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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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将川普行政令变法律 共和党议员提「出生公民权澄清法案」
时间Sun Jul 12 18:19:17 2026
标题:
将川普行政令变法律 共和党议员提「出生公民权澄清法案」
新闻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622752
世界日报 记者胡玉立/综合报导
最高法院6月30日裁定川普总统限制出生公民权的行政命令违宪之後,维吉尼亚州共和党
联邦众议员麦奎尔(John McGuire III)10日提出「出生公民权澄清法案」(Birthright
Citizenship Clarification Act),打算将川普推翻属地主义公民权的主张化为法律。
国会山庄报(The Hill)报导,麦奎尔的法案试图仿照大法官卡瓦诺在最高法院裁决当天
单独提出的协同意见书;未加入多数意见的卡瓦诺认为,川普行政命令违反的是现行联邦
法规,而不是宪法第14修正案本身,国会可以修改法规。
麦奎尔的法案旨在修改「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401(a))第301(a)条,该条款规定
任何在美出生并受其管辖者,出生即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分。
根据麦奎尔所提修正案,母亲非法滞留美国且父亲非美国公民的子女,不会被赋予公民身
分;母亲合法临时居留但父亲并非美国公民的子女,以及其他一些较不常见情况,例如在
外国船只上出生的儿童或外国政府官员的子女,也拿不到公民身分。
麦奎尔声明表示,「美国公民身分是特权,也是必须受到保护的荣誉。」「外国公民长期
利用『生育旅游』等出生公民权程序漏洞,滥用公民权,贬低了美国公民身分的意义。」
与麦奎尔合作起草法案的立法分析研究所(Institute for Legislative Analysis)所长
麦格拉斯(Fred McGrath)表示,他有信心,麦奎尔的法案若面临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的
法律挑战,将符合宪法标准。
立法分析研究所执行长麦克高恩(Ryan McGowan)则指出,「这项精心制定的法案,既遵
循了卡瓦诺大法官指示,也实现了川普总统行政命令的各项目标。要求透过宪法修正案来
解决这场危机,其实是无视政治现实。」「这项法案是保守派真正阻止『生育旅游』、恢
复美国公民身分真正意义的最可行途径。」
川普8日已表示,他的政府将向最高法院提出重审请求,试图改变法院日前否决他限制出
生公民权行政命令的裁决。不过,最高法院自1965年以来,从未同意重审已完成辩论的案
件,此举胜算极低。
附按:法案内容
第一条 简称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2026年出生公民权澄清法案」。
第二条 国会意见
国会的意见如下:
(1)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条中的「受其管辖」一词,反映的是忠诚与服从的原则,
而非仅是地理概念;
(2)美国诉黄金德案,169U.S.649(1898),涉及一位在美国出生、其父母为在美国永久居
住且定居的外国人,该案描述了对外国君主或其使节子女、在外国公船上出生者、在敌对
占领期间的敌方子女、以及印地安部落成员子女的历史性例外情况;
(3)国会後来透过1924年《印地安公民法》处理了印地安部落的例外情况,并在1940年《
国籍法》和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现编纂於《移民与国籍法》第301(a)条(
8U.S.C.1401(a)))中沿用了「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措辞;以及
(4)卡瓦诺大法官在川普诉芭芭拉案中,对判决表示同意但部分持不同意见,他得出结论
认为第14160号行政命令与第301(a)条相冲突,但解释国会可以为在美国非法或临时居留
的外国公民所生子女设立例外情况;本法案行使此权力以澄清出生时公民身份并遏制生育
旅游和签证操纵。
第三条 目的
本法案的目的为:
(1)在联邦成文法中保留出生时公民身份的历史性例外情况,包括外国君主或其使节子女
、在外国公船上出生者,以及在美国部分领土被敌对占领期间的敌方子女;
(2)按照卡瓦诺大法官所指出的方式,修订《移民与国籍法》第301(a)条(
8U.S.C.1401(a)),为在美国出生、其父母为在美国非法或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者,设立
法定例外情况;以及
(3)参照第14160号行政命令中反映的临时居留类别,包括免签证计画以及学生、工作、旅
游和其他非移民签证,来定义合法但临时的存在。
第四条 出生时公民身份的澄清
(a)一般规定。——修订《美国法典》第8编第1401(a)条,删除末尾的分号,并插入以下
内容:
「但前提是,在美国出生的人,如果属於第(i)款所述情况,则不应被视为在出生时受美
国管辖,也不应根据本款成为美国的国民或公民;」
(b)某些不受管辖的人。——修订《美国法典》第8编第1401条,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i)某些不受美国管辖的人。——
「(1)所述人员。——就第(a)款而言,在美国出生的人,如果在该人出生时——
「(A)该人是外国君主或外国君主使节的子女;
「(B)该人出生在外国公船上;
「(C)该人是敌方子女,且在美国任何领土被敌对占领期间出生;
「(D)该人的母亲是非法滞留美国的外国人,且该人的父亲在该人出生时不是美国公民或
国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或
「(E)该人的母亲是合法但临时在美国居留的外国人,且该人的父亲在该人出生时不是美
国公民或国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2)定义。——在本款中:
「(A)「外国人」一词具有第101(a)(3)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B)「合法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一词具有第101(a)(20)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C)「母亲」一词指直接女性生物学上的祖先。
「(D)「父亲」一词指直接男性生物学上的祖先。
「(E)「外国公船」一词指由外国主权国家拥有、运营或指挥,且专用於主权、公共、非
商业政府目的的船只或航空器。
「(F)「敌对占领」一词指在对美国的战争、入侵或武装攻击期间,外国敌人的武装力量
、代理人或工具对美国任何领土的实际敌对控制。
「(G)「外国君主使节」一词指受美国承认并根据联邦法律或条约义务享有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君主的大使、公使、外交代表或其他官方代表。就本款而言,「外国君主」一词指受
美国承认的外国君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他主权权力机构。
「(H)「非法滞留」一词,就外国人而言,指该外国人——
「(i)未经许可或假释而在美国境内;
「(ii)在国土安全部部长或司法部长授权的停留期限届满後,仍留在美国;
「(iii)以违反准许入境、假释、身份、分类或其他居留授权的条款或条件的方式,在美
国境内;或
「(iv)根据移民法律,在其他方面缺乏合法的移民身份。
「(I)「合法但临时」一词,就外国人在美国境内的存在而言,指不构成合法永久居留,
且是依据以下方式的存在:
「(i)根据第217条的免签证计画;或
「(ii)根据第101(a)(15)条的非移民签证或非移民分类,包括学生、交流访客、旅游、商
务、工作、临时工、船员、过境、条约商人、条约投资人、公司内部调动人员,或其他临
时非移民签证或分类。」
第五条 生效日期;前瞻性适用
(a)生效日期:本法案所做的修订,应适用於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後满30天当日或之後在美
国出生的人。
(b)前瞻性适用: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拒绝或损害任何在第(a)款所述日期
之前出生的人,在出生时所享有的国籍或公民身份。
第六条 可分割性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本法案所做的任何修订,或该条款或修订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
,被认定为违反宪法或其他方面无效,则本法案的其余部分、本法案所做的修订,以及该
条款或修订对任何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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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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