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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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國家級備份計畫!防東京大地震 日本眾院通過「副首都」法案
時間Fri Jul 17 13:42:31 2026
標題:
國家級備份計畫!防東京大地震 日本眾院通過「副首都」法案
新聞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4797-260408?chdtv
中時 劉詠樂
為防範東京發生大地震等大規模天然災害,日本自民黨與日本維新會,共同向國會提出的
「副首都」構想法案,15日在眾議院以多數贊成票獲得通過。不過,由於執政黨在參議院
未取得過半席次,因此送參院審查的法案是否通過,仍是未知數。
《共同社》等日媒報導,「副首都」法案內容規定,在符合人口、經濟規模等一定條件的
都道府縣提出申請後,將由首相指定為副首都。執政黨已與「未來團隊」就修正內容達成
共識,並力拚於本屆國會完成立法。
該法案的目的,在於當東京因首都直下型地震,或富士山噴發等災害受創時,仍能持續維
持立法、行政等「國家社會功能」的運作。此外,法案也主張建立「多極分散型經濟圈」
,透過將人口與經濟活動適當分散至日本各地,避免過度集中於東京圈,並促進各區域之
間的相互合作。
根據自民黨與日本維新會在國會答詢中的說明,若某地區在發生災害時,有可能與東京圈
同時受災,原則上將不列為副首都候選地。此外,候選地也將以設有一定規模中央政府派
駐機構,且具備一定人口及經濟集聚規模的地區為條件。
除了大阪之外,名古屋、福岡及札幌等城市,也紛紛表達了希望獲指定為副首都的意願。
這些城市期待藉此,吸引企業據點進駐的稅制優惠等措施。
不過,國民民主黨等政黨,對於「副首都」法案持反對立場,而執政黨在參議院未取得過
半席次,因此除了爭取「未來團隊」支持外,也希望獲得無黨籍議員的贊同。
參議院在野黨國會對策委員長16日舉行會談,一致認為「不允許該法案」在本週內,於參
議院進入審議程序。立憲民主黨的齋藤嘉隆在會談後向記者團透露,已與執政黨就暫緩審
議一事達成共識。
附按:法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目的)
第一條
鑒於政治、行政、經濟等中樞功能及人口過度集中於東京圈,導致東京圈與其他地區之間
產生經濟差距;因災害及其他非常事態(以下稱「災害等」)之發生,可能使首都中樞功
能(指東京圈中政治、行政、經濟等之中樞功能。以下同)之維持變得困難;以及我國少
子化日益嚴重,人口可能持續減少,為推動副首都功能之整備,特制定其基本理念,明確
國家及相關地方公共團體之責任,並規定副首都區域之指定及副首都區域中推進副首都功
能整備之基本方針,同時設置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藉此矯正政治、行政、經濟等中
樞功能及人口過度集中之現象,進而有助於國民經濟之發展及國民生活之安定與提升,是
為其目的。
(定義)
第二條
法所稱「副首都功能」,係指作為與東京圈並列之我國經濟中心,牽引我國經濟成長,同
時於災害等發生致首都中樞功能之全部或一部難以維持時,替代該等功能之功能。
本法所稱「副首都區域」,係指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定為應整備副首都功能之區域。
(基本理念)
第三條
推動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應以透過強化經濟基礎、提升事業之高度化與生產性、促進新事
業之創設等,來強化副首都區域之產業競爭力及形成國際經濟活動據點為旨,予以推動。
推動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應以使災害等發生致首都中樞功能之全部或一部難以維持時,能
將對國民生活及經濟活動之影響降至最低,並在副首都區域迅速且確實地替代該等功能為
旨,予以推動。
推動副首都功能之整備,鑒於以東京圈為首之產業及人口聚集地區少子化進展之現狀,為
在副首都區域確實應對少子化,應以整備良好之育兒環境為旨,予以推動。
推動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時,應活用區域之創意工夫及民間活力,使其得以有效且高效率地
進行。
(國家之責任)
第四條
國家依據前條之基本理念(次條中簡稱「基本理念」),負有制定及實施有關推動副首都
功能整備之政策的責任。
國家應透過宣傳活動等,努力增進國民對副首都功能整備於我國經濟成長,以及災害等發
生時維持國民生活與經濟活動上所扮演角色之理解。
(相關地方公共團體之責任)
第五條
相關地方公共團體依據基本理念,負有制定及實施有關在副首都區域推動副首都功能整備
之政策的責任。
(相關者間之相互合作與協力)
第六條
國家、相關地方公共團體、相關事業者及其他相關者,為推動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
整備,應努力相互聯繫並協力合作。
第二章 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整備之推動
第一節 副首都區域之指定等
(副首都區域之指定)
第七條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副首都區域指定(以下簡稱「副首都區域之指定」),應於本法施行
後一年內為目標,自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地區中進行指定:
一、人口及都市機能聚集程度高,且經濟活動活絡之地區。
二、被認為即使東京圈因災害遭受重大損害時,該地區因同一災害而遭受重大損害之可能
性較低之地區。
除前項規定外,有關副首都區域指定時聽取相關地方公共團體意見及其他副首都區域指定
程序之必要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副首都區域會議)
第八條
經指定副首都區域後,為使國家及相關地方公共團體相互合作協力,一體推動該副首都區
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應另依法律規定,設立由副首都功能整備擔當大臣(指受內閣總
理大臣之命,以協助內閣總理大臣推動副首都功能整備為職務之國務大臣。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同)、相關地方公共團體首長等組成之副首都區域會議。
第二節 基本方針
(基於基本方針推動副首都區域之副首都功能整備)
第九條
國家及相關地方公共團體,於副首都區域經指定後,應基於次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之基本方
針(第十六條簡稱「基本方針」),推動該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
(經濟基礎之強化)
第十條
推動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時,為強化經濟基礎,應採取促進副首都區域內及與
國內外其他地區間交流與物資流通之交通設施整備、提升交通便利性與順暢化、推動有助
於增進都市機能之國際會議場設施整備等城鎮建設、促進穩定且適當之能源供需結構建構
,及其他必要措施。
(事業之高度化與生產性提升及新事業創設之促進)
第十一條
推動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時,為促進事業之高度化與生產性提升及新事業之創
設,應採取推動必要之管制鬆綁、促進國家及相關地方公共團體持有之數據由事業者活用
、對創業志願者及新創事業者提供建議、資訊及其他支援之事業者給予援助、促進外國法
人或外國人或外國法人掌控之法人增設或新設其事業所需設施,及其他必要措施。
(人才之培育與確保)
第十二條
推動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時,為培育及確保有助於強化副首都區域產業競爭力
及形成國際經濟活動據點之人才,應採取充實教育、促進職業能力之開發與提升、促進具
高度專業能力之外國人接受引進,及其他必要措施。
(首都中樞功能之替代)
第十三條
推動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時,為使災害等發生致首都中樞功能之全部或一部難
以維持時,能於副首都區域迅速且確實替代該等功能,應採取確保必要設施及整備體制、
將國家行政機關之官署及獨立行政法人(指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
零三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獨立行政法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同)之事務所遷移至有助
於形成首都中樞功能替代據點之副首都區域、為防止或減輕副首都區域因災害等所受損害
而整備必要之公共設施等,及其他必要措施。
(良好育兒環境之整備)
第十四條
推動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時,為整備良好之育兒環境,應採取充實因應懷孕、
生產、育兒等各階段之支援、確保所有兒童平等接受高品質教育之機會、確保適合兒童養
育及成長之優質住宅與良好居住環境,及其他必要措施。
(區域之創意工夫與民間活力)
第十五條
推動副首都區域中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時,為將區域之創意工夫與民間活力活用於副首都功
能之整備,應採取將必要權限由國家移轉予相關地方公共團體、重新檢討副首都區域內市
町村與管轄該區域之都道府縣間之事務分擔及事務處理上之合作方式、活用民間資金、經
營能力及技術能力,及其他必要措施。
(財政上之措施等)
第十六條
政府為實施基於基本方針之政策,應採取必要之財政措施及其他措施。
第三章 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
(設置)
第十七條
為綜合且集中地推動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於內閣設置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以下稱「
本部」)。
(掌管事務)
第十八條
本部掌管下列事務:
一、有關推動副首都功能整備之綜合協調事宜。
二、有關副首都區域之指定及副首都區域會議所需法律案之立案事宜。
三、除前二款所列事項外,有關推動副首都功能整備之重要政策之規劃審議,及該等政策
實施之推動事宜。
(組織)
第十九條
本部由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長、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副本部長及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
本部員組織之。
(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長)
第二十條
本部之長為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長(以下稱「本部長」),由內閣總理大臣擔任。
本部長綜理本部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副本部長)
第二十一條
本部置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副本部長(次項及次條第二項稱「副本部長」),由內閣官房
長官及副首都功能整備擔當大臣擔任。
副本部長輔助本部長之職務。
(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員)
第二十二條
本部置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員(次項稱「本部員」)。
本部員由本部長及副本部長以外之全體國務大臣擔任。
(資料提出及其他協力)
第二十三條
本部為遂行其掌管事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
人及地方獨立行政法人(指地方獨立行政法人法(平成十五年法律第一百十八號)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之地方獨立行政法人)之首長,以及特殊法人(指直接依法律設立之法人,或
依特別法律以特別設立行為設立之法人,且適用總務省設置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九十一
號)第四條第一項第八號規定者)之代表人,提出資料、陳述意見、說明及其他必要之協
力。
本部為遂行其掌管事務,認有特別必要時,得對前項規定者以外之人,請求必要之協力。
(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部置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會議(本條稱「推進會議」)。
推進會議由內閣總理大臣自具有學識經驗者中任命之委員二十人以內組成。
推進會議就推動副首都功能整備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審議,並向本部長陳述意見。
推進會議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時,應即時公布其內容。
本部長依第三項規定之意見採取措施時,應將該意旨通知推進會議。
(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部相關事務由內閣府處理。
(主任大臣)
第二十六條
有關本部之事項,內閣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號)所稱之主任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
。
(委任於政令)
第二十七條
除本法規定者外,有關本部之必要事項,以政令定之。
附則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第三章之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過一個月之範圍內,以政
令所定之日施行。
(內閣府設置法之部分修正)
內閣府設置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八十九號)之部分修正如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號中「第十一號」改為「第十一號之二」,同項第十一號之後新增下列
一號:
十一之二 有關為推動副首都功能(指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法(令和五年法律第▼▼▼號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第三項第三號之八同)整備之基本政策之事項。
第四條第三項第三號之七之後新增下列一號:
三之八 有關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副首都區域指定事宜,及有關推
動副首都功能整備之相關行政機關事務調整事宜。
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中「、第十號及第十一號」改為「及第十號至第十一號之二」,「、
第三號之六及第三號之七」改為「及第三號之六至第三號之八」。
理由
鑒於政治、行政、經濟等中樞功能及人口過度集中於東京圈,導致東京圈與其他地區間產
生經濟差距;因災害等發生可能使首都中樞功能之維持變得困難;以及我國少子化日益進
展,人口可能持續減少,為推動副首都功能之整備,有必要制定其基本理念,明確國家及
相關地方公共團體之責任,並規定副首都區域之指定及副首都區域中推動副首都功能整備
之基本方針,同時設置副首都功能整備推進本部。此為提出本法律案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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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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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117 馬來西亞), 07/17/2026 13: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