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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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日本敲定税制改革 食品消费税率将降至1%、为期2年
时间Tue Sep 15 21:41:03 2026
标题:
日本敲定税制改革 食品消费税率将降至1%、为期2年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9150196.aspx
中央社 综合东京外电
日本政府今天在内阁会议通过税制改革大纲,自2027年4月起的2年间,食品消费税率调降
至1%,并预定自2029年度起正式导入新的给付制度。
日本放送协会(NHK)、「日本经济新闻」报导,在2027至2028年度期间,政府将以相当
於食品消费税降至1%所减少税收的规模,先行向中低所得者发放补助。
政府预计在10月上旬召集的临时国会提出相关法案,目标在年底前通过,力拚落实高市早
苗在今年2月众议院选举中提出的消费税减税政见。
政策大纲明定,食品消费税率将在2027年4月开始从目前的8%降至1%,2029年4月恢复至8%
。2029年度起正式导入与所得连动的给付制度,并将食品减税定位为新给付制度开始前的
「过渡措施」。
2029年度的给付将分两次发放,对於先行给付对象,政府预定在4月发放半年的补助;之
後根据前一年度所得资料决定新的给付对象,并在秋季发放另外半年的补助。
当消费税率恢复至8%时,消费者可能会感受到相当於实质加税7个百分点的负担。政府希
望透过给付制度减轻民众负担感,避免消费下滑。
先行给付预计以中低所得的现职劳工为主要对象,至於整体给付制度的具体所得门槛及给
付金额,将在今後进一步讨论。2030年度以後,则预计每年秋季发放一次。
至於食品消费税减税以及2027至2028年度先行给付所需财源,大纲中点出,为取得市场信
任,将不依赖特例公债筹措。食品消费税减税预估每年将造成约4.3兆日圆税收减少。
政府表示,将透过检讨补助金、租税特别措施,以及增加税外收入等方式,全面检讨岁出
与岁入,筹措所需财源,并将在年底编列2027年度预算案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至於2029年度以後的所得连动型给付,大纲写明「有必要确保永久性财源」。针对食品消
费税减税造成地方税收减少,政府也明定将透过地方特例交付金全额补足。
在新的所得连动型给付费用分担方面,政府将与地方共同负担,但与补足地方税收的措施
分开计算。大纲规定,中央政府负担2/3以上,其余由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各负担一半。行
政作业费及系统修改费则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
此外,政府将针对受到影响的农林渔业者等,导入依个别业者营业额提供补助的机制;对
餐饮业者则提供外带等业务多元化支援。
另外,为因应税率调整後可能出现来不及更换商品价格标签等情况,目前要求店家标示含
税价格的「总额表示义务」,在税率调整前後各2个月期间,将允许店家标示调整前或调
整後的含税价格。
此外,对於已登录年金等公款领取帐户的民众,政府将建立无须申请即可发放给付的机制
,以减轻市町村及民众的行政作业负担。(编译:黎婧)
附按:关於临时降低饮食料品消费税率及导入就业人员负担减轻支援金的大纲
第一 目的
为了减轻租税及社会保险费之负担,监於当前物价上涨,饮食料品之消费税率将临时性地
以两年为限进行下调。同时,监於有必要增加中低所得就业人员之可支配所得、促进就业
并缓和就业时间之抑制(以下简称「促进就业等」),从将该就业人员负担之租税与社会
保险费,以及该就业人员收取之社会保障相关现金给付状况进行一体化掌握之观点出发,
根据从租税及社会保险费之合计金额中扣除现金给付合计金额後之金额占收入金额之比例
(以下简称「纯负担率」),发放对应所得金额等之支援金,旨在对形成一个能透过工作
切实感受到生活改善之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 令和9年度及令和10年度饮食料品消费税率之临时下调
一、饮食料品消费税率之特例
1.特例税率之创设:监於当前物价上涨,自令和9年4月1日起至令和11年3月31日止,事业
员於日本国内进行饮食料品(指现行适用减免税率对象之饮食料品;下同)之转让(以下
简称「特例对象课税资产之转让」),以及自保税区域提领之饮食料品(以下简称「特例
对象课税货物」),创设消费税率为0.78%之特例(与地方消费税率合计为1%;以下简称
「特例税率」)。
(注1)适用减免税率之饮食料品范围,以及适用减免税率之外品项(每周发行2次以上之定
期订阅新闻)之消费税率,维持现行制度。
(注2)进行上述特例对象课税资产转让或受让时,合格发票、进货明细书等文件之「适用
税率」栏应填写特例税率,「消费税额等」栏应填写依据特例税率计算之消费税额等金额
。
(注3)上述特例对象课税资产转让之销售对价返还、呆帐、进货对价返还等,均依据特例
税率进行计算。
2.排除适用特例税率之情形:考量到下列定期供给契约及邮购销售之饮食料品转让,预计
可能发生难以变更契约以反映特例税率等情况,故排除於特例对象课税资产转让之外,不
适用特例税率:
(1)依据令和9年1月1日前签订之定期供给契约(指定期向不特定多数人持续供给之契约,
不含以特例税率为前提者),於同年4月1日前已收取对价,并於同日以後进行之饮食料品
转让(仅限已收取该对价之部分)。
(2)透过邮购方式於令和9年1月1日前提示销售条件(不含以特例税率为前提者),并於同
年4月1日前收到申购,於同日以後进行之饮食料品转让。
(注)令和9年4月1日前进行之饮食料品转让中,依个人事业主、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相
关资产转让时期之特例,视为同日以後进行者,亦同。
二、饮食料品消费税率特例之相关必要措施
1.不适用免除消费税纳税义务规定之申报等特例:
(1)进行饮食料品转让之事业者,选择自令和9年4月1日所属之课税期间起成为课税事业者
时,若於该课税期间末日前提出「课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视为已於该课税期间首日之
前一日提出。
(2)已提出「简易课税制度选择申报书」之饮食料品转让事业者,欲於令和9年4月1日所属
之课税期间停止适用简易课税制度时,若於该课税期间末日前提出「简易课税制度选择不
适用申报书」,视为已於该课税期间首日之前一日提出,且不适用选择简易课税制度时须
持续适用2年之要件(所谓简易课税制度之「2年绑约」)。
2.饮食料品转让相关简易课税制度之特例:适用简易课税制度之事业者,於饮食料品消费
税率临时下调後,特例设置:无论业种区分为何,该特例对象课税资产转让对应之进项税
额扣除额,均与该特例对象课税资产转让相关之消费税额(所谓销项税额)同额。适用合
格发票发行事业者之小规模事业者税额扣除过渡措施(所谓「2成特例/3成特例」)者亦
同。
3.消费税期中申报书记载事项等之特例:
(1)自令和9年4月1日起开始之期中申报对象期间,得依据假定前一课税期间进行之饮食料
品转让、进货及提领课税货物均适用特例税率下计算之消费税额,记载期中申报税额(若
无则为零)。
(2)自令和11年4月1日起开始之期中申报对象期间,得依据假定前一课税期间不适用特例
税率下计算之消费税额,记载期中申报税额(若无则为零)。
4.饮食料品转让相关消费税总额表示义务之特例:原则上仍须标示含税价格,不得仅标示
未税价或「+税」。惟仅限於直即配合总额标示有困难之特殊情况下,若已采取防止消费
者误认之措施,得於指定期间内标示下列特例标示价格:
(1)令和9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以及令和11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以减免税率(8%
)为基础之含税价格。
(2)令和9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以及令和11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以特例税率(1%
)为基础之含税价格。
5.地方财政补偿:因消费税率下调导致之地方消费税减收额,全额由地方特例交付金补贴
,并确保各年度所需之地方交付税总额。
6.其他:推动中小企业智慧收银系统转型支援及宣导作业。
三、饮食料品消费税率临时下调对农林渔业者等之对应措施
1.农林渔业者支援:对受影响之农林渔业者提供资金周转支援。针对难以转型为本则课税
之简易课税或免税农林渔业者,导入依据个案销售额给付资金之机制,避免因进项税额无
法回收而影响经营。
2.食品及外食业者支援:提供资金周转及自动化省力支援;针对外食业者提供外带等多元
化经营支援,以缓和外食与内食/中食税率差之影响。
3.谘询与费用补助:提供转型为本则课税事业者之谘询服务及税理士费用等补贴。
第三 就业人员负担减轻支援金之发放等
一、支援金制度之导入
1.发放要件(以个人为单位发放,针对中低所得之现役勤劳者):
(1) 所得下限额:依前年薪资收入计算金额,加上超过一定金额之事业所得与业务相关杂
所得之合计额(简称「勤劳所得」),须超过规定的「所得下限额」。
(2) 所得上限额:前年合计所得金额须在规定的「所得上限额」以下(依有无及扶养19岁
以下居住者扶养亲属「扶养儿童」之人数订定)。
(3) 纯负担基准额:以该年度住民税额为基础计算金额与前年自负社会保险费扣除额之合
计,扣除前年公有年金等收入後之金额,须超过「纯负担基准额」。
(4) 配偶所得上限:基准日(1月1日)有配偶者,配偶前年合计所得须在「配偶所得上限
额」以下。
(注)令和9及10年度支援金仅须满足(1)至(3)条件;扶养儿童指16岁以下扶养亲属。
2.支援金之金额等:
(1)定额支援额:勤劳所得在个人住民税所得割课税水准(「递增开始额」)以下者,发
放定额支援额。
(2)递增与支援基本额:勤劳所得超过递增开始额至「递增结束额」者,支援金按一定比
例递增;之後维持固定之「支援基本额」。
(3)就业促进特例加算:针对面临「年収之壁」(年收入门槛导致社保费增加)者,在年
收入门槛消除前,加发「就业促进特例加算」。
(4)儿童加算:有扶养儿童者,加发定额之「儿童加算」。
(5)递减:合计所得金额超过「递减开始额」者,支援金按「递减率」依所得递减。
(6)计算单位:支援金金额以1,000日圆为单位(无条件进位)。
(注)令和9及10年度支援金总费用控制在饮食料品消费税1%相当额之范围内。令和11年4月
将先预发令和11年度起新制度支援金之半年相当额。
3.认定、发放、支付等:
以下是「**3 认定、支给、支払等**」段落的完整繁体中文翻译:
---
### 3 认定、发放、支付等
(1)受给资格者欲领取支援金时,关於其受给资格,应根据其申请,接受基准日当时住
所所在地之市町村长(含特别区长;下同)之认定。
(2)市町村长对於为受给资格者且支援金金额明确之公的给付支付等帐户登记人,无论
前述(1)之规定为何,均得依职权进行认定。此项职权认定可免除於申请书记载帐户资
讯或检附存摺影本等,有助於减轻受给资格者与市町村(含特别区;下同)双方的行政负
担并促进顺畅发放,同时亦有助於推动公的给付支付等帐户之登记。因此,在发放事务之
营运上,原则上以职权认定方式办理。
(3)市町村长於进行认定时,应决定该受给资格者於该年度之支援金金额。
(4)市町村长对於截至前一年度止已取得认定之人,若其於该年度仍符合发放要件,应
决定该人在该年度之支援金金额。
(5)关於(1)之申请、(2)之职权认定及(4)之决定,考量市町村之行政负担等因素
,应订定期限。
(6)市町村长对於截至前一年度止已取得认定之人,若其於该年度不符合发放要件,应
撤销其认定。
(7)市町村长应向取得认定之受给资格者发放支援金,并自认定或(4)之决定之日起算
二个月内,支付该年度之分项金额,发放次数为每年一次。
(注)关於令和 9 年度至令和 11 年度期间发放之支援金,除上述发放外,另包含上述
2(1)注所述於令和 11 年 4 月发放之共计 2 次。
(8)领取支援金之权利,不得转让、提供担保或予以扣押。但因国税欠缴处分(含比照
办理之欠缴处分)进行扣押者,不在此限。
(9)对於支援金,不得课徵租税及其他公课。
(10)采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二、费用之负担等
1.负担比例:由国家负担3分之2以上,其余由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各负担2分之1。
2.地方财政保障:地方负担额全额列入地方财政计画,并透过特别交付金补助无普通交付
金之市町村。令和9及10年度对所有市町村负担金额发放特别交付金。
3.系统与行政费:系统开发及行政手续费用由国库全额负担。
三、其他
1.市町村办理之认定与发放事务属於法定受托事务。
2.支援金制度自令和9年4月起导入。
3.变更确定申报书、扣缴凭单、住民税申报书及给付支付报告书等样式,以利掌握相关社
保费扣除与扶养资料。
4.支援金不影响既有社会保障资格,惟於生活保护制度中列入收入认定。
5.於内阁府设置「租税・社会保险费负担综合调整本部」主管相关事务。
第四 检讨事项
一、国家资讯系统整备:国家无偿提供支援额试算工具,统一采购给付支援服务,并设立
CallCenter与网站试算系统,推进公的给付帐户绑定。
二、推进儿童与育儿支援:持续推进「儿童未来战略」。
三、财源筹措:不依赖特例公债,透过补助金与租税特别措施之合理化等岁出岁入检讨,
确保恒久财源。
四、未来制度检讨:
1.研议将金融所得及存款利息所得纳入支援金计算考量。
2.结合税额扣除与给付机制之持续研讨。
3.检讨低所得未就业者、身心障碍者及未就业高龄者之配套保障(预计於令和10及12年前
提出结论)。
4.配合检讨国民年金第3号被保险人制度及扩大厚生年金/健康保险之适用。
5.本制度实施5年後视运作状况进行制度检讨与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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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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