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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川普限制郵寄選票!最高法院助清掃障礙 期中選舉面臨變數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713004 世界日報 記者顏伶如/綜合報導 對於川普總統今年3月簽署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政府彙編一份合格選民名單,而且只能向名 單上的選民寄送通訊選票,最高法院24日與川普政府站在同一邊,不過保守派居多數的大 法官在未署名的意見書裡,並未針對行政命令是否合法做出裁決,僅指出對行政命令提告 的23州與華府特區缺乏興訟基礎。 最高法院的裁決等於為政府限制通訊投票排除障礙,但裁決同時可能引來更多法律挑戰, 導致聯邦政府行動遭到凍結。紐約州檢察長詹樂霞(Letitia James)便說,最高法院的 裁決是「令人感到痛苦的一次挫敗」,但絕對不是最終結果。 聖母大學(University of Notre Dame)法律教授穆勒(Derek T. Muller)指出:「這 只是一場非常快速的九局比賽當中的第一局。」 再過兩個多月就是期中選舉,全國第一批通訊選票9月4日就要從北卡羅來納州寄給旅外美 國公民與駐外美軍。在期中選舉之前,幾乎所有州都來不及修改通訊投票格式以符合川普 行政命令要求。美國憲法將選舉法規權力賦予各州與國會,川普希望的選舉改革一直沒能 在國會通過立法。 川普政府限縮通訊投票的措施有多少能夠趕得及在期中選舉之前落實,目前尚不清楚。 川普在行政命令中禁止美國郵政總局(U.S. Postal Service)把通訊選票(mail-in ballots)寄給不在聯邦機關公民名冊上的選民,行政命令也要求各州使用可追蹤的信封 以防止選舉舞弊。由於法律戰仍在進行中,川普行政命令讓勝負攸關參眾兩院多數席次的 期中選舉,注入更多不確定因素。 最高法院裁決出爐後,針對川普行政命令的官司發還下級法院審理。在另一件由非營利組 織「婦女選民聯盟」(League of Women Voters)與其他投票權益團體提告的訴訟中,川 普行政命令的核心項目今年6月遭麻州聯邦區域法院法官塔瓦尼(Indira Talwani)擋下 ,必須等到這件官司終結,川普行政命令才能生效。雖然川普政府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塔瓦 尼對行政命令的禁令,但大法官並未對此做出處理。 郵政總局21日公布通訊投票規定,要求各州提交選民名單以便遞送通訊選票,郵局在將選 票納入其系統之前,將對每一個郵寄信封進行審核,以確認是否符合新的標準,包括確認 收件人是否已向郵政總局登記為郵寄選票的接收者,以及選票信封是否符合特定的規格要 求。 郵政總局表示新規將於26日生效,但是除非最高法院作出有利於政府的裁決,否則不會專 門針對2026年選舉實施新規。某些州再過幾周就要開始向選民寄出通訊選票,實施重大改 革的時間已經所剩無幾。 附按:裁判資料重點(案件編號:26A124; 609 U. S. ____ (2026)) 【多數意見】 一、多數意見的整體論述策略與法律基準 多數意見採取明確的「程序門檻先決」策略,整份裁定完全不討論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或合 法性,而是將論述完全鎖定在「州政府是否具備憲法第三條所要求的訴訟資格」這一問題 上。多數意見認為,若原告根本沒有資格起訴,聯邦地方法院就自始缺乏管轄權,所有禁 制令均屬無效,政府當然應獲得暫停禁制令的暫時救濟。 在審查標準上,多數意見援引兩項緊密相關的可司法性原則。第一是訴訟資格,要求原告 必須證明自己遭受「具體、特定且即將發生」的傷害,而非「推測或假設」的傷害。第二 是成熟性,禁止聯邦法院審理那些「取決於未來不確定事件,且該等事件可能根本不會發 生」的爭議。多數意見特別強調,訴訟資格「不是整批發放的」,亦即法院必須針對行政 命令的每一項個別條款,分別審查州政府是否具備挑戰該條款的資格。 二、針對§2(a)「編製與發送州公民名單」的分析 多數意見首先處理§2(a),該條款命令國土安全部長採取適當行動,編製各州公民名單並 傳送給州政府。多數意見指出,這項條款本質上僅是總統對下屬的內部指令,完全沒有對 州政府施加任何法律義務或要求,因此州政府不可能從該條款本身遭受任何具體傷害。 多數意見進一步強調,州政府所擔憂的任何傷害,都必須依賴一連串高度不確定的未來事 件才能發生。法院若要認定傷害存在,必須先推測部長是否能在中期選舉前「可行地」編 製出名單,接著要推測部長會如何「在符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調整執行方式,再來要推 測部長會認定何種行動屬於「適當」,最後還要推測這些行動是否「實質上可能」對州造 成傷害。多數意見引用先例指出,這種「將假設層層堆疊」的推測方式,正是憲法第三條 所禁止的。 針對下級法院認為州政府因「必須現在就開始規劃如何配合」而受到「當前傷害」的見解 ,多數意見明確予以駁斥。多數意見指出,州政府不能「基於對未來假設性傷害的恐懼, 自我 inflicted 成本,藉此捏造訴訟資格」。州政府因擔憂未來可能發生的措施而自願 投入資源進行準備,這種成本不構成憲法第三條所要求的具體傷害。此外,多數意見也否 定州政府主張該條款侵犯其「制定選舉規則的主權權力」,因為該條款根本沒有監管州的 選民登記程序,也沒有妨礙州制定選舉法律規範的權力。據此,多數意見認定州政府對§ 2(a)完全缺乏訴訟資格。 三、針對§2(b)「優先起訴違反聯邦選舉法者」的分析 多數意見接著審查§2(b),該條款命令司法部長優先調查與起訴那些向不合格選民發放聯 邦選票的州或地方官員。多數意見認為,這項條款的論理與§2(a)基本相同,因為它對州 政府同樣沒有施加任何法律義務。設定起訴優先順序屬於總統憲法第二條行政權的核心範 疇,而總統決定優先起訴某些類型的犯罪,本身並不會對州造成傳統上被承認的法律上傷 害。 多數意見特別針對州政府的主要論點進行反駁。州政府主張§2(b)構成「可信的起訴威脅 」,因為如果州不使用§2(a)所編製的公民名單,就可能面臨聯邦起訴。多數意見認為這 種解讀完全不符合命令的文本。州政府自己也承認§2(a)並沒有要求州必須使用那些名單 (假設州確實有收到名單),既然如此,州根本不可能「違反」§2(a),而§2(b)也完全 沒有暗示任何相反的意思。§2(b)所列舉的應優先執行的現行聯邦法律中,完全沒有提及 公民名單。在缺乏文本依據的情況下,州政府所主張的起訴恐懼並非「有根據的恐懼」。 至於州政府援引某些州法允許十七歲者在初選中投票作為例證,多數意見認為這是誤導性 的論點。因為§2(b)本身將合格選民定義為「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但命令§7(b)明確規 定所有執行都必須「符合適用法律」,且§2(b)也僅限於「適當」的起訴。在此前提下, 政府已經明確否認有任何意圖起訴那些依法提供選票給十七歲者的州官員。因此,州政府 對§2(b)同樣缺乏訴訟資格。 四、針對§3「要求郵政署提出規則制定草案」的分析 最後,多數意見審查§3,該條款命令郵政署啟動規則制定程序,要求郵寄選票信封須含 條碼並限制投遞非名單上選民的選票。多數意見認為,這項條款對州政府的傷害性比前兩 項更加遙遠,因為它僅是「啟動規則制定程序的內部指令」,連「提案規則」都不是,更 不用說最終規則了。它對州政府或任何行政部門以外的人,都沒有施加任何法律要求。 多數意見指出,下級法院若要認定州政府因§3而遭受憲法第三條傷害,同樣必須依賴一 連串高度推測性的推論。法院必須先推測郵政署是否會真的提出規則,然後推測郵政署會 如何評估所收到的公眾意見,接著推測郵政署是否會發布最終規則,再推測最終規則的具 體內容會是什麼,最後還要推測該假設的最終規則是否會對州造成傷害。這種「依賴未來 不確定事件」的推測,正是成熟性原則所禁止的。 針對州政府主張其已因§3而必須「現在就花費資金進行準備」的說法,多數意見再次引 用先例駁斥,強調在最終規則發布前為避險而支出的成本,不能將「推測性威脅」轉化為 具體傷害。聯邦法院審查的是最終規則,不是提案規則,更不是提案規則的「內部前置指 令」。如果郵政署的最終規則確實對州造成傷害,州屆時完全可以在那個時間點提起訴訟 。因此,州政府對§3同樣缺乏訴訟資格。 五、不可回復損害的論證 在完成訴訟資格的分析後,多數意見轉向審查政府是否會因禁制令而遭受不可回復的損害 。多數意見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地方法院的禁制令禁止國土安全部為約半數的州編製公民 名單,禁止司法部長執行總統所設定的執法優先順序,甚至禁止郵政署「啟動」一項最終 可能適用於這些州的規則制定程序。這些禁令直接干預了行政部門的內部運作。 多數意見特別強調時效上的不可逆性。如果讓地方法院的禁制令繼續維持,等到上訴程序 全部走完才撤銷,那麼2026年11月的期中選舉早已結束,行政命令將完全無法在該次選舉 中發揮任何作用。這對行政部門的政策目標構成「嚴重挫敗」。多數意見引用先例指出, 當聯邦法院以這種方式「不當侵入另一憲法分支」時,暫時救濟是正當的。 針對Jackson大法官在不同意見中所主張「政府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因為命令所設想的行 為顯然違法」的觀點,多數意見明確回應:命令所設想的行為是否違法,目前尚待判斷, 尚未有定論。即使最終實體問題的答案對政府不利,政府仍然可以基於「門檻錯誤」(即 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來證明不可回復的損害。禁制令本身已經在干擾行政部門的「運作 機制」,使政府無法甚至嘗試合法地執行命令,這種干預本身就是不可回復的損害。 六、衡平原則與公共利益 在衡平原則的評估上,多數意見認為此因素同樣有利於政府。由於行政命令本身對州政府 沒有作出任何強制性要求,暫停地方法院的禁制令並不會對州造成具體的、可認定的傷害 。這也正是本案從一開始就不具可司法性的根本原因。在公共利益層面,維護三權分立的 界線、防止聯邦法院過早干預行政部門的內部指令,本身即構成重要的公共利益。 七、最終裁定內容與法律效果 基於上述分析,多數意見作出以下裁定:准許政府在No. 26A124案件中的暫停禁制令聲請 。該暫停效力將持續至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審理完畢,以及(若政府提出)最高法院對上訴 案件的移審聲請處理完畢為止。如果最高法院駁回移審聲請,暫停效力將自動終止;如果 最高法院准許移審,暫停效力則持續至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並發回為止。至於另一件由阿拉 巴馬州等提出的類似聲請(No. 26A139),因與本件實質重疊,多數意見認定已無實際爭 議而駁回該聲請。 八、多數意見的關鍵保留聲明 多數意見在裁定結尾作出一個極為重要但容易被忽略的保留聲明:「本件裁定並不表示政 府為執行該命令所採取的任何措施必然合法。關於此點,時間會給出答案。」這段話清楚 揭示多數意見的刻意限縮立場:最高法院完全沒有背書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或合法性,甚至 沒有表示命令在實體上可能是合法的。法院所做的,僅僅是從「程序門檻」的角度,認定 地方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受理此案,因此禁制令自始無效,應予暫停。至於行政命令是否 違反憲法選舉條款、第十修正案、反強制徵用原則或權力分立原則等實體爭議,全部留待 下級審在後續程序中繼續審理。 九、多數意見的整體論理邏輯總結 綜合而言,多數意見的論理可以歸結為一個核心命題:在聯邦政府尚未採取任何具體的、 對州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措施之前,州政府不能僅因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感到擔憂,或因 自願投入資源進行準備,就取得挑戰行政命令的訴訟資格。憲法第三條所要求的是「實際 或即將發生的傷害」,而非「建立在多層推測之上的未來可能傷害」。由於本案中行政命 令的三項條款都僅是對行政部門內部的指示,對州政府未施加任何法律義務,所有潛在的 傷害都取決於一系列未來不確定的執行步驟,因此州政府的訴訟在提起時根本不具備可司 法性,聯邦地方法院自始欠缺管轄權。基於此程序性缺陷,最高法院准許暫停地方法院的 禁制令,但同時明確保留所有實體合憲性問題供後續審理。 【少數意見】 一、Sotomayor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Kagan大法官聯名) Sotomayor大法官的不同意見從「整體解讀行政命令」的角度出發,強烈批評多數意見「 見樹不見林」的切割式分析方法。 (一)批評多數意見對§2(a)與§2(b)的人為割裂 Sotomayor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最大的錯誤在於將§2(a)與§2(b)分開審查,拒絕將§2 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然而,行政命令的結構非常清楚:§2(a)命令國土安全部長編製各 州「已確認公民」的名單,§2(b)隨即命令司法部長優先調查和起訴那些向不合格選民提 供選票的州或地方官員,並引用禁止非公民投票的聯邦法律。這兩個條款顯然是相輔相成 的設計——聯邦政府先編製公民名單,再用該名單作為執法工具來追究未使用該名單的州 官員。 Sotomayor大法官強調,政府從來沒有真正否認這種關聯性。相反地,政府在訴訟中曾明 確表示,這些名單「可能僅被用於促進此類選後執法活動」,而且州政府「拒絕考慮」聯 邦政府的名單,「視具體情況而定,可能成為意圖違反或協助違反聯邦禁止非公民投票法 律的相關證據」。面對這樣的政府陳述,多數意見卻假裝公民名單與起訴優先順序之間毫 無關係,這既是對行政命令結構的忽視,也是對政府自己言詞的視而不見。 Sotomayor大法官援引先例指出,人們不會輕率地忽視公職人員發出的「隱晦的起訴威脅 」。當聯邦政府明確表示可能將州拒絕使用公民名單作為起訴的證據時,州政府面臨的就 是一個「可信的執行威脅」,這完全符合訴訟資格所要求的「實際或即將發生的傷害」標 準。州政府不需要等到真正被起訴才能提起訴訟。 (二)質疑政府的「不可回復損害」主張自相矛盾 Sotomayor大法官進一步指出,政府在「不可回復損害」的主張上存在嚴重的邏輯矛盾。 多數意見認為禁制令「禁止司法部長執行總統的執法優先順序」,但事實上地方法院的禁 制令僅禁止司法部長「針對原告州發起任何源於行政命令§2與§3之違法或所謂違法行為 的調查或起訴」。如果像多數意見所說的那樣,州政府「邏輯上不可能違反§2(a)」,且 §3「對州未施加任何法律要求」,那麼這部分禁制令根本就是「沒有牙齒的」,對政府 不會造成任何實際限制。既然如此,政府又怎能主張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 同樣地,關於§2(a)的禁制令,如果政府堅持該條款「只是提供各州一項有價值的工具, 各州若願意可以使用它來查核自己的選民登記名單」,那麼政府無法向「不想要也不會使 用」該工具的州提供這項「工具」,又何來損害可言?政府的立場是:對州而言,命令沒 有強制力、沒有傷害;但對政府而言,禁止執行命令卻造成重大傷害。Sotomayor大法官 認為這種「兩面說法」無法成立。 (三)針對§3的成熟性問題提出反駁 關於§3,Sotomayor大法官指出,原告州主張任何干擾州「創設和管理郵寄投票計畫的權 力」都是非法的。如果這個主張是正確的(亦即總統根本沒有權力介入郵寄投票的管理) ,那麼無論最終規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任何未來的執行都不可能「符合適用法律」,州 政府當然不需要等到最終規則的「精確輪廓」確定後才能提起訴訟。 (四)批評政府的「兩手策略」 Sotomayor大法官最尖銳的批評集中在政府「左右逢源」的訴訟策略上。多數意見認為在 本案提起時,最終規則是否存在純屬推測,這似乎是接受了政府的說法:政府可能根本不 會實際執行行政命令。然而,政府在同一案件中卻為了證明「不可回復損害」而主張:它 需要立即執行行政命令,以趕上2026年11月的選舉,禁制令正在造成「政府無法對原告州 執行命令」的損害。Sotomayor大法官明確指出,政府「不可能同時擁有兩種說法」—— 不能一方面為了否定訴訟資格而說命令可能不會執行,另一方面為了證明損害而說必須立 即執行。這種自相矛盾的主張不應被法院接受。 (五)結論:衡平原則應有利於州政府 Sotomayor大法官總結認為,行政命令的結構、政府的自身陳述以及衡平原則,都不支持 多數意見給予政府緊急救濟。州政府面臨的是真實且即將發生的傷害,不應被迫等到選舉 前夕或選舉後才能提出這些嚴肅的法律挑戰。 二、Jackson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Jackson大法官的意見篇幅更長、論理更為詳盡,且帶有更強烈的批判色彩。她從憲法結 構、事實記錄、先例解釋、衡平原則以及政府「惡意策略」等多個層面,對多數意見提出 全面性的挑戰。 (一)從憲法結構出發:選舉管理權屬於各州 Jackson大法官首先從憲法文本出發,強調憲法第一條第四款明確將聯邦選舉的管理權力 授予各州。美國的選舉長期以來「在州和地方層級管理」,這種「責任分散」的設計使得 「任何單一中央控制當局都無法決定選舉如何進行,從而無法控制選舉結果」。州管理的 選舉既是民主的基礎,也是憲法所建立的自治架構的關鍵組成部分。 在此憲法背景下,Jackson大法官認為,行政命令要求對各州既有的郵寄投票制度進行「 根本性改造」,從「州管理程序」轉變為「聯邦政府控制誰可以拿到選票、誰的投票有效 」的制度,這本身就是對州憲法權利的嚴重侵犯。各州被迫將自己的選民名單提供給聯邦 政府,郵政署可以攔截並拒絕投遞「不在正確名單上」的選民的郵寄選票,州選務官員面 臨聯邦調查和起訴的風險——這些都是「現在正在發生」的傷害,而非多數意見所說的純 粹推測。 (二)反駁多數意見對事實記錄的忽視 Jackson大法官嚴厲批評多數意見完全無視地方法院的事實認定和卷證記錄。她指出,地 方法院明確認定原告州的選務官員正面臨「實際且即將發生的傷害」,因為即使在最終規 則發布之前,州政府「訓練地方選務官員、製作新的法律指導文件以及與選民溝通」的法 定義務,已經要求州政府必須立即對行政命令作出回應。 具體而言,記錄顯示行政命令已經「對州選務官員造成極大的壓力」,他們因負有提前規 劃和準備選舉的義務,必須在「壓縮的時間表」和「有限資源」下,「投入時間和資源來 協調執行命令所要求的變革」。多數意見卻將這些事實認定擱置一旁,逕自得出「沒有傷 害」的結論,這在Jackson大法官看來是對下級法院事實調查權的不當侵犯。 (三)強調「可信的起訴威脅」構成當前傷害 Jackson大法官進一步指出,原告州面臨的不只是行政負擔和財務成本,還包括「可信的 刑事起訴威脅」。政府在本案中明確表示,州「拒絕考慮」公民名單,「視具體情況而定 ,可能成為意圖違反聯邦禁止非公民投票法律的相關證據」。這種來自政府的明確陳述, 構成對州主權利益的負擔,也使州官員面臨真實的法律風險。Jackson大法官援引先例指 出,當「政府威脅採取行動」時,原告不需要等到真正被起訴「就可以提起訴訟挑戰威脅 的基礎」。然而,多數意見卻要求一個「文本基礎」——亦即命令或法規中必須有明確規 定——才能構成有根據的恐懼。Jackson大法官認為這種要求過於嚴格,完全無視政府在 本案中已經明確表達的執行意圖。 (四)強烈質疑多數意見對「推測鏈」的指控 Jackson大法官對多數意見最有力的反駁之一,是針對多數意見所謂「下級法院必須依賴 一連串推測」的批評。多數意見認為地方法院「首先必須推測郵政署是否會提出規則」, 但Jackson大法官指出,這根本不是推測,因為行政命令明確規定郵政署長「應在六十天 內啟動規則制定程序」,命令還詳細規定了該提案規則「應至少包含」哪些具體內容,包 括信封條碼和限制投遞的條款。郵政署後來確實依照命令於2026年6月2日發布了提案規則 ,其內容完全符合命令的指示。換句話說,地方法院根本不需要「推測」任何東西——命 令本身和後續執行已經清楚地展現了政府的意圖和行動方向。多數意見所謂「推測」的指 控,在Jackson大法官看來是「對事實記錄的驚人誤解」。 (五)區別先例:Trump v. New York與Clapper不適用 Jackson大法官詳細區別了多數意見所依賴的兩項主要先例。在Trump v. New York中,被 挑戰的備忘錄的影響在時間上非常遙遠,而且原告到案件到達最高法院時已經承認該影響 已經消散。但在本案中,行政命令設定了嚴格的執行期限,其對選舉規劃的影響「已經降 臨」。更重要的是,在New York案中,政府承認無法「可行地」執行該備忘錄;但在本案 中,政府從未作出類似讓步,郵政署官員反而證實政府「正在積極準備執行符合提案規則 的程序」。 在Clapper v. Amnesty Int'l中,原告是沒有被直接針對的律師,沒有法定義務要求他們 採取行動,被法院認為是試圖「自我製造傷害」來獲得資格。但在本案中,情況完全相反 :行政命令直接針對州選務官員,要求聯邦官員將公民名單傳送給各州,要求司法部長優 先起訴州和地方官員,而州政府「除了現在就對命令作出回應之外,沒有其他實際選擇」 。因此,Clapper的判決邏輯不應適用於本案。 (六)批評與Bost案的矛盾 Jackson大法官特別指出,多數意見的裁定與最高法院僅僅一年前在Bost v. Illinois Bd. of Elections案中的判決存在明顯緊張關係。在Bost案中,法院認定一位政治候選人 僅憑「非法選舉規則對其公平選舉利益造成的風險」,就足以跨越憲法第三條的傷害門檻 ,不需要證明任何其他實際傷害。然而在本案中,多數意見卻認定擁有「更大公平選舉利 益」的各州,在面臨「對該等利益造成重大傷害風險的選舉規則變更」時,反而沒有訴訟 資格。Jackson大法官認為這種不一致令人費解,也顯示多數意見對州政府的訴訟資格採 取了過於嚴格的標準。 (七)全面駁斥政府的「不可回復損害」主張 Jackson大法官對政府「不可回復損害」的主張提出了最根本的挑戰:總統只有在法院的 禁制令「阻止他做法律允許的事情」時,才會因禁制令而受到傷害。但在本案中,政府「 甚至沒有費心主張,更不用說證明,總統有憲法權限發布命令來指示聯邦選舉郵寄投票部 分的管理方式」。憲法明確將選舉管理權授予各州,總統「沒有任何法律權限要求選舉按 照他的偏好進行,或拒絕投遞不符合總統意願的郵寄選票」。因此,禁制令阻止政府從事 「明顯違法行為」,政府「連一絲一毫的損害都沒有」。 Jackson大法官進一步指出,政府的「不可回復損害」主張與其「訴訟資格」主張之間存 在根本矛盾。政府一方面說「不確定是否以及到何種程度會編製名單」、「什麼角色、如 果有的話,州未來拒絕使用公民名單的決定可能在未來的調查和起訴中扮演什麼角色」、 「關於最終郵政署規則的內容或國土安全部名單的用途,仍有許多不確定性」;但另一方 面卻主張地方法院的禁制令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Jackson大法官反問:如果執行命令在 起訴時是「假設性和不確定的」,那麼一個狹隘地禁止執行的禁制令怎麼會對政府造成傷 害?當政府自己都不確定要採取什麼行動、甚至不確定行動是否合法時,禁止該行動的禁 制令(按政府自己的說法)應該是「無關緊要的」,而不是「有害的」。 (八)衡平原則與公共利益的詳細評估 Jackson大法官對衡平原則進行了詳細的比較分析。她認為,評估衡平原則需要比較「准 許暫停禁制令」與「拒絕暫停禁制令」的現實世界影響,而這個比較的結果非常明確。 拒絕暫停禁制令,可以讓原告州按照慣例為即將到來的選舉週期進行準備,不會受到不當 干擾或對正努力執行職責的州官員的不正當起訴威脅。選務官員忙於最終確定選舉設備和 材料、交叉檢查合格選民的登記和資格、訓練將要分發選票和執行選舉的工作人員和志願 者。拒絕暫停可以大幅降低這些關鍵選舉程序被干擾的風險。 相反地,准許暫停禁制令,則可能對即將到來的中期選舉造成嚴重干擾。即使在最終規則 發布之前,命令和提案規則已經造成顯著的摩擦,州政府必須「將大量資料編譯並轉換格 式提交給郵政署、訓練選務官員、教育選民、改變郵寄選票的格式」,而這些工作都是以 犧牲「其他重要的選舉準備工作」為代價。准許暫停將使原告州陷入困境:他們的選務官 員必須在接下來的幾週內倉促應對,嘗試承擔可能「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即遵守總統的 新郵寄投票制度。原告州已經獲得禁制令來避免這些潛在傷害,而多數意見現在解除該救 濟,等於讓「達摩克里斯之劍」繼續懸掛在他們頭上,威脅要破壞他們目前正在進行的保 護公民選舉利益的複雜工作。 Jackson大法官也批評多數意見完全無視法院自己在選舉案件中長期遵循的Purcell原則— —該原則要求法院避免在選舉前夕進行司法干預,以免造成選務官員壓力和選民困惑。多 數意見現在反而要求原告州「更接近選舉日」才提出法律挑戰,這只會「加劇不確定性」 ,完全背離了Purcell原則的精神。 (九)最嚴厲的批評:政府的「惡意策略」與「不潔之手」 Jackson大法官在意見的最後部分提出最尖銳的指控。她認為,政府真正的目標不是證明 州政府欠缺訴訟資格,而是「獲得本院對其擾亂期中選舉前秩序的認可」。政府既沒有努 力證明被禁制的郵寄投票指令是合法的,也沒有勤勉地確保總統下令的投票變更改變能夠 及時完成以便在選舉前有效實施。相反地,政府一邊主張郵寄投票變更改變「過於推測和 遙遠」以至於州無法在法院挑戰,另一邊卻同時主張需要「緊急救濟」來「立即實施」這 些改變。 Jackson大法官認為,這種可疑的場景「似乎是專門為了將本案武器化,作為透過法院協 助的程序操作來破壞國家郵寄投票系統的手段」。政府甚至故意將最終規則的發布推遲到 2026年7月29日之後,以便在本院審理其暫停聲請的期間繼續懸而未決。面對這種「空洞 、策略性且惡意的暫停聲請」,法院不應全盤接受,而應給予「迅速的駁回」。 Jackson大法官援引Brandeis大法官在Olmstead案中的經典不同意見:「主導原則早已確 立,即法院不會救濟那些以不潔之手尋求援助的人的錯誤。當政府是行為者時,適用該原 則的理由更加有說服力。」她也引用Niz-Chavez案的原則:「如果人民與政府打交道時必 須規規矩矩,那麼要求政府在與人民打交道時也規規矩矩,並不過分。」她認為,無論政 府訴訟資格和成熟性論點的「法律 merits」如何,暫停聲請本身是一個衡平救濟,而從 所有角度來看,「衡平都不可能有利於政府」。 (十)總結:這不是一個接近的案子 Jackson大法官在結論中強烈表示,本案「不是一個接近的案子」。政府沒有因為一個限 制違法行為的禁制令而受到傷害,更不用說政府自己都聲稱「不確定」是否會採取的「假 設性和推測性」行為。拒絕暫停可以維持選舉前動盪時期的現狀,而准許暫停則可能造成 重大傷害,包括對原告州主權利益的持續侵犯、對其財政的壓力、以及最後一刻的規則變 更造成地面混亂、危及公眾對公平有序選舉週期的利益。卷證中也有足夠證據支持下級法 院的結論:原告州提起訴訟時,這些傷害已經是「實際或即將發生」的,因此本案爭議目 前具有可司法性。 Jackson大法官最後強調,無論如何,最高法院不應「刻意偏離正軌」去糾正地方法院對 訴訟資格和成熟性原則的「所謂誤用」,尤其是考慮到政府完全未能證明總統的實質法律 權限,以及涉及選舉規則最後一刻變更的案件中所面臨的重大風險。當政府「明顯的目標 是以憲法未授權的方式干預原告州的實務和特權」時,讓行政部門「哪怕再往前走一步」 ,都是「嚴重的法律錯誤」和「對本院衡平緊急權力的嚴重濫用」。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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