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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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美国与约旦达成贸易协定 消除非关税壁垒利美商品出口
时间Wed Jul 22 14:30:01 2026
标题:
美国与约旦达成贸易协定 消除非关税壁垒利美商品出口
新闻来源: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6722W0006
民视新闻 路透社报导
根据路透社(Reuters)报导,美国政府於周二正式宣布与约旦达成一项双边贸易协定。
白宫在声明中指出,这项协定旨在为美国出口商扫除障碍,并为美国的关键产业提供全新
的市场准入机会。
白宫表示,作为协定内容的一部分,约旦政府将承诺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并进一步扩大
美国商品进入约旦市场的管道。这项协定涵盖的范围,特别包括了美国的农产品以及汽车
等重要产业。
(原文:https://tinyurl.com/3r2pw9ch)
按:事实清单
履行对等贸易承诺
今日,美国总统唐纳·川普宣布与约旦达成一项具里程碑意义的贸易协议。
美国与约旦《对等贸易协议》将打破美国出口商长期面临的贸易壁垒,并为美国关键产业
开拓新的市场机会。
该协议将透过共同因应第三国的非市场政策,以及在投资安全、出口管制与规避关税等领
域加强合作,巩固促进和平、深化区域合作、提升供应链韧性与创新的承诺。
今日的宣布将有助於打造区域和平、繁荣与投资的未来,同时促成约旦作出历史性承诺,
使美国制造商、农民、畜牧业者及其他生产者受益。
与约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约旦将持续对几乎所有出口至约旦的美国商品提供免关税市场准入。
- 约旦承诺透过执行环境法规、保障劳工权益(包括禁止进口以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
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确保公平贸易措施,以及改善海关程序,进一步促进与美国的贸
易。
- 约旦亦将取消非关税贸易障碍,扩大美国商品的市场准入,包括美国农产品及美国汽车
- 美国与约旦将加强经济及国家安全合作,以提升供应链韧性与创新,并承诺采取相互配
合的措施,共同因应第三国的非市场政策,以及在投资安全、出口管制与规避关税等方
面深化合作。
- 《对等贸易协议》将建立在双方长期经济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包括已於2001年12月17日
生效的《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
迈向繁荣的未来道路
今日的宣布再次巩固美国与其中东重要夥伴之一约旦的战略夥伴关系,同时建立对等的贸
易条件,优先保障美国劳工与产业、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并与重要贸易夥伴共同强化供应
链。
让美国摆脱不公平贸易作为
川普总统挑战了美国劳工与企业必须忍受不公平贸易作为的既有观念。这些做法多年来使
美国处於不利地位,并导致美国出现历史性的全球商品贸易逆差。
川普总统持续透过消除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扩大美国出口商的市场准入,推动美国人民及
农业部门的利益。
约旦已作出历史性的承诺,将投资美国产业。
- 皇家约旦航空购买6架波音787-9客机,交易金额达14亿美元,并签署价值5亿美元的额
外飞机长期租赁协议。
- 约旦制药公司希克玛制药宣布将在美国投资10亿美元。
- 约旦企业同意每年向美国采购超过3亿美元的原物料。
川普总统已透过签署对等贸易协议,为美国人民取得多项历史性成果,包括与阿根廷、孟
加拉、柬埔寨、萨尔瓦多、厄瓜多、瓜地马拉、印尼、马来西亚及台湾达成协议;促成来
自日本与韩国的对美投资;并宣布与欧盟、英国、北马其顿、泰国、越南,以及瑞士与列
支敦斯登建立联合合作框架。
今日的宣布显示,美国能够在维护国内生产能力的同时,与贸易夥伴取得并维持广泛的市
场准入。
美国与约旦哈希姆王国间之互惠贸易协定
前言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与约旦哈希姆王国(「约旦」)(个别称「缔约方」,合称「
缔约双方」),
强调双方之共同价值,包括民主、经济自由及法治;
意识双方之间特殊之友好与合作关系,特别是在贸易与投资关系方面;
有意透过确保优惠贸易安排及处理关税与非关税障碍,以增进双边贸易关系之互惠性;
寻求透过在国家与区域经济安全事务上增进协调,以加强双方之商业关系;及
期望补充双方依据2000年10月24日於华盛顿签署之《美约自由贸易区设立协定》所享有之
权利及所承担之义务,
兹协议如下:
第一节 关税与配额
第1.1条 关税
1. 约旦应对美国原产货物适用如《美约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之关税税率。
2. 美国应对约旦原产货物适用如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之关税待遇。
第1.2条 配额
约旦不得对美国原产货物之进口实施配额,除经缔约双方另予同意外。
第二节 非关税障碍及相关事项
第2.1条 进口签审
约旦不得以限制美国原产货物进口之方式,对该等货物适用进口签审[1]。约旦应确保其
所适用之任何非自动进口签审,仅用於执行相关基础措施,并以透明、非歧视、不过度繁
重且不降低美国出口竞争力之方式为之。
第2.2条 技术规章、标准及符合性评监
1. 约旦应允许符合适用之美国或国际标准、美国技术规章或美国或国际符合性评监程序
之美国原产货物进入其领域,无需额外之符合性评监要求。为此:
(a) 约旦给予美国符合性评监机构之待遇,应不低於其给予本国机构之待遇。
(b) 约旦应促进接受美国之符合性程序,适用於在美国监管架构中无须受第三方符合
性评监之货物。[2]
2. 约旦应确保技术规章、标准及符合性评监程序以非歧视之方式适用,且不构成对双边
贸易之变相限制,并应消除在损害互惠性领域中现有之技术性贸易障碍,包括重复或不必
要之测试要求或符合性评监要求。
第2.3条 农业
1. 美国应依附件一之规定,对约旦农产品提供非歧视性或优惠性市场进入;约旦应依《
美约自由贸易协定》之规定,对美国农产品提供非歧视性或优惠性市场进入。
2. 约旦应确保其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系基於科学及风险;基於国际食品
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所制定之相关国际标准、准则及建议
;且不构成对双边贸易之变相限制。就此而言,约旦应消除在损害互惠性领域中不合理之
SPS障碍。
3. 约旦不得采行或维持与美国或国际标准不相容之非科学性、歧视性或优惠性措施,或
否则对美国出口至约旦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因与第三国签订协议或备忘录所致者。
第2.4条 地理标示
约旦应确保有关地理标示之保护或承认(包括依据国际协定为之)具透明性及公平性。若
约旦保护或承认某用以标示货物为地理标示之名称,但该货物并无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
本质上可归因於其地理来源之特性者,约旦应允许就美国货物使用该名称。
第2.5条 乳酪及肉类名称
约旦不得仅因使用与美国不同之个别乳酪及肉类名称而限制美国之市场进入。
第2.6条 智慧财产权[3]
约旦应提供健全之智慧财产权保护标准[4]。约旦应提供有效之民事、刑事及边境执行智
慧财产权制度,并应确保该等制度能打击及遏止智慧财产权之侵权或盗用,包括在网路环
境中。约旦应优先采取有效之刑事及边境执法行动,打击着作权及商标权之侵权行为。
第2.7条 服务
约旦应处理现有损害互惠性之服务贸易障碍。约旦应避免设置新障碍,给予美国服务提供
者低於本国服务提供者及任何第三国、管辖区或经济体服务提供者所获之待遇。
第2.8条 良好法规实务
约旦应采行并实施如附件三第1.12条所规定之良好法规实务,以确保在法规生命周期中之
透明度、可预测性及参与度。
第2.9条 劳工
1. 约旦承认消除一切形式强迫或强制劳动之重要性,并重申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及
依据其所加入之相关ILO文书所负之义务。据此,约旦应於本协定生效後五年内,禁止进
口全部或部分以强迫或强制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之货物。此外,约旦应承认美国政府依
《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对实体所为之认定,并应推定禁止自该等公司进口货物。
2. 约旦应保护国际公认之劳工权利[5]。此包括在其法律与实务中采行或维持该等权利,
并有效执行其劳动法律,包括设立或维持必要之机构以保护劳工权利。约旦应建立并有效
适用适当之法律制裁,以处罚违反该等法律之行为。约旦不得削弱或减少其劳动法律中之
保护,并应处理迄今为止为鼓励贸易或投资所为之任何此类削弱或减少[6]。此外,约旦
应处理与劳工权利相关且有助於非互惠贸易之问题。
第2.10条 环境
约旦应采行并维持环境保护,有效执行其环境法律,维护或必要时建立强健之环境治理架
构,并处理与环境相关且有助於非互惠贸易之问题。
第2.11条 关务管理及贸易便捷化
约旦应於本协定生效後五年内维持或实施技术解决方案,使美国货物得在抵达前完成全部
通关程序、无纸化贸易及数位化程序,以利其跨越约旦边境之流通。
第三节 数位贸易与技术
第3.1条 数位服务税
约旦不得对美国公司课徵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歧视性之数位服务税或类似税捐。
第3.2条 数位贸易便捷化
1. 约旦应促进与美国间之数位贸易,包括避免采取歧视美国数位服务或美国数位产品[7]
之措施,确保为经营业务之目的在可信赖之跨境间自由传输资料,并与美国合作因应网路
安全挑战。
2. 若约旦与危及美国重大利益之国家签订新数位贸易协定[8],美国得终止本协定。
3. 约旦不得以美国人民在其境内经商为条件,强加任何条件或执行任何承诺,要求其移
转或提供特定技术、生产程序、原始码或其他专有知识,或购买、使用或偏好特定技术。
本项不禁止缔约一方之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受适当防止未经授权揭露之保护措施约束
下,要求他方人民为特定调查、检查、审查、执法行动或司法程序之目的,保存并提供软
体原始码或该原始码中所表现之演算法。
第3.3条 电子传输关税
约旦不得对电子传输(包括以电子方式传输之内容)课徵关税,并应立即且无条件支持在
世界贸易组织中多边通过永久暂停对电子传输课徵关税。
第四节 经济与国家安全
第4.1条 互补行动
1. 当美国依据相关国内法对第三国之货物或服务课徵关税、配额、禁令、规费、费用或
其他进口限制,且认为该等措施与保护美国经济或国家安全相关时,美国有意为经济安全
协调之目的将该等措施通知约旦。约旦於收到该通知并与美国谘商後,应依据其国内法及
国际权利与义务,经由约旦决定之适当措施,规范该货物或服务进口至其领域。
2. 约旦与美国谘商後,应依据其国内法及国际义务,采行并实施措施,处理在约旦营运
之公司的不公平行为,该等公司设立在危及美国重大利益之国家,或由设立在危及美国重
大利益之国家之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且该行为导致:(1)以低於市场价格之货物
出口至美国;(2)该等货物对美国出口增加;(3)美国对约旦出口减少;或(4)美国对第三
国市场出口减少。
3. 约旦应采行与美国类似且具同等限制效果之措施,以鼓励市场经济国家之造船及航运
。
第4.2条 出口管制、制裁、投资安全及相关事项
1. 约旦应与美国合作,透过现有多边出口管制机制规范国家安全敏感性技术及货物之贸
易,与美国实施之所有单边出口管制保持一致,并确保其公司不会填补或破坏该等管制。
2. 约旦应与美国合作,以期限制其国民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实体清单及美国财政部
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特别指定国民及受阻人员名单及非SDN综合制裁名单所列个人及实体
间之交易。
3. 约旦应与美国就投资安全相关事项进行合作,并应采取步骤辨识、审查及处理与约旦
境内特定敏感部门之投资及采购活动相关之国家安全风险,包括探讨建立审查入境投资之
国家安全风险机制。
4. 若美国认定约旦正在合作处理共同之国家及经济安全问题,美国得於管理其有关出口
管制、投资审查及其他措施之法律及规章时,将该合作纳入考量。
第4.3条 其他措施
1. 美国应与约旦合作,以简化及增进国防贸易。
2. 约旦应采行并有效执行防止转运及其他规避或逃避美国所适用之关税及其他措施之规
定。
3. 若约旦与危及美国重大利益之国家签订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经济协定,美国得
终止本协定。
4. 约旦不得同意向危及美国重大利益之国家新购任何核子反应炉、燃料棒或浓缩铀。缔
约双方得酌情合作,以辨识购买该等货物之替代来源。
第五节 商业考量与机会
第5.1条 投资
1. 约旦应允许并促进美国在其境内投资,以探勘、开采、萃取、精炼、加工、运输、配
销及出口关键矿物及能源资源,并提供发电、电信、运输及基础设施服务,其待遇不低於
在类似情况下给予本国投资者之待遇,并应依据国际法最低标准规范该等投资。
2. 美国应透过其美国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及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若符合资格)
,考虑在符合适用法律之前提下,与美国私部门夥伴合作,支持约旦关键部门之投资融资
。
第5.2条 商业考量
1. 约旦应确保其国营或控制企业,以及在约旦市场营运之第三国SOE,於从事商业活动时
:(a)於采购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时依商业考量为之;及(b)避免歧视美国货物或服务。约旦
应避免以对与美国间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之方式,补贴其生产货物之SOE。
2. 经美国书面请求,约旦应提供其对境内制造企业所提供一切形式补贴之资讯,并应采
取行动处理该等补贴及支持机制对与美国间贸易及投资所生之扭曲影响。
3. 约旦应酌情扩大与美国就美国及约旦反倾销及平衡税程序(包括规避调查)之合作及
资讯交流。
4. 约旦应废除对符合《美约自由贸易协定》所定原产地规则且自美国直接出口之新制未
使用美国产机动车辆所课徵之特别税。
5. 在符合减少美国对约旦贸易逆差之范围内,美国应鼓励美国企业(包括其子公司)投
资约旦,以期扩大其对区域及国际市场之出口能力,利用约旦作为生产及出口中心,并增
进其全球竞争力及供应链效率,以充分利用约旦有利之商业环境、极具竞争力之生产成本
及熟练劳动力。
第六节 实施与执行
第6.1条 附件、附录及注脚
本协定之附件、附录、清单、总则及注脚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6.2条 修改与修正
1. 各缔约方得请求对本协定任何规定为合理修改,他方应善意考虑,且若该等修改不损
害该方利益或否则损害本协定或缔约双方间其他协定之利益,应予接受。缔约双方得以书
面同意修正本协定。
2. 缔约双方认知本协定之目的系基於相互信赖及对公平互惠贸易之共同承诺,以深化双
边贸易关系。经任一方请求,缔约双方将进行谘商,以考虑可能需要对本协定为之任何变
更,以确保本协定维持互利。
第6.3条 原产地规则
缔约双方意使本协定之利益实质上归属於双方及其国民。若本协定之利益实质上归属於第
三国或第三国国民,缔约一方得制定实现缔约双方对本协定意旨所必要之原产地规则。
第6.4条 执行与实施
1. 若任一方认为他方未遵守本协定之规定,该方得审查本协定之条款并依其法律采取行
动。依本项采取行动前,一方应於可行时寻求与他方进行谘商。
2. 本协定任何规定均不限制或否则妨碍一方课徵额外关税,以救济不公平贸易行为、因
应进口激增、保护其经济或国家安全,或达成符合该方法律之其他目标。
第6.5条 终止
任一方得藉由向他方提交书面终止通知终止本协定。终止应於该通知送达日起六个月後生
效。
第6.6条 生效
1. 本协定任何条款於本协定生效前均不具效力。
2. 本协定应於缔约双方以书面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适用之内部生效程序之日起60日後生
效。
[1] 为求明确,「进口签审」、「自动进口签审」及「非自动进口签审」之意义与世界贸
易组织《进口签审程序协定》所规定者相同。
[2] 本项不适用於约旦有关电压之要求或执行实施伊斯兰教法之国内要求。
[3] 就本协定而言,「智慧财产权」指《WTO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1
至7节所涵盖之所有类别智慧财产权。
[4] 就本协定而言,智慧财产权之保护包括与技术保护措施及权利管理资讯相关之事项。
[5] 就本协定而言,国际公认之劳工权利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关於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
宣言及其後续措施》(1998年,2022年修订)中所载之权利;禁止最恶劣形式之童工;及
有关最低工资及工作时间之可接受工作条件。
[6] 为求明确,本项涵盖特别经济区(包括出口加工区)或具有较整体经济较低劳工保护
之部门别法律或规章。
[7] 就本协定而言,数位产品指电脑程式、文字、影片、影像、录音或其他以数位方式编
码、为商业销售或配销而生产且得以电子方式传输之产品。为求明确,数位产品不包括金
融工具(包括货币)之数位化表示。本定义不应被理解为反映缔约一方认为数位产品属货
物或属服务之观点。
[8] 为求明确,就本项而言,「数位贸易协定」不包括政府采购契约。
附件一:
1. 本附件之规定概以美国调和关税税则(HTSUS)之术语表述,且本附件规定之解释,包
括本附件子目录之产品涵盖范围,应受HTSUS总则、类注及章注之规范。凡本附件规定与
HTSUS相应规定相同者,本附件规定应具有与HTSUS相应规定相同之意义。
2. 美国承诺於未来关税行动中,对约旦原产货物提供优惠关税待遇,惟依据《1930年关
税法》第七编、《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及《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所采取之行动
,不在此限,以符合国内法为度。
3. 对於归属於本附件所定HTSUS子目录之约旦原产货物,美国承诺对符合《美约自由贸易
协定》原产地规则下具原产资格之货物,提供该协定下有效之优惠关税税率,或有效之最
惠国关税税率,以适用者为准。本项应於2026年8月1日或本协定生效日(以较晚者为准)
起生效。
4. 为求明确,第3项之适用应符合《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
232条及《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及第301条。对於因《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下强迫劳
动进口禁令调查所产生之任何未来关税行动,美国有意於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
动时,纳入与约旦为履行本协定相关承诺已采取或正采取之努力有关之所有可得资讯。
附件三:特定承诺
第一节 非关税壁垒及相关事项
工业产品
第1.1条 再制造产品
约旦不得对美国再制造产品或其零件施加进口限制。
第1.2条 医疗器材及药品
1. 约旦应接受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对在美国制造之医疗器材所核发之事先核准或核可,
作为该医疗器材符合约旦上市许可要求之充分证据。
2. 约旦应承认对器材制造商品质管理系统之稽核及证明,其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符合医疗器材单一稽核计画所建立之要求;及
(b) 由参与MDSAP之监管机关授权依MDSAP要求执行稽核之稽核组织所进行。
3. 约旦不得施加超出MDSAP所需范围以外之额外监管要求。
4. 约旦应维持快速通道程序,以判定在美国FDA注册之药品符合其产品注册要求。
5. 对於先前已取得美国上市许可之药品,约旦不得要求定期重新授权,除非约旦发现重
大之安全性、有效性或品质疑虑。
6.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约旦应接受美国FDA对药品制造设施所进行之优良制造规范监督检
查结果,无需约旦相关监管机关进一步检查或复查:
(a) 该制造设施位於美国境内;及
(b) 该设施所提供之最近一次美国FDA检查报告评定为「无行动指示」,显示无应予注意
之缺失状况或实务。
农业
第1.3条 承认美国食品与农业管控系统及接受美国监管机关核发之证明
1. 约旦应承认美国政府所采行或维持之美国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及食品
与农产品其他措施(包括技术规章及标准),符合约旦对进口至约旦之食品与农产品所适
用措施之要求。
2. 约旦应接受美国政府就进口至约旦之食品与农产品出具符合美国要求之官方证明。约
旦应确保对双边出口证明文件或电子资料项目所为之任何未来变更,均经美国同意。
3. 约旦应将美国食品与农产品进口所需证明中所要求之证明及资讯,限於遵守适用之美
国要求所必要之范围。
4. 约旦重申其依据《WTO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协定》附件B及《WTO技术性
贸易障碍协定》第2条及第5条所负之承诺,即酌情向WTO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
措施委员会或技术性贸易障碍委员会通知拟议措施,并於措施最终确定前考量WTO会员所
提出之意见。
第1.4条 特定农产品
1. 约旦应:
(a) 承认美国乳品安全体系提供之保护水准至少与约旦乳品安全体系相当;
(b) 允许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行销署乳品卫生证明之牛、羊及山羊源美国乳制品进口;及
(c) 不得对进口至约旦之美国乳制品采行或维持设施注册要求。
肉类及禽肉(包括杂碎)、肉类及禽肉制品、加工肉类及禽肉、鲶形目及蛋制品
2. 约旦应承认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对美国肉类及禽肉(包括杂碎)、肉类及禽肉
制品、加工肉类及禽肉、鲶形目及蛋制品设施(包括冷藏仓库)之监督,以供美国肉类及
禽肉(包括杂碎)、肉类及禽肉制品、加工肉类及禽肉、鲶形目及蛋制品进口之目的。
3. 约旦应接受FSIS肉类、禽肉及蛋制品检验名录作为美国有资格出口肉类及禽肉(包括
杂碎)、肉类及禽肉制品、加工肉类及禽肉、鲶形目及蛋制品至约旦之设施官方清单,该
名录列载所有生产FSIS监管之肉类、禽肉、鲶形目及蛋制品之联邦检验设施。
4. 约旦应接受经FSIS检验并以FSIS出口卫生证明或电子资料项目或其任何後续文件验证
之美国肉类及禽肉(包括杂碎)、肉类及禽肉制品、加工肉类及禽肉、鲶形目及蛋制品。
5. 约旦不得对美国肉类及禽肉(包括杂碎)、肉类及禽肉制品、加工肉类及禽肉、鲶形
目及蛋制品施加额外之产品注册或设施注册要求。
第1.5条 农业生物技术
1. 约旦认知农业生物技术有助於养活不断成长之人口及在优化投入之同时促进农业生产
力提升,进而改善生活,约旦应为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维持以科学及风险为基础之监管架构
及有效之授权程序,以促进该等产品贸易之增加。
2. 约旦认知美国监管制度评估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安全性之有效性,应於本协定生效日起
12个月内实施一项政策,据此,在美国可合法销售之任何以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开发之食品
或饲料,得进口至约旦并为相同目的在约旦上市,无需事前审查、解除管制、额外标示要
求或经约旦主管机关核准。
3. 若发生影响出口至约旦之美国货物之低程度存在事件,约旦应确保该LDP事件之处理无
不必要之延迟。约旦於决定如何处理该LDP事件时,应考量美国或任何第三国所提供及授
权之任何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估。
第1.6条 最大残留容许量
1. 约旦认知建立以科学及风险为基础之MRL之重要性,若约旦尚未建立MRL,约旦应承认
并接受对应之美国容许量;若无美国容许量,则应接受Codex MRL。
2. 若发生违反相关MRL之情事,约旦应仅对违规之实体实施强化之风险基础监测(若有正
当理由)。约旦亦应给予违规实体申诉或解决违规问题之机会。
3. 约旦应将基於MRL违规对美国实体之暂停进口限於违规之实体,且仅於多次违规後为之
。
4. 约旦应於请求时,告知用以判定MRL符合性之检测方法及标志残留物。
第1.7条 园艺产品市场进入
对於本协定生效日後提交予约旦之美国市场进入请求,约旦应於提交後18个月内完成市场
进入程序并采行准许进口之议定书。
第1.8条 技术协助
为促进本条之实施,约旦得请求技术协助。该协助应视资源可用性及缔约双方相互同意之
条款与条件而定。
第1.9条 智慧财产权
为提供强健之智慧财产权保护标准,约旦应批准或加入下列协定,并确保其法律及实务符
合该等协定:
(a) 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
(b) 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着作权条约;
(c)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日内瓦修正文本);
(d)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e)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
服务与投资
第1.10条 美国投资参与
对於属於2023年《投资环境规范规章》第11条(依据2022年《投资环境法》第51条(A)项
发布)或任何取代规章所定受外资所有权限制之经济活动,约旦应有利地考量美国投资者
拥有、出资或参与高达100%之大型投资请求。
第1.11条 服务业国内规章
约旦应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服务业国内规章联合倡议,包括於本协定生效日起五年内提交其
修订後之特定承诺以供WTO认证。
透明度与良好法规实务
第1.12条 良好法规实务之采行与实施
关於中央政府层级良好法规实务之采行与实施,约旦应:
(a) 确保法律、规章、程序及行政裁决即时公布并便於线上查阅;
(b) 公布拟议监管行动之文本,以及任何监管影响分析、规章说明及其目的,并使其便於
线上查阅;
(c) 以透明方式就拟议监管行动进行公众谘询;考量拟议规章之复杂性或可能影响,给予
国内外利害关系人充分时间提交意见;并考量所收到之意见;
(d) 就计画中之监管行动给予合理预告,并公布近期将制定、修改或废除之监管政策优先
事项;
(e) 於规章规划及制定过程中,酌情使用可公开取得之优质数据、证据、技术资讯及风险
评估;
(f) 酌情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及建议,以支持国际监管合作,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
之障碍;
(g) 对现行规章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有新资讯或其他变更足以证明修改或废除规章之正
当性;及
(h) 使用监管影响分析等工具,评估规章之必要性及可能影响,并得酌情纳入规章之替代
方案。
劳工
第1.13条 劳动法律及其他措施
为确保约旦之法律及实务保护国际公认之劳工权利,约旦应确保:
(a) 外籍劳工不因行使其劳工权利而被拒绝核发後续签证;及
(b) 移工之公平招募,包括确保其招募及雇用契约符合国际劳工标准。
第1.14条 劳动法律之执行
为促进其劳动法律之有效执行,约旦应:
(a) 确保其劳动检查机构获得充足资源,包括经费、人员、培训、交通工具及设备;及
(b) 加强成衣部门之劳动执法,包括以先前水准或更高水准资助国际劳工组织之约旦更好
工作计画,并支持独立之移工服务中心。
环境
第1.15条 环境法律
约旦应确保其环境法律及政策提供并鼓励高度之环境保护。
第1.16条 非法砍伐及相关贸易
约旦应采取措施打击非法采伐之林产品贸易,并就此进行合作以防止该贸易。
第1.17条 更具资源效率之经济
约旦应采取措施促进更具资源效率之经济。该等措施得包括:处理阻碍更具资源效率经济
之贸易障碍;鼓励促进循环性之创新,例如透过改善产品设计中之资源效率;及促进贸易
便捷化方法以实现逆向供应链。
第1.18条 渔业补贴
1. 约旦应全面履行《WTO渔业补贴协定》之义务,不受该协定第12条之影响。
2. 约旦应确保其渔业补贴不会导致产能过剩及过度捕捞,包括透过健全之渔业管理制度
及对该等补贴之改革。
第1.19条 永续渔业管理
1. 约旦应实施永续渔业管理制度,以规范海洋野生捕捞渔业,并促进鲨鱼、海龟、海鸟
及海洋哺乳动物等海洋物种之长期养护。
2. 约旦应加强渔业相关法律、规章及其他措施之执行,以有效打击非法、未报告及不受
规范捕捞并遏止IUU捕捞产品之贸易,包括透过:
(a) 实施港口国措施,包括透过符合《预防、制止及消除非法、未报告及不受规范捕捞港
口国措施协定》之行动;
(b) 采行或加强措施,以遏止悬挂其旗帜之船舶及其国民从事IUU捕捞;及
(c) 防止在海上转运透过IUU捕捞所捕获之鱼类或源自IUU捕捞之鱼产品。
第1.20条 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
约旦应采取措施打击违反该国法律或其他适用法律所取得或交易之野生动植物之贸易,并
就此进行合作以防止该贸易,包括透过下列行动:
(a) 采取措施加强在入境口岸对含有野生动植物(包括其部分及产品)之货物进行检查之
有效性;
(b) 采取措施打击经由其领域转运、依据可信证据系属非法取得或交易之野生动植物贸易
;及
(c) 将意图之野生动植物跨国贩运视为《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所定义之严重犯
罪。
第1.21条 抵达前处理及风险管理
约旦应致力於以电子方式收集及处理美国快递货物进口之抵达前申报数据,并於抵达前适
用风险管理系统,以使低风险货物於抵达时无需转运至海关保税仓库即得放行。
第1.22条 电子提单
约旦不得仅以提单为电子格式为由,否认私人当事人间就货物运送所签发之提单之法律效
力。
第1.23条 专有资料之保护
约旦应保护美国贸易商提交予其海关之专有资料,防止未经授权之揭露。
第1.24条 电子证明资料交换
约旦应建立或维持接收来自FSIS之系统对系统电子证明资料交换之系统,并消除阻止此交
换建立之任何障碍。
第1.25条 数位物流平台及资料安全
约旦应致力於确保其港口、港口码头、物流追踪网路、运输走廊及商业运输车队使用之数
位物流平台,提供适当之网路安全保护、防止未经授权揭露资料之保护、防止国家安全风
险之保护及防止其他外国政府存取资料之保护。
第二节 数位贸易与技术
第2.1条 资料传输
1. 约旦应透过依据约旦法律(包括《个人资料保护法》)承认美国为提供适当资料保护
之国家或管辖区,提供关於将个人资料自其领域传输至美国之能力之确定性。
2. 约旦应承认全球跨境隐私规则体系认证,为依据约旦法律在保护个人资料及降低合规
成本之同时跨境传输个人资料之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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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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