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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美國與約旦達成貿易協定 消除非關稅壁壘利美商品出口 新聞來源: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6722W0006 民視新聞 路透社報導 根據路透社(Reuters)報導,美國政府於週二正式宣布與約旦達成一項雙邊貿易協定。 白宮在聲明中指出,這項協定旨在為美國出口商掃除障礙,並為美國的關鍵產業提供全新 的市場准入機會。 白宮表示,作為協定內容的一部分,約旦政府將承諾消除非關稅貿易壁壘,並進一步擴大 美國商品進入約旦市場的管道。這項協定涵蓋的範圍,特別包括了美國的農產品以及汽車 等重要產業。 (原文:https://tinyurl.com/3r2pw9ch 按:事實清單 履行對等貿易承諾 今日,美國總統唐納·川普宣布與約旦達成一項具里程碑意義的貿易協議。 美國與約旦《對等貿易協議》將打破美國出口商長期面臨的貿易壁壘,並為美國關鍵產業 開拓新的市場機會。 該協議將透過共同因應第三國的非市場政策,以及在投資安全、出口管制與規避關稅等領 域加強合作,鞏固促進和平、深化區域合作、提升供應鏈韌性與創新的承諾。 今日的宣布將有助於打造區域和平、繁榮與投資的未來,同時促成約旦作出歷史性承諾, 使美國製造商、農民、畜牧業者及其他生產者受益。 與約旦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 約旦將持續對幾乎所有出口至約旦的美國商品提供免關稅市場准入。 - 約旦承諾透過執行環境法規、保障勞工權益(包括禁止進口以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確保公平貿易措施,以及改善海關程序,進一步促進與美國的貿 易。 - 約旦亦將取消非關稅貿易障礙,擴大美國商品的市場准入,包括美國農產品及美國汽車 - 美國與約旦將加強經濟及國家安全合作,以提升供應鏈韌性與創新,並承諾採取相互配 合的措施,共同因應第三國的非市場政策,以及在投資安全、出口管制與規避關稅等方 面深化合作。 - 《對等貿易協議》將建立在雙方長期經濟合作關係的基礎上,包括已於2001年12月17日 生效的《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 邁向繁榮的未來道路 今日的宣布再次鞏固美國與其中東重要夥伴之一約旦的戰略夥伴關係,同時建立對等的貿 易條件,優先保障美國勞工與產業、維護美國國家安全,並與重要貿易夥伴共同強化供應 鏈。 讓美國擺脫不公平貿易作為 川普總統挑戰了美國勞工與企業必須忍受不公平貿易作為的既有觀念。這些做法多年來使 美國處於不利地位,並導致美國出現歷史性的全球商品貿易逆差。 川普總統持續透過消除關稅及非關稅壁壘、擴大美國出口商的市場准入,推動美國人民及 農業部門的利益。 約旦已作出歷史性的承諾,將投資美國產業。 - 皇家約旦航空購買6架波音787-9客機,交易金額達14億美元,並簽署價值5億美元的額 外飛機長期租賃協議。 - 約旦製藥公司希克瑪製藥宣布將在美國投資10億美元。 - 約旦企業同意每年向美國採購超過3億美元的原物料。 川普總統已透過簽署對等貿易協議,為美國人民取得多項歷史性成果,包括與阿根廷、孟 加拉、柬埔寨、薩爾瓦多、厄瓜多、瓜地馬拉、印尼、馬來西亞及臺灣達成協議;促成來 自日本與韓國的對美投資;並宣布與歐盟、英國、北馬其頓、泰國、越南,以及瑞士與列 支敦斯登建立聯合合作框架。 今日的宣布顯示,美國能夠在維護國內生產能力的同時,與貿易夥伴取得並維持廣泛的市 場准入。 美國與約旦哈希姆王國間之互惠貿易協定 前言 美利堅合眾國(「美國」)與約旦哈希姆王國(「約旦」)(個別稱「締約方」,合稱「 締約雙方」), 強調雙方之共同價值,包括民主、經濟自由及法治; 意識雙方之間特殊之友好與合作關係,特別是在貿易與投資關係方面; 有意透過確保優惠貿易安排及處理關稅與非關稅障礙,以增進雙邊貿易關係之互惠性; 尋求透過在國家與區域經濟安全事務上增進協調,以加強雙方之商業關係;及 期望補充雙方依據2000年10月24日於華盛頓簽署之《美約自由貿易區設立協定》所享有之 權利及所承擔之義務, 茲協議如下: 第一節 關稅與配額 第1.1條 關稅 1. 約旦應對美國原產貨物適用如《美約自由貿易協定》所規定之關稅稅率。 2. 美國應對約旦原產貨物適用如本協定附件一所規定之關稅待遇。 第1.2條 配額 約旦不得對美國原產貨物之進口實施配額,除經締約雙方另予同意外。 第二節 非關稅障礙及相關事項 第2.1條 進口簽審 約旦不得以限制美國原產貨物進口之方式,對該等貨物適用進口簽審[1]。約旦應確保其 所適用之任何非自動進口簽審,僅用於執行相關基礎措施,並以透明、非歧視、不過度繁 重且不降低美國出口競爭力之方式為之。 第2.2條 技術規章、標準及符合性評鑑 1. 約旦應允許符合適用之美國或國際標準、美國技術規章或美國或國際符合性評鑑程序 之美國原產貨物進入其領域,無需額外之符合性評鑑要求。為此: (a) 約旦給予美國符合性評鑑機構之待遇,應不低於其給予本國機構之待遇。 (b) 約旦應促進接受美國之符合性程序,適用於在美國監管架構中無須受第三方符合 性評鑑之貨物。[2] 2. 約旦應確保技術規章、標準及符合性評鑑程序以非歧視之方式適用,且不構成對雙邊 貿易之變相限制,並應消除在損害互惠性領域中現有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包括重複或不必 要之測試要求或符合性評鑑要求。 第2.3條 農業 1. 美國應依附件一之規定,對約旦農產品提供非歧視性或優惠性市場進入;約旦應依《 美約自由貿易協定》之規定,對美國農產品提供非歧視性或優惠性市場進入。 2. 約旦應確保其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係基於科學及風險;基於國際食品 法典委員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制定之相關國際標準、準則及建議 ;且不構成對雙邊貿易之變相限制。就此而言,約旦應消除在損害互惠性領域中不合理之 SPS障礙。 3. 約旦不得採行或維持與美國或國際標準不相容之非科學性、歧視性或優惠性措施,或 否則對美國出口至約旦造成不利影響,包括因與第三國簽訂協議或備忘錄所致者。 第2.4條 地理標示 約旦應確保有關地理標示之保護或承認(包括依據國際協定為之)具透明性及公平性。若 約旦保護或承認某用以標示貨物為地理標示之名稱,但該貨物並無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 本質上可歸因於其地理來源之特性者,約旦應允許就美國貨物使用該名稱。 第2.5條 乳酪及肉類名稱 約旦不得僅因使用與美國不同之個別乳酪及肉類名稱而限制美國之市場進入。 第2.6條 智慧財產權[3] 約旦應提供健全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4]。約旦應提供有效之民事、刑事及邊境執行智 慧財產權制度,並應確保該等制度能打擊及遏止智慧財產權之侵權或盜用,包括在網路環 境中。約旦應優先採取有效之刑事及邊境執法行動,打擊著作權及商標權之侵權行為。 第2.7條 服務 約旦應處理現有損害互惠性之服務貿易障礙。約旦應避免設置新障礙,給予美國服務提供 者低於本國服務提供者及任何第三國、管轄區或經濟體服務提供者所獲之待遇。 第2.8條 良好法規實務 約旦應採行並實施如附件三第1.12條所規定之良好法規實務,以確保在法規生命週期中之 透明度、可預測性及參與度。 第2.9條 勞工 1. 約旦承認消除一切形式強迫或強制勞動之重要性,並重申其作為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及 依據其所加入之相關ILO文書所負之義務。據此,約旦應於本協定生效後五年內,禁止進 口全部或部分以強迫或強制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之貨物。此外,約旦應承認美國政府依 《1930年關稅法》第307條對實體所為之認定,並應推定禁止自該等公司進口貨物。 2. 約旦應保護國際公認之勞工權利[5]。此包括在其法律與實務中採行或維持該等權利, 並有效執行其勞動法律,包括設立或維持必要之機構以保護勞工權利。約旦應建立並有效 適用適當之法律制裁,以處罰違反該等法律之行為。約旦不得削弱或減少其勞動法律中之 保護,並應處理迄今為止為鼓勵貿易或投資所為之任何此類削弱或減少[6]。此外,約旦 應處理與勞工權利相關且有助於非互惠貿易之問題。 第2.10條 環境 約旦應採行並維持環境保護,有效執行其環境法律,維護或必要時建立強健之環境治理架 構,並處理與環境相關且有助於非互惠貿易之問題。 第2.11條 關務管理及貿易便捷化 約旦應於本協定生效後五年內維持或實施技術解決方案,使美國貨物得在抵達前完成全部 通關程序、無紙化貿易及數位化程序,以利其跨越約旦邊境之流通。 第三節 數位貿易與技術 第3.1條 數位服務稅 約旦不得對美國公司課徵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具歧視性之數位服務稅或類似稅捐。 第3.2條 數位貿易便捷化 1. 約旦應促進與美國間之數位貿易,包括避免採取歧視美國數位服務或美國數位產品[7] 之措施,確保為經營業務之目的在可信賴之跨境間自由傳輸資料,並與美國合作因應網路 安全挑戰。 2. 若約旦與危及美國重大利益之國家簽訂新數位貿易協定[8],美國得終止本協定。 3. 約旦不得以美國人民在其境內經商為條件,強加任何條件或執行任何承諾,要求其移 轉或提供特定技術、生產程序、原始碼或其他專有知識,或購買、使用或偏好特定技術。 本項不禁止締約一方之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在受適當防止未經授權揭露之保護措施約束 下,要求他方人民為特定調查、檢查、審查、執法行動或司法程序之目的,保存並提供軟 體原始碼或該原始碼中所表現之演算法。 第3.3條 電子傳輸關稅 約旦不得對電子傳輸(包括以電子方式傳輸之內容)課徵關稅,並應立即且無條件支持在 世界貿易組織中多邊通過永久暫停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 第四節 經濟與國家安全 第4.1條 互補行動 1. 當美國依據相關國內法對第三國之貨物或服務課徵關稅、配額、禁令、規費、費用或 其他進口限制,且認為該等措施與保護美國經濟或國家安全相關時,美國有意為經濟安全 協調之目的將該等措施通知約旦。約旦於收到該通知並與美國諮商後,應依據其國內法及 國際權利與義務,經由約旦決定之適當措施,規範該貨物或服務進口至其領域。 2. 約旦與美國諮商後,應依據其國內法及國際義務,採行並實施措施,處理在約旦營運 之公司的不公平行為,該等公司設立在危及美國重大利益之國家,或由設立在危及美國重 大利益之國家之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且該行為導致:(1)以低於市場價格之貨物 出口至美國;(2)該等貨物對美國出口增加;(3)美國對約旦出口減少;或(4)美國對第三 國市場出口減少。 3. 約旦應採行與美國類似且具同等限制效果之措施,以鼓勵市場經濟國家之造船及航運 。 第4.2條 出口管制、制裁、投資安全及相關事項 1. 約旦應與美國合作,透過現有多邊出口管制機制規範國家安全敏感性技術及貨物之貿 易,與美國實施之所有單邊出口管制保持一致,並確保其公司不會填補或破壞該等管制。 2. 約旦應與美國合作,以期限制其國民與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實體清單及美國財政部 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特別指定國民及受阻人員名單及非SDN綜合制裁名單所列個人及實體 間之交易。 3. 約旦應與美國就投資安全相關事項進行合作,並應採取步驟辨識、審查及處理與約旦 境內特定敏感部門之投資及採購活動相關之國家安全風險,包括探討建立審查入境投資之 國家安全風險機制。 4. 若美國認定約旦正在合作處理共同之國家及經濟安全問題,美國得於管理其有關出口 管制、投資審查及其他措施之法律及規章時,將該合作納入考量。 第4.3條 其他措施 1. 美國應與約旦合作,以簡化及增進國防貿易。 2. 約旦應採行並有效執行防止轉運及其他規避或逃避美國所適用之關稅及其他措施之規 定。 3. 若約旦與危及美國重大利益之國家簽訂新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經濟協定,美國得 終止本協定。 4. 約旦不得同意向危及美國重大利益之國家新購任何核子反應爐、燃料棒或濃縮鈾。締 約雙方得酌情合作,以辨識購買該等貨物之替代來源。 第五節 商業考量與機會 第5.1條 投資 1. 約旦應允許並促進美國在其境內投資,以探勘、開採、萃取、精煉、加工、運輸、配 銷及出口關鍵礦物及能源資源,並提供發電、電信、運輸及基礎設施服務,其待遇不低於 在類似情況下給予本國投資者之待遇,並應依據國際法最低標準規範該等投資。 2. 美國應透過其美國機構,如美國進出口銀行及美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若符合資格) ,考慮在符合適用法律之前提下,與美國私部門夥伴合作,支持約旦關鍵部門之投資融資 。 第5.2條 商業考量 1. 約旦應確保其國營或控制企業,以及在約旦市場營運之第三國SOE,於從事商業活動時 :(a)於採購或銷售貨物或服務時依商業考量為之;及(b)避免歧視美國貨物或服務。約旦 應避免以對與美國間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之方式,補貼其生產貨物之SOE。 2. 經美國書面請求,約旦應提供其對境內製造企業所提供一切形式補貼之資訊,並應採 取行動處理該等補貼及支持機制對與美國間貿易及投資所生之扭曲影響。 3. 約旦應酌情擴大與美國就美國及約旦反傾銷及平衡稅程序(包括規避調查)之合作及 資訊交流。 4. 約旦應廢除對符合《美約自由貿易協定》所定原產地規則且自美國直接出口之新製未 使用美國產機動車輛所課徵之特別稅。 5. 在符合減少美國對約旦貿易逆差之範圍內,美國應鼓勵美國企業(包括其子公司)投 資約旦,以期擴大其對區域及國際市場之出口能力,利用約旦作為生產及出口中心,並增 進其全球競爭力及供應鏈效率,以充分利用約旦有利之商業環境、極具競爭力之生產成本 及熟練勞動力。 第六節 實施與執行 第6.1條 附件、附錄及註腳 本協定之附件、附錄、清單、總則及註腳構成本協定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6.2條 修改與修正 1. 各締約方得請求對本協定任何規定為合理修改,他方應善意考慮,且若該等修改不損 害該方利益或否則損害本協定或締約雙方間其他協定之利益,應予接受。締約雙方得以書 面同意修正本協定。 2. 締約雙方認知本協定之目的係基於相互信賴及對公平互惠貿易之共同承諾,以深化雙 邊貿易關係。經任一方請求,締約雙方將進行諮商,以考慮可能需要對本協定為之任何變 更,以確保本協定維持互利。 第6.3條 原產地規則 締約雙方意使本協定之利益實質上歸屬於雙方及其國民。若本協定之利益實質上歸屬於第 三國或第三國國民,締約一方得制定實現締約雙方對本協定意旨所必要之原產地規則。 第6.4條 執行與實施 1. 若任一方認為他方未遵守本協定之規定,該方得審查本協定之條款並依其法律採取行 動。依本項採取行動前,一方應於可行時尋求與他方進行諮商。 2. 本協定任何規定均不限制或否則妨礙一方課徵額外關稅,以救濟不公平貿易行為、因 應進口激增、保護其經濟或國家安全,或達成符合該方法律之其他目標。 第6.5條 終止 任一方得藉由向他方提交書面終止通知終止本協定。終止應於該通知送達日起六個月後生 效。 第6.6條 生效 1. 本協定任何條款於本協定生效前均不具效力。 2. 本協定應於締約雙方以書面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適用之內部生效程序之日起60日後生 效。 [1] 為求明確,「進口簽審」、「自動進口簽審」及「非自動進口簽審」之意義與世界貿 易組織《進口簽審程序協定》所規定者相同。 [2] 本項不適用於約旦有關電壓之要求或執行實施伊斯蘭教法之國內要求。 [3] 就本協定而言,「智慧財產權」指《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二部分第1 至7節所涵蓋之所有類別智慧財產權。 [4] 就本協定而言,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包括與技術保護措施及權利管理資訊相關之事項。 [5] 就本協定而言,國際公認之勞工權利包括《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 宣言及其後續措施》(1998年,2022年修訂)中所載之權利;禁止最惡劣形式之童工;及 有關最低工資及工作時間之可接受工作條件。 [6] 為求明確,本項涵蓋特別經濟區(包括出口加工區)或具有較整體經濟較低勞工保護 之部門別法律或規章。 [7] 就本協定而言,數位產品指電腦程式、文字、影片、影像、錄音或其他以數位方式編 碼、為商業銷售或配銷而生產且得以電子方式傳輸之產品。為求明確,數位產品不包括金 融工具(包括貨幣)之數位化表示。本定義不應被理解為反映締約一方認為數位產品屬貨 物或屬服務之觀點。 [8] 為求明確,就本項而言,「數位貿易協定」不包括政府採購契約。 附件一: 1. 本附件之規定概以美國調和關稅稅則(HTSUS)之術語表述,且本附件規定之解釋,包 括本附件子目錄之產品涵蓋範圍,應受HTSUS總則、類註及章註之規範。凡本附件規定與 HTSUS相應規定相同者,本附件規定應具有與HTSUS相應規定相同之意義。 2. 美國承諾於未來關稅行動中,對約旦原產貨物提供優惠關稅待遇,惟依據《1930年關 稅法》第七編、《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及《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所採取之行動 ,不在此限,以符合國內法為度。 3. 對於歸屬於本附件所定HTSUS子目錄之約旦原產貨物,美國承諾對符合《美約自由貿易 協定》原產地規則下具原產資格之貨物,提供該協定下有效之優惠關稅稅率,或有效之最 惠國關稅稅率,以適用者為準。本項應於2026年8月1日或本協定生效日(以較晚者為準) 起生效。 4. 為求明確,第3項之適用應符合《1930年關稅法》第七編、《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 232條及《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及第301條。對於因《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下強迫勞 動進口禁令調查所產生之任何未來關稅行動,美國有意於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及採取何種行 動時,納入與約旦為履行本協定相關承諾已採取或正採取之努力有關之所有可得資訊。 附件三:特定承諾 第一節 非關稅壁壘及相關事項 工業產品 第1.1條 再製造產品 約旦不得對美國再製造產品或其零件施加進口限制。 第1.2條 醫療器材及藥品 1. 約旦應接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對在美國製造之醫療器材所核發之事先核准或核可, 作為該醫療器材符合約旦上市許可要求之充分證據。 2. 約旦應承認對器材製造商品質管理系統之稽核及證明,其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符合醫療器材單一稽核計畫所建立之要求;及 (b) 由參與MDSAP之監管機關授權依MDSAP要求執行稽核之稽核組織所進行。 3. 約旦不得施加超出MDSAP所需範圍以外之額外監管要求。 4. 約旦應維持快速通道程序,以判定在美國FDA註冊之藥品符合其產品註冊要求。 5. 對於先前已取得美國上市許可之藥品,約旦不得要求定期重新授權,除非約旦發現重 大之安全性、有效性或品質疑慮。 6.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約旦應接受美國FDA對藥品製造設施所進行之優良製造規範監督檢 查結果,無需約旦相關監管機關進一步檢查或複查: (a) 該製造設施位於美國境內;及 (b) 該設施所提供之最近一次美國FDA檢查報告評定為「無行動指示」,顯示無應予注意 之缺失狀況或實務。 農業 第1.3條 承認美國食品與農業管控系統及接受美國監管機關核發之證明 1. 約旦應承認美國政府所採行或維持之美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及食品 與農產品其他措施(包括技術規章及標準),符合約旦對進口至約旦之食品與農產品所適 用措施之要求。 2. 約旦應接受美國政府就進口至約旦之食品與農產品出具符合美國要求之官方證明。約 旦應確保對雙邊出口證明文件或電子資料項目所為之任何未來變更,均經美國同意。 3. 約旦應將美國食品與農產品進口所需證明中所要求之證明及資訊,限於遵守適用之美 國要求所必要之範圍。 4. 約旦重申其依據《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附件B及《WTO技術性 貿易障礙協定》第2條及第5條所負之承諾,即酌情向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措施委員會或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通知擬議措施,並於措施最終確定前考量WTO會員所 提出之意見。 第1.4條 特定農產品 1. 約旦應: (a) 承認美國乳品安全體系提供之保護水準至少與約旦乳品安全體系相當; (b) 允許附有美國農業部農業行銷署乳品衛生證明之牛、羊及山羊源美國乳製品進口;及 (c) 不得對進口至約旦之美國乳製品採行或維持設施註冊要求。 肉類及禽肉(包括雜碎)、肉類及禽肉製品、加工肉類及禽肉、鯰形目及蛋製品 2. 約旦應承認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署對美國肉類及禽肉(包括雜碎)、肉類及禽肉 製品、加工肉類及禽肉、鯰形目及蛋製品設施(包括冷藏倉庫)之監督,以供美國肉類及 禽肉(包括雜碎)、肉類及禽肉製品、加工肉類及禽肉、鯰形目及蛋製品進口之目的。 3. 約旦應接受FSIS肉類、禽肉及蛋製品檢驗名錄作為美國有資格出口肉類及禽肉(包括 雜碎)、肉類及禽肉製品、加工肉類及禽肉、鯰形目及蛋製品至約旦之設施官方清單,該 名錄列載所有生產FSIS監管之肉類、禽肉、鯰形目及蛋製品之聯邦檢驗設施。 4. 約旦應接受經FSIS檢驗並以FSIS出口衛生證明或電子資料項目或其任何後續文件驗證 之美國肉類及禽肉(包括雜碎)、肉類及禽肉製品、加工肉類及禽肉、鯰形目及蛋製品。 5. 約旦不得對美國肉類及禽肉(包括雜碎)、肉類及禽肉製品、加工肉類及禽肉、鯰形 目及蛋製品施加額外之產品註冊或設施註冊要求。 第1.5條 農業生物技術 1. 約旦認知農業生物技術有助於養活不斷成長之人口及在優化投入之同時促進農業生產 力提升,進而改善生活,約旦應為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維持以科學及風險為基礎之監管架構 及有效之授權程序,以促進該等產品貿易之增加。 2. 約旦認知美國監管制度評估農業生物技術產品安全性之有效性,應於本協定生效日起 12個月內實施一項政策,據此,在美國可合法銷售之任何以農業生物技術產品開發之食品 或飼料,得進口至約旦並為相同目的在約旦上市,無需事前審查、解除管制、額外標示要 求或經約旦主管機關核准。 3. 若發生影響出口至約旦之美國貨物之低程度存在事件,約旦應確保該LDP事件之處理無 不必要之延遲。約旦於決定如何處理該LDP事件時,應考量美國或任何第三國所提供及授 權之任何相關風險或安全評估。 第1.6條 最大殘留容許量 1. 約旦認知建立以科學及風險為基礎之MRL之重要性,若約旦尚未建立MRL,約旦應承認 並接受對應之美國容許量;若無美國容許量,則應接受Codex MRL。 2. 若發生違反相關MRL之情事,約旦應僅對違規之實體實施強化之風險基礎監測(若有正 當理由)。約旦亦應給予違規實體申訴或解決違規問題之機會。 3. 約旦應將基於MRL違規對美國實體之暫停進口限於違規之實體,且僅於多次違規後為之 。 4. 約旦應於請求時,告知用以判定MRL符合性之檢測方法及標誌殘留物。 第1.7條 園藝產品市場進入 對於本協定生效日後提交予約旦之美國市場進入請求,約旦應於提交後18個月內完成市場 進入程序並採行准許進口之議定書。 第1.8條 技術協助 為促進本條之實施,約旦得請求技術協助。該協助應視資源可用性及締約雙方相互同意之 條款與條件而定。 第1.9條 智慧財產權 為提供強健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約旦應批准或加入下列協定,並確保其法律及實務符 合該等協定: (a)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 (b)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c)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日內瓦修正文本); (d)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e)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服務與投資 第1.10條 美國投資參與 對於屬於2023年《投資環境規範規章》第11條(依據2022年《投資環境法》第51條(A)項 發布)或任何取代規章所定受外資所有權限制之經濟活動,約旦應有利地考量美國投資者 擁有、出資或參與高達100%之大型投資請求。 第1.11條 服務業國內規章 約旦應採取有效措施執行服務業國內規章聯合倡議,包括於本協定生效日起五年內提交其 修訂後之特定承諾以供WTO認證。 透明度與良好法規實務 第1.12條 良好法規實務之採行與實施 關於中央政府層級良好法規實務之採行與實施,約旦應: (a) 確保法律、規章、程序及行政裁決即時公布並便於線上查閱; (b) 公布擬議監管行動之文本,以及任何監管影響分析、規章說明及其目的,並使其便於 線上查閱; (c) 以透明方式就擬議監管行動進行公眾諮詢;考量擬議規章之複雜性或可能影響,給予 國內外利害關係人充分時間提交意見;並考量所收到之意見; (d) 就計畫中之監管行動給予合理預告,並公布近期將制定、修改或廢除之監管政策優先 事項; (e) 於規章規劃及制定過程中,酌情使用可公開取得之優質數據、證據、技術資訊及風險 評估; (f) 酌情使用相關國際標準、指南及建議,以支持國際監管合作,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 之障礙; (g) 對現行規章進行審查,以判定是否有新資訊或其他變更足以證明修改或廢除規章之正 當性;及 (h) 使用監管影響分析等工具,評估規章之必要性及可能影響,並得酌情納入規章之替代 方案。 勞工 第1.13條 勞動法律及其他措施 為確保約旦之法律及實務保護國際公認之勞工權利,約旦應確保: (a) 外籍勞工不因行使其勞工權利而被拒絕核發後續簽證;及 (b) 移工之公平招募,包括確保其招募及僱用契約符合國際勞工標準。 第1.14條 勞動法律之執行 為促進其勞動法律之有效執行,約旦應: (a) 確保其勞動檢查機構獲得充足資源,包括經費、人員、培訓、交通工具及設備;及 (b) 加強成衣部門之勞動執法,包括以先前水準或更高水準資助國際勞工組織之約旦更好 工作計畫,並支持獨立之移工服務中心。 環境 第1.15條 環境法律 約旦應確保其環境法律及政策提供並鼓勵高度之環境保護。 第1.16條 非法砍伐及相關貿易 約旦應採取措施打擊非法採伐之林產品貿易,並就此進行合作以防止該貿易。 第1.17條 更具資源效率之經濟 約旦應採取措施促進更具資源效率之經濟。該等措施得包括:處理阻礙更具資源效率經濟 之貿易障礙;鼓勵促進循環性之創新,例如透過改善產品設計中之資源效率;及促進貿易 便捷化方法以實現逆向供應鏈。 第1.18條 漁業補貼 1. 約旦應全面履行《WTO漁業補貼協定》之義務,不受該協定第12條之影響。 2. 約旦應確保其漁業補貼不會導致產能過剩及過度捕撈,包括透過健全之漁業管理制度 及對該等補貼之改革。 第1.19條 永續漁業管理 1. 約旦應實施永續漁業管理制度,以規範海洋野生捕撈漁業,並促進鯊魚、海龜、海鳥 及海洋哺乳動物等海洋物種之長期養護。 2. 約旦應加強漁業相關法律、規章及其他措施之執行,以有效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 規範捕撈並遏止IUU捕撈產品之貿易,包括透過: (a) 實施港口國措施,包括透過符合《預防、制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撈港 口國措施協定》之行動; (b) 採行或加強措施,以遏止懸掛其旗幟之船舶及其國民從事IUU捕撈;及 (c) 防止在海上轉運透過IUU捕撈所捕獲之魚類或源自IUU捕撈之魚產品。 第1.20條 打擊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 約旦應採取措施打擊違反該國法律或其他適用法律所取得或交易之野生動植物之貿易,並 就此進行合作以防止該貿易,包括透過下列行動: (a) 採取措施加強在入境口岸對含有野生動植物(包括其部分及產品)之貨物進行檢查之 有效性; (b) 採取措施打擊經由其領域轉運、依據可信證據係屬非法取得或交易之野生動植物貿易 ;及 (c) 將意圖之野生動植物跨國販運視為《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所定義之嚴重犯 罪。 第1.21條 抵達前處理及風險管理 約旦應致力於以電子方式收集及處理美國快遞貨物進口之抵達前申報數據,並於抵達前適 用風險管理系統,以使低風險貨物於抵達時無需轉運至海關保稅倉庫即得放行。 第1.22條 電子提單 約旦不得僅以提單為電子格式為由,否認私人當事人間就貨物運送所簽發之提單之法律效 力。 第1.23條 專有資料之保護 約旦應保護美國貿易商提交予其海關之專有資料,防止未經授權之揭露。 第1.24條 電子證明資料交換 約旦應建立或維持接收來自FSIS之系統對系統電子證明資料交換之系統,並消除阻止此交 換建立之任何障礙。 第1.25條 數位物流平臺及資料安全 約旦應致力於確保其港口、港口碼頭、物流追蹤網路、運輸走廊及商業運輸車隊使用之數 位物流平臺,提供適當之網路安全保護、防止未經授權揭露資料之保護、防止國家安全風 險之保護及防止其他外國政府存取資料之保護。 第二節 數位貿易與技術 第2.1條 資料傳輸 1. 約旦應透過依據約旦法律(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承認美國為提供適當資料保護 之國家或管轄區,提供關於將個人資料自其領域傳輸至美國之能力之確定性。 2. 約旦應承認全球跨境隱私規則體系認證,為依據約旦法律在保護個人資料及降低合規 成本之同時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之有效機制。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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