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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川普吞败 最高院挺出生公民权 新闻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9598930 联合报 国际中心/综合报导 美国最高法院六月卅日判决,以六比三票数支持出生公民权,撤销川普总统限制美国出生 公民权命令。 首席大法官罗伯兹在判决书指出,根据美国宪法,在美国境内出生、其父母即使是非法居 留或仅属暂时居留的人,其子女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公民身分。 在判决书中,罗伯兹援引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该修正案是在美国南北战争 结束後通过,目的是解决获得自由、且出生於美国的前黑奴是否具有美国公民身分问题。 罗伯兹在判决书中写道:「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公民身分意味着拥有各项权利,也就 是能够自由参与我们政治共同体的权利。第十四修正案的制定者,将这项承诺扩展到『这 片土地上每一位自由人』。今天,我们仍然信守这项承诺。」 下级法院先前已判决,川普这项命令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一项明文保障出生 公民权的联邦法律。此案原告是公民身分因这项指令受威胁的父母及子女团体,采集体诉 讼方式提出。 川普在去年一月廿日重返执政首日签署命令,要求美国各机关不承认在美国出生、双亲均 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俗称「绿卡」持有者)的子女为美国公民,作为他第二任内 一系列打击移民措施的一部分。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长久以来被解读为保障在美国出生婴儿享有公民权身分。 不过,川普政府主张,此一条文并不赋予非法移民或合法但仅短期停留者(如留学生或工 作签证持有者)所生子女美国公民身分。 川普这项法律观点,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者或法律专家之间都几乎没有获得支持。 川普政府声称,出生公民权为非法移民提供诱因,引发所谓「生育旅游」,即外国人专程 赴美产子,让子女取得美国公民权。 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权条款规定,「凡在美国境内出生或归化,且受其管辖之人,皆为美国 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这个修正案在一八六一年到一八六五年美国内战结束废除奴隶制度後,於一八六八年通过 。 川普政府主张,「受其管辖之人」这一句,意味仅在美国出生不足以取得公民身分。政府 表示,公民身分只授予「主要效忠」於美国的人的子女,包括公民与永久居民。所谓效忠 ,仅适用於「合法定居」,亦即政府律师所指「在国内合法、永久居留并有意长期定居」 。 这项挫败势必令川普感到失望,迫使他寻找其他方法来限制无证移民进入美国。 美国会立法效率低落 大法官角色日益突出 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政治影响力持续扩大,成为左右美国政治的重要力量。由於国会长期 陷入党派对立、立法效率低落,掌控参众两院的共和党不愿违逆美国总统川普,许多涉及 行政权、移民、选举制度及社会价值的重大争议,最终都交由九位大法官决定。 川普重返白宫後,最高法院成为政治风暴核心。川普不断透过行政命令和法律诉讼挑战总 统权力界线,即使部分案件败诉,也往往藉司法攻防强化政治诉求。近年法院审理的案件 涵盖跨性别者权利、公民身分、移民政策、选举制度及行政权限等议题,对美国政治与社 会产生深远影响。 CNN指出,最高法院如今不仅裁定权力归属,更逐渐重新界定美国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分 配。保守派大法官普遍支持较强势的行政权,使部分判决被视为有利川普扩张总统职权, 包括去年判决卸任总统对任内公务行为享有广泛刑事豁免,以及廿九日推翻一九三五年重 要判例,让总统有权撤换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独立机构成员,行政权进一步扩张。 批评者担心,这将削弱独立机构维持政治中立的制度设计,使总统更容易安插政治盟友, 影响监管机构运作。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角色日益突出,也反映国会立法功能失灵。移民改革、选举制度等重 大法案多年无法推动,让许多原可透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最终演变为司法案件。例如有关 移民「临时保护身分」争议,若国会制定完善法律,原本无须由最高法院裁决。 最高法院并非一面倒支持川普。今年最高法院曾封杀川普的对等关税,也驳回共和党挑战 密西西比州邮寄选票制度,显示最高法院仍在部分案件限制行政权。 CNN指出,只要国会无法发挥立法与监督制衡功能,美国重大政治争议仍将持续涌向最 高法院,让这个司法机关继续决定美国权力平衡与政治走向。 ─────────────────────────────────────── 美最高法院挺出生公民权 民团:为移民家庭带来希望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7010009.aspx 中央社 记者侯姿莹 华盛顿专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iBTaxSXf8o
美国最高法院今天裁定维护「出生公民权」的原则,否决美国总统川普限缩出生公民权的 行政命令。消息一出,在法院外头等候结果的民权团体直呼十分兴奋并表示,这为移民家 庭带来希望,也为孩子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真的太棒了」。 美国最高法院今天发布的裁决摘要指出,在美国境内出生、父母为非法居留或暂时居留者 的子女,属於美国「管辖范围」,并依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自出生起即为美国 公民。 逾百年来,只要在美国出生,无论生父母是否具美国国籍,或持有绿卡、短期签证,或非 法入境、逾期居留,都可依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1款「所有在美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 者,均为美国及居住州的公民」,享有公民身分。 这项修正案於1868年在美国内战结束废除奴隶制度後通过。不过,川普(Donald Trump) 去年重返白宫後即签署一项行政命令,要求各政府单位不得向非法居留美国和持短期签证 者产下的子女核发承认公民身分的文件:这项命令遭下级法院裁定,违反第14修正案。 美国最高法院去年底同意裁定川普限缩美国出生公民权指令的合法性,今年4月听取口头 辩论後,於今天做出裁决。 在法院外头等候消息的民权团体「拉丁裔美国公民团结联盟」(League of United Latin American Citizens, LULAC)听闻结果後雀跃不已。 LULAC研究及政策协调员Lu接受中央社记者访问表示,出生公民权这项议题不仅和拉美裔 有关,也关系到亚裔、东南亚裔美国人,「关乎每一个想要来到这个国家并成为美国人的 人,以及在这里出生的人」。 她说,这项裁决的重要性在於「只要你在这里出生,你就是美国人」,今天第14修正案得 到了维护、宪法也得到了维护,这令人感到兴奋。 Lu认为,这为移民家庭、孩子及混合移民身分的家庭带来更多希望,「如果你在这里出生 ,你就属於这里,你就是美国人,可以去追逐那个美国梦」。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为孩 子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 本身即是出生公民权受惠者的LULAC政策研究员瓦兰卡(Natalya Sonya Huallanca)受访 表示,身为一名怀抱梦想来到美国的秘鲁移民之女,她「无法想像如果没有出生公民权, 情况会是如何」。 现年20岁的瓦兰卡说,这项裁决结果能让更多孩子生活在美国梦之中,在美国拥有更好的 未来,「真的太棒了」。 然而,川普在自家社群媒体平台「真实社群」(Truth Social)发文写道,最高法院维护 了出生公民权,「对我们国家来说太糟糕了」,但在总统支持下,「我们可以轻易透过国 会立法来补救」。国会应该今天就开始着手终结「昂贵又不公平的」出生公民权。 川普先前称,美国的出生公民权制度当初并非为了「让中国富豪的小孩」变成美国公民, 而是为了奴隶後代设立。这项制度遭到滥用,若任由现况发展,「将对美国经济造成灾难 性打击」。(编辑:洪啓原) ─────────────────────────────────────── 美最高法院保住「美国宝宝」!川普酸习近平赢了 美司法部火速出招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599220 联合报 编译卢思纶/即时报导 美国最高法院6月30日判决,以6比3票数支持出生公民权,撤销美国总统川普限制美国出 生公民权命令。曾批评外籍人士赴美生产现象的川普随即发文开酸,祝贺中国大陆国家主 席习近平「取得重大胜利」。这项裁决出炉後,美国司法部指示联邦检察官,优先调查「 生育旅游」。 川普在自家真实社群写道:「我要恭喜习主席,以及伟大的中国,在出生公民权上取得重 大胜利!」川普先前曾批评外籍人士赴美生产「美国宝宝」的现象。 川普去年重返白宫首日便签署行政命令,要求美国各机关不承认在美出生、双亲均非美国 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者的公民身分。该命令从未生效,下级法院先前已认定其违反宪法第 十四修正案,以及明文保障出生公民权的联邦法律。 华尔街日报报导,在最高法院判决中,首席大法官罗伯兹在判决书指出,根据美国宪法, 在美国境内出生者,即使父母是非法居留或仅属暂时居留,子女出生时仍具有美国公民身 分。他并援引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强调这项保障深植於美国历史。 路透报导,司法部高层官员麦唐纳(Colin McDonald)在内部备忘录表示,若有人以「不 实理由」入境美国,只是为了在当地生产、替孩子取得公民身分,可能会被依签证诈欺、 洗钱、身分窃盗及电信诈欺等罪名起诉。 备忘录强调:「司法部将积极扞卫美国公民身分的神圣性,调查并起诉以诈欺方式利用我 们移民制度的人。」 司法部先前为川普命令辩护时主张,出生公民权会助长「生育旅游」,让与美国缺乏长期 连结的怀孕外国人赴美生产,藉此替子女取得公民身分。保守派大法官汤玛斯(Clarence Thomas)6月30日也在异议意见中提及此事。 这是最高法院今年第3度阻挡川普的招牌政策。2月最高法院推翻对等关税;6月29日最高 法院又阻止他开除联准会理事库克。 ─────────────────────────────────────── 最高院裁决後 黄金德後裔如释重负:在这里出生,就属於这里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600259 世界日报 记者颜伶如/综合报导 纽约时报报导,1898年重大判例「美国诉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主角黄金德的直系後裔黄珊卓(Sandra Wong,音译)30日受访时说,对於最高法院裁 决结果感到欣喜万分,也觉得如释重负。她说:「你在这里出生,就属於这里。我们拥有 这项权力已经150年了。」 黄金德1870年出生於旧金山唐人街。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後,黄金德随家人返回中国 ,後来受到高薪前景吸引而想要返回美国,1895年遭到拒绝入境。年仅24岁的黄金德对美 国政府提告时,是留着长辫子的唐人街厨师。 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1898年在「美国诉黄金德案」裁定旧金山出生的华裔移民 之子黄金德是美国公民,成为具有指标意义的出生公民权重大判例。 黄珊卓说,曾祖父黄金德从来没想过要成为一个象徵,「可是他为了追求正义挺身而出, 结果改变了历史」。 黄珊卓的弟弟黄诺曼(Norman Wong,音译)则说,黄金德遗留精神以及最高法院30日裁 决,可以让人得到一个意义更深远的教训。他说:「所有美国人都必须为自己的权利挺身 而出。」 黄诺曼说:「如果这项作法没有公然违背宪法,今天的最高法院就会做出不同的裁决。很 遗憾,我们有一位领导人希望把美国塑造成符合他个人形象的国家,但那并不是我们应该 成为的样子,应该是他去遵循我们人民所信奉的价值。」 提到此案是由台湾移民後代王德棻辩护时,黄诺曼表示:「某种程度上,这个结果其实让 人觉得蛮欣慰的,尤其对华裔美国人而言,因为他们一直站在这波反亚裔仇恨浪潮的最前 线。」 今年4月在最高法院言词辩论庭为出生公民权辩护的美国民权联盟(ACLU)律师王德棻( Cecillia Wang),对判决表示欣慰。她在声明写道:「总统不能透过行政命令更改宪法 ,宪法对属地出生公民权的保障屹立不摇。」她说,美国的基本承诺再次获得确认,「在 这里出生,就是公民」。 但是保守派智库「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会长罗凯文(Kevin Roberts) 在社群媒体X发文表示,最高法院裁决是「对公众的严重背叛」。他表示:「如今已到了 时候应该透过宪法修正案来纠正这种不公平。」 哈佛法学院毕业的共和党籍佛罗里达州州长德桑提斯(Ron DeSantis)发表声明说,最高 法院裁决表明公民权要赋予生育旅游者与非法居留者所生儿女,不管怎麽看都是「一大挫 败」,必须透过宪法修正案或未来的法院来推翻。 附按:川普 诉 芭芭拉 案(No. 25-365) 判决摘要: 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如果其父母在美国境内是非法或暂时居留,则这些孩子属於美国「管 辖范围内」,并且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他们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 (a) 公民权条款必须结合其历史背景来理解,从英国普通法到对本院在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中判决的广泛谴责。 (1) 根据英国普通法,在「君主领地」内出生的孩子,因其出生时受到君主的保护,而对 君主负有天然的「忠诚」义务,无论他们在该地的居留多麽「短暂和不确定」。这样的孩 子因此是「天生的臣民」。同样的规则也适用於父母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孩子。该规则的例 外情况非常狭隘:君主无法控制的土地上出生的孩子,在君主暂时失去控制的地区出生的 孩子,以及外国使节的孩子(根据治外法权的推定)。 这种被称为属地主义(jus soli)的普通法公民身份规则,在美国独立後跨越大西洋,并 在「每一个州」盛行。这项规则甚至被应用於准主权的印第安部落这一新情况,这些部落 拥有自己的「领地」,因此在这些领地下出生的印第安人不是「公民」,而是「外国和主 权部落」的成员。在一个移民国家,出生地主义的广泛适用范围尤为重要,确保了外国人 的子女——包括那些「暂时停留」者的子女——仅凭出生地即成为美国公民。 (2) 在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中,本院背离了普通法,采纳了血统而非土地决定公 民身份的观点;它裁定奴隶後裔不能成为公民。该判决令人震惊,废奴主义者发誓要推翻 法院的裁决。 (3) 在内战期间,司法部长爱德华·贝茨发表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意见,援引了包 括 Calvin's Case 和肯特评注在内的主要权威,拒绝了「公民身份是世袭的」这一前提 ,并宣称「在该国出生的每一个人,在出生时即为初步认定的公民,……不涉及任何种族 或肤色。」例外情况「很少」——「由外国使节子女等组成的小而公认的自然出生类别」 。 战後,国会试图将贝茨的意见转化为法律,颁布了《1866年民权法案》,该法案规定「所 有在美国出生且不受任何外国权力管辖的人,不包括未纳税的印第安人」均为公民。该法 案被假定为援引普通法规则。第 8-9 页。 (b) 《民权法案》开启的事业,将由第十四修正案及其对 Dred Scott 案的否定来完成。 (1) 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反映了普通法关於公民身份的标准,从领土开始(孩子必 须「在美国……出生」)到主权权力结束(孩子必须受美国「管辖」)。在美国土地上出 生并受美国法律管辖的孩子被定为美国公民。甚至该条款的措辞也源自普通法,与描述普 通法规则的案例和论着相呼应。其主要起草者解释说,其语言「只是对……现行国法的宣 告」。 (2) 公民权条款的关键短语——「受其管辖」——指的是美国管辖其领土内居民的权力。 该权力的范围主要由 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en 案确定,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 案中解释说,「管辖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完整和完全的权力」,「不受该 国自身未施加的任何限制」。管辖权的狭隘例外产生於行使管辖权会「损害」「外国主权 」的「尊严」——最常见的是「外国使节」的情况。但是,为了「商业或兴致」而前往美 国的私人个体则「受该国管辖」。因此,在美国出生且父母在美国境内非法或暂时居留的 孩子,属於该国的管辖范围。 (c) 本院在 合众国 诉 黄金德 案中的先例确认了这一原则。 (1) 在第十四修正案批准後的近二十年里,行政部门将公民权条款视为「只是对普通法的 确认」,只有「外国使节子女」和「拥有治外法权权利的人」等有限例外。但是,重建时 代的结束带来了不确定性。大约在那时,国务院开始拒绝给予那些具有「双重或可疑忠诚 」者公民身份,一些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基於国际法的公民权条款理论,该理论侧重於父 母的地位,而非孩子的地位。这些作者承认普通法持不同观点,但坚持认为出生地主义并 未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2) 在黄金德案中,本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是对普通法中「出生公民权这一基本规则」的 「宣告」,只排除那些被认为「不受该国管辖」的人——「大使的子女」和印第安部落国 家中出生的人。所有其他人,无论是出生於永久居民还是临时访客的家庭,在出生时均为 公民。法院写道,「受其管辖」这些词「必须被推定为……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 Schooner Exchange 案中使用的含义「相同」。根据该理解,为「商业或娱乐」而前往美 国的外国人并未获得「该国管辖权的豁免」。相反,只要他们停留在这里,就受该管辖权 管辖——他们在美国出生的任何子女都是第十四修正案下的美国公民。 (d) 将出生公民权限制於在美国定居者的论点是失败的。这些论点在对「忠诚」的定义上 犯了错误,认为自然忠诚不再足以赋予公民身份,需要基於居所的更大程度的忠诚。对於 这种戏剧性的修正主义观点,几乎没有证据;从1776年到1868年的资料将「出生忠诚」定 义为与英国人相同——「在某个特定主权的领土内和保护下出生的人所负有的『联系或义 务』」。 居所和国家公民身份是不同的概念;一个人在新国家建立居所并不会自动成为该国公民, 也不会自动丧失其先前的公民身份。 关於《1866年民权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国会辩论确认了普通法规则。支持普通法规则 的陈述远比含糊提及「临时居留者」的陈述更频繁和明确。对於一个旨在将公民身份问题 「一劳永逸地」解决的国会来说,基於居所的条件会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然而,「do- micile(居所)」一词在《民权法》相关条款的讨论中只出现过两次,在公民权条款的辩 论中只出现过一次。第十四修正案批准之後的资料,并不能对批准之时(及之後)对公民 权条款的理解产生质疑。无论如何,事後历史不能凌驾於文本之上。如果国会打算将美国 公民身份仅限於在美国定居者的子女,那麽公民权条款简洁的语言中并未传达出这一设计 ;行政命令中频繁出现的词语——「母亲」、「父亲」、「合法」、「临时」——在该条 款中均未出现。 通过指出法院意见反覆提及黄金德父母的居所来缩小黄金德案的范围之论调未能成功,因 为其裁决背後的推理与居所要求不符;法院详尽地审查了公民权条款的文本和历史,但从 未指出任何证据表明批准者认为他们在施加居所限制。 结论:上诉驳回。 其他意见书重点: 协同意见书:杰克森大法官提出 宪法定位:反阶级与反从属机制的「国家重置」 杰克森大法官明确驳斥了反对意见(如大法官汤玛斯 Thomas 的异议)将《第十四修正案 》公民权条款视为仅针对「解放黑奴」的特定救济措施。《重建修正案》是美国宪政史上 一次反对阶级制度(anticaste)与反对从属机制(antisubordination)的根本性重置, 而非仅仅是针对奴隶制污点的局部修补。该条款使用了「超越种族与地域的语言」,赋予 了公民权普世性的法律意义。 法理渊源:基於「属地主义」(Jus Soli)与天然政治权利的结合 意见书回溯历史指出,早在修正案通过前,黑人运动者在各地的「有色人种大会」中,就 已建构出公民权的法理框架。他们主张公民权应根植於普世的人性尊严与出生地原则,即 凡出生於这片土地上的人,基於「效忠与保护」的双重互惠关系,皆天然享有美国公民的 法律身分,这正是最纯粹的「属地主义」(jus soli)实践。修正案起草人之一约翰·宾 汉(John Bingham)亦强调,公民权的权利本质上就是普世性的「神圣人权」。 立法意旨:刻意采取「普世主义(Universalist Approach)」并排除群体限制 在法理解释上,意见书特别强调了国会当初立法时的转变。该条款的前身《1866年民权法 》在起草时,原本局限於「非裔後代」,但提案人特兰伯尔(Lyman Trumbull)随後将其 修改为普世性表述(「所有在美国出生且不受任何外国势力支配的人」)。立法纪录显示 ,国会当时明确知悉并接受此条款将适用於吉普赛人(罗姆人)和中国移民的後代,并在 面临排外主义与安德鲁·强森总统的否决时,依然坚持通过此一不因族群、血统而异的普 世规范。 法理驳斥:反对以「居住地(Domicile)」或「特定历史贡献」作为限缩条件 政府方与异议意见主张,该条款仅适用於「在美国有永久居住地(domicile)」、或像当 年黑奴一样「在美战斗流血、别无祖国」的群体。杰克森大法官批评这种限缩解释完全违 背了文本的普世性。反对派法官平时在其他案件中坚持「色盲宪法」的法理,在此案中却 出於限制移民後代公民权的目的,矛盾地采取了限缩於特定群体的种族/历史意识解读, 其逻辑在法理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卡瓦诺大法官提出 协同:「总统在其核心宪法职权内享有绝对豁免权 1. 宪法结构与三权分立: 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特定的核心职权(如外交、军事指挥、部分任命权等),这些权力是 排他性的。司法权或立法权若试图透过刑事追诉来审查总统执行这些「核心宪法职权」的 行为,将严重侵犯三权分立原则。因此,对於核心官方行为,总统必须享有绝对豁免权。 2. 防范「寒蝉效应」以维持行政首长的果断力: 为了确保现任及未来的总统在面对国家危机时,能够果断、无畏地做出决策,不能让他们 在任职时或卸任後,随时面临来自政治对手或後续政府的刑事起诉威胁。若缺乏这种豁免 保护,将导致行政权陷入瘫痪或过度保守(寒蝉效应),这不符合宪法设计一个「强而有 力且有活力」的行政首长的初衷。 不同:「如何界定『非核心官方行为』或『推定豁免(Presumptive Immunity)』的审查 标准」 1. 反对过於宽泛或模糊的司法审查标准: 多数派若将豁免权的范围切得太细(例如区分核心与非核心官方行为,并对非核心行为仅 给予「推定豁免」),会导致基层法院在实务操作上必须频繁去「审查总统的动机」或「 官方行为的边界」。这种模糊性会让卸任总统仍暴露在高度的刑事起诉风险中。他主张, 应采取更清晰、更广泛的保护线,只要形式上属於官方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就应受到全面 保护。 2. 起诉书中「混合行为」的处理法理: 当一项指控同时包含总统的官方行为(如与下属官员讨论政策)与可能被认定为私人的行 为时,其主张「宁可过度保护,也不可使行政权受损」,并反对多数派允许检察官利用总 统的官方言论或行为,来作为证明其私人犯罪「意图」或「背景背景」的证据。他认为这 等同於间接处罚官方行为,破坏了豁免权的实质防护效果。 不同意见书:托马斯大法官提出(戈萨奇大法官加入) 1. 核心文本与历史原意:「住所(Domicile)」才是忠诚与管辖权的关键 关於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权条款」中的关键字眼——「并受其管辖(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多数派的历史谬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多数派意见「在历史上是不准确的」。多数派认 为只要出生於美国领土即自动受美国管辖,但托马斯主张,这曲解了当时制宪与批准者的 原意。 住所决定论:《1866年民权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创设,是为保障在美国「拥有住所」 的人不分种族皆享有公民权。在当时的法律语境下,是「住所」而非单纯的「地理存在」 塑造了个人的政治忠诚。因此,父母未在美国建立永久住所(如非法居留或临时访客), 其子女并不满足条款中「受美国管辖」的宪法要件。 2. 重建修正案的本质:针对历史不公的「补救措施」而非「政治工程」 对於第十四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法理限缩: 聚焦被解放的黑奴:第十四修正案本质上是为了推翻《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所带来的不公,旨在确保在美国根生土长、「别无祖国」且不对其他国家 抱有政治忠诚的黑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公民权。 反对宪法工具化:多数派将第十四修正案「改头换面」,变成了推进现代政治目的的工具 。他指出,重建时期的国会(Reconstruction Congress)绝无可能预见、也从未支持将 这一保障黑人平等权利的条款,扩大适用於外国临时访客或非法移民的後代。 3. 「政治忠诚」的双向性与实质连结 在公民权背後的政治哲学,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忠诚(Allegiance)」关系中: 临时访客的附属性:外国临时访客在政治与情感上仍牢牢附属於其母国,缺乏与美国的实 质连结。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此处出现一项实质的法理质疑:这些临时居留者的子女在国家面临战 争等危机时,「并不会被徵召为国参战」。既然不承担宪法上对国家的终极公民义务,多 数派在法理上就没有理由赋予他们自动获得宪法公民权的终极权利。 4. 司法节制与对行政/立法权的尊重 在权力分立的框架下,对於最高法院「直接判定总统行政命令违宪」的激进举措,多数派 悍然将总统限制非法移民与临时访客子女自动获得公民权的行政命令裁定为「表面违宪」 ,是一种越权的司法扩权行为。宪法并未剥夺政治部门(总统与国会)依据现实国家利益 与主权原则,对不具备永久住所之外国人子女的公民权身分进行规范的裁量权。 不同意见书:阿利托大法官提出 1. 驳斥「地理存在即管辖」:错把物理存在当成宪法法律 对於多数派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并受其管辖」与「单纯的地理存在」画上等号,应存在 一定落差: 法理逻辑的偷换:多数派在文本解读上犯了严重错误。一个外国人身处美国领土并遵守美 国法律(如不闯红灯、不犯罪),这只是物理与实体法上的服从,并不等於宪法政治结构 中所要求的「受国家主权完全管辖」。 完全政治忠诚的必要性:与制宪历史互证,主张第十四修正案的起草者当初意图将出生公 民权仅限於那些「对美国负有完全政治忠诚」之人的子女。外国临时访客或非法居留者的 政治忠诚仍在母国,其子女自然不符合此宪法要件。 2. 严厉批判 19 世纪先例:「非司法精湛工艺的典范」 多数派极大程度地依赖了 1898 年的经典判例《美国诉黄金德案》,但在法理上: 历史叙事错误:多数派讲述了一个「不正确的美国历史故事」,并批评多数派所依赖的19 世纪旧判例,「说得客气一点,根本称不上是细致司法工艺的典范」。 情境不可比性:黄金德的父母在当时属於合法且永久定居美国的居民,这与现代「生育旅 游」或非法入境者有本质上的法理区别,多数派不应盲目套用。 3. 反对宪法赋予「生育旅游」与临时访客绝对权利 阿利托将抽象的法理延伸至国家主权的现实防卫,对多数派判决所产生的宪法後果表达了 深切的忧虑: 拒绝宪法保障「生育旅游」: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在保护「生育旅游者」的荒谬结论提 出反对。那些仅仅为了让孩子获得美国国籍而短暂入境、生完孩子後便迅速离境的外国女 性(生育旅客),她们的孩子与美国毫无实质联结,多数派的解读等於是在用法理为这种 钻法律漏洞的行为背书。 行政命令的局部合法性:基於此,总统的行政命令在法理上完全有权适用并拒绝给予这类 「临时访客」子女自动的出生公民权。 4. 区分「道德主张」与「宪法权利」:划清司法与立法的界线 对於在美国长大的无代表外国人子女(如寻梦者),多数派和社会舆论常诉诸情感与道德 ,阿利托对此进行了冷峻的法理切割: 道德非宪法:「这群人中的某些成员确实在此生活了多年,并且对於能否留在这个他们长 大的土地上,拥有强烈的道德主张。」 司法应当节制:然而,「道德主张并不等於宪法权利」。多数派的错误在於将同情心转化 为宪法教条,进而做出了一个「将严重影响国家未来」的错误判决。这类涉及重大国家人 口与边境福祉的实体权益,应当由国会(透过立法)来权衡并解决,而非由最高法院透过 扭曲宪法文本来大包大揽。 不同意见书:戈萨奇大法官提出 1. 断开英国普通法的「盲目移植」:美国公民权非臣民身分 多数派极大程度地依赖英国普通法中的「属地主义」传统来解释第十四修正案。戈萨奇在 法理上对此提出了严厉的反驳: 封建「臣民」与共和「公民」的本质区别:英国普通法下的「属地主义」带有浓厚的封建 色彩,其核心是臣民对君主的绝对人身依附(只要生在国王的土地上就是国王的臣民)。 然而,美国是一个宪政共和国,其公民权本质上是一种基於社会契约的政治共同体成员资 格,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法理根基。 美国历史的制度分流:美国早期的法律实践早就对英国普通法进行了修正,要求父母必须 在美国建立永久居留并展现对美忠诚,其子女才能获得出生公民权。多数派无视这段历史 分流,属於对普通法传统的「盲目盲从」。 2. 解放被历史判例「绑架」的司法:现代移民范畴不应生搬硬套 多数派认为 1898 年的《美国诉黄金德案》已经彻底解决了所有出生公民权的争议,但是 判例事实的不可通约性:法院在适用先例时必须基於具体的事实。《黄金德案》的法理核 心是针对「在美有永久住所、合法且长期定居」的外国人後代。 历史未曾预见的现代范畴:《黄金德案》判决做成时,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非法移民」或 高度商业化的「观光旅游/生育旅游」这类现代移民法范畴在历史上根本还不存在。因此 ,多数派将一个 19 世纪末的判例,当作封杀解决现代主权边境问题的「万灵丹」,在宪 法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3. 「并受其管辖」的实质文本主义解读 在修正案字面含义的界定上,「受其管辖」在修正案通过的 1868 年,指的应是一种「完 全且排他的政治管辖」。短期逗留的观光客或违反法律入境的非法居留者,他们在法律上 虽然受到美国刑法、交通法等日常法规的约束,但他们与美国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双向缔 结的政治主权管辖关系」。多数派混淆了「日常法律管辖」与「宪法政治管辖」的法理界 线。 4. 主权国家的自我界定权与行政命令的局部合法性 在国家主权与权力分立的法理层面上,戈萨奇为政治部门的裁量权进行了辩护: 主权的核心要素:一个主权国家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就是「界定谁能成为其政治共同体的 一员」。 行政权的合法边界:对於那些与美国缺乏实质、长期且合法联结的「临时访客」之子女, 宪法并未剥夺政治部门对其公民权进行规范的权力。因此,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旨在限制 这类群体的自动公民权,在法理上具有正当的宪法基础,最高法院不应以司法手段抹杀政 治部门应对现代主权危机的空间。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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