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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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科州禁止對未成年人採「扭轉治療」 美最高院裁定侵犯言論自
時間Fri Apr 3 15:16:34 2026
標題:
科州禁止對未成年人採「扭轉治療」 美最高院裁定侵犯言論自由
新聞來源:
https://www.rti.org.tw/news?uid=3&pid=200529
新聞引據:路透社
撰稿編輯:鄭景懋 (央廣)
美國最高法院31日駁回了科羅拉多州一項禁止心理師使用「扭轉治療」(conversion
therapy)來改變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未成年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法律,
支持了一名基督徒諮商師主張這項禁令侵犯言論自由的觀點。
這項以8比1通過、由保守派大法官戈蘇奇(Neil Gorsuch)撰寫的裁決駁回了科羅拉多州的
主張,該州認為其法律規範的是專業行為,而非受保護的言論。
大法官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下級法院先前裁定維持這項法律。原告的諮商師奇爾斯
(Kaley Chiles)主張這項法律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不受政府限制的權
利。
最高法院保留了這項法律可以適用於特定形式扭轉治療的可能性,包含所謂「厭惡式」物
理介入,但並不適用於本案涉及的諮商師的言論。
戈蘇奇寫道:「科羅拉多州法律關於扭轉治療的法律,不僅禁止物理介入。在像這樣的案
件中,它基於觀點來審查言論」,「科羅拉多州或許認為其政策對於公共衛生與安全是至
關重要的。當然,歷史上喜歡審查的政府都抱持著同樣的想法。但第一修正案如同一道屏
障,阻擋在這個國家強制推行正統思想與言論。」
大法官指示下級法院以更嚴格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標準,對這項法律進行進一步審理。美國
總統川普(Donald Trump)的政府支持奇爾斯挑戰這項法律。
保守派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以6比3佔據多數席次,自由派大法官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是唯一持不同意見者。
這場爭議的焦點在於科羅拉多州是否有權禁止其認為不安全且無效的醫療行為,以及這些
行為是否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護。
傑克森表示,各州有權監管經州許可的執業醫師為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科羅拉多州「限
制一種危險療法」的決定並不違憲,這種療法正好涉及醫務人員的言論。
傑克森寫道:「法院的結論正好相反,它誤讀了我們的先例,既不合原則也不切實際,對
那些依賴各州長期以來公認的責任,也就是透過監管醫療產業來保護公眾健康的人來說,
這種做法最終將站不住腳。」
除了科羅拉多州,包含哥倫比亞特區在內的20多個州限制或禁止對18歲以下患者進行扭轉
療法。
科羅拉多州民主黨籍州長波利斯(Jared Polis)是美國史上首位公開同性戀身分的州長,
他也是「扭轉療法」的批評者,並在2019年簽署了這項法案。波利斯表示,他正在評估這
項裁決,並努力尋找更能保護科羅拉多州LGBT青少年和言論自由的方法。
波利斯說:「扭轉療法無效,並對青少年造成嚴重傷害,科羅拉多州居民在把他們的血汗
錢交給一場騙局前應該提高警覺」,「我們正在為每個人在科羅拉多州做自己的權利而奮
鬥」。
這項法案禁止持有證照的心理健康服務提供者,試圖根據預先設定的結果來改變未成年人
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每次違規最高可處以5,000美元的罰款。這包括試圖減少或消除同
性吸引,或改變「行為或性別表達」。
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等醫學團體引用研究表明,
這種談話療法與一些危害有關,包括增加跨性別未成年人自殺或離家出走的可能性。(編
輯:陳士廉)
附按:其他判決重點明細(案件編號:Chiles v. Salazar No. 24-539)
【多數意見】
1. 案件性質與審查框架
多數意見首先確立本案屬於「適用上違憲挑戰」(as-applied challenge):Chiles 不
質疑該法禁止電擊、嘔吐誘發等物理性強制手段的合憲性,僅主張該法不能適用於她所從
事的純談話治療。法院必須檢視:當法律禁止一位僅以言語提供服務的諮商師表達特定觀
點時,是否牴觸第一修正案。
2. 第一修正案基本原則
多數意見重申數項核心原則:
- 政府基於內容管制言論,原則上「推定違憲」,必須適用嚴格審查——即政府須證明管
制係為「迫切政府利益」且「窄尾量身訂做」。
- 觀點歧視是內容管制中最惡劣的形式,政府幾乎永遠不得為之。若法律允許一方觀點而
禁止另一方觀點,則違反第一修正案的核心。
- 法院僅承認少數例外(如詐欺、誹謗、挑釁言論),且這些例外均有「長遠的歷史傳統
」,不得任意擴張。
3. 系爭法律確實管制言論內容且構成觀點歧視
- Chiles 僅進行談話治療,不使用藥物、儀器或物理方法。因此,該法在她身上管制的
對象就是「言語」本身。
- 法律條文明確區分:允許表達「接納、支持、理解」客戶的身分探索(§
12-245-202(3.5)(b)(I)),但禁止任何「試圖改變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言論,包括改
變行為、性別表達、或減少對同性的浪漫吸引(§12-245-202(3.5)(a))。
- 這意味著:一位同性戀未成年客戶若希望改變其性傾向,Chiles 不能提供協助;但若
客戶希望接納其性傾向,Chiles 可以協助。法律根據「治療目標」的不同——即「改變
vs. 接納」——賦予不同法律效果,這正是觀點歧視的典型。
4. 駁斥「管制職業行為、僅附帶影響言論」之主張
- 科羅拉多州與下級法院主張:該法主要禁止「轉化療法」此一醫療行為,對言論的影響
僅屬附帶,故只需合理性審查。
- 多數意見援引 *Cohen v. California*(1971):加州試圖將「穿著寫有粗話的夾克」
定性為「擾亂秩序行為」,但法院認定該案僅涉及言論,不能以行為標籤規避審查。
- 援引 *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2010):聯邦法律禁止向恐怖組織提
供「物質支援」,政府主張這是行為管制;但法院指出,當政府據此起訴提供「法律或口
頭建議」的律師或醫師時,該管制仍須接受嚴格審查。
- 本案相同:政府不能因為該法在其他場合可以規制物理行為,就主張對 Chiles 的純言
論也僅是「附帶」管制。關鍵問題在於「該法在當事人身上實際上管制了什麼」——在
Chiles 身上,只有言論。
5. 「職業言論」並無較低保障
- 科羅拉多州主張:醫療專業人員的言論應受較低保護,因為他們受州政府監管,且病人
有權獲得安全有效的治療。
- 多數意見直接引用 *NIFLA v. Becerra*(2018):「本院拒絕承認『專業言論』是獨
立且受較低保障的言論類別」。第一修正案保障所有人,不因持有執照而貶損。
- 歷史經驗顯示,政府曾多次利用「專業規範」之名,控制醫師與病人的對話,打壓少數
觀點(例如要求醫師不得提供墮胎資訊,或強迫醫師宣揚特定意識形態)。這正是第一修
正案必須嚴格把關的原因。
6. 逐一駁斥州政府提出的三項歷史傳統
州政府主張:許可法、知情同意法與醫療過失訴訟,均顯示州有長久歷史可管制「低標準
醫療」,即使涉及言論。
- 許可法:最早的諮商師證照法出現於 1976 年,缺乏長期歷史傳統。且許可法傳統上僅
規範「誰可以執業」(學歷、考試),從未規範「執業時應持何種觀點」。
- 知情同意法:此類法律通常要求醫師揭露關於手術或藥物的「事實性、無爭議資訊」,
且該言論附屬於身體行為——若無病人同意,手術本身即構成侵權。本案科羅拉多法律並
非要求揭露事實資訊,而是禁止表達特定觀點;且談話治療並不附屬於任何身體行為。
- 醫療過失訴訟:過失侵權須由病人證明「具體損害」與「因果關係」,且法院的個案審
理可為言論提供緩衝空間。相較之下,科羅拉多法律僅因表達特定觀點就直接處以罰鍰、
吊銷執照,無需證明任何人受有損害,也不允許客戶同意偏離標準照顧。兩者根本不同。
7. 嚴正警告「以醫學共識壓制言論」的危險
- 多數意見指出,醫學共識並非靜止不變。歷史上,美國精神醫學會曾將同性戀列為精神
疾病。若依州政府邏輯,當時即可禁止肯定性治療,強制只能進行轉化治療。
- 第一修正案拒絕這種「以當前主流觀點為正統,強制所有人遵從」的模式。真理應透過
思想市場的自由競爭來發現,而非由政府或專業團體單方決定。
8. 判決結論
- 科羅拉多法律在適用於 Chiles 的純談話治療時,構成觀點歧視,且未能通過嚴格審查
。第十巡迴法院判決撤銷,發回重審,下級法院應核發初步禁制令。
【協同意見】(Kagan 大法官)
- Kagan 完全同意多數意見的判決結果與推理,但她特別寫出協同意見,旨在保留一個未
決問題:如果科羅拉多制定的是「基於內容但觀點中立」的法律(例如禁止所有關於性傾
向改變的談話,不論支持改變或支持接納),則可能適用不同審查標準。
- 她指出,在醫療領域,觀點中立的內容規制也許不會自動觸發嚴格審查,因為這類規制
通常不存在政府壓制特定思想的風險。但本案法律明顯是觀點歧視,法院無須處理那個更
困難的問題。
【不同意見】
1. 核心主張:本案應適用「附帶言論限制」原則
Jackson 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忽略了本案最重要的脈絡:Chiles 並非一般公民,而是
持有州政府執照、在醫病關係中提供醫療服務的專業人員。科羅拉多法律的「主要目的」
是禁止被科學證據證明為有害的「轉化療法」此一醫療行為,而非壓制 Chiles 的特定觀
點。對言論的影響僅是「附帶」的結果,因此應適用較寬鬆的審查標準(合理性審查或中
級審查)。
2. 援引 NIFLA 與 Casey 的區別
- 在 NIFLA 案中,法院認定加州強制「懷孕關懷中心」張貼墮胎資訊的規定,並非附屬
於任何醫療程序,而是直接管制「言論本身」,因此須嚴格審查。
- 但本案不同:科羅拉多法律明確「附屬於醫療程序」——該法禁止的對象是「治療」,
僅因 Chiles 的治療形式是談話,才涉及言論。這正類似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案中,法院認定賓州的「知情同意」規定雖然限制醫師的言論,但因是「執業過程
的一部分」,故合憲。
- Jackson 大法官強調:關鍵區別在於「州政府的主要目標是規範醫療行為,而非壓制特
定想法」。只要法律「附屬於醫療程序」,即使限制言論內容,也不應自動觸發嚴格審查
。
3. 定義「專業醫療言論」並主張其受較低保護
- Jackson 提出三要素來界定「專業醫療言論」:(1) 在醫病關係內;(2) 關於醫療專業
範圍內的事項;(3) 目的在於提供醫療照顧。
- 此類言論與一般公民在公共論壇的發言不同,它不參與「思想市場」,而是基於專業標
準與病人最佳利益。病人尋求的是「能力與安全」,而非多元觀點的辯論。
- 因此,當州政府基於當前醫學共識制定標準照顧時,必然會「選擇觀點」(例如鼓勵戒
菸、禁止鼓勵自殺)。這種觀點選擇在醫療規制中是內建且正當的,不應視為違憲的觀點
歧視。
4. 歷史傳統支持州政府廣泛的醫療規制權力
- Jackson 追溯從殖民時期(1639年)到 19 世紀的醫療證照制度,以及醫療過失侵權的
普通法根源。她指出,州政府長久以來即有權力定義「醫療行為」並禁止被認為危險的治
療,即使該治療以言論進行。
- 舉例:1911 年科羅拉多州自己定義「醫療行為」包括「建議或推薦治療」。法院從未
認為此類規制違憲。
- 她批評多數意見對「歷史傳統」要求過於嚴苛,忽略了這些長期存在的實踐本質上就是
在規制醫療言論。
5. 反駁多數意見的「觀點歧視」論點
- Jackson 承認科羅拉多法律確實區分「接納」與「改變」,但她認為這在醫療標準設定
中是無法避免的。任何標準照顧都必然偏好某些治療、排斥其他治療,從而偏好某些「觀
點」。
- 她舉例:州政府可以禁止醫師鼓勵厭食症患者「少吃」,或禁止心理師鼓勵自殺。這些
都是觀點歧視,但沒有人會認為它們違憲。關鍵在於政府的目的不是壓制言論,而是保護
病人安全。
- 她認為多數意見將「觀點歧視」機械地套用在醫療規制上,將導致荒謬結論——州政府
幾乎無法規範任何以言語進行的醫療服務。
6. 後果警告
- Jackson 大法官強烈警告,多數意見將打開潘朵拉之盒。未來所有談話治療(包括心理
諮商、行為治療、甚至醫師的口頭醫囑)都可能主張第一修正案保護,逃避州政府的品質
監管。
- 具體影響包括:州政府可能無法禁止治療師對未成年人進行「殘忍」或「有害」的談話
治療;無法要求治療師「促進客戶福祉」;無法以「不勝任」為由處分使用有害言論的治
療師。
- 她認為這將導致醫療體系崩解,最終傷害最需要保護的未成年人。
7. 總結
- Jackson 認為,憲法從未賦予醫療專業人員「以言論為工具提供低於標準醫療」的權利
。百年來的判例一貫尊重州政府保護公眾健康的權力。本判決背離這項傳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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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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