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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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川普再提將接管並祭新制裁 古巴批構成集體懲罰
時間Sat May 2 16:12:03 2026
標題:
川普再提將接管並祭新制裁 古巴批構成集體懲罰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5020084.aspx
中央社 綜合哈瓦那外電
古巴今天表示,美國總統川普對古巴祭出的新制裁構成「集體懲罰」;與此同時,古巴在
五一勞動節舉行大規模遊行,群眾在美國駐哈瓦那大使館外高喊「保衛祖國」。
法新社報導,川普曾談及有意接管古巴,這個國家距佛羅里達州僅145公里,自1959年斐
代爾.卡斯楚(Fidel Castro)領導共產革命以來,幾乎持續受到美國貿易禁運影響。
今天晚間,川普在佛羅里達州向一群聽眾表示,美國將「幾乎立即接管」這座加勒比海島
嶼。
川普今天發布一道行政命令,表示將對涉及古巴各經濟領域的人士實施制裁,而古巴經濟
主要由政府主導。
古巴外交部長羅德里格斯(Bruno Rodriguez)表示,最新制裁構成對古巴民眾的「集體
懲罰」。
他在社群平台X以英文發文表示:「我們堅決反對美國政府最近採取的單方面脅迫措施。
這些行動再次表明其意圖對古巴人民施加集體懲罰。」他同時以西班牙文發布聲明,稱這
些制裁「非法」且「濫權」。
川普的行政命令指出,這些措施針對的是已知「在古巴經濟的能源、國防與相關物資、金
屬和礦業、金融服務或安全部門,或在古巴經濟中任何領域從事或曾從事相關活動的人士
」,以及被認定涉及「嚴重侵犯人權」或貪腐的古巴官員。
古巴原本就陷入經濟停滯,華府1月實施燃料封鎖後,情勢更加惡化,至今只有一艘俄羅
斯油輪運抵古巴。物資供應短缺與停電已成常態,曾是古巴最賺錢產業的觀光業也大幅萎
縮。
今天的新制裁是在五一勞動節慶祝活動期間生效,在古巴總統狄亞士-卡奈(Miguel
Diaz-Canel)與前革命領袖勞爾.卡斯楚(Raul Castro)率領下,哈瓦那有大批群眾遊
行到美國大使館,高喊「保衛祖國」的口號。(編譯:張曉雯)
附按:行政命令細節(編譯)
第一條 政策
如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述,古巴政府的政策、行為與行動,對美國的國家安全與外交政
策持續構成異常且特殊的威脅,其威脅整體或實質部分源自美國境外。這些政策、行為與
行動不僅意圖損害美國,更與自由民主社會的道德及政治價值背道而馳。
第二條 可受制裁行為
(a) 下列人員,其位於美國境內、今後進入美國境內、或由任何美國人持有或控制、或今
後由任何美國人持有或控制的財產及財產權益,均予凍結,且不得轉讓、支付、出口、提
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i) 經國務卿與財政部長協商後認定;或由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認定,符合下列條件
之任何外國人:
(A) 正在或曾在古巴經濟的能源、國防及相關物資、金屬與採礦、金融服務或安全部門,
或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可能決定的古巴經濟任何其他部門中營運;
(B) 由古巴政府或任何其財產及財產權益依據本命令被凍結之人員所擁有、控制或指揮,
或曾直接或間接為其或以其名義行事或聲稱行事;
(C) 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任何其財產及財產權益依據本命令被凍結之人員;
(D) 曾對古巴政府或任何其財產及財產權益依據本命令被凍結之人員,提供重大協助、贊
助或財務、物質或技術支援,或為其或支持其提供商品或服務;
(E) 正在或曾是古巴政府或財產及財產權益依據本命令被凍結之實體的領導人、官員、高
階主管或董事會成員;
(F) 是古巴政府的政治分支、機構或工具;
(G) 對在古巴境內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負有責任或與之共謀,或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
試圖參與該等行為;
(H) 對與古巴相關的腐敗行為負有責任或與之共謀,或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試圖參與該等
行為,包括由古巴政府、代表古巴政府或與古巴政府相關的其他方式,或由古巴政府任何
層級的現任或前任官員所進行的腐敗,例如侵吞公共資產、為個人利益或政治目的徵收私
人資產,或賄賂;或
(I) 是依據本命令被指定人員的成年家庭成員。
(b) 本條(a)款之禁令適用,除非法規、或依據本命令發布的法規、命令、指令或許可證
另有規定,且儘管在本命令日期之前已簽訂任何合約或已授予任何許可證或執照,仍應適
用;惟本款不適用於依據《聯邦法規彙編》第31章第515部分所核發任何許可證所授權之
活動,且不影響該等許可證之效力。
(c) 除《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條(b)項 (50 U.S.C. 1702(b)) 規定之必要範圍,
或依據本命令發布之法規、命令、指令或許可證另有規定外,且儘管在本命令日期之前已
簽訂任何合約或已授予任何許可證或執照:
(i) 禁止美國人或於美國境內針對依據本命令凍結之財產及財產權益進行任何交易或處理
,包括但不限於向財產及財產權益依據本命令被凍結之人員或為其利益,提供或接受任何
資金、商品或服務;
(ii) 禁止任何美國人或於美國境內進行任何規避或避免、具有規避或避免目的、或試圖
違反本命令所載任何禁令之交易;且
(iii) 禁止任何為違反本命令所載任何禁令而組成之共謀。
(d) 我特此認定,美國人向被認定符合本條(a)款規定之人員提供《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第203條(b)項第(2)款 (50 U.S.C. 1702(b)(2)) 所指定類型的捐贈,將嚴重損害我處
理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的能力,我特此禁止此類捐贈。
(e) 對於那些被認定符合本條(a)款規定,且可能在美國境內享有憲法賦予存在權利之人
員,我認為,由於資金或資產可即時轉移,若在此類措施執行前預先通知,將使這些措施
失效。因此,我認定為使這些措施能有效應對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
,無需就依據本條(a)款進行之列名或認定事先通知。
第三條 旅行
(a) 我特此認定,經裁定符合本命令第2條(a)項(i)款一項或多項標準之外國人,其不受
限制的移民及非移民入境美國,將有損美國利益,我特此暫停此類人員以移民或非移民身
分入境美國,但國務卿或其指定人認定該人員之入境符合美國國家利益者除外。此類人員
應以與2011年7月24日第8693號公告(暫停受聯合國安理會旅行禁令及《國際緊急經濟權
力法》制裁之外國人入境)第1條所涵蓋人員相同之方式處理。
第四條 外國金融機構
(a) 財政部長經與國務卿協商後,於認定某外國金融機構曾為任何財產及財產權益依據本
命令被凍結之人員,進行或促成任何重大交易或交易時,特此授權對該外國金融機構實施
本條(b)款所述之一項或多項制裁。
(b) 對於經裁定符合本條(a)款標準的任何外國金融機構,財政部長經與國務卿協商後,
得:
(i) 禁止其在美國開設,或禁止或施加嚴格條件於其維持美國的代理帳戶或過渡帳戶;及
(ii) 凍結該外國金融機構位於美國境內、今後進入美國境內、或由任何美國人持有或控
制、或今後由任何美國人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財產及財產權益,並規定該等財產及財產權益
不得轉讓、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款所述禁令應包括由財產及財產權益
依據本款被凍結之任何人員或為其利益,提供或支付任何資金、商品或服務;以及自任何
此類人員接受任何資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或支付。
(c) 本條(b)款所述制裁適用,除非法規、或可能依據本命令發布的法規、命令、指令或
許可證另有規定,且儘管在本命令日期之前已簽訂任何合約或已授予任何許可證或執照,
仍應適用;惟本款不適用於依據《聯邦法規彙編》第31章第515部分所核發任何許可證所
授權之活動,且不影響該等許可證之效力。
(d) 我特此認定,由財產及財產權益依據本條(b)款被凍結之任何人員、向其或為其利益
,提供《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條(b)項第(2)款 (50 U.S.C. 1702(b)(2)) 所指定
類型物品的捐贈,將嚴重損害我處理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的能力,我
特此禁止此類捐贈。
第五條 授權委任
依據相關法律,國務卿及財政部長奉命並獲授權,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實施及執行本命令
——包括透過暫停或修訂法規,或透過《聯邦公報》之公告,以及通過規則、法規或指引
——並動用授予總統之所有權力,包括《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所賦予者,以執行本命令
。各行政部門及機關(機關)首長獲授權並應在其機關權限內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執行本
命令。各機關首長在符合相關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之規定下,得再授權
採取此類適當措施之權力。
第六條 報告指令
財政部長經與國務卿協商後,特此奉命並獲授權,依據《國家緊急狀態法》第401條 (50
U.S.C. 1641) 及《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4條(c)項 (50 U.S.C. 1703(c)),就第
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及其行使之權力,向國會提交定期及最終報告。
第七條 定義
為本命令之目的:
(a) 「實體」一詞係指合夥、協會、信託、合資企業、法人、團體、子團體或其他組織;
(b) 「古巴政府」一詞係指古巴政府、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工具,包括古巴中央銀行
,以及任何由古巴政府擁有、控制、或為其或代表其行事之人員;
(c) 「人」或「人員」一詞係指個人或實體;
(d) 「美國人」一詞係指任何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依據美國或美國境內任何管轄區
法律設立之實體(包括此類實體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在美國境內的任何人;且
(e) 「外國金融機構」一詞係指從事收受存款;發放、授予、轉讓、持有或經紀貸款或信
用;買賣外匯、證券、期貨或選擇權;或以本人或代理人身份為其尋找買方與賣方等業務
之任何外國實體。它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機構;銀行;儲蓄銀行;貨幣服務業者;信用卡系
統營運商;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經紀商和交易商;期貨和選擇權經紀商和交易商;
遠期合約和外匯商;證券和商品交易所;結算公司;投資公司;員工福利計畫;貴金屬、
寶石或珠寶交易商;以及上述任何機構的控股公司、關聯企業或子公司。該詞不包括《美
國法典》第22編第262r(c)(2)條所界定之國際金融機構、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北美開發銀
行,或經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通知之任何其他國際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一般條款
(a) 本命令之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關或其首長之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有關之職能。
(b) 本命令之實施應符合相關法律,並以撥款之可用性為前提。
(c) 本命令無意且並未設定任何實體上或程序上、任一方當事人得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對
美國、其部門、機關或實體、其官員、雇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員強制執行之權利或
利益。
(d) 本命令之發布費用應由國務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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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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