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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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將川普行政令變法律 共和黨議員提「出生公民權澄清法案」
時間Sun Jul 12 18:19:17 2026
標題:
將川普行政令變法律 共和黨議員提「出生公民權澄清法案」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622752
世界日報 記者胡玉立/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6月30日裁定川普總統限制出生公民權的行政命令違憲之後,維吉尼亞州共和黨
聯邦眾議員麥奎爾(John McGuire III)10日提出「出生公民權澄清法案」(Birthright
Citizenship Clarification Act),打算將川普推翻屬地主義公民權的主張化為法律。
國會山莊報(The Hill)報導,麥奎爾的法案試圖仿照大法官卡瓦諾在最高法院裁決當天
單獨提出的協同意見書;未加入多數意見的卡瓦諾認為,川普行政命令違反的是現行聯邦
法規,而不是憲法第14修正案本身,國會可以修改法規。
麥奎爾的法案旨在修改「移民和國籍法」(8 U.S.C. 1401(a))第301(a)條,該條款規定
任何在美出生並受其管轄者,出生即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分。
根據麥奎爾所提修正案,母親非法滯留美國且父親非美國公民的子女,不會被賦予公民身
分;母親合法臨時居留但父親並非美國公民的子女,以及其他一些較不常見情況,例如在
外國船隻上出生的兒童或外國政府官員的子女,也拿不到公民身分。
麥奎爾聲明表示,「美國公民身分是特權,也是必須受到保護的榮譽。」「外國公民長期
利用『生育旅遊』等出生公民權程序漏洞,濫用公民權,貶低了美國公民身分的意義。」
與麥奎爾合作起草法案的立法分析研究所(Institute for Legislative Analysis)所長
麥格拉斯(Fred McGrath)表示,他有信心,麥奎爾的法案若面臨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的
法律挑戰,將符合憲法標準。
立法分析研究所執行長麥克高恩(Ryan McGowan)則指出,「這項精心制定的法案,既遵
循了卡瓦諾大法官指示,也實現了川普總統行政命令的各項目標。要求透過憲法修正案來
解決這場危機,其實是無視政治現實。」「這項法案是保守派真正阻止『生育旅遊』、恢
復美國公民身分真正意義的最可行途徑。」
川普8日已表示,他的政府將向最高法院提出重審請求,試圖改變法院日前否決他限制出
生公民權行政命令的裁決。不過,最高法院自1965年以來,從未同意重審已完成辯論的案
件,此舉勝算極低。
附按:法案內容
第一條 簡稱
本法案可被引用為「2026年出生公民權澄清法案」。
第二條 國會意見
國會的意見如下:
(1)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條中的「受其管轄」一詞,反映的是忠誠與服從的原則,
而非僅是地理概念;
(2)美國訴黃金德案,169U.S.649(1898),涉及一位在美國出生、其父母為在美國永久居
住且定居的外國人,該案描述了對外國君主或其使節子女、在外国公船上出生者、在敵對
佔領期間的敵方子女、以及印地安部落成員子女的歷史性例外情況;
(3)國會後來透過1924年《印地安公民法》處理了印地安部落的例外情況,並在1940年《
國籍法》和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現編纂於《移民與國籍法》第301(a)條(
8U.S.C.1401(a)))中沿用了「在美國出生,並受其管轄」的措辭;以及
(4)卡瓦諾大法官在川普訴芭芭拉案中,對判決表示同意但部分持不同意見,他得出結論
認為第14160號行政命令與第301(a)條相衝突,但解釋國會可以為在美國非法或臨時居留
的外國公民所生子女設立例外情況;本法案行使此權力以澄清出生時公民身份並遏制生育
旅遊和簽證操縱。
第三條 目的
本法案的目的為:
(1)在聯邦成文法中保留出生時公民身份的歷史性例外情況,包括外國君主或其使節子女
、在外国公船上出生者,以及在美國部分領土被敵對佔領期間的敵方子女;
(2)按照卡瓦諾大法官所指出的方式,修訂《移民與國籍法》第301(a)條(
8U.S.C.1401(a)),為在美國出生、其父母為在美國非法或臨時居留的外國公民者,設立
法定例外情況;以及
(3)參照第14160號行政命令中反映的臨時居留類別,包括免簽證計畫以及學生、工作、旅
遊和其他非移民簽證,來定義合法但臨時的存在。
第四條 出生時公民身份的澄清
(a)一般規定。——修訂《美國法典》第8編第1401(a)條,刪除末尾的分號,並插入以下
內容:
「但前提是,在美國出生的人,如果屬於第(i)款所述情況,則不應被視為在出生時受美
國管轄,也不應根據本款成為美國的國民或公民;」
(b)某些不受管轄的人。——修訂《美國法典》第8編第1401條,在末尾增加以下內容:
「(i)某些不受美國管轄的人。——
「(1)所述人員。——就第(a)款而言,在美國出生的人,如果在該人出生時——
「(A)該人是外國君主或外國君主使節的子女;
「(B)該人出生在外國公船上;
「(C)該人是敵方子女,且在美國任何領土被敵對佔領期間出生;
「(D)該人的母親是非法滯留美國的外國人,且該人的父親在該人出生時不是美國公民或
國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或
「(E)該人的母親是合法但臨時在美國居留的外國人,且該人的父親在該人出生時不是美
國公民或國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留的外國人。
「(2)定義。——在本款中:
「(A)「外國人」一詞具有第101(a)(3)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B)「合法永久居留的外國人」一詞具有第101(a)(20)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C)「母親」一詞指直接女性生物學上的祖先。
「(D)「父親」一詞指直接男性生物學上的祖先。
「(E)「外國公船」一詞指由外國主權國家擁有、運營或指揮,且專用於主權、公共、非
商業政府目的的船隻或航空器。
「(F)「敵對佔領」一詞指在對美國的戰爭、入侵或武裝攻擊期間,外國敵人的武裝力量
、代理人或工具對美國任何領土的實際敵對控制。
「(G)「外國君主使節」一詞指受美國承認並根據聯邦法律或條約義務享有外交豁免權的
外國君主的大使、公使、外交代表或其他官方代表。就本款而言,「外國君主」一詞指受
美國承認的外國君主、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其他主權權力機構。
「(H)「非法滯留」一詞,就外國人而言,指該外國人——
「(i)未經許可或假釋而在美國境內;
「(ii)在國土安全部部長或司法部長授權的停留期限屆滿後,仍留在美國;
「(iii)以違反准許入境、假釋、身份、分類或其他居留授權的條款或條件的方式,在美
國境內;或
「(iv)根據移民法律,在其他方面缺乏合法的移民身份。
「(I)「合法但臨時」一詞,就外國人在美國境內的存在而言,指不構成合法永久居留,
且是依據以下方式的存在:
「(i)根據第217條的免簽證計畫;或
「(ii)根據第101(a)(15)條的非移民簽證或非移民分類,包括學生、交流訪客、旅遊、商
務、工作、臨時工、船員、過境、條約商人、條約投資人、公司內部調動人員,或其他臨
時非移民簽證或分類。」
第五條 生效日期;前瞻性適用
(a)生效日期:本法案所做的修訂,應適用於在本法案頒布之日後滿30天當日或之後在美
國出生的人。
(b)前瞻性適用:本法案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為拒絕或損害任何在第(a)款所述日期
之前出生的人,在出生時所享有的國籍或公民身份。
第六條 可分割性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本法案所做的任何修訂,或該條款或修訂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
,被認定為違反憲法或其他方面無效,則本法案的其餘部分、本法案所做的修訂,以及該
條款或修訂對任何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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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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