額,發放次數為每年一次。
(注)關於令和 9 年度至令和 11 年度期間發放之支援金,除上述發放外,另包含上述
2(1)注所述於令和 11 年 4 月發放之共計 2 次。
(8)領取支援金之權利,不得轉讓、提供擔保或予以扣押。但因國稅欠繳處分(含比照
辦理之欠繳處分)進行扣押者,不在此限。
(9)對於支援金,不得課徵租稅及其他公課。
(10)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二、費用之負擔等
1.負擔比例:由國家負擔3分之2以上,其餘由都道府縣與市町村各負擔2分之1。
2.地方財政保障:地方負擔額全額列入地方財政計畫,並透過特別交付金補助無普通交付
金之市町村。令和9及10年度對所有市町村負擔金額發放特別交付金。
3.系統與行政費:系統開發及行政手續費用由國庫全額負擔。
三、其他
1.市町村辦理之認定與發放事務屬於法定受託事務。
2.支援金制度自令和9年4月起導入。
3.變更確定申報書、扣繳憑單、住民稅申報書及給付支付報告書等樣式,以利掌握相關社
保費扣除與扶養資料。
4.支援金不影響既有社會保障資格,惟於生活保護制度中列入收入認定。
5.於內閣府設置「租稅・社會保險費負擔綜合調整本部」主管相關事務。
第四 檢討事項
一、國家資訊系統整備:國家無償提供支援額試算工具,統一採購給付支援服務,並設立
CallCenter與網站試算系統,推進公的給付帳戶綁定。
二、推進兒童與育兒支援:持續推進「兒童未來戰略」。
三、財源籌措:不依賴特例公債,透過補助金與租稅特別措施之合理化等歲出歲入檢討,
確保恆久財源。
四、未來制度檢討:
1.研議將金融所得及存款利息所得納入支援金計算考量。
2.結合稅額扣除與給付機制之持續研討。
3.檢討低所得未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未就業高齡者之配套保障(預計於令和10及12年前
提出結論)。
4.配合檢討國民年金第3號被保險人制度及擴大厚生年金/健康保險之適用。
5.本制度實施5年後視運作狀況進行制度檢討與必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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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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