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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馬克宏推15歲以下兒少禁用社媒 法國憲法委員會駁回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8140367.aspx 中央社 綜合巴黎外電 法國憲法委員會今天駁回一項禁止15歲以下兒少使用社群媒體的法案,認定該法案侵犯言 論自由,令力推此案的總統馬克宏遭遇挫折。馬克宏已指示總理重新起草相關法案。 法新社報導,法國憲法委員會(Constitutional Council of France)裁定,該法案第1 條侵害15歲以下兒少的言論與表達自由,既不適當、非屬必要,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國國會議員已通過禁止15歲以下兒少使用社群媒體的法案,成為歐洲第一個跟進澳洲做 法的國家。澳洲去年12月開全球之先河,禁止16歲以下兒少使用臉書、TikTok及YouTube 等社群平台。 馬克宏(Emmanuel Macron)先前曾感謝國會議員支持這項法案,並承諾在9月前實施。 在法國憲法委員會裁決後,法國總統府艾里賽宮(Elysee Palace)表示,馬克宏已指示 總理勒克努(Sebastien Lecornu)著手研擬一份在「法律方面更為健全」的新立法草案 。 艾里賽宮指出,勒克努必須「盡快」著手研擬草案,並將憲法委員會裁決與歐洲監管架構 納入考量;馬克宏推動這項改革落實的決心絲毫未減。 隨著社媒可能危害兒少的警告日益增加,越來越多國家已開始採取限制措施。(編譯:陳 正健) 附按:憲法委員會通稿 https://tinyurl.com/ncj45bc5 聲請意旨: 第一份:不屈法國黨(Mathilde Panot 主席) 核心主張 本法案第1條對15歲以下未成年人全面禁止使用社群媒體,嚴重侵害數項憲法保障之基本 權利,應不予採用。 主要論點 一、對意見表達與溝通自由(《人權宣言》第11條)的侵害不成比例 - 社群媒體已成為未成年人參與公共討論、獲取資訊、社交表達的重要管道,全面禁止形 同剝奪其基本自由。 - 禁令未區分服務類型(如教育性、家庭交流平台 vs. 高風險平台),也未考量個別未 成年人的年齡與成熟度,屬於一刀切式的過度限制。 - 立法者未證明為何不能採用更溫和的替代措施,例如:依年齡分級開放功能、強化平台 義務、家長監護機制等。 - 家長監護權完全被排除,國家以統一禁令取代家長個別判斷,違反《民法》第371條以 下關於親權行使的原則。 二、對私生活權(《人權宣言》第2條)的侵害與立法不作為 - 年齡驗證機制必然涉及大規模個人資料蒐集,且不僅限於未成年人,所有使用者(含成 年人)都須接受驗證。 - 法律完全未規範資料蒐集主體、技術方式、儲存期限、安全保護等核心事項,將決定權 轉交給平台業者自行決定。 - 援引CNIL 2025年報告指出個資外洩事件屢創新高(6,167件,年增10%),包含ANTS遭 駭導致1,170萬筆資料外流,凸顯缺乏法律保障的危險性。 - 此種立法空白構成立法不作為(欠缺法律明確性),違反《憲法》第34條賦予立法者制 定自由保障的專屬權限。 三、法律明確性與可接近性原則(《人權宣言》第4、5、6、16條)的違反 - 法律對「社群媒體」定義過於寬泛,援引歐盟《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的定義 ,涵蓋範圍極廣,包含許多無明顯風險的協作平台、開源專案、教育社群等。 - 條文未規定具體罰則或執行機制,可能導致法律空洞化,實質上不具備任何規範效力。 四、結論 請求憲法委員會對該法第1條全部或部分不予採用。 第二份:社會黨(Boris Vallaud 主席) 核心主張 本法案第1條因違反比例原則、侵害私生活權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應不予採用。本聲請書 特別強調與歐盟法規的相容性問題。 主要論點 一、對意見表達與溝通自由(《人權宣言》第11條)的侵害不成比例 - 全面禁止15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群媒體,手段過於激烈,未考量不同平台風險差異。 - 特別強調,根據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第28條,平台本就有義務採取「安全依設 計」(safety by design)與「安全依預設」(safety by default)的保護措施。真正 的問題在於現有監管不足,而非需要全面禁止。 - 提出更溫和替代方案:建立類似法國《2020年7月30日法》第23條的「黑名單」機制, 由行政機關指定具體高風險平台,經歐盟執委會事先通知後實施。此種方式更精準且符合 歐盟法規。 - 援引歐盟執委會2026年7月6日意見書,確認「黑名單」機制在補充說明標準後是可行的 。 - 批評立法者未納入年齡與成熟度的個別判斷,且完全排除家長參與,違反《兒童權利公 約》相關規定。 二、對私生活權(《人權宣言》第2條)的侵害 - 本法意圖採用「年齡驗證」(提供身分證明等確鑿證據)而非「年齡估算」(推估大致 年齡),前者對隱私的侵害程度遠高於後者。 - 多數15歲以下未成年人無身分證件或銀行帳戶,實務上將迫使平台採用生物辨識等更敏 感技術,或要求所有成年人也一併提供證明。 - 援引近期重大個資外洩事件(2026年4月ANTS遭駭、Educonnect教育系統個資外流、 Almerys醫療第三方支付業者遭駭),證明當前資安環境不足以承受大規模個資蒐集的風 險。 - 對照2024年《SREN法》(規範成人網站年齡驗證)設有完整的程序保障(事前通知、限 期改善、年度檢討等),本法卻毫無類似規範,構成立法不作為。 三、法律明確性與可接近性原則(《人權宣言》第4、5、6、16條)的違反 - 適用範圍極度不明:立法過程中的聲明顯示,WhatsApp、Telegram、Roblox等具備部分 社群功能的應用程式是否納入規範,說法不一,法律條文本身也未明確區分。 - 技術漏洞未處理:YouTube、TikTok、X等平台允許未註冊使用者瀏覽內容,此種「非帳 號存取」模式如何執法,法律完全未說明。 - 罰則與執行機制缺失:違反禁令的罰則付之闕如,執行權責(法國ARCOM vs. 歐盟執委 會)也未釐清,可能導致法律形同虛設。 - 生效時程不切實際:2026年9月1日(新帳號)與2027年1月1日(既有帳號)的生效期限 過於倉促,技術與行政上難以達成。 四、結論 請求憲法委員會對該法第1條不予採用。 結果: 憲法委員會指出,憲法所要求的「保護兒童最佳利益」,以及具有憲法價值的「防止危害 公共秩序」目標,確實足以正當化對未成年人使用這類服務之自由加以限制。然而,憲法 委員會認為,遭到質疑的規定,一方面對表達與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侵害;另一方面,也沒 有制定足以保障隱私權的法律保障措施。 在這項裁決中,憲法委員會首先依據《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1條所保障的表達與 通訊自由。憲法委員會指出,線上社群服務在參與民主生活,以及表達思想與意見方面已 具有重要地位,因此,這項自由也包含了自由使用向公眾提供的線上通訊服務,以及在其 中表達意見的自由。 憲法委員會接著重申,根據《憲法》第34條,「法律規定……公民行使公共自由時所享有 的基本保障」。就此,憲法委員會援引其一貫的原則性見解:立法者可以制定相關規定, 以制止行使表達與通訊自由時所產生、且侵害公共秩序或第三人權利的濫用行為。 然而,憲法委員會強調:「這項自由之所以更加珍貴,是因為其行使是民主制度運作的條 件之一,也是保障其他權利與自由獲得尊重的手段之一。因此,對這項自由行使所作的限 制,必須是為達成所追求目標所必要、適當且合乎比例的。」 依據上述憲法要求,憲法委員會指出,立法者制定這項法律,是希望保護年紀較小的未成 年人,使其免受線上社群網路服務某些功能可能帶來的風險。因此,立法者意在落實憲法 所要求的「保護兒童最佳利益」,並追求具有憲法價值的「防止危害公共秩序」目標。憲 法委員會認為,這些目標確實足以正當化立法者對未成年人使用這類服務的自由加以限制 。 然而,憲法委員會認為,立法者不能在違反表達與通訊自由的情況下,制定一項具有普遍 效力的禁令,使未成年人無法自由使用眾多線上通訊服務,而完全不考量個別未成年人的 具體情況,也不考量各項服務本身所具有的不同風險。 就此,憲法委員會首先指出,法律所設的禁令可能適用於某些服務,而這些服務對未成年 人健康與安全所造成的風險其實尚未獲得證實。事實上,該禁令並未以服務所提供的功能 或內容、使用者可能面臨的危險,以及現有防護措施是否不足等條件作為適用前提,而法 律所規定的例外情形也相當有限。 其次,憲法委員會指出,這項適用於所有未滿15歲未成年人的禁令,完全沒有針對個別未 成年人所面臨的風險進行具體評估,例如考量其年齡、成熟程度及家庭狀況等。 在這方面,法律也沒有規定:父母或其他行使親權者,如何基於兒童的利益,決定解除該 禁令、限制禁令的適用範圍,或允許未成年人使用特定服務。 因此,憲法委員會認定,法律第1條對表達與通訊自由所造成的侵害,並不適當、必要, 也不符合為達成所追求目標所要求的比例原則。 此外,憲法委員會提醒,《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2條所宣示的自由,也包含享有 隱私受到尊重的權利。 憲法委員會指出,法律禁止所有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使用某些線上服務,其本身就意味著 任何人,即使是成年人,在使用這些服務之前,也必須證明自己的年齡。 然而,由於立法者沒有規定證明年齡的具體條件與界限,因此沒有提供足以確保上述憲法 要求獲得尊重的法律保障措施。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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