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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強化太空防衛力 日本空自更名「航空宇宙自衛隊」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760366 自由時報 駐日特派員林翠儀/東京廿六日報導 日本國會廿六日通過「防衛省設置法」等修正案,確定將現有的空中(航空)自衛隊改編 為「航空宇宙自衛隊」,而防衛副大臣也將增至兩人。這是自一九五四年自衛隊成立以來 ,首次更改陸、海、空三個自衛隊軍種名稱,反映日本正式將太空視為與陸、海、空並列 的重要作戰領域。 防衛相小泉進次郎在內閣會議後的記者會上表示,此次改編是強化防衛力不可或缺的一環 。 綜合日媒報導,這次修正的相關法案包括「國家行政組織法」、「防衛省職員給與法」及 「自衛隊法」。其中最受矚目的即是空自的更名改編,「航空宇宙自衛隊」將於今年度內 成立,並新設由空自將領擔任指揮官的太空領域專門部隊「宇宙作戰集團」。另為強化西 南地區防衛體制,將以沖繩縣那霸駐屯地為據點的陸上自衛隊第十五旅團升格為師團。 雖然空自早在二〇二〇年便成立「宇宙作戰隊」,負責太空狀況監視(SSA)、衛星監控 等任務,但一直只是空自轄下的一個單位。此次直接更名為「航空宇宙自衛隊」,代表日 本已將太空作戰提升至軍種層級,與美國二〇一九年成立太空軍的方向一致。 新設的「宇宙作戰集團」未來除了持續執行太空監視外,還將負責衛星發射、太空態勢感 知、衛星運用及支援聯合作戰等任務,逐步建立日本自己的太空作戰能力。 防衛副大臣將增為兩人 此外,防衛副大臣從現有一人增為兩人,最快將於今年夏天增員,目的在於因應有事及大 規模災害發生時危機管理需求,減輕業務負擔。同時,也意在擴大與盟國、理念相近國家 之間政務層級的防衛交流。 作為改善自衛官待遇、因應自衛隊長期人員不足的措施之一,政府也將提高退役後支付的 「年輕定年退職者給付金」水準。 附按:《防衛省設置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具體說法 https://tinyurl.com/mr23pjyr (防衛省設置法之部分修正) 第一條 《防衛省設置法》(昭和二十九年法律第百六十四號)之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號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六條中,將「十四萬九千四百三人」修正為「十四萬九千一百一十一人」;將「四萬五 千四百六十二人、航空自衛隊」修正為「四萬五千四百七十一人、航空宇宙自衛隊」;將 「航空自衛官」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官」;將「四萬七千一百三十一人」修正為「四萬 七千一百八十三人」;將「二千四百二十三人」修正為「二千六百二十六人」;將「三百 四十三人」修正為「三百四十六人」;將「千九百三十六人」修正為「千九百六十一人」 。 第十二條中,將「航空幕僚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長」。 第十九條第一項中,將「航空幕僚監部」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將「航空幕僚長 」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長」;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中,將「航空幕僚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長」。 第二十條第一項中,將「航空幕僚監部」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將「航空自衛隊 」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中,將「航空幕僚監部之首長為航空幕僚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 部之首長為航空宇宙幕僚長」;同條第二項中,將「航空幕僚長須為航空自衛官」修正為 「航空宇宙幕僚長須為航空宇宙自衛官」。 第二十二條中,將「於航空自衛隊」修正為「於航空宇宙自衛隊」;同條第六款中,將「 航空幕僚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長」;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 第二十三條中,將「航空幕僚監部負責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負責航空 宇宙自衛隊」。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將「航空幕僚監部」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將「航空幕僚 副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副長」;將「航空自衛官」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官」;同 條第二項中,將「航空幕僚副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副長」。 (自衛隊法之部分修正) 第二條 《自衛隊法》(昭和二十九年法律第百六十五號)之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目次(目錄)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二條第一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同條第四項中,將「航 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將「航空幕僚監部」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 」;將「航空幕僚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長」。 第三條第三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將「於空中」修正為「 於空中及宇宙(太空)」。 第八條但書中,將「航空自衛隊之部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之部隊」;同條第一款 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同條第四款中,將「航空幕僚監部」 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將「航空 幕僚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長」。 第九條第一項中,將「航空幕僚長」修正為「航 空宇宙幕僚長」;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九條之二中,將「航空幕僚長」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長」。 第三章第三節之節名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二十條第一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於「航空總隊」下方 加上「、宇宙作戰集團」;將「航空教育集團、航空開發實驗集團」修正為「航空宇宙教 育集團」;刪除同條第七項;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同條第五項中,將「航空教育集團, 由航空教育集團司令部」修正為「航空宇宙教育集團,由航空宇宙教育集團司令部」;將 該項改為同條第六項;同條第四項改為第五項;於第三項之後加上以下一項:「4宇宙作 戰集團,由宇宙作戰集團司令部、宇宙作戰團及其他直轄部隊組成。」 刪除第二十條之五。 第二十條之四之標題修正為「(航空宇宙教育集團司令官)」;同條中,將「航空教育集 團的」修正為「航空宇宙教育集團的」;將「航空教育集團司令官」修正為「航空宇宙教 育集團司令官」;將該條移為第二十條之五;將第二十條之三移為第二十條之四;於第二 十條之二後加上以下一條: 「(宇宙作戰集團司令官)  第二十條之三  宇宙作戰集團之首長,為宇宙作戰集團司令官。  宇宙作戰集團司令官受防衛大臣之指揮監督,統括宇宙作戰集團之隊務。」 第二十條之七第二項中,將「於航空教育集團」修正為「於航空宇宙教育集團」;將「航 空教育集團司令官」修正為「航空宇宙教育集團司令官」。 第二十條之八中,於「航空總隊」下方加上「、宇宙作戰集團」;將「航空教育集團、航 空開發實驗集團」修正為「航空宇宙教育集團」。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中,於「航空總隊、」下方加上「宇宙作戰集團、」;將「航空教育集 團、航空開發實驗集團」修正為「航空宇宙教育集團」;於「航空總隊司令部、」下方加 上「宇宙作戰集團司令部、」;將「航空教育集團司令部、航空開發實驗集團司令部」修 正為「航空宇宙教育集團司令部」。 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 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同條第二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於「航空總隊」下方加上「、宇宙作戰集團」;將「、航空教育集團及航空開發實驗集團 」修正為「及航空宇宙教育集團」。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同條第五項中,將「、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為「及前二項」;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 「航空宇宙自衛隊」。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同條第八項中,將 「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將「航空教育集團司令官」修正為「航空宇 宙教育集團司令官」。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 隊」。 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中,將「航空幕僚監部」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將 「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將「關於……之人員」修正為「關於……或 符合下列(子)或(寅)所述之曾為隊員之人員」。 第六十五條之十之標題修正為「(就業之輔導)」;同條第一項中,於「防衛大臣應」下 方加上「依防衛省令之規定」;於「輔導」下方加上「及針對符合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二項 第一款(子)或(寅)所述曾為隊員者,於離職後至其年齡達到六十五歲為止期間之就業 輔導」。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中,刪除「各款」字樣;同項第一款中,將「航空幕僚監部 」修正為「航空宇宙幕僚監部」。 別表第一中: 原:第十五旅團 | 第十五旅團司令部 新:第十五師團 | 第十五師團司令部 別表第三中: 原: 航空支援集團 | 航空支援集團司令部 | 東京都 航空教育集團 | 航空教育集團司令部 | 濱松市 航空開發實驗集團 | 航空開發實驗集團司令部 | 東京都 新: 宇宙作戰集團 | 宇宙作戰集團司令部 | 東京都 航空支援集團 | 航空支援集團司令部 | 東京都 航空宇宙教育集團 | 航空宇宙教育集團司令部 | 濱松市 (國家行政組織法之部分修正) 第三條 《國家行政組織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二十號)之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別表第三 防衛省之欄位中,將「一人」修正為「二人」。(註:此指增加一名防衛副大 臣政務官官職) (防衛省職員給與等相關法律之部分修正) 第四條 《防衛省職員給與等相關法律》(昭和二十七年法律第二百六十六號)之部分條文修正如 下。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將「航空自衛官 」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官」。 第二十七條之二中,在「不含自衛官。」下方加上「下一項、」;將「第二十七條之八第 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八第一項」;刪除「連續的」及「(於同條至第二十 七條之十為止、第二十七條之十二及第二十七條之十三中簡稱為「在職期間」)」;同條 第一款中,將「本條」修正為「本項」;並於該條加上以下一項:「2前項之在職期間, 係指自成為自衛官之日起至自衛官退職之日為止之期間(當該期間有兩段以上時,為這些 期間之合算期間)。但以下列各款所列情形為限,應扣除自首次成為自衛官之日起至該各 款所定之日(若同時符合多款情形,則為該等所定之日中最晚之一日)為止之期間(僅限 擔任自衛官之期間)。 一、因在職期間行為涉及刑事案件而被處拘禁刑以上之刑,並依《自衛隊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而失職之情形——該失職之日。 二、因在職期間行為而依《自衛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受到免職處分之情形——該處分受 到之日。」 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中,將「一・七一四」修正為「二・五七一」;將「四・二八六」 修正為「六・四二九」;同條第三項中,將「前條第三款」修正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中,將「六」修正為「九」;將「一・七一四」修正為「二・五七 一」。 第二十七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中,在「在職期間」下方加上「(指自成為自衛官之日起至 自衛官退職之日為止之期間(不含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但書所規定之期間)。以下於本 條至第二十七條之十、第二十七條之十二及第二十七條之十三中相同。)」。 第三十條中,將「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附則第十二項中,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及」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將同項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欄位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同表「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之欄位中,將「一・三八」修正為「一・八四」 ;將「二・○七」修正為「二・七六」。 附則第十三項中,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將同項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欄位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同表「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之欄位中,將「一・七一四」修正為「二・五七 一」;將「一・三八」修正為「一・八四」;將「四・二八六」修正為「六・四二九」; 將「二・○七」修正為「二・七六」;同表「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之欄位中,將「六 」修正為「九」;將「三・四五」修正為「四・六」;將「一・七一四」修正為「二・五 七一」;將「一・三八」修正為「一・八四」。 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之欄位內將「六 | 三・四五」修正 為「九 | 四・六」;並將「一・七一四」修正為「二・五七一」;將「一・三八」修正 為「一・八四」。 第五條 《防衛省職員給與等相關法律》之部分條文進一步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中,將「、兩次」修正為「、三次」;將「分別」修正為「,針對 該員達到自衛官以外職員屆齡退休日之翌日所屬之年份(自該員屆齡退休之日起,至達到 自衛官以外職員屆齡退休日之翌日所屬年份為止之期間在一年以內時,則為同日所屬年份 之翌年。以下相同。)由防衛省令所規定之月份,分別發給第三次之給付金」;同條第二 項中,將「及第二次給付金之額度」修正為「、第二次給付金及第三次給付金之額度」; 將「二・五精一」修正為「二・二五」;將「六・四二九」修正為「四・五;針對第三次 給付金則為二・二五」;並刪除「且考量第一次給付金與第二次給付金之發給時期以及算 定基礎期間之年數,在不超過一之範圍內,分別乘以因應算定基礎期間年數由政令所定之 比率後所得之金額」;同條第三項中,將「及第二次」修正為「、第二次給付金及第三次 」。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中,將「自等同於年薪之金額中,扣除與該員相關之月薪額乘以二 ・五七一後之金額」修正為「自年薪調整額(指等同於該員年薪之金額中,加算該員退職 前五年間各年之俸給特別調整額、本府省業務調整手當、地域手當、廣域異動手當、住居 手當、特地勤務手當、航空手當、乘組手當、落下傘隊員手當、特別警備隊員手當、特殊 作戰隊員手當、航空管制官手當、勤勉手當及寒冷地手當之合計額中,依政令規定計算出 之該期間內最高額(於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中稱為「加算調整上限額」),在此範圍內 依政令規定計算出之等同金額。以下相同。)中,扣除與該員相關之月薪額乘以三後之金 額」;將「並乘以自該員相關之發給調整上限額中扣除退職翌年該員所得金額後之金額, 再除以自該員相關之發給調整上限額中扣除發給調整下限額後之金額所得之比率」修正為 「並減去發給調整額(指自第一款所列金額中減去第二款所列金額後乘以○・七五所得之 金額。於第三項第一款中相同。)」;並於同項加上以下各款: 一、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給付金總額。 二、前款所列金額,乘以自該員相關之加算調整上限額中扣除退職翌年該員所得金額後之 金額,再除以算定調整額(指自該員相關之加算調整上限額中扣除發給調整下限額後之金 額。於第四項第二款中相同。)所得之比率。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修正如下: 一、超過該員相關之發給調整上限額,且未滿該員相關之年薪調整額之情形——自發給調 整額中,扣除等同於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計算出之第二次給付金金額後之等同金額 。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三項第二款中,將「等同於年薪之金額」修正為「年薪調整額」;同條 第四項中,將「前三項」修正為「前各項」;將「與金額之」修正為「與金額(不含防衛 省令所定者)之」;將該項改為同條第六項;並於第三項之後加上以下兩項: 4青年屆齡退休者於達到自衛官以外職員屆齡退休日之翌日所屬年份之前一年,其所得金 額(於第二款及下一項中簡稱為「所得金額」)超過發給調整下限額且未滿年薪調整額之 情形,不論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為何,第三次給付金之額度,應自依該等規定計算 出之等同於第三次給付金之額度中,扣除自第一款所列金額中減去第二款所列金額後乘以 ○・二五所得之金額後之額度。 一、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給付金總額。 二、前款所列金額,乘以自該員相關之加算調整上限額中扣除所得金額後之金額,再除以 算定調整額所得之比率。 5當所得金額在該員相關之年薪調整額以上之情形,不論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何,不予發 給第三次給付金。 第二十七條之五第一項中,在「相關之給付金」下方加上「(僅限第一次及第二次)」; 將「所規定之金額」修正為「依規定計算出之金額」;同條第二項但書中,將「前條第四 項所規定之」修正為「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計算出之」;將「等同於年薪之金額」修正為「 年薪調整額」;將「本文」修正為「本項本文」;同條第三項中,將「等同於年薪之金額 」修正為「年薪調整額」。 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一項修正如下: 依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得領取給付金之青年屆齡退休者,必須在下列各款所列日期之前, 向防衛大臣或受其委任之人採取該各款所定之措施: 一、該員退職之日所屬年份之翌翌年由防衛省令所定之日——檢附防衛省令所定之書類, 申報關於該員退職翌年之所得事項。 二、該員達到自衛官以外職員屆齡退休日之翌日所屬年份由防衛省令所定之日——檢附防 衛省令所定之書類,申報關於該年份前一年之所得事項。 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二項中,將 「依……之規定」修正為「依……(僅限與第一款相關之部分)之規定」;刪除「或書類 之提出」;將「依同項規定之」修正為「該」;刪除「及依次條第一項規定之給付金」; 同條第三項中,將「依……之規定」修正為「依……(僅限與第一款相關之部分)之規定 」;刪除「或書類之提出」;將「、依第一項規定之」修正為「、該」;刪除「及依次條 第一項規定之給付金」;同條第四項中,將「前二項」修正為「前三項」;將該項移為同 條第五項;並於第三項之後加上以下一項: 4應依第一項(僅限與第二款相關之部分)規定進行申報之人,若無正當理由而未為該申 報時,防衛大臣得不發給第三次給付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二十七條之七應予刪除。 第二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將「依第二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之」修正為 「第三次之」;同項第三款中,將「依第二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之」及「依同項規定之 」修正為「第三次之」。 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一項各款修正如下: 一、於領取第一次給付金前死亡之情形——將依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計算 出之金額之第一次給付金、第二次給付金及第三次給付金,分別於同條第一項規定之月份 發給。 二、於領取第一次給付金後、領取第二次給付金前死亡之情形——將依第二十七條之三第 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計算出之金額之第二次給付金及第三次給付金,於防衛省令所定之月份 發給。 三、於領取第二次給付金後、領取第三次給付金前死亡之情形——將依第二十七條之三第 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計算出之金額之第三次給付金,於防衛省令所定之月份發給。 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一款中,將「所規定之金額」修正為「依規定計算出之金額」 ;同項第二款中,將「將該員之平均所得金額視為該員退職翌年之所得金額,並適用同條 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之情形下,第二十七條之五第二項所規定之」修正為 「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出之」;同條第四項中,將「第一項各款」修正為「第一項第一 款或第二款」;將「平均所得金額」修正為「退職翌年之所得金額」;刪除同條第八項; 同條第七項中,將「平均所得金額」修正為「退職翌年之所得金額」;將該項改為同條第 八項;同條第六項中,將「平均所得金額為」修正為「退職翌年之所得金額為」;刪除「 ,將該平均所得金額分別視為該青年屆齡退休者退職翌年之所得金額」;將該項移為同條 第七項;同條第五項中,將「平均所得金額」修正為「退職翌年之所得金額」;將「等同 於年薪之金額」修正為「年薪調整額」;將該項移為同條第六項;並於第四項之後加上以 下一項: 5屬於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青年屆齡退休者,若其達到自衛官以外職員屆齡退休日之翌日 所屬年份之前一年所得金額在該員相關之年薪調整額以上時,不論同項之規定為何,不予 發給同款所定之第三次給付金。 第三十條中,將「第二十七條之六第四項(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十項」修正為「第二十七 條之六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九項」。 附則第十二項之表格中,關於「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欄位,將「分為兩次」修正為 「分為三次」; 將: 第二次給付金 | 關於前期算定基礎期間之第二次給付金(以下單稱「第二次給付金」) 修正為: 第二次給付金 | 關於前期算定基礎期間之第二次給付金(以下單稱「第二次給付金」) 第三次給付金 | 關於前期算定基礎期間之第三次給付金(以下單稱「第三次給付金」) 並將原本的「第三次給付金」修正為「第四次給付金」,原本的「第四次給付金」修正為 「第五次給付金」。 附則第十二項同表「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三項」之欄位修正如 下: 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原: 於次條中……算定基礎期間(指自退職之日所定之該員屆齡退休日之翌日,至達到自衛官 以外職員屆齡退休日為止之期間。以下相同。)所得之金額…… 新: 以下……前期算定基礎期間所得之金額,而第四次給付金、第五次給付金及第六次給付金 之額度,為退職之日該員所支領之月薪額乘以後期算定基礎期間之年數後所得之金額,再 分別乘以:第四次給付金為一・一五、第五次給付金為二・三、第六次給付金為一・一五 後所得之金額。 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三項 原:第三次給付金 新:第三次給付金以及第四次給付金、第五次給付金及第六次給付金。 附則第十三項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之欄位中,將「二・五七一」修正為 「二・二五」;將「一・八四」修正為「一・一五」;將「六・四二九」修正為「四・五 」;將「二・七六」修正為「二・三」。同表「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之欄位中,將「 二・五七一」修正為「三」;將「一・八四」修正為「一・五三三三三三」。 附則第十四項中,將「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二項及第三項 以及第二十七條之七第一項」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為止、以及第二十七條 之十一第九項」。並於同項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欄位之前,加入以下內容: 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 | 自衛官以外職員之定年 | 年齡六十歲 附則第十四項之表格中,於「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三項」欄位之後,加入以下內容: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四項 自衛官以外職員之定年:年齡六十歲 第三次給付金之額度:第三次給付金(指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同條第一項所規定 之第三次給付金。以下相同。)之額度,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同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 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一項第二款 自衛官以外職員之定年:年齡六十歲 附則第十四項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三項」之欄位 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二項 第二次給付金:第二次給付金、第三次給付金、第四次給付金(指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 替後之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所規定之第四次給付金。以下相同。)、第五次給付金(指 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第五次給付金。以下相同。)及第六次 給付金(指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第六次給付金。以下相同。 )。 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三項 前條第一項:關於前期算定基礎期間(指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第二十七條之三第 一項所規定之前期算定基礎期間)及後期算定基礎期間(指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 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後期算定基礎期間)之前條第一項。 附則第十四項之表格中,於「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三項」欄位之後,加入以下內容: 第二十七條之六第四項 第三次給付金:第三次給付金、第四次給付金、第五次給付金及第六次給付金。 附則第十四項之表格中,將「第二十七條之七第一項」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九項 」。 附則第十五項中,將「至第二十七條之七」修正為「至第二十七條之六」。同項表格中「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之欄位中,將「二・五精一」修正為「三」;將「一・八四」修 正為「一・五三三三三三」;將「第四次給付金」修正為「第五次給付金」。同表「第二 十七條之四第二項」之欄位中,將「第四次給付金」修正為「第五次給付金」。同表「第 二十七條之消第三項」之欄位中,將「第三次給付金」修正為「第四次給付金」;將「退 職之翌年 | 六十一歲之年」修正為「退職之翌年:六十一歲之年」;並將「第二次給付 金之額度」修正為「第五次給付金之額度」。同表「第二十七條之四第四項」之欄位中, 將「第二十七條之四第四項」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四第六項」,並於該欄位前加入以下 內容: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四項 第三次給付金之額度……第六次給付金(指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同條第一項所規 定之第六次給付金。以下相同。)之額度,依附則第十二項規定讀替後之同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 第三次給付金之額度:於第六次給付金之額度。 第二十七條之四第五項 第三次給付金:第六次給付金。 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五第一項」之欄位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五第一項 第一次及第二次 | 第四次及第五次 退職之日 | 達到年齡六十歲之日的翌日 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五第二項」之欄位中,將「第三次給付金」修正 為「第四次給付金」;將「第四次給付金」修正為「第五次給付金」。同表「第二十七條 之六第一項」之欄位中,將「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一項」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一項第 一款」。同表「第二十七條之六第二項」之欄位中,將「第三次給付金」修正為「第四次 給付金」;將「第四次給付金」修正為「第五次給付金」;並於該項後加入以下內容:第 二十七條之六第四項 | 第三次給付金 | 第六次給付金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刪除「 第二十七條之七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七第二項」之欄位;同表「第二十七條之九第 一項及第五項」之欄位中,刪除「及第五項」,將「第三次給付金」修正為「第四次給付 金」; 將: 第二次給付金 | 第四次給付金 修正為: 第二次給付金 | 第五次給付金 第三次給付金 | 第六次給付金 並於該項後加入以下內容: 第二十七條之九第五項 第一次給付金 | 第四次給付金 第二次給付金 | 第五次給付金 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一項」之欄位中,將「第三次給付金」修 正為「第四次給付金」;將「退職之翌年」修正為「第二次給付金」;將「六十一歲之年 」修正為「第五次給付金」;將「第二次給付金」修正為「第三次給付金」;將「第四次 給付金」修正為「第六次給付金」。同表「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四項」之欄位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四項 | 退職之翌年 | 六十一歲之年 | 第二次給付金 | 第五次給付金 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於「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四項」欄位之後,加入以下內容: 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五項 | 第三次給付金 | 第六次給付金 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六項」之欄位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六項 | 退職之翌年 | 六十一歲之年 附則第十五項之表格中,刪除「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七項」之欄位;同表「第二十七條之 十一第八項」之欄位中,將「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八項」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七 項及第八項」;將「第二次給付金」修正為「第一次給付金」。同表「第二十七條之十一 第十項」之欄位中,將「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十項」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十一第九項」 ;將「第三次給付金」修正為「第四次給付金」;將「第四次給付金」修正為「第五次給 付金」。 附則 (施行日期) 第一條 本法律在令和九年(2027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的由政令所定之日起施行。但下列各款所 列規定,自該各款所定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條及第四條(不含《防衛省職員給與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規定。以下 相同。)之規定,以及次條、附則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公布之日。 二、第二條中《自衛隊法》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規定(僅限將「關於」修 正為「關於……或符合下列(子)或(寅)所述之曾為隊員者」之部分)及同法第六十五 條之十(含標題)之修正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過六個月之範圍內由政令所定之日 。 三、第五條及附則第五條之規定——令和十年(2028年)四月一日。 依第四條規定修正後之《防衛省給與法》(以下稱「第四條修正後防衛省給與法」)之規 定,以及次條及附則第三條之規定,溯自令和八年(2026年)四月一日起適用。 (關於發給青年屆齡退休者給付金之過渡措施) 第二條 第四條修正後防衛省給與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至第二十七條之四為止、第二十七條之八以及 附則第十二項、第十三項及第十五項之規定,適用於令和八年四月一日以後退職之新青年 屆齡退休者。針對同日之前退職之舊青年屆齡退休者之給付金,仍依從前之慣例。 第三條 針對自令和八年四月一日至令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退職之新青年屆齡退休者,適用修 正後給與法時,其各項法定計算比率(如二・五七一讀替為二、六・四二九讀替為五、九 讀替為七等)依本條文規定進行數字讀替調整。 第四條 針對自令和九年四月一日至令和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退職之新青年屆齡退休者,其給付 金比率讀替(如二・五七一讀替為二・二八六、九讀替為八等)依本條文規定進行數字讀 替調整。 第五條 第五條規定修正後之《防衛省給與法》相關條文,適用於令和十年四月一日以後退職之新 青年屆齡退休者。 (委任政令) 第六條 除附則第二條至前條所規定者外,本法律施行所需之必要過渡措施,由政令另定之。 (關於武力攻擊事態等情況下國民保護措施法之部分修正) 第七條 《關於武力攻擊事態等情況下國民保護措施法》(平成十六年法律第百十二號)之部分條 文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第二款中,將「航空自衛隊」修正為「航空宇宙自衛隊」。 理由 為謀求自衛隊任務之圓滑遂行,有必要進行自衛官員額員額變更、將航空自衛隊改編為航 空宇宙自衛隊、以及進行其他自衛隊組織之改編,同時增加一名防衛副大臣(政務官)員 額;此外,亦有必要採取擴充對青年屆齡退休自衛官之再就業輔導、提高青年屆齡退休者 給付金之發給水準等用以確保自衛官人才之制度整備措施。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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