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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川普吞敗 最高院挺出生公民權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9598930 聯合報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六月卅日判決,以六比三票數支持出生公民權,撤銷川普總統限制美國出生 公民權命令。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在判決書指出,根據美國憲法,在美國境內出生、其父母即使是非法居 留或僅屬暫時居留的人,其子女出生時即具有美國公民身分。 在判決書中,羅伯茲援引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歷史背景。該修正案是在美國南北戰爭 結束後通過,目的是解決獲得自由、且出生於美國的前黑奴是否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問題。 羅伯茲在判決書中寫道:「無論是在當時還是現在,公民身分意味著擁有各項權利,也就 是能夠自由參與我們政治共同體的權利。第十四修正案的制定者,將這項承諾擴展到『這 片土地上每一位自由人』。今天,我們仍然信守這項承諾。」 下級法院先前已判決,川普這項命令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一項明文保障出生 公民權的聯邦法律。此案原告是公民身分因這項指令受威脅的父母及子女團體,採集體訴 訟方式提出。 川普在去年一月廿日重返執政首日簽署命令,要求美國各機關不承認在美國出生、雙親均 非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俗稱「綠卡」持有者)的子女為美國公民,作為他第二任內 一系列打擊移民措施的一部分。 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長久以來被解讀為保障在美國出生嬰兒享有公民權身分。 不過,川普政府主張,此一條文並不賦予非法移民或合法但僅短期停留者(如留學生或工 作簽證持有者)所生子女美國公民身分。 川普這項法律觀點,無論是在政策制定者或法律專家之間都幾乎沒有獲得支持。 川普政府聲稱,出生公民權為非法移民提供誘因,引發所謂「生育旅遊」,即外國人專程 赴美產子,讓子女取得美國公民權。 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權條款規定,「凡在美國境內出生或歸化,且受其管轄之人,皆為美國 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這個修正案在一八六一年到一八六五年美國內戰結束廢除奴隸制度後,於一八六八年通過 。 川普政府主張,「受其管轄之人」這一句,意味僅在美國出生不足以取得公民身分。政府 表示,公民身分只授予「主要效忠」於美國的人的子女,包括公民與永久居民。所謂效忠 ,僅適用於「合法定居」,亦即政府律師所指「在國內合法、永久居留並有意長期定居」 。 這項挫敗勢必令川普感到失望,迫使他尋找其他方法來限制無證移民進入美國。 美國會立法效率低落 大法官角色日益突出 近年來美國最高法院政治影響力持續擴大,成為左右美國政治的重要力量。由於國會長期 陷入黨派對立、立法效率低落,掌控參眾兩院的共和黨不願違逆美國總統川普,許多涉及 行政權、移民、選舉制度及社會價值的重大爭議,最終都交由九位大法官決定。 川普重返白宮後,最高法院成為政治風暴核心。川普不斷透過行政命令和法律訴訟挑戰總 統權力界線,即使部分案件敗訴,也往往藉司法攻防強化政治訴求。近年法院審理的案件 涵蓋跨性別者權利、公民身分、移民政策、選舉制度及行政權限等議題,對美國政治與社 會產生深遠影響。 CNN指出,最高法院如今不僅裁定權力歸屬,更逐漸重新界定美國政府各部門的權力分 配。保守派大法官普遍支持較強勢的行政權,使部分判決被視為有利川普擴張總統職權, 包括去年判決卸任總統對任內公務行為享有廣泛刑事豁免,以及廿九日推翻一九三五年重 要判例,讓總統有權撤換聯邦貿易委員會等獨立機構成員,行政權進一步擴張。 批評者擔心,這將削弱獨立機構維持政治中立的制度設計,使總統更容易安插政治盟友, 影響監管機構運作。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角色日益突出,也反映國會立法功能失靈。移民改革、選舉制度等重 大法案多年無法推動,讓許多原可透過立法解決的問題,最終演變為司法案件。例如有關 移民「臨時保護身分」爭議,若國會制定完善法律,原本無須由最高法院裁決。 最高法院並非一面倒支持川普。今年最高法院曾封殺川普的對等關稅,也駁回共和黨挑戰 密西西比州郵寄選票制度,顯示最高法院仍在部分案件限制行政權。 CNN指出,只要國會無法發揮立法與監督制衡功能,美國重大政治爭議仍將持續湧向最 高法院,讓這個司法機關繼續決定美國權力平衡與政治走向。 ─────────────────────────────────────── 美最高法院挺出生公民權 民團:為移民家庭帶來希望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7010009.aspx 中央社 記者侯姿瑩 華盛頓專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iBTaxSXf8o
美國最高法院今天裁定維護「出生公民權」的原則,否決美國總統川普限縮出生公民權的 行政命令。消息一出,在法院外頭等候結果的民權團體直呼十分興奮並表示,這為移民家 庭帶來希望,也為孩子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真的太棒了」。 美國最高法院今天發布的裁決摘要指出,在美國境內出生、父母為非法居留或暫時居留者 的子女,屬於美國「管轄範圍」,並依憲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權條款,自出生起即為美國 公民。 逾百年來,只要在美國出生,無論生父母是否具美國國籍,或持有綠卡、短期簽證,或非 法入境、逾期居留,都可依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1款「所有在美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 者,均為美國及居住州的公民」,享有公民身分。 這項修正案於1868年在美國內戰結束廢除奴隸制度後通過。不過,川普(Donald Trump) 去年重返白宮後即簽署一項行政命令,要求各政府單位不得向非法居留美國和持短期簽證 者產下的子女核發承認公民身分的文件:這項命令遭下級法院裁定,違反第14修正案。 美國最高法院去年底同意裁定川普限縮美國出生公民權指令的合法性,今年4月聽取口頭 辯論後,於今天做出裁決。 在法院外頭等候消息的民權團體「拉丁裔美國公民團結聯盟」(League of United Latin American Citizens, LULAC)聽聞結果後雀躍不已。 LULAC研究及政策協調員Lu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出生公民權這項議題不僅和拉美裔 有關,也關係到亞裔、東南亞裔美國人,「關乎每一個想要來到這個國家並成為美國人的 人,以及在這裡出生的人」。 她說,這項裁決的重要性在於「只要你在這裡出生,你就是美國人」,今天第14修正案得 到了維護、憲法也得到了維護,這令人感到興奮。 Lu認為,這為移民家庭、孩子及混合移民身分的家庭帶來更多希望,「如果你在這裡出生 ,你就屬於這裡,你就是美國人,可以去追逐那個美國夢」。最重要的一點是,「這為孩 子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 本身即是出生公民權受惠者的LULAC政策研究員瓦蘭卡(Natalya Sonya Huallanca)受訪 表示,身為一名懷抱夢想來到美國的秘魯移民之女,她「無法想像如果沒有出生公民權, 情況會是如何」。 現年20歲的瓦蘭卡說,這項裁決結果能讓更多孩子生活在美國夢之中,在美國擁有更好的 未來,「真的太棒了」。 然而,川普在自家社群媒體平台「真實社群」(Truth Social)發文寫道,最高法院維護 了出生公民權,「對我們國家來說太糟糕了」,但在總統支持下,「我們可以輕易透過國 會立法來補救」。國會應該今天就開始著手終結「昂貴又不公平的」出生公民權。 川普先前稱,美國的出生公民權制度當初並非為了「讓中國富豪的小孩」變成美國公民, 而是為了奴隸後代設立。這項制度遭到濫用,若任由現況發展,「將對美國經濟造成災難 性打擊」。(編輯:洪啓原) ─────────────────────────────────────── 美最高法院保住「美國寶寶」!川普酸習近平贏了 美司法部火速出招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599220 聯合報 編譯盧思綸/即時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6月30日判決,以6比3票數支持出生公民權,撤銷美國總統川普限制美國出 生公民權命令。曾批評外籍人士赴美生產現象的川普隨即發文開酸,祝賀中國大陸國家主 席習近平「取得重大勝利」。這項裁決出爐後,美國司法部指示聯邦檢察官,優先調查「 生育旅遊」。 川普在自家真實社群寫道:「我要恭喜習主席,以及偉大的中國,在出生公民權上取得重 大勝利!」川普先前曾批評外籍人士赴美生產「美國寶寶」的現象。 川普去年重返白宮首日便簽署行政命令,要求美國各機關不承認在美出生、雙親均非美國 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者的公民身分。該命令從未生效,下級法院先前已認定其違反憲法第 十四修正案,以及明文保障出生公民權的聯邦法律。 華爾街日報報導,在最高法院判決中,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在判決書指出,根據美國憲法, 在美國境內出生者,即使父母是非法居留或僅屬暫時居留,子女出生時仍具有美國公民身 分。他並援引第十四修正案的歷史背景,強調這項保障深植於美國歷史。 路透報導,司法部高層官員麥唐納(Colin McDonald)在內部備忘錄表示,若有人以「不 實理由」入境美國,只是為了在當地生產、替孩子取得公民身分,可能會被依簽證詐欺、 洗錢、身分竊盜及電信詐欺等罪名起訴。 備忘錄強調:「司法部將積極捍衛美國公民身分的神聖性,調查並起訴以詐欺方式利用我 們移民制度的人。」 司法部先前為川普命令辯護時主張,出生公民權會助長「生育旅遊」,讓與美國缺乏長期 連結的懷孕外國人赴美生產,藉此替子女取得公民身分。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6月30日也在異議意見中提及此事。 這是最高法院今年第3度阻擋川普的招牌政策。2月最高法院推翻對等關稅;6月29日最高 法院又阻止他開除聯準會理事庫克。 ─────────────────────────────────────── 最高院裁決後 黃金德後裔如釋重負:在這裡出生,就屬於這裡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600259 世界日報 記者顏伶如/綜合報導 紐約時報報導,1898年重大判例「美國訴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主角黃金德的直系後裔黃珊卓(Sandra Wong,音譯)30日受訪時說,對於最高法院裁 決結果感到欣喜萬分,也覺得如釋重負。她說:「你在這裡出生,就屬於這裡。我們擁有 這項權力已經150年了。」 黃金德1870年出生於舊金山唐人街。1882年「排華法案」通過後,黃金德隨家人返回中國 ,後來受到高薪前景吸引而想要返回美國,1895年遭到拒絕入境。年僅24歲的黃金德對美 國政府提告時,是留著長辮子的唐人街廚師。 最高法院根據憲法第14修正案,1898年在「美國訴黃金德案」裁定舊金山出生的華裔移民 之子黃金德是美國公民,成為具有指標意義的出生公民權重大判例。 黃珊卓說,曾祖父黃金德從來沒想過要成為一個象徵,「可是他為了追求正義挺身而出, 結果改變了歷史」。 黃珊卓的弟弟黃諾曼(Norman Wong,音譯)則說,黃金德遺留精神以及最高法院30日裁 決,可以讓人得到一個意義更深遠的教訓。他說:「所有美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權利挺身 而出。」 黃諾曼說:「如果這項作法沒有公然違背憲法,今天的最高法院就會做出不同的裁決。很 遺憾,我們有一位領導人希望把美國塑造成符合他個人形象的國家,但那並不是我們應該 成為的樣子,應該是他去遵循我們人民所信奉的價值。」 提到此案是由台灣移民後代王德棻辯護時,黃諾曼表示:「某種程度上,這個結果其實讓 人覺得蠻欣慰的,尤其對華裔美國人而言,因為他們一直站在這波反亞裔仇恨浪潮的最前 線。」 今年4月在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庭為出生公民權辯護的美國民權聯盟(ACLU)律師王德棻( Cecillia Wang),對判決表示欣慰。她在聲明寫道:「總統不能透過行政命令更改憲法 ,憲法對屬地出生公民權的保障屹立不搖。」她說,美國的基本承諾再次獲得確認,「在 這裡出生,就是公民」。 但是保守派智庫「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會長羅凱文(Kevin Roberts) 在社群媒體X發文表示,最高法院裁決是「對公眾的嚴重背叛」。他表示:「如今已到了 時候應該透過憲法修正案來糾正這種不公平。」 哈佛法學院畢業的共和黨籍佛羅里達州州長德桑提斯(Ron DeSantis)發表聲明說,最高 法院裁決表明公民權要賦予生育旅遊者與非法居留者所生兒女,不管怎麼看都是「一大挫 敗」,必須透過憲法修正案或未來的法院來推翻。 附按:川普 訴 芭芭拉 案(No. 25-365) 判決摘要: 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如果其父母在美國境內是非法或暫時居留,則這些孩子屬於美國「管 轄範圍內」,並且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權條款,他們在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 (a) 公民權條款必須結合其歷史背景來理解,從英國普通法到對本院在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中判決的廣泛譴責。 (1) 根據英國普通法,在「君主領地」內出生的孩子,因其出生時受到君主的保護,而對 君主負有天然的「忠誠」義務,無論他們在該地的居留多麼「短暫和不確定」。這樣的孩 子因此是「天生的臣民」。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父母可能被驅逐出境的孩子。該規則的例 外情況非常狹隘:君主無法控制的土地上出生的孩子,在君主暫時失去控制的地區出生的 孩子,以及外國使節的孩子(根據治外法權的推定)。 這種被稱為屬地主義(jus soli)的普通法公民身份規則,在美國獨立後跨越大西洋,並 在「每一個州」盛行。這項規則甚至被應用於準主權的印第安部落這一新情況,這些部落 擁有自己的「領地」,因此在這些領地下出生的印第安人不是「公民」,而是「外國和主 權部落」的成員。在一個移民國家,出生地主義的廣泛適用範圍尤為重要,確保了外國人 的子女——包括那些「暫時停留」者的子女——僅憑出生地即成為美國公民。 (2) 在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中,本院背離了普通法,採納了血統而非土地決定公 民身份的觀點;它裁定奴隸後裔不能成為公民。該判決令人震驚,廢奴主義者發誓要推翻 法院的裁決。 (3) 在內戰期間,司法部長愛德華·貝茨發表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意見,援引了包 括 Calvin's Case 和肯特評注在內的主要權威,拒絕了「公民身份是世襲的」這一前提 ,並宣稱「在該國出生的每一個人,在出生時即為初步認定的公民,……不涉及任何種族 或膚色。」例外情況「很少」——「由外國使節子女等組成的小而公認的自然出生類別」 。 戰後,國會試圖將貝茨的意見轉化為法律,頒布了《1866年民權法案》,該法案規定「所 有在美國出生且不受任何外國權力管轄的人,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均為公民。該法 案被假定為援引普通法規則。第 8-9 頁。 (b) 《民權法案》開啟的事業,將由第十四修正案及其對 Dred Scott 案的否定來完成。 (1) 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權條款反映了普通法關於公民身份的標準,從領土開始(孩子必 須「在美國……出生」)到主權權力結束(孩子必須受美國「管轄」)。在美國土地上出 生並受美國法律管轄的孩子被定為美國公民。甚至該條款的措辭也源自普通法,與描述普 通法規則的案例和論著相呼應。其主要起草者解釋說,其語言「只是對……現行國法的宣 告」。 (2) 公民權條款的關鍵短語——「受其管轄」——指的是美國管轄其領土內居民的權力。 該權力的範圍主要由 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en 案確定,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該 案中解釋說,「管轄權」指的是「一個國家在其領土內的完整和完全的權力」,「不受該 國自身未施加的任何限制」。管轄權的狹隘例外產生於行使管轄權會「損害」「外國主權 」的「尊嚴」——最常見的是「外國使節」的情況。但是,為了「商業或興致」而前往美 國的私人個體則「受該國管轄」。因此,在美國出生且父母在美國境內非法或暫時居留的 孩子,屬於該國的管轄範圍。 (c) 本院在 合眾國 訴 黃金德 案中的先例確認了這一原則。 (1) 在第十四修正案批准後的近二十年裡,行政部門將公民權條款視為「只是對普通法的 確認」,只有「外國使節子女」和「擁有治外法權權利的人」等有限例外。但是,重建時 代的結束帶來了不確定性。大約在那時,國務院開始拒絕給予那些具有「雙重或可疑忠誠 」者公民身份,一些學者提出了一種新的基於國際法的公民權條款理論,該理論側重於父 母的地位,而非孩子的地位。這些作者承認普通法持不同觀點,但堅持認為出生地主義並 未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2) 在黃金德案中,本院認為第十四修正案是對普通法中「出生公民權這一基本規則」的 「宣告」,只排除那些被認為「不受該國管轄」的人——「大使的子女」和印第安部落國 家中出生的人。所有其他人,無論是出生於永久居民還是臨時訪客的家庭,在出生時均為 公民。法院寫道,「受其管轄」這些詞「必須被推定為……與」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 Schooner Exchange 案中使用的含義「相同」。根據該理解,為「商業或娛樂」而前往美 國的外國人並未獲得「該國管轄權的豁免」。相反,只要他們停留在這裡,就受該管轄權 管轄——他們在美國出生的任何子女都是第十四修正案下的美國公民。 (d) 將出生公民權限制於在美國定居者的論點是失敗的。這些論點在對「忠誠」的定義上 犯了錯誤,認為自然忠誠不再足以賦予公民身份,需要基於居所的更大程度的忠誠。對於 這種戲劇性的修正主義觀點,幾乎沒有證據;從1776年到1868年的資料將「出生忠誠」定 義為與英國人相同——「在某個特定主權的領土內和保護下出生的人所負有的『聯繫或義 務』」。 居所和國家公民身份是不同的概念;一個人在新國家建立居所並不會自動成為該國公民, 也不會自動喪失其先前的公民身份。 關於《1866年民權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國會辯論確認了普通法規則。支持普通法規則 的陳述遠比含糊提及「臨時居留者」的陳述更頻繁和明確。對於一個旨在將公民身份問題 「一勞永逸地」解決的國會來說,基於居所的條件會帶來重大的不確定性。然而,「do- micile(居所)」一詞在《民權法》相關條款的討論中只出現過兩次,在公民權條款的辯 論中只出現過一次。第十四修正案批准之後的資料,並不能對批准之時(及之後)對公民 權條款的理解產生質疑。無論如何,事後歷史不能凌駕於文本之上。如果國會打算將美國 公民身份僅限於在美國定居者的子女,那麼公民權條款簡潔的語言中並未傳達出這一設計 ;行政命令中頻繁出現的詞語——「母親」、「父親」、「合法」、「臨時」——在該條 款中均未出現。 通過指出法院意見反覆提及黃金德父母的居所來縮小黃金德案的範圍之論調未能成功,因 為其裁決背後的推理與居所要求不符;法院詳盡地審查了公民權條款的文本和歷史,但從 未指出任何證據表明批准者認為他們在施加居所限制。 結論:上訴駁回。 其他意見書重點: 協同意見書:傑克森大法官提出 憲法定位:反階級與反從屬機制的「國家重置」 傑克森大法官明確駁斥了反對意見(如大法官湯瑪斯 Thomas 的異議)將《第十四修正案 》公民權條款視為僅針對「解放黑奴」的特定救濟措施。《重建修正案》是美國憲政史上 一次反對階級制度(anticaste)與反對從屬機制(antisubordination)的根本性重置, 而非僅僅是針對奴隸制污點的局部修補。該條款使用了「超越種族與地域的語言」,賦予 了公民權普世性的法律意義。 法理淵源:基於「屬地主義」(Jus Soli)與天然政治權利的結合 意見書回溯歷史指出,早在修正案通過前,黑人運動者在各地的「有色人種大會」中,就 已建構出公民權的法理框架。他們主張公民權應根植於普世的人性尊嚴與出生地原則,即 凡出生於這片土地上的人,基於「效忠與保護」的雙重互惠關係,皆天然享有美國公民的 法律身分,這正是最純粹的「屬地主義」(jus soli)實踐。修正案起草人之一約翰·賓 漢(John Bingham)亦強調,公民權的權利本質上就是普世性的「神聖人權」。 立法意旨:刻意採取「普世主義(Universalist Approach)」並排除群體限制 在法理解釋上,意見書特別強調了國會當初立法時的轉變。該條款的前身《1866年民權法 》在起草時,原本局限於「非裔後代」,但提案人特蘭伯爾(Lyman Trumbull)隨後將其 修改為普世性表述(「所有在美國出生且不受任何外國勢力支配的人」)。立法紀錄顯示 ,國會當時明確知悉並接受此條款將適用於吉普賽人(羅姆人)和中國移民的後代,並在 面臨排外主義與安德魯·強森總統的否決時,依然堅持通過此一不因族群、血統而異的普 世規範。 法理駁斥:反對以「居住地(Domicile)」或「特定歷史貢獻」作為限縮條件 政府方與異議意見主張,該條款僅適用於「在美國有永久居住地(domicile)」、或像當 年黑奴一樣「在美戰鬥流血、別無祖國」的群體。傑克森大法官批評這種限縮解釋完全違 背了文本的普世性。反對派法官平時在其他案件中堅持「色盲憲法」的法理,在此案中卻 出於限制移民後代公民權的目的,矛盾地採取了限縮於特定群體的種族/歷史意識解讀, 其邏輯在法理上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卡瓦諾大法官提出 協同:「總統在其核心憲法職權內享有絕對豁免權 1. 憲法結構與三權分立: 憲法第二條賦予總統特定的核心職權(如外交、軍事指揮、部分任命權等),這些權力是 排他性的。司法權或立法權若試圖透過刑事追訴來審查總統執行這些「核心憲法職權」的 行為,將嚴重侵犯三權分立原則。因此,對於核心官方行為,總統必須享有絕對豁免權。 2. 防範「寒蟬效應」以維持行政首長的果斷力: 為了確保現任及未來的總統在面對國家危機時,能夠果斷、無畏地做出決策,不能讓他們 在任職時或卸任後,隨時面臨來自政治對手或後續政府的刑事起訴威脅。若缺乏這種豁免 保護,將導致行政權陷入癱瘓或過度保守(寒蟬效應),這不符合憲法設計一個「強而有 力且有活力」的行政首長的初衷。 不同:「如何界定『非核心官方行為』或『推定豁免(Presumptive Immunity)』的審查 標準」 1. 反對過於寬泛或模糊的司法審查標準: 多數派若將豁免權的範圍切得太細(例如區分核心與非核心官方行為,並對非核心行為僅 給予「推定豁免」),會導致基層法院在實務操作上必須頻繁去「審查總統的動機」或「 官方行為的邊界」。這種模糊性會讓卸任總統仍暴露在高度的刑事起訴風險中。他主張, 應採取更清晰、更廣泛的保護線,只要形式上屬於官方職權範圍內的行為,就應受到全面 保護。 2. 起訴書中「混合行為」的處理法理: 當一項指控同時包含總統的官方行為(如與下屬官員討論政策)與可能被認定為私人的行 為時,其主張「寧可過度保護,也不可使行政權受損」,並反對多數派允許檢察官利用總 統的官方言論或行為,來作為證明其私人犯罪「意圖」或「背景背景」的證據。他認為這 等同於間接處罰官方行為,破壞了豁免權的實質防護效果。 不同意見書:托馬斯大法官提出(戈薩奇大法官加入) 1. 核心文本與歷史原意:「住所(Domicile)」才是忠誠與管轄權的關鍵 關於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權條款」中的關鍵字眼——「並受其管轄(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多數派的歷史謬誤: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多數派意見「在歷史上是不準確的」。多數派認 為只要出生於美國領土即自動受美國管轄,但托馬斯主張,這曲解了當時制憲與批准者的 原意。 住所決定論:《1866年民權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創設,是為保障在美國「擁有住所」 的人不分種族皆享有公民權。在当时的法律語境下,是「住所」而非單純的「地理存在」 塑造了個人的政治忠誠。因此,父母未在美國建立永久住所(如非法居留或臨時訪客), 其子女並不滿足條款中「受美國管轄」的憲法要件。 2. 重建修正案的本質:針對歷史不公的「補救措施」而非「政治工程」 對於第十四修正案的適用範圍,應受到嚴格的法理限縮: 聚焦被解放的黑奴:第十四修正案本質上是為了推翻《斯科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所帶來的不公,旨在確保在美國根生土長、「別無祖國」且不對其他國家 抱有政治忠誠的黑人能夠獲得應有的公民權。 反對憲法工具化:多數派將第十四修正案「改頭換面」,變成了推進現代政治目的的工具 。他指出,重建時期的國會(Reconstruction Congress)絕無可能預見、也從未支持將 這一保障黑人平等權利的條款,擴大適用於外國臨時訪客或非法移民的後代。 3. 「政治忠誠」的雙向性與實質連結 在公民權背後的政治哲學,即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忠誠(Allegiance)」關係中: 臨時訪客的附屬性:外國臨時訪客在政治與情感上仍牢牢附屬於其母國,缺乏與美國的實 質連結。 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此處出現一項實質的法理質疑:這些臨時居留者的子女在國家面臨戰 爭等危機時,「並不會被徵召為國參戰」。既然不承擔憲法上對國家的終極公民義務,多 數派在法理上就沒有理由賦予他們自動獲得憲法公民權的終極權利。 4. 司法節制與對行政/立法權的尊重 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對於最高法院「直接判定總統行政命令違憲」的激進舉措,多數派 悍然將總統限制非法移民與臨時訪客子女自動獲得公民權的行政命令裁定為「表面違憲」 ,是一種越權的司法擴權行為。憲法並未剝奪政治部門(總統與國會)依據現實國家利益 與主權原則,對不具備永久住所之外國人子女的公民權身分進行規範的裁量權。 不同意見書:阿利托大法官提出 1. 駁斥「地理存在即管轄」:錯把物理存在當成憲法法律 對於多數派將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並受其管轄」與「單純的地理存在」畫上等號,應存在 一定落差: 法理邏輯的偷換:多數派在文本解讀上犯了嚴重錯誤。一個外國人身處美國領土並遵守美 國法律(如不闖紅燈、不犯罪),這只是物理與實體法上的服從,並不等於憲法政治結構 中所要求的「受國家主權完全管轄」。 完全政治忠誠的必要性:與制憲歷史互證,主張第十四修正案的起草者當初意圖將出生公 民權僅限於那些「對美國負有完全政治忠誠」之人的子女。外國臨時訪客或非法居留者的 政治忠誠仍在母國,其子女自然不符合此憲法要件。 2. 嚴厲批判 19 世紀先例:「非司法精湛工藝的典範」 多數派極大程度地依賴了 1898 年的經典判例《美國訴黃金德案》,但在法理上: 歷史敘事錯誤:多數派講述了一個「不正確的美國歷史故事」,並批評多數派所依賴的19 世紀舊判例,「說得客氣一點,根本稱不上是細緻司法工藝的典範」。 情境不可比性:黃金德的父母在當時屬於合法且永久定居美國的居民,這與現代「生育旅 遊」或非法入境者有本質上的法理區別,多數派不應盲目套用。 3. 反對憲法賦予「生育旅遊」與臨時訪客絕對權利 阿利托將抽象的法理延伸至國家主權的現實防衛,對多數派判決所產生的憲法後果表達了 深切的憂慮: 拒絕憲法保障「生育旅遊」: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在保護「生育旅遊者」的荒謬結論提 出反對。那些僅僅為了讓孩子獲得美國國籍而短暫入境、生完孩子後便迅速離境的外國女 性(生育旅客),她們的孩子與美國毫無實質聯結,多數派的解讀等於是在用法理為這種 鑽法律漏洞的行為背書。 行政命令的局部合法性:基於此,總統的行政命令在法理上完全有權適用並拒絕給予這類 「臨時訪客」子女自動的出生公民權。 4. 區分「道德主張」與「憲法權利」:劃清司法與立法的界線 對於在美國長大的無代表外國人子女(如尋夢者),多數派和社會輿論常訴諸情感與道德 ,阿利托對此進行了冷峻的法理切割: 道德非憲法:「這群人中的某些成員確實在此生活了多年,並且對於能否留在這個他們長 大的土地上,擁有強烈的道德主張。」 司法應當節制:然而,「道德主張並不等於憲法權利」。多數派的錯誤在於將同情心轉化 為憲法教條,進而做出了一個「將嚴重影響國家未來」的錯誤判決。這類涉及重大國家人 口與邊境福祉的實體權益,應當由國會(透過立法)來權衡並解決,而非由最高法院透過 扭曲憲法文本來大包大攬。 不同意見書:戈薩奇大法官提出 1. 斷開英國普通法的「盲目移植」:美國公民權非臣民身分 多數派極大程度地依賴英國普通法中的「屬地主義」傳統來解釋第十四修正案。戈薩奇在 法理上對此提出了嚴厲的反駁: 封建「臣民」與共和「公民」的本質區別:英國普通法下的「屬地主義」帶有濃厚的封建 色彩,其核心是臣民對君主的絕對人身依附(只要生在國王的土地上就是國王的臣民)。 然而,美國是一個憲政共和國,其公民權本質上是一種基於社會契約的政治共同體成員資 格,兩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法理根基。 美國歷史的制度分流:美國早期的法律實踐早就對英國普通法進行了修正,要求父母必須 在美國建立永久居留並展現對美忠誠,其子女才能獲得出生公民權。多數派無視這段歷史 分流,屬於對普通法傳統的「盲目盲從」。 2. 解放被歷史判例「綁架」的司法:現代移民範疇不應生搬硬套 多數派認為 1898 年的《美國訴黃金德案》已經徹底解決了所有出生公民權的爭議,但是 判例事實的不可通約性:法院在適用先例時必須基於具體的事實。《黃金德案》的法理核 心是針對「在美有永久住所、合法且長期定居」的外國人後代。 歷史未曾預見的現代範疇:《黃金德案》判決做成時,現代法律意義上的「非法移民」或 高度商業化的「觀光旅遊/生育旅遊」這類現代移民法範疇在歷史上根本還不存在。因此 ,多數派將一個 19 世紀末的判例,當作封殺解決現代主權邊境問題的「萬靈丹」,在憲 法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3. 「並受其管轄」的實質文本主義解讀 在修正案字面含義的界定上,「受其管轄」在修正案通過的 1868 年,指的應是一種「完 全且排他的政治管轄」。短期逗留的觀光客或違反法律入境的非法居留者,他們在法律上 雖然受到美國刑法、交通法等日常法規的約束,但他們與美國政府之間並不存在「雙向締 結的政治主權管轄關係」。多數派混淆了「日常法律管轄」與「憲法政治管轄」的法理界 線。 4. 主權國家的自我界定權與行政命令的局部合法性 在國家主權與權力分立的法理層面上,戈薩奇為政治部門的裁量權進行了辯護: 主權的核心要素:一個主權國家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就是「界定誰能成為其政治共同體的 一員」。 行政權的合法邊界:對於那些與美國缺乏實質、長期且合法聯結的「臨時訪客」之子女, 憲法並未剝奪政治部門對其公民權進行規範的權力。因此,總統發布的行政命令旨在限制 這類群體的自動公民權,在法理上具有正當的憲法基礎,最高法院不應以司法手段抹殺政 治部門應對現代主權危機的空間。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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