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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越南AI法生效 東南亞首國全面監管AI 新聞來源: https://is.gd/RYdWdo 【明報專訊】 越南一項針對人工智能(AI)的法例周日(3月1日)正式生效,令該國成為東南亞首個擁 有全面AI監管框架的國家。 該法於去年12月由國會通過,重點針對生成式AI帶來的風險,要求按歐盟AI法案標準加強 人類監督和控制。隨着AI聊天機械人、圖像生成技術日趨普及,全球多國正設法應對虛假 資訊、網絡濫用及版權侵犯等挑戰,但真正立法的國家寥寥無幾。 新法周日起實施,政府於去年底報告指出,這有助越南「深入與國際標準接軌,同時維護 數碼主權」。法例規定企業須為AI生成內容(如深偽技術等難以辨認真假信息)清晰標註 ,並明確告知客戶何時正在與AI代理而非真人對話。 所有AI企業適用 不論本地外資 新法適用於所有開發、提供及應用AI技術的企業,不論本地或外資機構均受監管。越南近 年訂下未來5年數碼經濟雙位數增長目標,並視AI及數據經濟為發展新模式「更可持續、 更智能」的支柱。總理范明政早前亦稱,AI和數據經濟為國家未來發展關鍵。 根據新法,政府將成立國家AI運算中心、擴展數據資源及發展越南語大型語言模型。 目前全球僅有少數國家推行範圍廣泛的AI監管。美國副總統萬斯認為過度監管會扼殺創新 ,並表明反對;韓國則於1月首度令AI法律全面生效,歐盟相關規例則將於2027年全面實 施。 業界分析指出,越南AI法為重大里程碑,但實際影響仍視乎政府後續執行細則及行業規範 。 (法新社) 附按:法條全文(編譯,文件編號:134/2025/QH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調整範圍 1.本法規定人工智慧系統的研究、開發、提供、部署和使用(以下簡稱人工智慧活動); 相關組織、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對越南境內人工智慧活動的管理。 2.僅服務於國防、安全和密碼目的的人工智慧活動不屬本法的調整範圍。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法適用於參與越南境內人工智慧活動的越南機構、組織、個人和外國組織、個人。 第三條 詞語解釋 在本法中,以下詞語理解如下: 1.人工智慧:以電子方式實現人類的智力能力,包括學習、推理、感知、判斷和理解自然 語言。 2.人工智慧系統:基於機器的系統,設計用於以不同程度自主性執行人工智慧能力,在部 署後具有自我適應能力;根據明確確定或隱含形成的目標,系統從輸入數據推斷,產生如 預測、內容、建議或可能影響實體環境或數位環境的輸出。 3.開發者:對全部或部分人工智慧模型、演算法或系統進行設計、構建、訓練、測試或微 調,並對技術方法、訓練數據或模型參數擁有直接控制權的組織、個人。 4.提供者:將人工智慧系統以自己的名稱、商號或商標推向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組織、個人 ,無論該系統是其自行開發還是由第三方開發。 5.部署方:在其專業、商業活動或提供服務中使用屬於自己控制範圍內的人工智慧系統的 組織、個人;不包括為個人、非商業目的使用的情況。 6.使用者:直接與人工智慧系統互動或使用該系統輸出結果的組織、個人。 7.受影響者:因人工智慧系統的部署或其輸出結果而直接或間接受影響到其合法權利、利 益、生命、健康、財產、聲譽或獲取服務機會的組織、個人。 8.重大事故:人工智慧系統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件,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生命、健康、人權 、財產、網路安全、公共秩序、環境的重大損害,或中斷國家安全重要資訊系統的運行。 第四條 人工智慧活動的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確保人權、隱私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遵守憲法和法律。 2.人工智慧服務於人類,不取代人類的權限和責任。確保保持人對人工智慧系統所有決策 和行為的控制和干預能力;系統安全、數據安全和資訊保密;能夠檢查和監督人工智慧系 統的開發和運行過程。 3.確保公平、透明、不偏頗、不歧視、不危害人類或社會;遵守越南的道德標準和文化價 值;對人工智慧系統的決策及其後果承擔解釋責任。 4.促進發展綠色、包容和可持續的人工智慧;鼓勵開發和應用人工智慧技術,以提高能源 使用效率、節約資源和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第五條 國家對人工智慧活動的政策 1.制定發展人工智慧的政策,使其成為國家增長、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 2.鼓勵受控的技術試驗;採取與風險程度相稱的管理措施,並鼓勵自願遵守機制。 3.制定政策保障並為組織、個人接觸、學習和享受人工智慧利益創造條 件;鼓勵開發和 應用人工智慧服務於社會福利,支持殘疾人、窮人、少數民族以縮小數位差距;保護、弘 揚和維護民族文化特色。 4.優先投資和調動社會資源發展安全的數據基礎設施、計算基礎設施、人工智慧、高質量 人力資源以及具有國家戰略意義的共享人工智慧平台。 5.優先將人工智慧應用於國家機構的管理、調控、公共服務提供和決策支持,以提高服務 人民和企業的效率、透明度和質量;鼓勵在經濟社會各行業、領域廣泛應用,以提高生產 率、服務質量和治理效率。 6.鼓勵各組織、網絡和社會倡議在人工智慧發展中促進安全、道德、可信度並建立社會信 任。 7.推動人工智慧在企業和重點經濟社會領域的應用;發展創業創新生態系統;鼓勵公私合 作。 8.主動融入和開展國際合作;參與構建和塑造全球規範與治理框架;在人工智慧領域確保 國家利益和主權。 第六條 人工智慧在行業、領域的應用 1.在行業、領域應用人工智慧必須遵守本法規定的風險管理原則,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對於直接影響人類生命、健康、合法權利和利益或社會秩序、安全的必要領域,人工智 慧的應用必須進行更嚴格的風險管理,以適應各領域的特殊性,其中包括以下一些領域: a)醫療領域:確保患者安全;在實際使用條 件下的可靠性;按照法律規定保護健康數據 ; b)教育領域:確保符合學習者的年齡特點和發展;預防在評估、分類和對學習者產生影響 方面的風險;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權。 3.在科學研究活動中應用人工智慧必須確保遵守研究道德、科學誠信,預防研究過程和結 果公佈中的欺詐和抄襲行為。 4.政府、各部、部級機關在其職能、任務和權限範圍內,詳細規定在所管理的行業、領域 應用人工智慧的安全要求、風險管理和部署條 件,以確保符合本法規定。 第七條 被嚴禁的行為 1.利用、侵佔人工智慧系統以實施違法行為,侵犯組織、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2.開發、提供、部署或使用人工智慧系統旨在達到以下目的: a)實施法律規定的被嚴禁行為; b)有系統、有意圖地使用虛假因素或模仿真實人物、事件來欺騙或操縱人類的認知和行為 ,嚴重損害人類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c)利用弱勢群體(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少數民族、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 事行為能力者、認知和行為控制有困難者)的弱點,對他們本人或他人造成傷害; d)生成或傳播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的虛假內容。 3.違反有關數據、個人數據保護、知識產權和網路安全的法律規定,收集、處理或使用數 據以開發、訓練、測試或運行人工智慧系統。 4.阻礙、禁用或歪曲本法規定的人對人工智慧系統的監督、干預和控制機制。 5.隱瞞必須公開、透明或解釋的強制性資訊;塗改、偽造人工智慧活動中的強制性資訊、 標籤和警告。 6.利用人工智慧系統的研究、測試、評估或檢定活動實施違法行為。 第八條 人工智慧一站式電子資訊入口網站和國家人工智慧系統資料庫 1.人工智慧一站式電子資訊入口網站是一個數位平台,旨在支援接收、登記參與受控測試 ;接收人工智慧系統分類結果的通知、重大事故報告和定期報告;依法公開人工智慧系統 的資訊、符合性評估結果、違規處理結果,並連接各項支援計畫、基金、基礎設施和共享 數據。 2.國家人工智慧系統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以便依法對人工智慧系統進行管理、 監督和資訊公開。 3.在人工智慧一站式電子資訊入口網站和國家人工智慧系統資料庫上公開、連接和共享數 據時,必須確保資訊安全和保密;保護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數據。 4.政府詳細規定人工智慧一站式電子資訊入口網站和國家人工智慧系統資料庫的運作、管 理和開發機制。 第二章 依風險對人工智慧系統進行分類和管理 第九條 人工智慧系統的風險程度分類 1.人工智慧系統按以下風險程度進行分類: a)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是指可能對組織、個人的生命、健康、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利益 ,公共利益,國家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系統; b)中等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是指因使用者無法識別與其互動的是人工智慧系統或無法識別系 統生成的內容,而可能導致使用者混淆、受影響或被操縱的系統; c)低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是指不屬於本款a項和b項規定的情況。 2.人工智慧系統的風險分類是基於對人權、安全和安保的影響程度;系統的使用領域,特 別是涉及公共利益或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必要領域;系統的使用者範圍和影響規模等標 準來確定。 3.政府對本條 進行詳細規定。 第十條 人工智慧系統的分類和通報 1.提供者在將人工智慧系統投入使用前應自行分類。被歸類為中等風險或高風險的系統必 須附有分類檔案。 2.部署方可繼承提供者的分類結果,並有責任在使用過程中確保系統的安全和完整;若進 行修改、整合或變更功能而產生新的或更高的風險,應與提供者配合進行重新分類。 3.對於被歸類為中等風險或高風險的系統,提供者必須在投入使用前,通過人工智慧一站 式電子資訊入口網站將分類結果通報給科學技術部。鼓勵開發低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組織 、個人公開系統的基本資訊,以提高透明度。 4.若無法確定風險程度,提供者可請求科學技術部根據技術檔案提供分類指導。 5.檢查和監督根據系統的風險程度進行: a)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應定期或在出現違規跡象時接受檢查; b)中等風險人工智慧系統通過報告、抽樣檢查或獨立組織評估進行監督; 6.根據本條 第5款規定的檢查和監督結果,主管機關在發現偏差或不實申報時,有權要 求重新分類、補充檔案或暫停使用,並依法處理。 7.政府詳細規定需通報的內容、通報程序和手續以及風險分類的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透明化責任 1.提供者確保與人類直接互動的人工智慧系統的設計和運行方式能夠讓使用者識別正在與 系統互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提供者確保由人工智慧系統生成的聲音、圖像、視頻內容按照政府規定以機器可讀格式 進行標記。 3.若由人工智慧系統生成或編輯的文本、聲音、圖像、視頻內容可能對事件、人物的真實 性造成混淆,部署方在向公眾提供時有責任明確告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4.部署方有責任確保為模擬、仿照真人外貌、語音或再現真實事件而由人工智慧系統生成 或編輯的聲音、圖像、視頻,必須貼上易於識別的標籤,以區別於真實內容。 對於屬於電影、藝術或創意作品的產品,本款規定的標籤應以適當方式進行,確保不影響 作品的顯示、演示或欣賞。 5.提供者和部署方有責任在向使用者提供系統、產品或內容的整個過程中,維持本條 規 定的透明資訊。 6.政府詳細規定告知和標籤的形式。 第十二條 人工智慧事故的管理和處理責任 1.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者、提供者、部署方和使用者有責任確保安全、安保和可靠性,並 及時發現和處理可能對人、財產、數據或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的事故。 2.當人工智慧系統發生重大事故時,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者、提供者、部署方、使用者負 有以下責任: a)開發者、提供者必須迅速採取技術措施進行修復、暫停或召回系統,並同時通知主管機 關; b)部署方和使用者有義務記錄、及時通報事故,並在處理過程中予以配合。 3.主管國家管理機關負責接收、核實和指導處理事故;必要時有權要求暫停使用、召回或 重新評估人工智慧系統。 4.事故報告和處理通過人工智慧一站式電子資訊入口網站進行。 5.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人工智慧系統的影響範圍,規定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報 告和責任。 第十三條 對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符合性評估 1.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在投入使用前或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按照本法規定 進行符合性評估。若有人工智慧系統的技術標準和法規,還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法規的 法律進行符合性評估。 2.符合性評估是確認人工智慧系統符合本法第十四條 要求的活動,具體執行如下: a)對於屬於投入使用前必須獲得符合性認證的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清單內的系統:評估由 已依法登記或承認的合格評估組織進行; b)對於其他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提供者可自行評估符合性或委託已依法登記或承認的合 格評估組織進行。 3.符合性評估結果是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獲准投入使用的條 件;其系統已通過符合性評 估的組織、個人有責任維持符合性並按照政府規定公開資訊,該結果也是執行本法第十條  規定的檢查和監督遵守情況的依據。 4.政府總理規定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清單,包括投入使用前必須獲得符合性認證的人工智 慧系統清單。 5.人工智慧系統的符合性評估和檢定組織必須確保獨立性,具備規定的足夠技術能力,並 接受主管國家機關的定期監督。 6.政府對本條 進行詳細規定。 第十四條 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管理 1.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提供者負有以下責任: a)建立和維持風險管理措施,並在系統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新風險時定期審查; b)在技術能力範圍內並符合系統使用目的,管理訓練、測試和運行數據,確保質量; c)為符合性評估和投入使用後檢查之必要程度,建立、更新、保存技術檔案和運行日誌; 根據必要、與檢查目的相稱且不洩露商業機密的原則,向主管國家機關提供這些資訊; d)系統設計確保人對系統的監督和干預能力; 按照本法第十一條 和第十二條 的規定履行透明化義務和處理事故; e)向主管國家機關履行解釋責任,說明使用目的、功能描述層面的運作原理、主要輸入數 據類型、風險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及為監察、檢查服務的必要內容;向使用者和受影響者 提供功能描述、操作方式和風險警告等公開資訊,以確保使用安全。解釋和提供資訊時, 不得要求披露原始碼、詳細演算法、參數集或屬於商業機密、技術機密的資訊; g)配合主管國家機關和部署方進行與系統相關的檢查、評估、事後檢查和事故處理。 2.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部署方負有以下責任: a)按照已分類的目的、範圍和風險程度運作和監督系統,不產生新的或更高的風險; b)在使用過程中確保數據安全和保密以及人的干預能力; c)在系統運行過程中維持對人工智慧技術標準和法規的遵守; d)按照本法第十一條 和第十二條 的規定履行透明化義務和處理事故; 向主管國家機關履行解釋責任,說明系統運行情況、風險控制措施、事故處理情況以 及為監察、檢查工作服務的必要內容;向使用者和受影響者提供功能描述、操作方式和風 險警告等公開資訊,以確保使用安全; e)配合提供者和主管國家機關進行檢查、評估、事後檢查和事故處理。 3.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使用者有責任遵守操作規程、技術指導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得非 法干預改變系統功能;及時向部署方通報發生的問題。 4.解釋必須符合系統的技術能力,不得依法洩露商業機密。 5.鼓勵提供者、部署方投保民事責任險或採取其他適當的履行義務保障措施,以便及時處 理事故和賠償損失。 6.在越南提供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外國提供者必須在越南設有合法聯繫點;若系統屬於 投入使用前強制性符合性認證的範圍,則必須在越南設有商業機構或授權代表。 7.政府對本條 進行詳細規定。 第十五條 中等風險和低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管理 1.中等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管理如下: a)提供者和部署方必須按照本法第十一條 規定確保透明度; b)提供者有責任在國家機關進行監察、檢查時,或當出現風險或事故跡象時,按要求解釋 使用目的、功能描述層面的運作原理、主要輸入數據以及系統的風險管理和安全措施;解 釋時不得要求披露原始碼、詳細演算法、參數集或商業機密、技術機密; c)部署方有責任在國家機關進行監察、檢查或處理事故過程中按要求解釋運作、風險控制 、事故處理以及保護組織和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情況; d)使用者有責任遵守關於人工智慧系統告知和標籤的規定。 2.低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管理如下: a)提供者有責任在出現違法跡象或影響組織、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時,按主管國家機關要 求進行解釋; b)部署方有責任在出現違法跡象或影響組織、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時,按主管國家機關要 求進行解釋; c)使用者有權出於合法目的開發、使用系統,並自行承擔其使用活動的法律責任。 3.國家鼓勵組織、個人部署中等風險和低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時採用人工智慧技術標準。 第三章 發展基礎設施和保障國家人工智慧主權 第十六條 國家人工智慧基礎設施 1.國家人工智慧基礎設施是戰略性基礎設施,包括由國家、企業和社會組織投資的基礎設 施;作為一個統一、開放、安全、可連接、共享和擴展的生態系統進行發展,確保滿足人 工智慧發展和應用的需求。 2.國家在引導、協調和保障服務於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的基礎設施能力方面發揮作用;鼓勵 企業、研究院所、大學和社會組織投資、建設和共享基礎設施;加強在發展人工智慧基礎 設施中的公私合作。 3.國家投資、建設和運營作為公共服務提供的人工智慧基礎設施,服務於研究、發展、國 家管理並支持創新創業企業,包括:共享計算能力和數據;訓練、測試平台和測試環境; 基礎模型、通用人工智慧模型、越南語和少數民族語言大模型;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組成部 分。 4.由國家、企業和社會組織投資的國家人工智慧基礎設施,應按照技術標準和法規以及安 全、安保和數據保護要求進行連接、共享和開發。 5.根據政府總理頒布清單,在必要領域中的重要人工智慧應用必須部署在國家人工智慧基 礎設施上,以確保安全、安保和可控性。 6.政府根據各階段情況及保障國家安全和安保的要求,詳細規定協調、共享、優惠機制和 促進國家人工智慧基礎設施發展的措施。 第十七條 服務人工智慧的資料庫 1.服務人工智慧的資料庫是國家人工智慧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國家資料庫、各 部、部級機關、政府所屬機關、各級人民委員會的資料庫以及組織、個人的資料庫,其建 立、管理和開發用於訓練、測試、評估和發展人工智慧應用,須遵守有關數據、個人數據 保護和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 2.由國家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國家人工智慧資料庫設在國家數據中心;按照開放、安全、 可控的原則組織,滿足質量、連接和開發能力的要求;包括開放數據、有條 件開放數據 和商業數據,須遵守法律規定。 3.各部、部級機關、政府所屬機關和各級人民委員會服務人工智慧的資料庫,應統一建設 、更新並連接到國家人工智慧資料庫;確保技術標準和法規、數據質量和資訊安全。 4.鼓勵組織、個人的服務人工智慧的資料庫按照協議機制與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個人共 享;共享必須遵守有關數據、個人數據保護和知識產權的法律,確保相關各方的合法權利 和利益。 5.政府總理頒布服務於必要領域人工智慧發展的數據集清單,優先考慮文化數據、越南語 和少數民族語言數據、行政手續數據、醫療、教育、農業、環境、交通、經濟社會數據及 其他重要領域的數據。 6.政府詳細規定服務人工智慧的資料庫中數據連接、共享、開發和數據安全保障的原則和 機制。 第十八條 掌握人工智慧技術 1.國家優先發展和掌握核心人工智慧技術;優先投入資源研究、開發通用人工智慧模型、 越南語和少數民族語言大模型、越南知識處理技術、高性能計算和訓練能力、人工智慧硬 體和半導體;推廣開源碼的開發和應用,以增強技術自主、安全和國家在數位環境中的主 權。 2.國家推動研究、發展、完善和應用國內人工智慧技術;支持組織、個人開發模型、演算 法、軟體、硬體和平台技術;鼓勵節約資源、易於部署且符合越南條件的解決方案;發展 國家內生能力和人工智慧創新生態系統;加強公私合作以掌握技術。 3.研究、發展並掌握核心人工智慧技術的組織、個人,可依法享受優惠政策和特殊支持。 4.國家推動人工智慧應用服務於科學研究、分析和模擬、技術設計和測試、研究流程自動 化和創新發展,以提高國家科技能力;為形成創新能力和掌握人工智慧技術全生命週期創 造條件。 5.政府根據各發展階段及保障國家安全和安保的要求,詳細規定促進掌握人工智慧技術的 機制、標準和措施。 第四章 應用人工智慧,發展創新生態系統和人力資源 第十九條 國家人工智慧戰略 1.政府總理頒布國家人工智慧戰略,至少每三年或在技術、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進行一次 審查、評估和更新。各部、部級機關、政府所屬機關和各級人民委員會有責任將戰略的目 標和任務納入行業、領域、地方的發展戰略和計畫,並保障實施資源。 2.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的制定基於技術、基礎設施、數據和人力資源的發展方向;推動在優 先領域研究、掌握和應用人工智慧;確保數位環境中的安全、創新和國家主權。戰略必須 規定一套指標體系、方法和衡量機制,以評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水平。 3.國家鼓勵發展符合越南條 件、具有創造附加價值潛力、環境友好、易於廣泛應用且有 助於保障數位環境中國家主權的人工智慧技術群。 第二十條 發展人工智慧生態系統和市場 1.在人工智慧領域活動的組織、個人,可享受科技、投資、數位科技工業、高科技、數位 轉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最高優惠和支持;獲得創造條 件接觸基礎設施、數據和測試環境 ,服務於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的研究、生產和商業化。 2.國家支持發展人工智慧生態系統和市場,包括: a)根據招投標法規定,優先使用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 b)發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市場,包括技術交易平台和供需連接平台; c)確保公平、透明地接觸計算基礎設施、數據和受控測試環境; d)按照鼓勵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研究、生產和商業化的原則,實行稅收、投資和金融優惠 政策。 3.國家鼓勵發展和應用新一代人工智慧,推動創新,提高治理、生產、經營和公共服務提 供能力。 4.鼓勵組織、個人、企業、研究機構和國家機關在遵守有關數據、個人數據保護、網路安 全和知識產權法律的前提下,開發、共享和重用國家人工智慧資料庫中的數據,服務於研 究、訓練、測試和創新。 5.人工智慧領域的中小企業、創新創業企業優先獲得技術基礎設施、數據和測試環境的接 觸機會,並在成本、培訓和市場對接方面獲得支持,以服務於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的發展 。 6.政府得就支持人工智慧生態系統和市場發展措施的機制、條件和實施流程制定詳細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人工智慧受控測試機制 1.人工智慧受控測試機制按照有關科技和創新的法律規定以及本條 第2、3、4款的規定 執行。 2.受控測試結果是主管國家機關考慮以下事項的依據: a)承認符合本法規定的符合性評估結果; b)免除、減少或調整本法相應的遵守義務。 3.主管國家機關主持並配合相關機關,按照快速審核和回饋流程接收、審定和處理檔案; 監督測試過程,並在出現影響安全、安保或組織、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的風險時,決定暫 停或終止測試。 4.政府得就本條制定詳細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人工智慧發展基金 1.國家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是政府設立的預算外國家財政基金,非營利運作,旨在籌集、協 調和分配資源,推動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安全和提升國家競爭力的人工智慧研究、 發展、應用和管理。 2.基金的財務來源包括國家預算撥款;國內外組織、個人的捐款、援助、贊助;以及其他 依法合法的來源。 3.基金實行特殊財務機制,可接受科技創新領域的風險;根據進度和執行要求靈活分配資 金,不受預算年度限制;對具有戰略性或需要快速部署的任務可適用簡化流程。基金優先 用於投資、贊助和支持: a)發展人工智慧基礎設施; b)研究、發展和掌握核心人工智慧技術; c)發展人工智慧企業; d)培訓、培養和吸引人工智慧人才; 政府規定的其他為實現人工智慧發展目標的投資、支持任務。 4.基金運作遵循公開、透明、高效和正確使用原則;確保與其他國家財政基金協調,避免 重複。 5.政府詳細規定基金的特殊財務機制、組織、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發展人工智慧人力資源 1.國家按照全面、各級教育和培訓程度貫通的方向發展人工智慧人力資源,確保形成服務 於人工智慧研究、發展、應用和管理的高質量人力隊伍。 2.普通教育將人工智慧基礎知識、計算思維、數位技能和科技倫理融入必修課程;鼓勵在 人工智慧領域的體驗、研究和創造活動。 3.鼓勵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機構開設人工智慧、數據科學及相關專業的培訓課程;鼓勵在 培訓、實習、研究和技術轉移方面與企業、研究院所和國際組織合作。 4.國家實施國家人工智慧人才發展計畫,包括培訓政策、獎學金、吸引和重用專家、發展 人工智慧領域的師資、科學家和管理人才隊伍。 5.參與人工智慧人才發展的組織、培訓機構、研究院所和企業,可依法享受激勵和優惠機 制,同時有責任在培訓、應用研究和專業實踐方面進行協作,使培訓與實際需求掛鉤。 6.高等教育機構、研究院所和創新中心有責任合作、共享知識,並參與國內外人工智慧人 才培訓、研究和發展網絡。 7.教育部主持制定並提請政府總理頒布國家人工智慧人才發展計畫,其中規定培訓課程的 標準和認證、資源動員機制以及對參與組織、個人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發展人工智慧關聯集群 1.人工智慧關聯集群是企業、研究院所、大學和相關組織之間的合作網絡,旨在加強在功 能、人工智慧基礎設施、實體空間方面的聯繫,以推動創新、發展人工智慧和提高競爭力 。 2.國家鼓勵按照集中實體空間與數位連結網絡相結合的模式發展人工智慧關聯集群;在科 技園區、集中式數位科技園區、創新中心形成集群的中心;吸引組織、個人投資建設服務 集群活動的技術基礎設施,包括符合國家和國際標準的實驗室、測試中心、檢定中心及其 他配套設施。 3.已獲承認的人工智慧關聯集群成員組織、個人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a)優先以優惠成本訪問和使用國家人工智慧基礎設施、共享數據和測試平台; b)獲得支持參與重點領域的人才培訓、貿易促進、科技創新任務。 4.政府詳細規定集群的承認標準、流程、手續、運作機制以及本條 第3款規定的優惠政 策。 第二十五條 支持人工智慧領域企業 1.創新創業企業、中小企業獲得本法規定的符合性評估費用支持;免費獲得樣板檔案、自 評工具、培訓和諮詢;優先獲得國家人工智慧發展基金的支持。 2.創新創業企業、中小企業、科技組織和研究團隊,其可行的創新項目可通過支持憑證獲 得支持,用於使用計算基礎設施、共享數據、越南語和少數民族語言大模型、訓練和測試 平台以及技術諮詢服務,服務於人工智慧應用的研究、開發和部署。 3.在人工智慧領域具有研究、發展和創新能力的企業,優先參與國家科技創新計畫中的任 務、優先投資發展的高科技發展任務、戰略性技術和重點數位技術產品及服務任務;按照 國家人工智慧能力發展方向,獲得核心技術、基礎模型、硬體和高性能訓練技術發展的支 持。 4.依照受控測試機制參與人工智慧測試的企業,依法獲得技術諮詢、風險評估、安全測試 支持,並與測試、檢定機構對接。 5.分享數據、模型、工具或研究成果以服務人工智慧發展的企業,依法享受優惠或支持。 6.國家鼓勵企業、研究院所、大學和創新中心之間合作,以發展人工智慧技術、商業化研 究成果和擴大創新能力;鼓勵企業長期投資於人工智慧研究和發展。 7.政府詳細規定支持人工智慧領域企業的機制、政策、條 件和實施流程。 第五章 人工智慧活動中的道德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 1.國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的頒布基於以下原則: a)確保安全、可靠,不損害人的生命、健康、榮譽、人格和精神生活; b)尊重人權、公民權利,確保人工智慧開發和使用中的公平、透明和不歧視; c)促進人、社區和社會的幸福、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d)鼓勵人工智慧研究、開發和應用中的創新和社會責任。 2.國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應定期或在技術、法律和管理實踐發生重大變化時進行審查和更 新。 3.國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是指導制定技術標準和法規、行業指南以及鼓勵安全、可靠和負 責任人工智慧發展政策的依據。 4.國家鼓勵組織、個人在研究、開發、提供、部署和使用人工智慧系統的過程中應用國家 人工智慧道德框架,以確保透明度、公平、安全和尊重人權。 5.科學技術部長根據本條 第1款的規定頒布國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中應用人工智慧時的道德責任和影響評估 1.在國家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中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必須確保公開、透明,並有責任遵守 國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 2.人工智慧系統不得取代法律規定的決策者的決定權限和責任。決策者負責審查和使用人 工智慧系統提供的結果。 3.運作高風險或對人權、社會公平或公共利益有顯著影響的人工智慧系統的機關,必須編 制系統使用影響評估報告;報告包括風險識別、控制措施以及確保人的監督和干預能力。 4.編制影響評估報告的機關對報告的內容、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除屬於國家機密、商業 機密或個人數據的內容外,報告應依法公開。 5.政府詳細規定在國家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中使用人工智慧系統的影響評估、風險管理和 監督的內容、流程和責任。 第六章 監察、檢查和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監察、檢查 1.人工智慧領域的監察活動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執行。 2.被賦予人工智慧國家管理職能的機關、組織有責任檢查組織、個人在人工智慧活動中遵 守法律的情況。 3.在監察、檢查過程中,相關組織、個人有義務提供技術檔案、留存日誌、訓練數據和其 他必要資訊,以確定違規原因、事故或劃分責任;提供資訊必須遵守有關保護國家機密、 數據、個人數據保護和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 4.監察、檢查結論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必須依法公開。 第二十九條 違規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1.組織、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及與人工智慧相關的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違法行為的性 質、程度和後果,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若造成損害,則須根據民事法規定 進行賠償。 2.若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已按規定管理、運作和使用,但仍造成損害,則部署方須承擔對 受害者的賠償責任。賠償後,若各方之間有協議,部署方可要求提供者、開發者或相關方 返還賠償款項。 3.本條第2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在以下情況下可免除: a)損害完全由受害者的故意過錯造成; b)損害發生在不可抗力或緊急情況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4.若人工智慧系統被第三方非法侵入、奪取控制權或干預,則第三方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部署方、提供者因過錯導致系統被非法侵入、奪取控制權或干預,則須根據民事法規 定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政府詳細規定對人工智慧系統造成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 人工智慧的國家管理 第三十條 人工智慧國家管理的內容和責任 1.人工智慧國家管理的內容包括: a)制定、頒布、組織實施人工智慧戰略、政策、規劃和法律文件; b)頒布、組織實施人工智慧技術標準和法規; c)管理、協調、發展國家人工智慧基礎設施; d)管理、監督人工智慧活動; 宣傳、普及政策和法律;進行人工智慧統計、報告、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 e)監察、檢查、處理違規行為,解決人工智慧相關的爭議、申訴和舉報。 2.人工智慧國家管理責任: a)政府統一管理人工智慧; b)科學技術部是牽頭機構,對政府負責,在全國範圍內執行人工智慧國家管理; c)各部、部級機關在其職能、任務和權限範圍內,配合科學技術部進行人工智慧國家管理 ; d)省級人民委員會在地方執行人工智慧國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為國家管理提供資訊和數據的原則 1.有權限的國家機關以及依法被授予國家管理活動職能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在執行任 務過程中獲得的資訊和數據,包括技術檔案、訓練數據、原始碼和演算法,依法保守機密 和商業機密。 2.要求組織、個人提供資訊和數據時,必須確保必要性、相稱性,並符合國家管理活動的 範圍、目的和內容。 3.提供的資訊和數據必須依法確保安全和保密。 第三十二條 國際合作 1.人工智慧領域的國際合作依照科技法、技術轉移法、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越南社會主 義共和國作為成員的國際條 約執行。 2.國家鼓勵在共享高性能計算基礎設施、數據、人力、科學研究以及承認本法規定的符合 性評估結果方面進行國際合作。 第八章 施行條款 第三十三條 廢止《數位科技產業法》的部分章、條、款、項 廢止《數位科技產業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三十四條第 二款第H目及第四章。 第三十四條 施行效力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但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關內容除外。 第三十五條 過渡條款 1.對於在本法生效前已投入運作的人工智慧系統,提供者和部署方有責任在以下期限內履 行本法規定的遵守義務: a)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適用於醫療、教育和金融領域的人工智慧系統; b)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適用於其他人工智慧系統。 2.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人工智慧系統可繼續運作,除非人工智慧國家管理機關確 定該系統存在造成重大損害的風險,並有權要求暫停或終止其運作。 本法於2025年12月10日經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第十五屆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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