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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化太空防卫力 日本空自更名「航空宇宙自卫队」 新闻来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760366 自由时报 驻日特派员林翠仪/东京廿六日报导 日本国会廿六日通过「防卫省设置法」等修正案,确定将现有的空中(航空)自卫队改编 为「航空宇宙自卫队」,而防卫副大臣也将增至两人。这是自一九五四年自卫队成立以来 ,首次更改陆、海、空三个自卫队军种名称,反映日本正式将太空视为与陆、海、空并列 的重要作战领域。 防卫相小泉进次郎在内阁会议後的记者会上表示,此次改编是强化防卫力不可或缺的一环 。 综合日媒报导,这次修正的相关法案包括「国家行政组织法」、「防卫省职员给与法」及 「自卫队法」。其中最受瞩目的即是空自的更名改编,「航空宇宙自卫队」将於今年度内 成立,并新设由空自将领担任指挥官的太空领域专门部队「宇宙作战集团」。另为强化西 南地区防卫体制,将以冲绳县那霸驻屯地为据点的陆上自卫队第十五旅团升格为师团。 虽然空自早在二〇二〇年便成立「宇宙作战队」,负责太空状况监视(SSA)、卫星监控 等任务,但一直只是空自辖下的一个单位。此次直接更名为「航空宇宙自卫队」,代表日 本已将太空作战提升至军种层级,与美国二〇一九年成立太空军的方向一致。 新设的「宇宙作战集团」未来除了持续执行太空监视外,还将负责卫星发射、太空态势感 知、卫星运用及支援联合作战等任务,逐步建立日本自己的太空作战能力。 防卫副大臣将增为两人 此外,防卫副大臣从现有一人增为两人,最快将於今年夏天增员,目的在於因应有事及大 规模灾害发生时危机管理需求,减轻业务负担。同时,也意在扩大与盟国、理念相近国家 之间政务层级的防卫交流。 作为改善自卫官待遇、因应自卫队长期人员不足的措施之一,政府也将提高退役後支付的 「年轻定年退职者给付金」水准。 附按:《防卫省设置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具体说法 https://tinyurl.com/mr23pjyr (防卫省设置法之部分修正) 第一条 《防卫省设置法》(昭和二十九年法律第百六十四号)之部分条文修正如下。 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号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六条中,将「十四万九千四百三人」修正为「十四万九千一百一十一人」;将「四万五 千四百六十二人、航空自卫队」修正为「四万五千四百七十一人、航空宇宙自卫队」;将 「航空自卫官」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官」;将「四万七千一百三十一人」修正为「四万 七千一百八十三人」;将「二千四百二十三人」修正为「二千六百二十六人」;将「三百 四十三人」修正为「三百四十六人」;将「千九百三十六人」修正为「千九百六十一人」 。 第十二条中,将「航空幕僚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长」。 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将「航空幕僚监部」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将「航空幕僚长 」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长」;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十九条之二第四项中,将「航空幕僚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长」。 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将「航空幕僚监部」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将「航空自卫队 」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将「航空幕僚监部之首长为航空幕僚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 部之首长为航空宇宙幕僚长」;同条第二项中,将「航空幕僚长须为航空自卫官」修正为 「航空宇宙幕僚长须为航空宇宙自卫官」。 第二十二条中,将「於航空自卫队」修正为「於航空宇宙自卫队」;同条第六款中,将「 航空幕僚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长」;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 第二十三条中,将「航空幕僚监部负责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负责航空 宇宙自卫队」。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将「航空幕僚监部」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将「航空幕僚 副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副长」;将「航空自卫官」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官」;同 条第二项中,将「航空幕僚副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副长」。 (自卫队法之部分修正) 第二条 《自卫队法》(昭和二十九年法律第百六十五号)之部分条文修正如下。 目次(目录)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二条第一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同条第四项中,将「航 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将「航空幕僚监部」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 」;将「航空幕僚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长」。 第三条第三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将「於空中」修正为「 於空中及宇宙(太空)」。 第八条但书中,将「航空自卫队之部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之部队」;同条第一款 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同条第四款中,将「航空幕僚监部」 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将「航空 幕僚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长」。 第九条第一项中,将「航空幕僚长」修正为「航 空宇宙幕僚长」;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九条之二中,将「航空幕僚长」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长」。 第三章第三节之节名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於「航空总队」下方 加上「、宇宙作战集团」;将「航空教育集团、航空开发实验集团」修正为「航空宇宙教 育集团」;删除同条第七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同条第五项中,将「航空教育集团, 由航空教育集团司令部」修正为「航空宇宙教育集团,由航空宇宙教育集团司令部」;将 该项改为同条第六项;同条第四项改为第五项;於第三项之後加上以下一项:「4宇宙作 战集团,由宇宙作战集团司令部、宇宙作战团及其他直辖部队组成。」 删除第二十条之五。 第二十条之四之标题修正为「(航空宇宙教育集团司令官)」;同条中,将「航空教育集 团的」修正为「航空宇宙教育集团的」;将「航空教育集团司令官」修正为「航空宇宙教 育集团司令官」;将该条移为第二十条之五;将第二十条之三移为第二十条之四;於第二 十条之二後加上以下一条: 「(宇宙作战集团司令官)  第二十条之三  宇宙作战集团之首长,为宇宙作战集团司令官。  宇宙作战集团司令官受防卫大臣之指挥监督,统括宇宙作战集团之队务。」 第二十条之七第二项中,将「於航空教育集团」修正为「於航空宇宙教育集团」;将「航 空教育集团司令官」修正为「航空宇宙教育集团司令官」。 第二十条之八中,於「航空总队」下方加上「、宇宙作战集团」;将「航空教育集团、航 空开发实验集团」修正为「航空宇宙教育集团」。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於「航空总队、」下方加上「宇宙作战集团、」;将「航空教育集 团、航空开发实验集团」修正为「航空宇宙教育集团」;於「航空总队司令部、」下方加 上「宇宙作战集团司令部、」;将「航空教育集团司令部、航空开发实验集团司令部」修 正为「航空宇宙教育集团司令部」。 第二十一条之二第一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 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同条第二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於「航空总队」下方加上「、宇宙作战集团」;将「、航空教育集团及航空开发实验集团 」修正为「及航空宇宙教育集团」。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同条第五项中,将「、第三项及第四项」修正为「及前二项」;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 「航空宇宙自卫队」。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同条第八项中,将 「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将「航空教育集团司令官」修正为「航空宇 宙教育集团司令官」。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 队」。 第六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一款中,将「航空幕僚监部」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将 「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将「关於……之人员」修正为「关於……或 符合下列(子)或(寅)所述之曾为队员之人员」。 第六十五条之十之标题修正为「(就业之辅导)」;同条第一项中,於「防卫大臣应」下 方加上「依防卫省令之规定」;於「辅导」下方加上「及针对符合第六十五条之二第二项 第一款(子)或(寅)所述曾为队员者,於离职後至其年龄达到六十五岁为止期间之就业 辅导」。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中,删除「各款」字样;同项第一款中,将「航空幕僚监部 」修正为「航空宇宙幕僚监部」。 别表第一中: 原:第十五旅团 | 第十五旅团司令部 新:第十五师团 | 第十五师团司令部 别表第三中: 原: 航空支援集团 | 航空支援集团司令部 | 东京都 航空教育集团 | 航空教育集团司令部 | 滨松市 航空开发实验集团 | 航空开发实验集团司令部 | 东京都 新: 宇宙作战集团 | 宇宙作战集团司令部 | 东京都 航空支援集团 | 航空支援集团司令部 | 东京都 航空宇宙教育集团 | 航空宇宙教育集团司令部 | 滨松市 (国家行政组织法之部分修正) 第三条 《国家行政组织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二十号)之部分条文修正如下。 别表第三 防卫省之栏位中,将「一人」修正为「二人」。(注:此指增加一名防卫副大 臣政务官官职) (防卫省职员给与等相关法律之部分修正) 第四条 《防卫省职员给与等相关法律》(昭和二十七年法律第二百六十六号)之部分条文修正如 下。 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将「航空自卫官 」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官」。 第二十七条之二中,在「不含自卫官。」下方加上「下一项、」;将「第二十七条之八第 一项第一款」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八第一项」;删除「连续的」及「(於同条至第二十 七条之十为止、第二十七条之十二及第二十七条之十三中简称为「在职期间」)」;同条 第一款中,将「本条」修正为「本项」;并於该条加上以下一项:「2前项之在职期间, 系指自成为自卫官之日起至自卫官退职之日为止之期间(当该期间有两段以上时,为这些 期间之合算期间)。但以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为限,应扣除自首次成为自卫官之日起至该各 款所定之日(若同时符合多款情形,则为该等所定之日中最晚之一日)为止之期间(仅限 担任自卫官之期间)。 一、因在职期间行为涉及刑事案件而被处拘禁刑以上之刑,并依《自卫队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规定而失职之情形——该失职之日。 二、因在职期间行为而依《自卫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到免职处分之情形——该处分受 到之日。」 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二项中,将「一・七一四」修正为「二・五七一」;将「四・二八六」 修正为「六・四二九」;同条第三项中,将「前条第三款」修正为「前条第一项第三款」 。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中,将「六」修正为「九」;将「一・七一四」修正为「二・五七 一」。 第二十七条之八第一项第二款中,在「在职期间」下方加上「(指自成为自卫官之日起至 自卫官退职之日为止之期间(不含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二项但书所规定之期间)。以下於本 条至第二十七条之十、第二十七条之十二及第二十七条之十三中相同。)」。 第三十条中,将「第二十七条之二」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项」。 附则第十二项中,将「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及」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 及」;将同项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栏位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项第 一款」;同表「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二项」之栏位中,将「一・三八」修正为「一・八四」 ;将「二・○七」修正为「二・七六」。 附则第十三项中,将「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 、」;将同项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栏位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项第 一款」;同表「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二项」之栏位中,将「一・七一四」修正为「二・五七 一」;将「一・三八」修正为「一・八四」;将「四・二八六」修正为「六・四二九」; 将「二・○七」修正为「二・七六」;同表「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之栏位中,将「六 」修正为「九」;将「三・四五」修正为「四・六」;将「一・七一四」修正为「二・五 七一」;将「一・三八」修正为「一・八四」。 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之栏位内将「六 | 三・四五」修正 为「九 | 四・六」;并将「一・七一四」修正为「二・五七一」;将「一・三八」修正 为「一・八四」。 第五条 《防卫省职员给与等相关法律》之部分条文进一步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一项中,将「、两次」修正为「、三次」;将「分别」修正为「,针对 该员达到自卫官以外职员届龄退休日之翌日所属之年份(自该员届龄退休之日起,至达到 自卫官以外职员届龄退休日之翌日所属年份为止之期间在一年以内时,则为同日所属年份 之翌年。以下相同。)由防卫省令所规定之月份,分别发给第三次之给付金」;同条第二 项中,将「及第二次给付金之额度」修正为「、第二次给付金及第三次给付金之额度」; 将「二・五精一」修正为「二・二五」;将「六・四二九」修正为「四・五;针对第三次 给付金则为二・二五」;并删除「且考量第一次给付金与第二次给付金之发给时期以及算 定基础期间之年数,在不超过一之范围内,分别乘以因应算定基础期间年数由政令所定之 比率後所得之金额」;同条第三项中,将「及第二次」修正为「、第二次给付金及第三次 」。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中,将「自等同於年薪之金额中,扣除与该员相关之月薪额乘以二 ・五七一後之金额」修正为「自年薪调整额(指等同於该员年薪之金额中,加算该员退职 前五年间各年之俸给特别调整额、本府省业务调整手当、地域手当、广域异动手当、住居 手当、特地勤务手当、航空手当、乘组手当、落下伞队员手当、特别警备队员手当、特殊 作战队员手当、航空管制官手当、勤勉手当及寒冷地手当之合计额中,依政令规定计算出 之该期间内最高额(於第二款及第四项第二款中称为「加算调整上限额」),在此范围内 依政令规定计算出之等同金额。以下相同。)中,扣除与该员相关之月薪额乘以三後之金 额」;将「并乘以自该员相关之发给调整上限额中扣除退职翌年该员所得金额後之金额, 再除以自该员相关之发给调整上限额中扣除发给调整下限额後之金额所得之比率」修正为 「并减去发给调整额(指自第一款所列金额中减去第二款所列金额後乘以○・七五所得之 金额。於第三项第一款中相同。)」;并於同项加上以下各款: 一、依前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之给付金总额。 二、前款所列金额,乘以自该员相关之加算调整上限额中扣除退职翌年该员所得金额後之 金额,再除以算定调整额(指自该员相关之加算调整上限额中扣除发给调整下限额後之金 额。於第四项第二款中相同。)所得之比率。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修正如下: 一、超过该员相关之发给调整上限额,且未满该员相关之年薪调整额之情形——自发给调 整额中,扣除等同於依前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计算出之第二次给付金金额後之等同金额 。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三项第二款中,将「等同於年薪之金额」修正为「年薪调整额」;同条 第四项中,将「前三项」修正为「前各项」;将「与金额之」修正为「与金额(不含防卫 省令所定者)之」;将该项改为同条第六项;并於第三项之後加上以下两项: 4青年届龄退休者於达到自卫官以外职员届龄退休日之翌日所属年份之前一年,其所得金 额(於第二款及下一项中简称为「所得金额」)超过发给调整下限额且未满年薪调整额之 情形,不论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为何,第三次给付金之额度,应自依该等规定计算 出之等同於第三次给付金之额度中,扣除自第一款所列金额中减去第二款所列金额後乘以 ○・二五所得之金额後之额度。 一、依前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之给付金总额。 二、前款所列金额,乘以自该员相关之加算调整上限额中扣除所得金额後之金额,再除以 算定调整额所得之比率。 5当所得金额在该员相关之年薪调整额以上之情形,不论前条第一项之规定为何,不予发 给第三次给付金。 第二十七条之五第一项中,在「相关之给付金」下方加上「(仅限第一次及第二次)」; 将「所规定之金额」修正为「依规定计算出之金额」;同条第二项但书中,将「前条第四 项所规定之」修正为「依前条第六项规定计算出之」;将「等同於年薪之金额」修正为「 年薪调整额」;将「本文」修正为「本项本文」;同条第三项中,将「等同於年薪之金额 」修正为「年薪调整额」。 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一项修正如下: 依第二十七条之二规定得领取给付金之青年届龄退休者,必须在下列各款所列日期之前, 向防卫大臣或受其委任之人采取该各款所定之措施: 一、该员退职之日所属年份之翌翌年由防卫省令所定之日——检附防卫省令所定之书类, 申报关於该员退职翌年之所得事项。 二、该员达到自卫官以外职员届龄退休日之翌日所属年份由防卫省令所定之日——检附防 卫省令所定之书类,申报关於该年份前一年之所得事项。 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二项中,将 「依……之规定」修正为「依……(仅限与第一款相关之部分)之规定」;删除「或书类 之提出」;将「依同项规定之」修正为「该」;删除「及依次条第一项规定之给付金」; 同条第三项中,将「依……之规定」修正为「依……(仅限与第一款相关之部分)之规定 」;删除「或书类之提出」;将「、依第一项规定之」修正为「、该」;删除「及依次条 第一项规定之给付金」;同条第四项中,将「前二项」修正为「前三项」;将该项移为同 条第五项;并於第三项之後加上以下一项: 4应依第一项(仅限与第二款相关之部分)规定进行申报之人,若无正当理由而未为该申 报时,防卫大臣得不发给第三次给付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二十七条之七应予删除。 第二十七条之九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将「依第二十七条之七第一项规定之」修正为 「第三次之」;同项第三款中,将「依第二十七条之七第一项规定之」及「依同项规定之 」修正为「第三次之」。 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一项各款修正如下: 一、於领取第一次给付金前死亡之情形——将依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计算 出之金额之第一次给付金、第二次给付金及第三次给付金,分别於同条第一项规定之月份 发给。 二、於领取第一次给付金後、领取第二次给付金前死亡之情形——将依第二十七条之三第 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计算出之金额之第二次给付金及第三次给付金,於防卫省令所定之月份 发给。 三、於领取第二次给付金後、领取第三次给付金前死亡之情形——将依第二十七条之三第 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计算出之金额之第三次给付金,於防卫省令所定之月份发给。 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二项第一款中,将「所规定之金额」修正为「依规定计算出之金额」 ;同项第二款中,将「将该员之平均所得金额视为该员退职翌年之所得金额,并适用同条 第二项及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下,第二十七条之五第二项所规定之」修正为 「依同条第二项规定计算出之」;同条第四项中,将「第一项各款」修正为「第一项第一 款或第二款」;将「平均所得金额」修正为「退职翌年之所得金额」;删除同条第八项; 同条第七项中,将「平均所得金额」修正为「退职翌年之所得金额」;将该项改为同条第 八项;同条第六项中,将「平均所得金额为」修正为「退职翌年之所得金额为」;删除「 ,将该平均所得金额分别视为该青年届龄退休者退职翌年之所得金额」;将该项移为同条 第七项;同条第五项中,将「平均所得金额」修正为「退职翌年之所得金额」;将「等同 於年薪之金额」修正为「年薪调整额」;将该项移为同条第六项;并於第四项之後加上以 下一项: 5属於第一项第三款情形之青年届龄退休者,若其达到自卫官以外职员届龄退休日之翌日 所属年份之前一年所得金额在该员相关之年薪调整额以上时,不论同项之规定为何,不予 发给同款所定之第三次给付金。 第三十条中,将「第二十七条之六第四项(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十项」修正为「第二十七 条之六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九项」。 附则第十二项之表格中,关於「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一项」之栏位,将「分为两次」修正为 「分为三次」; 将: 第二次给付金 | 关於前期算定基础期间之第二次给付金(以下单称「第二次给付金」) 修正为: 第二次给付金 | 关於前期算定基础期间之第二次给付金(以下单称「第二次给付金」) 第三次给付金 | 关於前期算定基础期间之第三次给付金(以下单称「第三次给付金」) 并将原本的「第三次给付金」修正为「第四次给付金」,原本的「第四次给付金」修正为 「第五次给付金」。 附则第十二项同表「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二项」及「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三项」之栏位修正如 下: 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二项 原: 於次条中……算定基础期间(指自退职之日所定之该员届龄退休日之翌日,至达到自卫官 以外职员届龄退休日为止之期间。以下相同。)所得之金额…… 新: 以下……前期算定基础期间所得之金额,而第四次给付金、第五次给付金及第六次给付金 之额度,为退职之日该员所支领之月薪额乘以後期算定基础期间之年数後所得之金额,再 分别乘以:第四次给付金为一・一五、第五次给付金为二・三、第六次给付金为一・一五 後所得之金额。 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三项 原:第三次给付金 新:第三次给付金以及第四次给付金、第五次给付金及第六次给付金。 附则第十三项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二项」之栏位中,将「二・五七一」修正为 「二・二五」;将「一・八四」修正为「一・一五」;将「六・四二九」修正为「四・五 」;将「二・七六」修正为「二・三」。同表「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之栏位中,将「 二・五七一」修正为「三」;将「一・八四」修正为「一・五三三三三三」。 附则第十四项中,将「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二项及第三项 以及第二十七条之七第一项」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一项、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 第三项及第四项、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项至第四项为止、以及第二十七条 之十一第九项」。并於同项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栏位之前,加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一项 | 自卫官以外职员之定年 | 年龄六十岁 附则第十四项之表格中,於「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三项」栏位之後,加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四项 自卫官以外职员之定年:年龄六十岁 第三次给付金之额度:第三次给付金(指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同条第一项所规定 之第三次给付金。以下相同。)之额度,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同条第二项及第三 项。 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一项第二款 自卫官以外职员之定年:年龄六十岁 附则第十四项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二项」及「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三项」之栏位 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二项 第二次给付金:第二次给付金、第三次给付金、第四次给付金(指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 替後之第二十七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之第四次给付金。以下相同。)、第五次给付金(指 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同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第五次给付金。以下相同。)及第六次 给付金(指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同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第六次给付金。以下相同。 )。 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三项 前条第一项:关於前期算定基础期间(指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第二十七条之三第 一项所规定之前期算定基础期间)及後期算定基础期间(指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 同条第一项所规定之後期算定基础期间)之前条第一项。 附则第十四项之表格中,於「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三项」栏位之後,加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之六第四项 第三次给付金:第三次给付金、第四次给付金、第五次给付金及第六次给付金。 附则第十四项之表格中,将「第二十七条之七第一项」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九项 」。 附则第十五项中,将「至第二十七条之七」修正为「至第二十七条之六」。同项表格中「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一项」之栏位中,将「二・五精一」修正为「三」;将「一・八四」修 正为「一・五三三三三三」;将「第四次给付金」修正为「第五次给付金」。同表「第二 十七条之四第二项」之栏位中,将「第四次给付金」修正为「第五次给付金」。同表「第 二十七条之消第三项」之栏位中,将「第三次给付金」修正为「第四次给付金」;将「退 职之翌年 | 六十一岁之年」修正为「退职之翌年:六十一岁之年」;并将「第二次给付 金之额度」修正为「第五次给付金之额度」。同表「第二十七条之四第四项」之栏位中, 将「第二十七条之四第四项」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四第六项」,并於该栏位前加入以下 内容: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四项 第三次给付金之额度……第六次给付金(指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同条第一项所规 定之第六次给付金。以下相同。)之额度,依附则第十二项规定读替後之同条第二项及第 三项。 第三次给付金之额度:於第六次给付金之额度。 第二十七条之四第五项 第三次给付金:第六次给付金。 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五第一项」之栏位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条之五第一项 第一次及第二次 | 第四次及第五次 退职之日 | 达到年龄六十岁之日的翌日 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五第二项」之栏位中,将「第三次给付金」修正 为「第四次给付金」;将「第四次给付金」修正为「第五次给付金」。同表「第二十七条 之六第一项」之栏位中,将「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一项」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一项第 一款」。同表「第二十七条之六第二项」之栏位中,将「第三次给付金」修正为「第四次 给付金」;将「第四次给付金」修正为「第五次给付金」;并於该项後加入以下内容:第 二十七条之六第四项 | 第三次给付金 | 第六次给付金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删除「 第二十七条之七第一项」及「第二十七条之七第二项」之栏位;同表「第二十七条之九第 一项及第五项」之栏位中,删除「及第五项」,将「第三次给付金」修正为「第四次给付 金」; 将: 第二次给付金 | 第四次给付金 修正为: 第二次给付金 | 第五次给付金 第三次给付金 | 第六次给付金 并於该项後加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之九第五项 第一次给付金 | 第四次给付金 第二次给付金 | 第五次给付金 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一项」之栏位中,将「第三次给付金」修 正为「第四次给付金」;将「退职之翌年」修正为「第二次给付金」;将「六十一岁之年 」修正为「第五次给付金」;将「第二次给付金」修正为「第三次给付金」;将「第四次 给付金」修正为「第六次给付金」。同表「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四项」之栏位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四项 | 退职之翌年 | 六十一岁之年 | 第二次给付金 | 第五次给付金 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於「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四项」栏位之後,加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五项 | 第三次给付金 | 第六次给付金 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六项」之栏位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六项 | 退职之翌年 | 六十一岁之年 附则第十五项之表格中,删除「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七项」之栏位;同表「第二十七条之 十一第八项」之栏位中,将「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八项」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七 项及第八项」;将「第二次给付金」修正为「第一次给付金」。同表「第二十七条之十一 第十项」之栏位中,将「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十项」修正为「第二十七条之十一第九项」 ;将「第三次给付金」修正为「第四次给付金」;将「第四次给付金」修正为「第五次给 付金」。 附则 (施行日期) 第一条 本法律在令和九年(2027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的由政令所定之日起施行。但下列各款所 列规定,自该各款所定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及第四条(不含《防卫省职员给与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修正规定。以下 相同。)之规定,以及次条、附则第三条及第六条之规定——公布之日。 二、第二条中《自卫队法》第六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一款之修正规定(仅限将「关於」修 正为「关於……或符合下列(子)或(寅)所述之曾为队员者」之部分)及同法第六十五 条之十(含标题)之修正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六个月之范围内由政令所定之日 。 三、第五条及附则第五条之规定——令和十年(2028年)四月一日。 依第四条规定修正後之《防卫省给与法》(以下称「第四条修正後防卫省给与法」)之规 定,以及次条及附则第三条之规定,溯自令和八年(2026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关於发给青年届龄退休者给付金之过渡措施) 第二条 第四条修正後防卫省给与法第二十七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四为止、第二十七条之八以及 附则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及第十五项之规定,适用於令和八年四月一日以後退职之新青年 届龄退休者。针对同日之前退职之旧青年届龄退休者之给付金,仍依从前之惯例。 第三条 针对自令和八年四月一日至令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退职之新青年届龄退休者,适用修 正後给与法时,其各项法定计算比率(如二・五七一读替为二、六・四二九读替为五、九 读替为七等)依本条文规定进行数字读替调整。 第四条 针对自令和九年四月一日至令和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退职之新青年届龄退休者,其给付 金比率读替(如二・五七一读替为二・二八六、九读替为八等)依本条文规定进行数字读 替调整。 第五条 第五条规定修正後之《防卫省给与法》相关条文,适用於令和十年四月一日以後退职之新 青年届龄退休者。 (委任政令) 第六条 除附则第二条至前条所规定者外,本法律施行所需之必要过渡措施,由政令另定之。 (关於武力攻击事态等情况下国民保护措施法之部分修正) 第七条 《关於武力攻击事态等情况下国民保护措施法》(平成十六年法律第百十二号)之部分条 文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二款中,将「航空自卫队」修正为「航空宇宙自卫队」。 理由 为谋求自卫队任务之圆滑遂行,有必要进行自卫官员额员额变更、将航空自卫队改编为航 空宇宙自卫队、以及进行其他自卫队组织之改编,同时增加一名防卫副大臣(政务官)员 额;此外,亦有必要采取扩充对青年届龄退休自卫官之再就业辅导、提高青年届龄退休者 给付金之发给水准等用以确保自卫官人才之制度整备措施。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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