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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越南AI法生效 东南亚首国全面监管AI 新闻来源: https://is.gd/RYdWdo 【明报专讯】 越南一项针对人工智能(AI)的法例周日(3月1日)正式生效,令该国成为东南亚首个拥 有全面AI监管框架的国家。 该法於去年12月由国会通过,重点针对生成式AI带来的风险,要求按欧盟AI法案标准加强 人类监督和控制。随着AI聊天机械人、图像生成技术日趋普及,全球多国正设法应对虚假 资讯、网络滥用及版权侵犯等挑战,但真正立法的国家寥寥无几。 新法周日起实施,政府於去年底报告指出,这有助越南「深入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维护 数码主权」。法例规定企业须为AI生成内容(如深伪技术等难以辨认真假信息)清晰标注 ,并明确告知客户何时正在与AI代理而非真人对话。 所有AI企业适用 不论本地外资 新法适用於所有开发、提供及应用AI技术的企业,不论本地或外资机构均受监管。越南近 年订下未来5年数码经济双位数增长目标,并视AI及数据经济为发展新模式「更可持续、 更智能」的支柱。总理范明政早前亦称,AI和数据经济为国家未来发展关键。 根据新法,政府将成立国家AI运算中心、扩展数据资源及发展越南语大型语言模型。 目前全球仅有少数国家推行范围广泛的AI监管。美国副总统万斯认为过度监管会扼杀创新 ,并表明反对;韩国则於1月首度令AI法律全面生效,欧盟相关规例则将於2027年全面实 施。 业界分析指出,越南AI法为重大里程碑,但实际影响仍视乎政府後续执行细则及行业规范 。 (法新社) 附按:法条全文(编译,文件编号:134/2025/QH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1.本法规定人工智慧系统的研究、开发、提供、部署和使用(以下简称人工智慧活动); 相关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越南境内人工智慧活动的管理。 2.仅服务於国防、安全和密码目的的人工智慧活动不属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於参与越南境内人工智慧活动的越南机构、组织、个人和外国组织、个人。 第三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中,以下词语理解如下: 1.人工智慧:以电子方式实现人类的智力能力,包括学习、推理、感知、判断和理解自然 语言。 2.人工智慧系统:基於机器的系统,设计用於以不同程度自主性执行人工智慧能力,在部 署後具有自我适应能力;根据明确确定或隐含形成的目标,系统从输入数据推断,产生如 预测、内容、建议或可能影响实体环境或数位环境的输出。 3.开发者:对全部或部分人工智慧模型、演算法或系统进行设计、构建、训练、测试或微 调,并对技术方法、训练数据或模型参数拥有直接控制权的组织、个人。 4.提供者:将人工智慧系统以自己的名称、商号或商标推向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组织、个人 ,无论该系统是其自行开发还是由第三方开发。 5.部署方:在其专业、商业活动或提供服务中使用属於自己控制范围内的人工智慧系统的 组织、个人;不包括为个人、非商业目的使用的情况。 6.使用者:直接与人工智慧系统互动或使用该系统输出结果的组织、个人。 7.受影响者:因人工智慧系统的部署或其输出结果而直接或间接受影响到其合法权利、利 益、生命、健康、财产、声誉或获取服务机会的组织、个人。 8.重大事故:人工智慧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生命、健康、人权 、财产、网路安全、公共秩序、环境的重大损害,或中断国家安全重要资讯系统的运行。 第四条 人工智慧活动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人权、隐私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遵守宪法和法律。 2.人工智慧服务於人类,不取代人类的权限和责任。确保保持人对人工智慧系统所有决策 和行为的控制和干预能力;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资讯保密;能够检查和监督人工智慧系 统的开发和运行过程。 3.确保公平、透明、不偏颇、不歧视、不危害人类或社会;遵守越南的道德标准和文化价 值;对人工智慧系统的决策及其後果承担解释责任。 4.促进发展绿色、包容和可持续的人工智慧;鼓励开发和应用人工智慧技术,以提高能源 使用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 国家对人工智慧活动的政策 1.制定发展人工智慧的政策,使其成为国家增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 2.鼓励受控的技术试验;采取与风险程度相称的管理措施,并鼓励自愿遵守机制。 3.制定政策保障并为组织、个人接触、学习和享受人工智慧利益创造条 件;鼓励开发和 应用人工智慧服务於社会福利,支持残疾人、穷人、少数民族以缩小数位差距;保护、弘 扬和维护民族文化特色。 4.优先投资和调动社会资源发展安全的数据基础设施、计算基础设施、人工智慧、高质量 人力资源以及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共享人工智慧平台。 5.优先将人工智慧应用於国家机构的管理、调控、公共服务提供和决策支持,以提高服务 人民和企业的效率、透明度和质量;鼓励在经济社会各行业、领域广泛应用,以提高生产 率、服务质量和治理效率。 6.鼓励各组织、网络和社会倡议在人工智慧发展中促进安全、道德、可信度并建立社会信 任。 7.推动人工智慧在企业和重点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发展创业创新生态系统;鼓励公私合 作。 8.主动融入和开展国际合作;参与构建和塑造全球规范与治理框架;在人工智慧领域确保 国家利益和主权。 第六条 人工智慧在行业、领域的应用 1.在行业、领域应用人工智慧必须遵守本法规定的风险管理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对於直接影响人类生命、健康、合法权利和利益或社会秩序、安全的必要领域,人工智 慧的应用必须进行更严格的风险管理,以适应各领域的特殊性,其中包括以下一些领域: a)医疗领域:确保患者安全;在实际使用条 件下的可靠性;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健康数据 ; b)教育领域:确保符合学习者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预防在评估、分类和对学习者产生影响 方面的风险;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权。 3.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用人工智慧必须确保遵守研究道德、科学诚信,预防研究过程和结 果公布中的欺诈和抄袭行为。 4.政府、各部、部级机关在其职能、任务和权限范围内,详细规定在所管理的行业、领域 应用人工智慧的安全要求、风险管理和部署条 件,以确保符合本法规定。 第七条 被严禁的行为 1.利用、侵占人工智慧系统以实施违法行为,侵犯组织、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开发、提供、部署或使用人工智慧系统旨在达到以下目的: a)实施法律规定的被严禁行为; b)有系统、有意图地使用虚假因素或模仿真实人物、事件来欺骗或操纵人类的认知和行为 ,严重损害人类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c)利用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者、认知和行为控制有困难者)的弱点,对他们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 d)生成或传播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虚假内容。 3.违反有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和网路安全的法律规定,收集、处理或使用数 据以开发、训练、测试或运行人工智慧系统。 4.阻碍、禁用或歪曲本法规定的人对人工智慧系统的监督、干预和控制机制。 5.隐瞒必须公开、透明或解释的强制性资讯;涂改、伪造人工智慧活动中的强制性资讯、 标签和警告。 6.利用人工智慧系统的研究、测试、评估或检定活动实施违法行为。 第八条 人工智慧一站式电子资讯入口网站和国家人工智慧系统资料库 1.人工智慧一站式电子资讯入口网站是一个数位平台,旨在支援接收、登记参与受控测试 ;接收人工智慧系统分类结果的通知、重大事故报告和定期报告;依法公开人工智慧系统 的资讯、符合性评估结果、违规处理结果,并连接各项支援计画、基金、基础设施和共享 数据。 2.国家人工智慧系统资料库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以便依法对人工智慧系统进行管理、 监督和资讯公开。 3.在人工智慧一站式电子资讯入口网站和国家人工智慧系统资料库上公开、连接和共享数 据时,必须确保资讯安全和保密;保护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数据。 4.政府详细规定人工智慧一站式电子资讯入口网站和国家人工智慧系统资料库的运作、管 理和开发机制。 第二章 依风险对人工智慧系统进行分类和管理 第九条 人工智慧系统的风险程度分类 1.人工智慧系统按以下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a)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是指可能对组织、个人的生命、健康、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系统; b)中等风险人工智慧系统是指因使用者无法识别与其互动的是人工智慧系统或无法识别系 统生成的内容,而可能导致使用者混淆、受影响或被操纵的系统; c)低风险人工智慧系统是指不属於本款a项和b项规定的情况。 2.人工智慧系统的风险分类是基於对人权、安全和安保的影响程度;系统的使用领域,特 别是涉及公共利益或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必要领域;系统的使用者范围和影响规模等标 准来确定。 3.政府对本条 进行详细规定。 第十条 人工智慧系统的分类和通报 1.提供者在将人工智慧系统投入使用前应自行分类。被归类为中等风险或高风险的系统必 须附有分类档案。 2.部署方可继承提供者的分类结果,并有责任在使用过程中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完整;若进 行修改、整合或变更功能而产生新的或更高的风险,应与提供者配合进行重新分类。 3.对於被归类为中等风险或高风险的系统,提供者必须在投入使用前,通过人工智慧一站 式电子资讯入口网站将分类结果通报给科学技术部。鼓励开发低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组织 、个人公开系统的基本资讯,以提高透明度。 4.若无法确定风险程度,提供者可请求科学技术部根据技术档案提供分类指导。 5.检查和监督根据系统的风险程度进行: a)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应定期或在出现违规迹象时接受检查; b)中等风险人工智慧系统通过报告、抽样检查或独立组织评估进行监督; 6.根据本条 第5款规定的检查和监督结果,主管机关在发现偏差或不实申报时,有权要 求重新分类、补充档案或暂停使用,并依法处理。 7.政府详细规定需通报的内容、通报程序和手续以及风险分类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透明化责任 1.提供者确保与人类直接互动的人工智慧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方式能够让使用者识别正在与 系统互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提供者确保由人工智慧系统生成的声音、图像、视频内容按照政府规定以机器可读格式 进行标记。 3.若由人工智慧系统生成或编辑的文本、声音、图像、视频内容可能对事件、人物的真实 性造成混淆,部署方在向公众提供时有责任明确告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部署方有责任确保为模拟、仿照真人外貌、语音或再现真实事件而由人工智慧系统生成 或编辑的声音、图像、视频,必须贴上易於识别的标签,以区别於真实内容。 对於属於电影、艺术或创意作品的产品,本款规定的标签应以适当方式进行,确保不影响 作品的显示、演示或欣赏。 5.提供者和部署方有责任在向使用者提供系统、产品或内容的整个过程中,维持本条 规 定的透明资讯。 6.政府详细规定告知和标签的形式。 第十二条 人工智慧事故的管理和处理责任 1.人工智慧系统的开发者、提供者、部署方和使用者有责任确保安全、安保和可靠性,并 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对人、财产、数据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事故。 2.当人工智慧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人工智慧系统的开发者、提供者、部署方、使用者负 有以下责任: a)开发者、提供者必须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修复、暂停或召回系统,并同时通知主管机 关; b)部署方和使用者有义务记录、及时通报事故,并在处理过程中予以配合。 3.主管国家管理机关负责接收、核实和指导处理事故;必要时有权要求暂停使用、召回或 重新评估人工智慧系统。 4.事故报告和处理通过人工智慧一站式电子资讯入口网站进行。 5.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人工智慧系统的影响范围,规定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报 告和责任。 第十三条 对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符合性评估 1.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按照本法规定 进行符合性评估。若有人工智慧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还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的 法律进行符合性评估。 2.符合性评估是确认人工智慧系统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要求的活动,具体执行如下: a)对於属於投入使用前必须获得符合性认证的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清单内的系统:评估由 已依法登记或承认的合格评估组织进行; b)对於其他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提供者可自行评估符合性或委托已依法登记或承认的合 格评估组织进行。 3.符合性评估结果是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获准投入使用的条 件;其系统已通过符合性评 估的组织、个人有责任维持符合性并按照政府规定公开资讯,该结果也是执行本法第十条  规定的检查和监督遵守情况的依据。 4.政府总理规定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清单,包括投入使用前必须获得符合性认证的人工智 慧系统清单。 5.人工智慧系统的符合性评估和检定组织必须确保独立性,具备规定的足够技术能力,并 接受主管国家机关的定期监督。 6.政府对本条 进行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 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管理 1.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提供者负有以下责任: a)建立和维持风险管理措施,并在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风险时定期审查; b)在技术能力范围内并符合系统使用目的,管理训练、测试和运行数据,确保质量; c)为符合性评估和投入使用後检查之必要程度,建立、更新、保存技术档案和运行日志; 根据必要、与检查目的相称且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原则,向主管国家机关提供这些资讯; d)系统设计确保人对系统的监督和干预能力; 按照本法第十一条 和第十二条 的规定履行透明化义务和处理事故; e)向主管国家机关履行解释责任,说明使用目的、功能描述层面的运作原理、主要输入数 据类型、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及为监察、检查服务的必要内容;向使用者和受影响者 提供功能描述、操作方式和风险警告等公开资讯,以确保使用安全。解释和提供资讯时, 不得要求披露原始码、详细演算法、参数集或属於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的资讯; g)配合主管国家机关和部署方进行与系统相关的检查、评估、事後检查和事故处理。 2.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部署方负有以下责任: a)按照已分类的目的、范围和风险程度运作和监督系统,不产生新的或更高的风险; b)在使用过程中确保数据安全和保密以及人的干预能力; c)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维持对人工智慧技术标准和法规的遵守; d)按照本法第十一条 和第十二条 的规定履行透明化义务和处理事故; 向主管国家机关履行解释责任,说明系统运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事故处理情况以 及为监察、检查工作服务的必要内容;向使用者和受影响者提供功能描述、操作方式和风 险警告等公开资讯,以确保使用安全; e)配合提供者和主管国家机关进行检查、评估、事後检查和事故处理。 3.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使用者有责任遵守操作规程、技术指导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得非 法干预改变系统功能;及时向部署方通报发生的问题。 4.解释必须符合系统的技术能力,不得依法泄露商业机密。 5.鼓励提供者、部署方投保民事责任险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履行义务保障措施,以便及时处 理事故和赔偿损失。 6.在越南提供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外国提供者必须在越南设有合法联系点;若系统属於 投入使用前强制性符合性认证的范围,则必须在越南设有商业机构或授权代表。 7.政府对本条 进行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 中等风险和低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管理 1.中等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管理如下: a)提供者和部署方必须按照本法第十一条 规定确保透明度; b)提供者有责任在国家机关进行监察、检查时,或当出现风险或事故迹象时,按要求解释 使用目的、功能描述层面的运作原理、主要输入数据以及系统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解 释时不得要求披露原始码、详细演算法、参数集或商业机密、技术机密; c)部署方有责任在国家机关进行监察、检查或处理事故过程中按要求解释运作、风险控制 、事故处理以及保护组织和个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情况; d)使用者有责任遵守关於人工智慧系统告知和标签的规定。 2.低风险人工智慧系统的管理如下: a)提供者有责任在出现违法迹象或影响组织、个人合法权利和利益时,按主管国家机关要 求进行解释; b)部署方有责任在出现违法迹象或影响组织、个人合法权利和利益时,按主管国家机关要 求进行解释; c)使用者有权出於合法目的开发、使用系统,并自行承担其使用活动的法律责任。 3.国家鼓励组织、个人部署中等风险和低风险人工智慧系统时采用人工智慧技术标准。 第三章 发展基础设施和保障国家人工智慧主权 第十六条 国家人工智慧基础设施 1.国家人工智慧基础设施是战略性基础设施,包括由国家、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的基础设 施;作为一个统一、开放、安全、可连接、共享和扩展的生态系统进行发展,确保满足人 工智慧发展和应用的需求。 2.国家在引导、协调和保障服务於国家人工智慧发展的基础设施能力方面发挥作用;鼓励 企业、研究院所、大学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和共享基础设施;加强在发展人工智慧基础 设施中的公私合作。 3.国家投资、建设和运营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的人工智慧基础设施,服务於研究、发展、国 家管理并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共享计算能力和数据;训练、测试平台和测试环境; 基础模型、通用人工智慧模型、越南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大模型;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组成部 分。 4.由国家、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的国家人工智慧基础设施,应按照技术标准和法规以及安 全、安保和数据保护要求进行连接、共享和开发。 5.根据政府总理颁布清单,在必要领域中的重要人工智慧应用必须部署在国家人工智慧基 础设施上,以确保安全、安保和可控性。 6.政府根据各阶段情况及保障国家安全和安保的要求,详细规定协调、共享、优惠机制和 促进国家人工智慧基础设施发展的措施。 第十七条 服务人工智慧的资料库 1.服务人工智慧的资料库是国家人工智慧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资料库、各 部、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资料库以及组织、个人的资料库,其建 立、管理和开发用於训练、测试、评估和发展人工智慧应用,须遵守有关数据、个人数据 保护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2.由国家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国家人工智慧资料库设在国家数据中心;按照开放、安全、 可控的原则组织,满足质量、连接和开发能力的要求;包括开放数据、有条 件开放数据 和商业数据,须遵守法律规定。 3.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和各级人民委员会服务人工智慧的资料库,应统一建设 、更新并连接到国家人工智慧资料库;确保技术标准和法规、数据质量和资讯安全。 4.鼓励组织、个人的服务人工智慧的资料库按照协议机制与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个人共 享;共享必须遵守有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确保相关各方的合法权利 和利益。 5.政府总理颁布服务於必要领域人工智慧发展的数据集清单,优先考虑文化数据、越南语 和少数民族语言数据、行政手续数据、医疗、教育、农业、环境、交通、经济社会数据及 其他重要领域的数据。 6.政府详细规定服务人工智慧的资料库中数据连接、共享、开发和数据安全保障的原则和 机制。 第十八条 掌握人工智慧技术 1.国家优先发展和掌握核心人工智慧技术;优先投入资源研究、开发通用人工智慧模型、 越南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大模型、越南知识处理技术、高性能计算和训练能力、人工智慧硬 体和半导体;推广开源码的开发和应用,以增强技术自主、安全和国家在数位环境中的主 权。 2.国家推动研究、发展、完善和应用国内人工智慧技术;支持组织、个人开发模型、演算 法、软体、硬体和平台技术;鼓励节约资源、易於部署且符合越南条件的解决方案;发展 国家内生能力和人工智慧创新生态系统;加强公私合作以掌握技术。 3.研究、发展并掌握核心人工智慧技术的组织、个人,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特殊支持。 4.国家推动人工智慧应用服务於科学研究、分析和模拟、技术设计和测试、研究流程自动 化和创新发展,以提高国家科技能力;为形成创新能力和掌握人工智慧技术全生命周期创 造条件。 5.政府根据各发展阶段及保障国家安全和安保的要求,详细规定促进掌握人工智慧技术的 机制、标准和措施。 第四章 应用人工智慧,发展创新生态系统和人力资源 第十九条 国家人工智慧战略 1.政府总理颁布国家人工智慧战略,至少每三年或在技术、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一次 审查、评估和更新。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和各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将战略的目 标和任务纳入行业、领域、地方的发展战略和计画,并保障实施资源。 2.国家人工智慧战略的制定基於技术、基础设施、数据和人力资源的发展方向;推动在优 先领域研究、掌握和应用人工智慧;确保数位环境中的安全、创新和国家主权。战略必须 规定一套指标体系、方法和衡量机制,以评估国家人工智慧发展水平。 3.国家鼓励发展符合越南条 件、具有创造附加价值潜力、环境友好、易於广泛应用且有 助於保障数位环境中国家主权的人工智慧技术群。 第二十条 发展人工智慧生态系统和市场 1.在人工智慧领域活动的组织、个人,可享受科技、投资、数位科技工业、高科技、数位 转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优惠和支持;获得创造条 件接触基础设施、数据和测试环境 ,服务於人工智慧产品和服务的研究、生产和商业化。 2.国家支持发展人工智慧生态系统和市场,包括: a)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优先使用人工智慧产品和服务; b)发展人工智慧产品和服务市场,包括技术交易平台和供需连接平台; c)确保公平、透明地接触计算基础设施、数据和受控测试环境; d)按照鼓励人工智慧产品和服务研究、生产和商业化的原则,实行税收、投资和金融优惠 政策。 3.国家鼓励发展和应用新一代人工智慧,推动创新,提高治理、生产、经营和公共服务提 供能力。 4.鼓励组织、个人、企业、研究机构和国家机关在遵守有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网路安 全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前提下,开发、共享和重用国家人工智慧资料库中的数据,服务於研 究、训练、测试和创新。 5.人工智慧领域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企业优先获得技术基础设施、数据和测试环境的接 触机会,并在成本、培训和市场对接方面获得支持,以服务於人工智慧产品和服务的发展 。 6.政府得就支持人工智慧生态系统和市场发展措施的机制、条件和实施流程制定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工智慧受控测试机制 1.人工智慧受控测试机制按照有关科技和创新的法律规定以及本条 第2、3、4款的规定 执行。 2.受控测试结果是主管国家机关考虑以下事项的依据: a)承认符合本法规定的符合性评估结果; b)免除、减少或调整本法相应的遵守义务。 3.主管国家机关主持并配合相关机关,按照快速审核和回馈流程接收、审定和处理档案; 监督测试过程,并在出现影响安全、安保或组织、个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风险时,决定暂 停或终止测试。 4.政府得就本条制定详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人工智慧发展基金 1.国家人工智慧发展基金是政府设立的预算外国家财政基金,非营利运作,旨在筹集、协 调和分配资源,推动服务於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人工智慧研究、 发展、应用和管理。 2.基金的财务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组织、个人的捐款、援助、赞助;以及其他 依法合法的来源。 3.基金实行特殊财务机制,可接受科技创新领域的风险;根据进度和执行要求灵活分配资 金,不受预算年度限制;对具有战略性或需要快速部署的任务可适用简化流程。基金优先 用於投资、赞助和支持: a)发展人工智慧基础设施; b)研究、发展和掌握核心人工智慧技术; c)发展人工智慧企业; d)培训、培养和吸引人工智慧人才; 政府规定的其他为实现人工智慧发展目标的投资、支持任务。 4.基金运作遵循公开、透明、高效和正确使用原则;确保与其他国家财政基金协调,避免 重复。 5.政府详细规定基金的特殊财务机制、组织、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人工智慧人力资源 1.国家按照全面、各级教育和培训程度贯通的方向发展人工智慧人力资源,确保形成服务 於人工智慧研究、发展、应用和管理的高质量人力队伍。 2.普通教育将人工智慧基础知识、计算思维、数位技能和科技伦理融入必修课程;鼓励在 人工智慧领域的体验、研究和创造活动。 3.鼓励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开设人工智慧、数据科学及相关专业的培训课程;鼓励在 培训、实习、研究和技术转移方面与企业、研究院所和国际组织合作。 4.国家实施国家人工智慧人才发展计画,包括培训政策、奖学金、吸引和重用专家、发展 人工智慧领域的师资、科学家和管理人才队伍。 5.参与人工智慧人才发展的组织、培训机构、研究院所和企业,可依法享受激励和优惠机 制,同时有责任在培训、应用研究和专业实践方面进行协作,使培训与实际需求挂钩。 6.高等教育机构、研究院所和创新中心有责任合作、共享知识,并参与国内外人工智慧人 才培训、研究和发展网络。 7.教育部主持制定并提请政府总理颁布国家人工智慧人才发展计画,其中规定培训课程的 标准和认证、资源动员机制以及对参与组织、个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发展人工智慧关联集群 1.人工智慧关联集群是企业、研究院所、大学和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网络,旨在加强在功 能、人工智慧基础设施、实体空间方面的联系,以推动创新、发展人工智慧和提高竞争力 。 2.国家鼓励按照集中实体空间与数位连结网络相结合的模式发展人工智慧关联集群;在科 技园区、集中式数位科技园区、创新中心形成集群的中心;吸引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服务 集群活动的技术基础设施,包括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实验室、测试中心、检定中心及其 他配套设施。 3.已获承认的人工智慧关联集群成员组织、个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优先以优惠成本访问和使用国家人工智慧基础设施、共享数据和测试平台; b)获得支持参与重点领域的人才培训、贸易促进、科技创新任务。 4.政府详细规定集群的承认标准、流程、手续、运作机制以及本条 第3款规定的优惠政 策。 第二十五条 支持人工智慧领域企业 1.创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获得本法规定的符合性评估费用支持;免费获得样板档案、自 评工具、培训和谘询;优先获得国家人工智慧发展基金的支持。 2.创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科技组织和研究团队,其可行的创新项目可通过支持凭证获 得支持,用於使用计算基础设施、共享数据、越南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大模型、训练和测试 平台以及技术谘询服务,服务於人工智慧应用的研究、开发和部署。 3.在人工智慧领域具有研究、发展和创新能力的企业,优先参与国家科技创新计画中的任 务、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发展任务、战略性技术和重点数位技术产品及服务任务;按照 国家人工智慧能力发展方向,获得核心技术、基础模型、硬体和高性能训练技术发展的支 持。 4.依照受控测试机制参与人工智慧测试的企业,依法获得技术谘询、风险评估、安全测试 支持,并与测试、检定机构对接。 5.分享数据、模型、工具或研究成果以服务人工智慧发展的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或支持。 6.国家鼓励企业、研究院所、大学和创新中心之间合作,以发展人工智慧技术、商业化研 究成果和扩大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长期投资於人工智慧研究和发展。 7.政府详细规定支持人工智慧领域企业的机制、政策、条 件和实施流程。 第五章 人工智慧活动中的道德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 1.国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的颁布基於以下原则: a)确保安全、可靠,不损害人的生命、健康、荣誉、人格和精神生活; b)尊重人权、公民权利,确保人工智慧开发和使用中的公平、透明和不歧视; c)促进人、社区和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d)鼓励人工智慧研究、开发和应用中的创新和社会责任。 2.国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应定期或在技术、法律和管理实践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审查和更 新。 3.国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是指导制定技术标准和法规、行业指南以及鼓励安全、可靠和负 责任人工智慧发展政策的依据。 4.国家鼓励组织、个人在研究、开发、提供、部署和使用人工智慧系统的过程中应用国家 人工智慧道德框架,以确保透明度、公平、安全和尊重人权。 5.科学技术部长根据本条 第1款的规定颁布国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应用人工智慧时的道德责任和影响评估 1.在国家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使用人工智慧系统,必须确保公开、透明,并有责任遵守 国家人工智慧道德框架。 2.人工智慧系统不得取代法律规定的决策者的决定权限和责任。决策者负责审查和使用人 工智慧系统提供的结果。 3.运作高风险或对人权、社会公平或公共利益有显着影响的人工智慧系统的机关,必须编 制系统使用影响评估报告;报告包括风险识别、控制措施以及确保人的监督和干预能力。 4.编制影响评估报告的机关对报告的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属於国家机密、商业 机密或个人数据的内容外,报告应依法公开。 5.政府详细规定在国家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使用人工智慧系统的影响评估、风险管理和 监督的内容、流程和责任。 第六章 监察、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察、检查 1.人工智慧领域的监察活动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执行。 2.被赋予人工智慧国家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有责任检查组织、个人在人工智慧活动中遵 守法律的情况。 3.在监察、检查过程中,相关组织、个人有义务提供技术档案、留存日志、训练数据和其 他必要资讯,以确定违规原因、事故或划分责任;提供资讯必须遵守有关保护国家机密、 数据、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4.监察、检查结论和行政违规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违规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1.组织、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及与人工智慧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 质、程度和後果,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害,则须根据民事法规定 进行赔偿。 2.若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已按规定管理、运作和使用,但仍造成损害,则部署方须承担对 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赔偿後,若各方之间有协议,部署方可要求提供者、开发者或相关方 返还赔偿款项。 3.本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 a)损害完全由受害者的故意过错造成; b)损害发生在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若人工智慧系统被第三方非法侵入、夺取控制权或干预,则第三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部署方、提供者因过错导致系统被非法侵入、夺取控制权或干预,则须根据民事法规 定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政府详细规定对人工智慧系统造成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人工智慧的国家管理 第三十条 人工智慧国家管理的内容和责任 1.人工智慧国家管理的内容包括: a)制定、颁布、组织实施人工智慧战略、政策、规划和法律文件; b)颁布、组织实施人工智慧技术标准和法规; c)管理、协调、发展国家人工智慧基础设施; d)管理、监督人工智慧活动; 宣传、普及政策和法律;进行人工智慧统计、报告、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 e)监察、检查、处理违规行为,解决人工智慧相关的争议、申诉和举报。 2.人工智慧国家管理责任: a)政府统一管理人工智慧; b)科学技术部是牵头机构,对政府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人工智慧国家管理; c)各部、部级机关在其职能、任务和权限范围内,配合科学技术部进行人工智慧国家管理 ; d)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地方执行人工智慧国家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国家管理提供资讯和数据的原则 1.有权限的国家机关以及依法被授予国家管理活动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在执行任 务过程中获得的资讯和数据,包括技术档案、训练数据、原始码和演算法,依法保守机密 和商业机密。 2.要求组织、个人提供资讯和数据时,必须确保必要性、相称性,并符合国家管理活动的 范围、目的和内容。 3.提供的资讯和数据必须依法确保安全和保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合作 1.人工智慧领域的国际合作依照科技法、技术转移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越南社会主 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 约执行。 2.国家鼓励在共享高性能计算基础设施、数据、人力、科学研究以及承认本法规定的符合 性评估结果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第八章 施行条款 第三十三条 废止《数位科技产业法》的部分章、条、款、项 废止《数位科技产业法》第三条第九款、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条第六款、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第H目及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施行效力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但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过渡条款 1.对於在本法生效前已投入运作的人工智慧系统,提供者和部署方有责任在以下期限内履 行本法规定的遵守义务: a)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适用於医疗、教育和金融领域的人工智慧系统; b)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适用於其他人工智慧系统。 2.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人工智慧系统可继续运作,除非人工智慧国家管理机关确 定该系统存在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并有权要求暂停或终止其运作。 本法於2025年12月10日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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