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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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美降印尼多數商品關稅至19% 換得330億美元採購承諾
時間Fri Feb 20 13:44:22 2026
標題:
美降印尼多數商品關稅至19% 換得330億美元採購承諾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335240
經濟日報 編譯季晶晶/綜合外電
美國總統川普與印尼總統普拉伯沃周四達成貿易協議。美國將調降對印尼商品的關稅,印
尼則承諾採購價值約330億美元的美國產品。
白宮發表聲明指出,兩國領袖確認將共同推動協議落實,並指示團隊進一步行動,開啟雙
邊關係的「新黃金時代」。
根據協議,印尼多數輸美商品將適用19%的關稅稅率,遠低於川普政府先前揚言課徵的32%
。協議同時取消對棕櫚油、香料與藥品等部分印尼出口產品的額外關稅,並建立機制,讓
部分紡織品與服裝享有關稅豁免,有助提升印尼關鍵產業競爭力。
印尼方面則承諾取消對幾乎所有美國商品的關稅,並減少非關稅壁壘。印尼企業也預計增
加採購美國能源與農產品等,藉此縮小印尼對美約160億美元的貿易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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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定逾70億美元採購合作 美印尼總統將簽貿易協議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2190115.aspx
中央社 綜合華盛頓外電
美國東協商會( USABC)表示,美國與印尼多家企業今天簽訂總值逾70億美元的數項商業
協議。就在明天,印尼總統普拉伯沃與美國總統川普將簽署兩國最終貿易協議。
路透社報導,根據美國東協商會所發布的說明資料,這項協議是在美國商會為普拉伯沃(
Prabowo Subianto)舉辦的晚宴上簽署的,內容包括印尼企業採購100萬噸美國大豆、160
萬噸玉米,以及9.3萬噸棉花,但未述明採購期間。
資料並指出,今年內印尼將購買100萬噸小麥,並預計在2030年前累計購買達500萬噸。
根據美國東協商會資料,協議並包括美國礦業集團「自由港麥克莫蘭公司」(Freeport-
McMoRan)與印尼投資部簽署的關鍵礦產合作備忘錄,以及印尼國營石油公司(Pertamina
)與美國哈里伯頓公司(Halliburton)就油田開發簽訂合作協議。
此外,商業協議中有兩項半導體合資案,其中由Essence Global Group與印尼夥伴的合資
案,規模達48.9億美元,另一項由Tynergy Technology Group參與的合資案則未公開金額
。(編譯:紀錦玲)
按:具體承諾內容
第一節 關稅與配額
第1.1條 其他稅費
印尼應審查並酌情修改其國內稅及其他國內收費,以確保其符合不以超過對同類國內產品
直接或間接征收的任何形式的國內稅或國內收費的要求。
第二節 非關稅壁壘及相關事宜
第2.1條 進口許可
印尼應根據《WTO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第7.3條的規定,向WTO進口許可委員會提交其關於
進口許可程序的年度問卷。
工業品
第2.2條 當地含量和國內規格要求
1.印尼應豁免美國公司和美國商品遵守當地含量要求。
2.印尼應取消強製使用國內規格和加工的要求。
第2.3條 測試和認證程序
1.印尼應允許信息通信技術產品的測試和認證由經認可的美國合格評定機構完成,並解決
產品合規認證要求帶來的重複和成本問題。
2.印尼應取消重複要求,包括化妝品重金屬測試中對每批貨物進行特定測試和認證的要求
。
第2.4條 沿海航運政策豁免
印尼應對參與在海面或海床安裝電信電纜的外籍船舶給予其沿海航運政策的豁免,但與任
何受關注國家有關的船舶除外,如同對石油和天然氣勘探和鉆井的豁免一樣。
第2.5條 醫療器械與藥品
1.印尼應接受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簽發的上市前批準或批準函,作為證明在美國生產的醫
療器械符合印尼上市許可要求的充分證據,並且對於FDA不要求批準或批準函的低風險醫
療器械,不應要求其獲得上市許可。
2.印尼應承認根據醫療器械單一審核計劃要求建立並由參與MDSAP的監管機構授權的審核
組織進行的設備製造商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和證書,並且不應施加超出MDSAP要求的額外監
管要求。
3.印尼應接受FDA簽發的醫療器械電子外國政府證書和藥品電子證書,作為這些產品符合
印尼批準要求的充分證據,並且不應要求FDA證書的紙質副本、正本、認證副本、手寫簽
名或附加證明。
4.印尼應接受FDA簽發的上市前批準,作為證明在美國生產的藥品符合印尼國內上市許可
要求的充分證據。
5.印尼不應要求對已獲得美國上市許可的藥品進行定期重新授權,除非印尼發現重大的安
全性、有效性或質量問題。
6.當滿足以下條件時,印尼應接受FDA對藥品生產設施進行的良好生產規範監督檢查結果
,無需印尼相關監管機構進一步檢查或重複檢查:
(a)該生產設施位於美國境內;並且
(b)由該設施提供的最新FDA檢查報告被歸類為“無行動指示”,表明不存在有異議的條件
或做法。
第2.6條 汽車
1.印尼應:
(a)接受符合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和美國排放標準並在美國銷售的車輛和車輛部件;
並且
(b)接受汽車產品的美國合規程序,不要求美國車輛經過額外程序才能進入印尼市場。
2.印尼應解決任何歧視美國車輛和車輛部件的其他標準或要求。
第2.7條 再製造商品
印尼應取消對美國再製造商品或其部件的任何進口限製或許可要求。
第2.8條 舊衣物
印尼應允許從美國進口碎布舊衣物,以進一步促進高度發達的美國舊衣物回收行業的商業
發展和循環性。
第2.9條 製成品的清真保證
1.為了促進美國化妝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目前可能需要清真認證的製成品的出口,印尼應
豁免美國產品遵守任何清真認證和清真標簽要求。
2.印尼還應豁免用於運輸製成品的集裝箱和其他材料遵守任何清真認證和清真標簽要求,
但用於運輸食品和飲料、化妝品和藥品的集裝箱和其他材料除外。
3.印尼不應針對非清真產品施加標簽或認證要求。
4.印尼應允許任何獲得印尼清真管理機構認可的美國清真認證機構為進口到印尼的任何產
品出具清真認證,無需額外的要求或限製。印尼應簡化美國清真認證機構獲得印尼清真管
理機構認可的程序並加快審批。
農業
第2.10條 食品和農產品的進口許可
1.印尼應豁免原產於美國的食品和農產品遵守印尼的商品平衡政策、園藝產品進口許可制
度和其他進口許可制度。印尼應僅對這些產品適用自動進口許可。
2.印尼不得:
(a)採取或維持任何授予實體特殊或排他性進口權從而限製美國農產品的措施;或
(b)以其他方式限製或約束進口商將美國農產品進口到印尼。
第2.11條 承認美國食品和農業控製體系並接受美國監管機構簽發的證書
1.印尼應承認,美國政府採取或維持的美國食品安全與植物衛生措施以及針對食品和農產
品的其他措施(包括技術法規和標準)滿足印尼適用於進口到印尼的食品和農產品的措施
要求。
2.根據第1款,對於進口到印尼的食品和農產品,印尼應接受美國政府對其符合美國要求
的官方認證。印尼應確保未經美國同意,不對任何雙邊出口證書文件或電子數據要素進行
任何未來變更。
3.印尼應將對進口美國食品和農產品所需證書中要求的證明和信息,限製在為遵守適用的
美國要求所必需的範圍內。
4.印尼確認其在《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附件B和《TBT協定》第2條和第5條
下的承諾,即向WTOSPS委員會或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通報擬議的措施,並在措施最終確
定前考慮WTO成員提出的意見。
第2.12條 設施注冊/企業列表
乳製品
1.印尼應:
(a)承認美國乳製品安全體系至少提供與印尼乳製品安全體系同等的保護水平;
(b)允許在附有美國農業部農業營銷服務部乳製品衛生證書的情況下,進口原產於牛、綿
羊和山羊的美國乳製品;
(c)不要求在AMS乳製品證書上有獸醫簽名;並且
(d)不採取或維持針對進口到印尼的美國乳製品的設施注冊要求。
肉類和家禽(包括內臟)、肉類和家禽產品、加工肉類和家禽、鯰形目魚類和蛋製品
2.為允許進口美國肉類和家禽(包括內臟)、肉類和家禽產品、加工肉類和家禽、鯰形目
魚類和蛋製品,印尼應承認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對美國肉類、家禽(包括內臟)、
肉類和家禽產品、加工肉類和家禽、鯰形目魚類和蛋製品生產設施(包括冷庫設施)的監
管。
3.印尼應接受FSIS肉類、家禽和蛋製品檢驗目錄作為有資格向印尼出口肉類、家禽(包括
內臟)、肉類和家禽產品、加工肉類和家禽、鯰形目魚類和蛋製品的美國官方企業名單,
該目錄列出了所有由FSIS監管的、生產肉類、家禽、鯰形目魚類和蛋製品的聯邦檢驗企業
。
4.印尼應接受經FSIS檢驗並使用FSIS出口衛生證書或電子數據要素或其任何後續版本認證
的美國肉類和家禽(包括內臟)、肉類和家禽產品、加工肉類和家禽、鯰形目魚類和蛋製
品。
5.印尼應接受由任何FSIS授權人員簽發的、帶有數碼簽名的FSIS9060-5系列證書。
6.印尼不得對美國肉類和家禽(包括內臟)、肉類和家禽產品、加工肉類和家禽、鯰形目
魚類和蛋製品施加額外的產品注冊或設施注冊要求。
水產品
7.在下列情況下,印尼應允許水產品的進口:
(a)該批貨物附有由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簽發的雙邊商定證書;以及
(b)對於魚粉加工設施,其在FDA監管狀態良好並在海洋事務與漁業部水產養殖總局注冊,
且該批貨物附有NOAA簽發的雙邊商定證書。
第2.13條 美國農產品進口至印尼的事先通知和時間限製
1.對於從美國港口啟運的美國農產品,印尼應接受美國農業部簽發的證書,無論其啟運日
期為何時。
2.對於進口至印尼的美國農產品,印尼不應要求在啟運前提交通知請求。
第2.14條 最大殘留限量(MRL)
1.認識到製定基於科學和風險的最大殘留限量的重要性,在印尼未製定MRL的情況下,印
尼應承認並接受相應的美國容許量,或者在沒有美國容許量的情況下,接受國際食品法典
委員會的MRL。
2.發生MRL不合規事件時,如有必要,印尼應僅對負責不合規的實體採用加強的、基於風
險的監控。印尼還應向負責不合規的實體提供質疑或解決不合規問題的機會。
3.印尼應將基於MRL不合規而對美國實體採取的暫停措施,限製在負責的實體,並且僅在
多次不合規之後才能採取。
4.印尼應確保程序透明,在收到請求時,應告知用於確定是否符合MRL的測試方法和標記
殘留物。
第2.15條 植物源新鮮食品認可
1.印尼應為所有原產於美國的植物源食品和農產品提供FFPO認可。
2.一旦美國植物產品被印尼檢疫機構指定為FFPO認可,該指定是永久性的,無需續期,並
且不應因產品多年未出口至印尼而取消,因為基於印尼的風險評估,對美國監管監督有信
心。
3.印尼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如可行,通過電子方式)將進口檢查的任何不利結果及時通知
美國,並向以下至少一方提供有關該不利結果的信息: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製
造商。
4.根據本條第3款發出的通知中,印尼應包括:
(a)對檢測到的不合規情況的解釋;
(b)如果印尼根據進口檢查的不利結果禁止或限製進口美國商品,則說明禁止或限製的理
由,除非該商品被海關管理部門扣押或正在接受執法行動;
(c)該行動的法律依據或授權;以及
(d)受影響貨物的狀態信息,包括(如適用):
(i)受影響貨物的放行情況;
(ii)相關的實驗室結果和實驗室方法;
(iii)在截獲有害生物的情況下,提供物種級別的有害生物鑒定;
(iv)貨物的處置信息(如適用)。
5.印尼應提供對與進口檢查不利結果相關的決定進行審查的機會,並考慮為協助審查而提
交的任何相關信息。
6.應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口商或產品製造商的要求,印尼應提供受影響批次的相關樣品
進行檢測。
7.如果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口商或產品製造商已在美國經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檢測,或決
定在美國經認可的實驗室對相關樣品進行覆檢,印尼應接受任何美國經認可的實驗室出具
的結果。
8.如果印尼確定存在顯著、持續或反覆出現不符合SPS措施的情況,印尼應將該不合規模
式通知美國。
9.印尼因不合規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應針對出口商層面,而非商品層面。
10.應請求,印尼應向美國提供關於被發現不符合印尼SPS措施的美國商品的現有信息。
11.除非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口商或產品製造商有機會審查相關裁定結果並對提出上訴
,否則印尼不得將任何原產於美國並列入FFPO清單的食品和農產品指定為“高風險”。
第2.16條 農業生物技術
1.注意到農業生物技術能夠通過幫助養活不斷增長的人口、提高農業生產力的同時優化投
入來改善生活,印尼應針對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維持基於科學和風險的監管框架和高效的授
權流程,以促進此類產品的貿易增長。
2.如果發生影響出口至印尼的美國貨物的低水平混雜事件,印尼應確保LLP事件的管理不
造成不必要的延誤;並在決定如何管理LLP事件時,考慮美國或任何第三國提供的任何相
關風險評估和安全評估以及授權。
第2.17條 植物和植物產品市場準入
1.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印尼應完成市場準入程序,允許進口美國的龍舌蘭和鐵
筷子屬植物組織培養苗,以及用於動物食用的散裝杏仁殼。
2.對於本協定生效後提交給印尼的美國園藝產品市場準入請求,印尼應在提交後18個月內
完成市場準入程序,並就允許進口的議定書達成一致。
3.認識到《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4號》是關於在有害生物風險綜合治理中使用綜合措
施的相關國際標準,印尼應接受使用系統方法議定書進口美國植物產品。對於本協定生效
六個月後提交給印尼的美國植物產品系統方法請求,印尼應在18個月內完成風險分析程序
,並就允許使用系統方法議定書進口的議定書達成一致。
第2.18條 動物和動物產品市場準入
1.印尼應允許進口雞塊,包括如雞腿肉、雞胸肉、雞腿或雞大腿等產品。
2.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印尼應完成市場準入程序,允許進口美國活體種牛、育
肥牛、豬、馬、綿羊和山羊及其相關遺傳物質。
第2.19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活禽和禽產品商品
1.印尼不得採取或維持任何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10.4章或其後續
版本不一致的、關於進口活禽、家禽遺傳物質、禽產品或蛋及蛋製品的措施。具體而言,
印尼應將其對禽類的進口監管定義與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中禽類的定義保持一致。
2.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印尼應將美國HPAI區域化的範圍縮小至活禽、家禽遺傳
物質、禽產品或蛋及蛋製品的10公里區域。印尼應確保因HPAI疫情而對美國活禽、家禽遺
傳物質、禽產品或蛋及蛋製品實施的任何進口限製,僅限於疫情發生的10公里區域。
3.印尼應承認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是主管動物衛生的機構,負責確定某個10公里
區域是否被視為無HPAI區域,並因此有資格向印尼出口活禽和禽產品商品。
第2.20條 非洲豬瘟
1.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印尼應承認美國為非洲豬瘟建立的區域,並開始對美國
其餘地區進行ASF區域化的承認程序。
2.根據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15.1章,並認識到美國監管的區域化行動的有效性,
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印尼應與美國完成關於ASF的區域化協議。
第2.21條 活體動物電子簽名
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印尼應接受使用電子簽名,以實現活體動物衛生證書的數
字化背書。
第2.22條 食品和農產品的清真保證
1.印尼應接受符合伊斯蘭法律或任何伊斯蘭國家標準計量研究所成員國標準的美國屠宰實
踐。
2.印尼應豁免非動物產品和動物飼料(無論是否經過基因工程)遵守任何清真認證和清真
標簽要求。
3.印尼應豁免用於運輸食品和農產品的集裝箱和其他材料遵守任何清真認證和清真標簽要
求。
4.印尼應豁免美國在印尼的清真認證農產品出口供應鏈中的包裝、儲存和倉儲公司對其員
工進行任何清真能力測試和認證要求。
5.印尼不得採取或維持任何要求美國公司指定清真事務專家監督公司運營的措施。
第2.23條 生物乙醇
1.印尼不得採取或維持任何阻止進口美國生物乙醇的措施。
2.印尼應在2028年前實施其政策,使交通燃料中混合高達5%的生物乙醇,並在2030年前混
合高達10%的生物乙醇。
3.印尼應努力實施其政策,根據供應情況和配套基礎設施的準備情況,在交通燃料中混合
高達20%的生物乙醇。
知識產權
第2.24條 地理標示
關於地理標示的保護或承認,包括根據國際協議進行的保護或承認,印尼應:
(a)確保審查、異議和撤銷程序的透明和公正,包括涉及翻譯或音譯的程序;
(b)規定拒絕、異議和撤銷的理由包括與在先商標產生混淆的可能性,以及該術語是否是
其境內相關商品通用名稱的常用術語;
(c)公開指明其保護哪些成分,不保護哪些成分;
(d)如果多成分術語的單個成分是其境內相關商品通用名稱的常用術語,則不應保護該被
保護或被承認為地理標示的單個成分;
(e)不應阻止第三方基於對其境內受保護或被承認的地理標示的暗示,而對術語、標志或
圖像進行商業使用;
(f)在確定某個術語是否是其境內相關商品通用名稱的常用術語時,有權考慮其境內消費
者如何理解該術語,並承認與該消費者理解相關的因素可能包括:
(i)該術語是否用於指代相關類型的商品,如詞典、報紙和相關網站等權威來源所示;
(ii)該術語所指的商品在其境內的貿易中如何銷售和使用;
(iii)該術語是否在相關國際標準中用於指代其境內某一類型或類別的商品,例如根據國
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頒布的標準;
(iv)除聲稱擁有該術語權利的人以外,其他人是否將該術語用作相關產品類型的名稱;
(v)相關商品是否從申請或請願書中指明地域以外的地方大量進口到其境內,以及這些進
口商品是否以該術語命名;以及
(vi)與該術語相關的產品是否從申請或請願書中指明地域以外的地方大量生產或交易。
第2.25條 國際協定
1.印尼應完全履行以下各項協定:
(a)《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9月9日於伯爾尼訂立,1971年7月24日於
巴黎修訂;
(b)《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訂
立,1980年9月26日修訂;
(c)《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89年6月27日於馬德里訂立;
(d)《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
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於馬拉喀什訂立;
(e)《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3月20日於巴黎訂立,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
摩修訂;
(f)《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6月19日於華盛頓訂立,1979年9月28日修訂,1984年2月3
日修改;
(g)《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96年12月20日於日內瓦訂立;以及
(h)《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1996年12月20日於日內瓦訂立。
2.印尼應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批準或加入並完全履行以下各項協定:
(a)《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的公約》,1974年5月21日於布魯塞爾訂立;
(b)《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年7月2日於日內瓦訂立;
(c)《專利法條約》,2000年6月1日於日內瓦訂立;
(d)《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61年12月2日於巴黎訂立,1991年3月19日於日內瓦
修訂;以及
(e)《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6年3月27日於新加坡訂立。
第2.26條 附加知識產權問題
印尼應從速採取措施,全面解決2018年5月14日簽署的《印度尼西亞-美國知識產權工作計
劃》中指出的問題,或在最近一期《特別301報告》中針對印尼指出的問題,包括通過:
(a)大幅增加針對知識產權侵權或盜用的執法行動,保持這一增加的執法行動水平,並投
入足夠資源以確保持續有效的知識產權執法;
(b)取消針對盜版和假冒商品行使依職權邊境執法記錄備案系統的本地住所要求;
(c)減少邊境執法機構扣押知識產權所需的權利人高額保證金;
(d)採取步驟澄清《版權法》第43條和第44條中版權及相關權的限製或例外符合三步檢驗
標準;
(ii)規定對販運規避技術保護措施設備的案件適用刑事處罰;
(iii)修訂《版權法》中保護權利管理信息完整性的條款,以同時涵蓋版權所有者以及委
托創作雇傭作品的雇主的財產權;
(iv)將未經授權在影院偷錄電影定為刑事犯罪;以及
(v)將所有不是基於作者有生之年的作品(包括攝影和電影作品、視頻遊戲和軟件以及錄
音製品)的保護期限,從首次發表後的五十年延長至七十年。
服務與投資
第2.27條 出口收益回流
印尼應審查要求自然資源出口商將出口收益在印尼境內留存任何時間的規定,因為該規定
適用於美國投資者。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印尼應允許美國投資者在自然資源投
資中的出口收益,按市場匯率自由、無延遲地轉入和轉出其境內。
第2.28條 外國投資限製
印尼應在礦業(包括任何撤資要求)、魚類加工、基於自然的開發項目、生態系統服務、
資源效率解決方案、出版業、快遞服務、陸路交通、廣播和金融服務領域,允許美國投資
者在沒有所有權限製的情況下進行外國投資。
第2.29條 國際支付網絡和芯片標準
1.印尼應繼續允許美國公司提供的國際支付網絡處理在岸/境內信用卡交易、無卡/電子商
務交易,且無差別待遇。
2.印尼應允許所有國內銀行卡交易使用國際接受的芯片標準,包括非接觸式借記卡交易。
第2.30條 其他服務承諾
1.印尼應取消對快遞服務外國供應商的限製,這些限製禁止它們在設有國際機場和港口的
省府以外地區運營。
2.印尼應確保進口許可和設施注冊的費用不高於所提供服務的成本。
3.印尼應採取有效行動實施WTO服務國內規製聯合倡議,包括提交其修訂後的具體承諾供
WTO認證。
4.印尼應避免採取或維持任何限製美國保險公司在印尼境外處理或存儲數據的規則。
良好監管實踐
第2.31條 良好法制作業
關於在中央政府層面採納和實施良好監管實踐,印尼應:
(a)確保法律、法規、程序和行政裁定及時公布,並可在網上方便查閱;
(b)在網上公布並方便查閱擬議監管行動的文本,以及任何監管影響分析、法規說明及其
目標;
(c)以透明的方式就擬議的監管行動進行公開咨詢;考慮到擬議法規的覆雜性或可能的影
響,允許國內外利益相關方有充足時間提交意見;並考慮收到的意見;
(d)合理提前通知計劃中的監管行動,並公布近期將要製定、修改或取消的監管政策重點
;
(e)在法規的規劃和製定過程中,酌情使用可公開獲取的高質量數據、證據、技術信息和
風險評估;
(f)酌情使用相關的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支持國際監管合作,以避免不必要的貿易障
礙;
(g)對現行法規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有新的信息或其他變化證明修改或廢除法規是合理
的;以及
(h)使用監管影響分析等工具來評估法規的需求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其中也可酌情包括替
代監管方法。
勞工
第2.32條 勞動法及其他措施
1.印尼應禁止向印尼工人收取招聘費及相關費用,並且(如適用)應在工人遷移至印尼之
前執行此禁令。印尼法律規定,此類招聘費及相關費用可由雇主支付。
2.印尼應為2023年《創造就業法》出台實施細則,大幅限製純勞務外包公司的使用。
3.印尼應修訂其勞動法以:
(a)禁止外包核心業務職能;
(b)僅允許將固定期限雇傭用於非長期性任務,且總期限不超過一年;
(c)取消行業和地區最低工資的例外情況,包括對中型企業的例外;以及
(d)刪除限製工人和工會充分行使其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權利的條款。
4.印尼應確保其法律在經濟特區保護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並且其法律不會給予此類特區
低於經濟其他部分的勞工保護。
5.印尼應確保其勞動法覆蓋幾乎所有工人,無論其就業狀況、企業注冊狀況、規模或行業
如何。
第2.33條 勞動法的執行
為促進其勞動法的有效執行,印尼應:
(a)對官員,包括警察、勞動監察員和移民官員,進行關於識別強迫勞動受害者標準操作
程序的培訓;
(b)確保其勞動監察局資源充足,包括資金、人員、培訓、交通工具和設備;
(c)確保其勞動監察局有權實施足以幫助威懾違規行為的製裁,包括建立勞動法執法官員
評估民事處罰的機製;
(d)授權其勞動監察局在所有行業進行不事先通知的檢查和例行檢查;以及
(e)確保其勞動監察局在勞動法違規風險高的行業,包括漁業、棕櫚油和礦產加工業以及
經濟特區,進行不事先通知的例行勞動檢查;並確保此類檢查包括審查是否存在與童工、
強迫勞動以及職業安全與健康相關的違規行為。
環境
第2.34條 環境法
1.印尼應確保其環境法律和政策規定並鼓勵高水平的環境保護。
2.印尼應有效執行其環境法。
第2.35條 森林治理與合法貿易
1.印尼應採取措施打擊,並與美國合作防止非法採伐森林產品的貿易。
2.印尼應改善森林部門治理,包括採取以下行動:
(a)更新土地分類法規以準確反映土地覆蓋情況;
(b)消除或降低政府伐木特許權的高採伐率要求;
(c)加強木材合法性保證體系,以可靠地追蹤標本從採伐、運輸、加工到出口的全過程;
以及
(d)製定並實施針對負責管理和控製森林資源的官員的反腐敗計劃。
第2.36條 更具資源效率的經濟
1.印尼應採取措施促進更具資源效率的經濟。此類措施可包括解決阻礙更具資源效率經濟
的貿易壁壘;鼓勵促進循環性的創新,例如通過提高產品設計中的資源效率;以及推廣便
利貿易的方法以實現逆向供應鏈。
2.印尼應採取措施促進從廢物流中回收關鍵礦產。此類措施可包括鼓勵製定法規、建設基
礎設施或採用技術,以擴大對電子垃圾和廢鋰離子電池的收集,用於回收和提取關鍵礦產
。
第2.37條 漁業補貼
1.印尼應盡快接受《WTO漁業補貼協定》,並全面履行其義務。這無損於印尼的國內優先
事項和法規以及其加入的國際協定,包括1982年12月10日於蒙特哥貝訂立的《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
2.印尼應努力確保其漁業補貼不會導致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包括通過健全的漁業管理制
度和改革此類補貼。
第2.38條 可持續漁業管理及打擊非法、不報告和不管製捕撈
1.印尼應運行一個可持續的漁業管理系統,以規範海洋野生捕撈漁業,並促進包括鯊魚、
海龜、海鳥和海洋哺乳動物在內的海洋物種的長期保護。
2.印尼應加強漁業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的執行,以有效打擊IUU捕撈並威懾IUU捕撈
產品的貿易,包括通過:
(a)實施港口國措施,包括採取與2009年11月22日於羅馬訂立的《關於預防、製止和消除
非法、不報告和不管製捕撈的港口國措施協定》相一致的行動;
(b)採取或加強措施,威懾懸掛其國旗的船只及其國民參與IUU捕撈;以及
(c)防止在海上轉運通過IUU捕撈捕獲的魚或源自IUU捕撈的魚產品。
第2.39條 打擊非法野生動物貿易及相關犯罪
印尼應採取措施打擊,並合作預防違反其法律或其他適用法律而獲取或交易的野生動植物
貿易,包括通過以下行動:
(a)採取措施提高在入境口岸對含有野生動植物(包括其部分和產品)的貨物進行檢查的
有效性;
(b)採取措施打擊經其領土轉運的、基於可信證據被認定是非法獲取或交易的野生動植物
貿易;以及
(c)將有組織的跨國野生動植物販運視為2000年11月15日於紐約訂立的《聯合國打擊跨國
有組織犯罪公約》定義的嚴重犯罪;以及
(d)採取措施瓦解參與破壞自然犯罪的、有組織的販運網絡。
第2.40條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印尼應加強CITES的實施,以確保CITES所列物種的合法和可持續貿易,包括通過:
(a)審查其對CITES附錄二中列入海馬物種的保留;
(b)確保根據CITES要求,基於可靠的科學數據做出非致危性判定,並嚴格執行配額;以及
(c)有效管理和報告穿山甲鱗片庫存,包括製定銷毀計劃。
海關與貿易便利化
第2.41條 快件
1.對於因PMK 96/2023號條例或其修正案或修訂版的適用而無法遞送的快件,印尼應允許
快遞承運人有效地將快件退回給發件人。
2.印尼應確保與PMK 96/2023號條例或其修正案或修訂版所涵蓋貨物相關的處罰,僅施加
於對違規行為負責的個人。如果物流提供商對違規行為不負責任,則根據《WTO貿易便利
化協定》第6.3條,該物流提供商不應受到處罰。
第2.42條 預裁定
印尼應無論美國個人是否在印尼政府系統中注冊,都向其簽發海關機構預裁定,並確保預
裁定在所有入境口岸得到尊重。
第2.43條 裝運前檢驗
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不遲於三個月內,印尼應通過每兩周與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會面,改
革其裝運前檢驗機製以解決美國出口商的關切,確保改革以及時方式解決相關問題。
第2.44條 抵港前申報數據的電子收集
對於美國商品的進口,印尼應允許電子收集抵港前申報數據,並要求所有邊境機構在貨物
抵港前完成對此類數據的處理,以便低風險貨物無需轉移到海關保稅區或倉庫即可立即放
行。
第2.45條 專有數據保護
印尼應保護美國貿易商向印尼財政部海關總署提交的專有數據,防止未經授權的披露,包
括如果海關艙單或報關單要求提供稅務識別信息,也應予以保護。
第2.46條 海關官員獎勵
印尼應確保向海關官員提供的獎勵或獎金,不基於因違反印尼法律而處以的行政處罰或貨
物拍賣收益的百分比或部分進行計算。
第三節 數碼貿易與科技
第3.1條 無形產品和電子傳輸
印尼應取消其現有的“無形產品”關稅稅目,並暫停要求進口商就其電子傳輸向印尼海關
當局提交進口申報單的要求。
第3.2條 數據傳輸
印尼應通過承認美國是根據其法律提供充分數據保護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為將個人數據
從其境內傳輸至美國提供確定性。
第3.3條 對數碼服務提供商的要求
印尼應避免要求美國數碼服務提供商支持國內新聞機構,如通過付費許可、用戶數據共享
和利潤分享模式。
第四節 原產地規則
本節有意留空。
第五節 經濟與國家安全
第5.1條 鋼鐵行業產能過剩合作
印尼應加入全球鋼鐵產能過剩論壇,並採取有效行動應對全球鋼鐵行業產能過剩及其影響
。
第5.2條 設備和平台安全
印尼應僅使用不會危及信息通信技術基礎設施(包括5G、6G、通信衛星和海底電纜)安全
、保障和知識產權的通信技術供應商。印尼應就哪些供應商無法達到這些標準與美國進行
磋商。
印尼應確保其港口、碼頭和物流跟蹤網絡及其商業船隊,使用提供適當網絡安全保護、防
止數據未經授權披露、防範國家安全風險、防止其他外國政府訪問數據的數碼物流平台,
包括通過與美國合作實現。
第5.3條 出口管制
1.印尼應採取健全的戰略貿易管理框架,以履行其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1540號決議承擔的
不擴散義務。
2.印尼應制定措施,限製未經授權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讓受《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美
國原產或美國控制的物品,除非出口商出示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的再出口授權,或證
明無需BIS授權。
3.印尼應篩查和分享其與美國原產或美國控製物品相關的出口管制數據,以識別美國當局
(包括BIS或其代理)關注的交易,並應採取和實施措施防止和處理違反美國出口管製的
行為。
4.印尼應發展國內出口管製系統和執法機製,包括製定和實施民事和刑事處罰,並加強其
審計和調查能力,並應酌情與美國合作進行出口管製執法行動,包括在可能發生違規行為
時共享信息,以及在最終用戶核查和調查方面進行合作。
第5.4條 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合作
印尼同意擴大合作並酌情交換與雙方各自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程序相關的信息。
第5.5條 其他承諾
印尼應採取步驟批準《關於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以減少美國工業界對核責任的擔憂,
從而促進貿易。
第六節 商業考量
第6.1條 關鍵礦產
1.為加強雙方之間的供應鏈連通性,印尼應取消對向美國出口工業商品(包括關鍵礦產)
的限製。
2.印尼和美國應加強合作努力,以加速關鍵礦產(包括稀土)的安全供應。印尼應在商業
考慮的基礎上,與美國公司就關鍵礦產的開採、加工和下遊生產進行合作。
3.為此,印尼應與美國公司合作,加快其稀土和關鍵礦產行業的發展,以確保供應鏈的安
全和多元化。印尼應為參與關鍵礦產開採的公司提供更大的確定性,為企業提高產能和支
持運營增長創造確定性。
4.印尼和美國承諾在關鍵礦產供應鏈方面繼續合作和接觸。
5.印尼應:
(a)通過確保生產符合印尼採礦配額,對外資加工設施的過剩生產實施限製;以及
(b)確保外資工業園區和加工設施遵守與其他公司和實體相同的稅收、環境、勞工、配額
和其他法律要求。
第6.2條 戰略投資
印尼應努力促進對美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初步指示性價值為100億美元。此類投資將包括
工程、採購和施工項目,以及藍氨和其他能源項目的開發。
第6.3條 產業合作
印尼應確保所有工業園區和加工設施遵守與其他公司和實體相同的稅收、環境、勞工、配
額和其他法律要求。
第6.4條 促進能源採購
印尼應通過向國有實體和私營部門授予所有必要的政府批準、法令和授權,促進增加美國
能源的採購;製定美國原油的採購方法;以及採購更多的美國精煉石油和液化石油氣,包
括通過長期合同。
第6.5條 投資
印尼應:
(a)提供投資以幫助開發美國西海岸出口走廊,包括開發出口碼頭,以提高美國煤炭在國
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
(b)與美國和日本合作,致力於採用現代化的公私合作夥伴關系方法部署小型模塊化反應
堆,從西加里曼丹項目的前端工程和設計工作開始。
採購承諾明細:
A.工業品
1.印尼應支持和促進增加進口美國能源產品、工業商品、製成品和航空航天產品。
2.印尼應支持和促進價值150億美元的美國能源商品進口的商業安排,包括通過:
(a)增加進口美國冶金煤以支持煉鋼、本地工業化和能源可靠性與安全,並減少對市場操
縱行為體的依賴;
(b)增加進口美國先進煤炭技術,並合作加速此類技術的開發、部署和商業化,包括利用
所有可用資金機製支持煤炭技術的進步,包括使用煤炭和煤炭副產品生產建築材料、電池
材料、碳纖維、合成石墨和打印材料,以及為發電和其他工業過程提供燃料;
(c)支持和促進購買價值35億美元的液化石油氣;
(d)支持和促進購買價值45億美元的原油;以及
(e)支持和促進購買價值70億美元的成品汽油。
3.印尼應支持和促進商業安排,包括從美國採購價值135億美元的商用飛機及航空相關商
品和服務。
B.農產品
1.印尼應支持和促進進口價值45億美元的美國農產品商品(包括大宗商品)的商業安排,
包括藉由商業安排的方式:
(a)在5年內每年至少進口163,000公噸美國原產棉花;
(b)在5年內每年至少進口350萬公噸美國原產大豆;
(c)在5年內每年至少進口380萬公噸美國原產豆粕;以及
(d)在5年內每年至少進口200萬公噸美國原產小麥。
2.印尼應增加進口美國農產品,包括牛肉、大米、玉米、大豆、豆粕、小麥、乙醇、新鮮
水果、棉花和玉米蛋白粉,具體如下:
(a)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蘋果超過26,000公噸。
(b)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牛肉及牛肉產品超過50,000公噸。
(c)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柑橘類水果超過3,000公噸。
(d)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玉米超過100,000公噸。
(e)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玉米蛋白粉超過150,000公噸。
(f)在第1款(a)項規定的期限之後,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棉花超過150,000公噸
(g)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乙醇超過1,000公噸。
(h)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新鮮葡萄超過5,000公噸。
(i)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大米超過1,000公噸。
(j)在第1款(b)項規定的期限之後,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大豆超過250萬公噸。
(k)在第1款(c)項規定的期限之後,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豆粕超過200,000公噸
(l)在第1款(d)項規定的期限之後,印尼應確保每年進口的美國原產小麥超過130萬公噸。
3.在第2款(a)項至(l)項所列農產品商品的年進口量未達到其中規定的適用數量,且美國
確定印尼沒有設置貿易壁壘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該農產品進口的情況下,美國不應認為
印尼違反了第2款中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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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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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IA/M.1771566266.A.46E.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02/20/2026 1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