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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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尹錫悅判無期!南韓法院認定搞內亂 前防長試圖癱瘓國會判30
時間Fri Feb 20 07:01:15 2026
標題:
尹錫悅判無期!南韓法院認定搞內亂 前防長試圖癱瘓國會判30年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93/9334898
聯合報 編譯周辰陽/綜合報導
南韓前總統尹錫悅因違法宣布戒嚴,十九日一審判決內亂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法院表
示,這次案件核心在於尹錫悅派遣軍隊進國會,意圖癱瘓國會、引發暴動,不過因多數計
畫失敗告終,考慮量刑後判為無期徒刑。
韓聯社報導,首爾地方法院宣判時強調,這次案件核心在於尹錫悅派遣軍隊進入國會。法
院表示,「尹前總統派軍隊進入國會進行封鎖,並以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等方式阻止、癱瘓
國會活動,使國會在相當期間無法正常運作為目的,很難否認其內心曾有此意圖」。
法院也指出,尹錫悅的行動符合刑法內亂罪成立要件中的「擾亂國憲目的」與「暴動」。
法院強調,緊急戒嚴宣告本身未必立即構成內亂罪,但若目的在於癱瘓憲法機關功能,則
內亂罪成立。
法院判決並說明量刑,包括多數計畫以失敗告終、被告無犯罪前科、長期擔任公職且已六
十五歲高齡,因此雖認定尹錫悅為策劃並主導內亂行動主謀,構成「領導內亂」罪,仍判
處無期徒刑,而非檢方求處的死刑。
尹面容僵硬直視前方
尹錫悅在宣判過程中面容僵硬直視前方,直到旁聽席部分支持者喊出加油聲後,尹錫悅才
望向旁聽席並露出微笑。宣判結束後,律師團批評「這不過是一場秀」,並表示會與尹錫
悅討論後決定是否上訴,因為「判決只是照檢方既定結論宣判」,對於是否還要繼續參與
這樣的訴訟程序感到懷疑。
以軍隊擾亂憲政秩序
主審法官池貴然在判決中認定,尹錫悅與國防部前部長金龍顯試圖癱瘓國會職能、擾亂憲
政秩序,並引用尹錫悅宣布戒嚴當晚的影像資料為證,包括軍人強行進入立法機關的畫面
。法院並認定,尹錫悅與金龍顯被控內亂罪以共同犯罪形式成立。池貴然進一步指出,尹
錫悅為內亂行動的主謀與主導者;金龍顯則因參與並策劃相關行動,同樣須負內亂罪責。
池貴然在判決中採納特別檢察官與檢方的主張,指出內亂罪的成立不以實際發生流血事件
為必要要件;即便未釀成直接傷亡,鑑於相關行為對國家體制與社會秩序構成高度風險,
仍可認定內亂罪成立。法院並批評尹錫悅發布戒嚴令,不僅動搖國內穩定、損及南韓的國
際形象,也削弱公眾對文官體系、警察與軍方的信任。
除了尹錫悅刑度最重,金龍顯獲判有期徒刑卅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十八年至三年不等
刑期,另有二人獲判無罪。法院並告知,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可於七天內依法提起上訴。
李在明的發言人表示,總統辦公室對此判決不予置評。當天稍早,李在明讚揚南韓民眾以
和平方式挫敗尹錫悅戒嚴企圖。尹錫悅在二○二四年宣布戒嚴,立即引發強烈抗議,尹錫
悅在宣布戒嚴六小時後被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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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政治裂痕 尹錫悅信徒高喊反中口號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93/9334873
聯合報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南韓前總統尹錫悅戒嚴風波,暴露南韓國內政治的深刻裂痕,激起南韓仇視中國情緒。這
些情況,不會因為尹錫悅被判有罪而獲解決。
即使尹錫悅因非法戒嚴經公開審判定罪,許多支持者依然對尹錫悅忠心耿耿。在首爾舉行
的挺尹錫悅集會動輒吸引數千人參加,他們稱尹錫悅被彈劾下台「無效」,高喊口號要他
回來。
這些支持者構成南韓極右翼新政治運動核心。他們將恐懼和仇恨指向北韓、中國以及現任
總統李在明的中間偏左支持者。
紐約時報報導,這些尹錫悅死忠信徒信奉一種陰謀論,聲稱南韓選舉受到中國等外國勢力
操縱。他們在集會上揮舞著美國國旗,高喊反中口號。
這場運動沒有統一的領導人,主要由基督教牧師和右翼網紅煽動者發起。他們之間常爭吵
,唯一共同目標是反對李在明及其領導的共同民主黨,支持尹錫悅和其戒嚴令。
尹錫悅至今未對戒嚴一事認錯,並多次拿北韓、中國當藉口。他去年遭國會彈劾時,宣稱
發布戒嚴的原因是北韓、中國等外部勢力侵犯南韓主權,駭入選委會操縱選舉,與反國家
勢力聯手威脅國家安全。
尹錫悅在去年十二月戒嚴風波滿一年之際發表聲明,還批評,共同民主黨反對擴大適用間
諜法,是「親中、親北韓的賣國行為」。
尹錫悅最知名的支持者包括長老教會神父全光勳,他曾動員信徒參加支持尹錫悅的集會。
上個月,全光勳因涉嫌煽動信徒襲擊和破壞首爾一家法院而被捕。
另一位積極支持尹錫悅的長老會牧師孫賢甫,去年曾因發表「李在明死後韓國才能生存」
說法,而被指控散播仇恨言論。 李在明此前曾遭到一名右翼激進分子持刀襲擊,險些喪
命。
BBC報導,這類陰謀論在尹錫悅失勢後獲得更多支持,包括宣稱共同民主黨支持共產主
義北韓、尹錫悅的政黨是中國策畫選舉舞弊的受害者。許多觀察家認為,正是尹錫悅將這
類邊緣觀點帶入主流論述。這些理論被擁有大量粉絲的右翼網紅放大和傳播,讓愈來愈多
年輕人開始支持尹錫悅。
首爾法院外 尹錫悅支持者反對者兩派互罵
南韓前總統尹錫悅因非法戒嚴被判內亂罪成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而非檢方求處的死刑,
聚集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周遭的尹錫悅支持者對宣判結果感到失望,另一派反尹民眾也對
沒有判決死刑感到遺憾。
十九日年初三是農曆過年連假後南韓開工日,一早就有上千名尹錫悅支持者聚集在法院附
近聲援,民眾高舉「緊急戒嚴令不是內亂」等標語。
這場審判有現場直播,宣判時法院外鴉雀無聲,看著法官池貴然宣判畫面。人群情緒起伏
不定,時而歡呼,時而嘆息,甚至大聲咒罵。
當法官宣布尹錫悅內亂罪成立時,支持者們難以置信地尖叫,有些人當場落淚。宣判後支
持者開始散去,有些人仍高喊支持尹錫悅,有些人說,他們不認為尹錫悅上訴能夠翻盤,
但他們會繼續支持他。
也有人認為判刑太輕。韓聯社報導,反對尹錫悅的民眾對於無期徒刑的宣判,有人鬆了一
口氣,也有人失望。執政黨共同民主黨議員徐瑛敎表示,「把數十萬發實彈對準國會議員
與市民,怎麼會只是無期徒刑」?
勞動界也發聲明批評無期徒刑的量刑太輕。韓國勞動組合總聯盟表示,「尹前總統至今仍
未展現任何反省或負責的態度,承認錯誤並向國民道歉,才是作為前總統應盡的最低限度
、最後的責任」。
為防止事故,警方在法院周邊部署上千名警力,雖然有兩派民眾互罵情形,不過沒有發生
暴力衝突。
尹錫悅出身檢察官 踏入政壇僅一年就選上南韓總統
南韓前總統尹錫悅出身檢察官,以調查總統、司法部長聞名,最終因魯莽宣布戒嚴而付出
代價。熟識他的人表示,他相信只要宣布戒嚴就能擊潰政治對手,結果反而自食其果。
六十五歲的尹錫悅因叛亂罪被首爾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同僚事後回憶說,其實尹錫悅膽大
妄為,早有徵兆。
尹錫悅出生富裕家庭,學業成績優異,進入首爾大學法律系。然而他熱中應酬,多次未能
通過司法考試,直到卅歲第九次應試才及格。他以檢察官生涯為跳板,以辦大案培養知名
度,在踏入政壇僅一年後,首次參選公職便當選總統。
前法官韓東洙回憶,尹錫悅曾在二○二○年一次酒酣耳熱的晚宴上說:「如果我進了軍校
,我會發動政變。」
尹錫悅擔任檢察官時,曾調查兩位在任總統,讓他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
曾在尹錫悅任內負責檢察體系內部監察的韓東洙表示:「尹錫悅是史上權力最大的檢察總
長。他利用這個職位,推進成為總統的計畫,過程中他的行動相當大膽。」
二○二二年,尹錫悅主導對自由派文在寅政府的司法部長展開貪腐調查,讓他成為保守派
寵兒,順勢選上總統。然而上任後,他與反對派持續不斷的對立,使他愈發怨憤。前檢察
系統對手李成潤表示,這些朝野鬥爭放大了尹錫悅一貫的魯莽性格。
在宣布戒嚴前的一年,尹錫悅與在野黨衝突不斷,導致其政策與立法議程屢屢受阻。
二○二四年十二月宣布戒嚴時,尹錫悅在政治上已傷痕累累。他的聲望被妻子金建希醜聞
拖累,她被指控不當收受禮物,當時未遭起訴。然而尹錫悅被罷黜後,金建希一月被法官
判定行賄罪成立,目前正服刑廿個月。
他就任總統初期便風波不斷,因將總統辦公室從青瓦台遷出,引發外界質疑是否出於風水
迷信。
在一場萬聖節踩踏事故造成一五九人死亡後,他拒絕撤換高層官員,被批評為袒護「應聲
蟲」。其中之一是安全部長李祥敏,他是尹錫悅高中校友,後來在戒嚴事件中的角色被判
刑七年。另一名高中校友是國防部長金龍顯,曾任總統警衛首長,在這次叛亂案被判刑卅
年。
明知大學政治學教授申律表示,尹錫悅的垮台源於聽信錯誤的人,而且他很可能「至今仍
認為自己宣布戒嚴是正確決定」。
阻止尹錫悅戒嚴 南韓公民被提名角逐諾貝爾和平獎
韓國時報十九日報導,曾自主動員阻止前總統尹錫悅戒嚴的南韓公民,被提名角逐諾貝爾
和平獎。學者形容,這是一項對南韓民主韌性的肯定。
包括國際政治學會(IPSA)現任與前任領導人在內的一群政治學者,上月提名「大韓
民國的公民」角逐諾貝爾和平獎。他們指出,在二○二四年戒嚴危機期間,南韓公民展現
和平抵抗精神。時任總統尹錫悅的戒嚴令引發全國性抗議,最終該命令被撤銷。
首爾大學政治學教授金義英曾於去年七月協調在首爾舉行IPSA世界大會。他表示,提
名人將南韓公民反對戒嚴抗議形容為「光之革命」,當時南韓各地以燭光為象徵和平抗議
。
當時在零下氣溫中,南韓民眾自主湧上街頭,高舉手機燈光,圍繞主要政府建築聲援國會
議員恢復憲政秩序的努力。
在提交給挪威諾貝爾委員會的文件中,金義英回顧這場戒嚴事件,詳述為期六個月、克服
他所稱「未遂叛亂」的努力,並主張南韓這次經驗,可為世界各地面臨類似緊張局勢的民
主國家提供借鑒。
參與提名的學者們指出,南韓呈現一個當代罕見案例,一場憲政危機並非透過內戰或暴力
鎮壓解決,而是透過持續且非暴力的公民參與而化解。
今年諾貝爾和平獎提名已於一月底截止,預計三月初篩選名單,十月公布得主。根據諾貝
爾委員會規定,只有特定人士,包括國家元首、國會議員以及相關領域的大學教授才有資
格提出提名。
任內遇刺、入獄 歷任南韓總統多無善終
南韓前總統尹錫悅因非法實施戒嚴觸犯內亂罪,被判無期徒刑。法新社報導,歷任南韓總
統有的在任上遇刺,有的卸任後因司法訴訟或自殺或入獄,多無善終。
朴槿惠 遭彈劾下台入獄
二○一六年十二月,國會通過時任總統朴槿惠彈劾案,憲法法院二○一七年三月裁決彈劾
成立,朴槿惠下台。她後來因收賄等罪名被起訴入獄。
朴槿惠是已故獨裁總統朴正熙的女兒,以清廉形象於二○一三年成為南韓首位女總統,卻
被控收受三星等財團提供數千萬美元財物。還被控洩露機密文件,將批評政府政策的藝術
家列入黑名單,並開除反對她的官員。
朴槿惠於二○二一年被判廿年有期徒刑與高額罰金,同年底獲繼任總統文在寅赦免。尹錫
悅當時擔任首爾檢察官,在朴槿惠下台和入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李明博 收賄判刑十五年
李明博於二○○八年至二○一三年擔任總統,二○一八年十月因貪汙罪被判十五年徒刑。
李明博被認定的罪名是收受三星集團賄賂,以交換赦免因逃稅入獄的三星會長李健熙。尹
錫悅二○二二年十二月特赦李明博。
盧武鉉 卸任後跳崖自盡
力倡與北韓和解的盧武鉉於二○○三年至二○○八年執政,二○○九年五月卸任後跳崖自
盡身亡。盧武鉉當時因一名富商支付一百萬美元給他的妻子、五百萬美元給他的姪女婿,
而被調查。
全斗煥、盧泰愚 同窗叛亂
軍事強人全斗煥下令軍隊鎮壓光州起義,因此又被稱為「光州屠夫」。在大規模群眾示威
下,他於一九八七年同意下台,把權力交給盧泰愚。
盧泰愚與全斗煥相交數十年,兩人第一次見面是在韓戰期間的軍事學院,互為同窗。一九
九六年,兩人均因一九七九年發動政變、鎮壓一九八○年光州起義、貪汙和其他罪行,被
認定叛亂罪成立。
盧泰愚被判處廿二年半徒刑,後來減為十七年;全斗煥被判處死刑,後來改為無期徒刑。
但兩人只在獄中待了兩年,即於一九九八年獲得特赦。
朴正熙 晚宴上遇刺身亡
朴正熙一九七九年十月在一場私人晚宴上,被自己的情報主管刺殺身亡。同年十二月,時
任陸軍將領全斗煥與盧泰愚利用政治動盪發起政變。
李承晚 流亡夏威夷過世
在一九四八年當選的南韓首任總統李承晚企圖透過選舉舞弊延長任期,後來因一九六○年
的學生運動被迫辭職。李承晚流亡夏威夷,一九六五年在當地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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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錫悅一審判無期徒刑 特檢對量刑有遺憾可能上訴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2190152.aspx
中央社 記者楊啟芳 首爾專電
韓國前總統尹錫悅涉內亂罪今天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內亂特檢組直言這是「有意義的判決
」,不過對於量刑感到遺憾,暗示將提出上訴;此外,法院也駁回檢方關於尹錫悅想長期
獨裁的主張。
尹錫悅在2024年12月3日宣布緊急戒嚴令,之後遭到彈劾,並在上個月被內亂特檢組求處
死刑。今天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表示,這次案件核心在於尹錫悅派遣軍隊進國會,意圖癱
瘓國會、引發暴動,判處無期徒刑。
根據韓聯社報導,內亂特檢組對於宣判結果表示,「這是有意義的判決。」不過特檢組也
認為,對於量刑、以及部分事實認定感到遺憾;另外,像是前國防部長金龍顯、前情報司
令官盧相元等戒嚴核心人士的量刑皆低於求刑,特檢組僅回應,「之後有機會再另外詳細
說明。」
此外,特檢組主張尹錫悅為了長期獨裁,從2023年就開始策劃戒嚴相關事項,法院駁回這
項說法,「從緊急戒嚴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來看,若說是長期籌劃後宣布,準備過於粗糙
,且關於使國會癱瘓的(長期)計畫等,也找不到任何明確證據、資料或痕跡。」
不過法院也斥責尹錫悅,法院表示,尹錫悅直接且主導性地策劃犯罪,並讓許多人涉入其
中,「緊急戒嚴造成龐大的社會成本,而被告(尹錫悅)幾乎看不到對此表達歉意的態度
。」
法院也強調,比起多數犯罪有侵害結果才會予以處罰,內亂罪屬於「危險犯」,不必實際
造成某種結果,只要行為本身引發危險,就屬於應受嚴厲處罰的重罪。而且法院指出,這
次戒嚴事件損害了軍方和警方的政治中立性,也使眾多人員受到影響。(編輯:田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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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按:宣告細節
公訴事實(案號:2025高合19)
檢察官針對2024年12月03日總統——被告人尹錫悅宣布緊急戒嚴及其後警察管制國會出入
、軍隊嘗試進入、所謂「抓捕組」的運作、試圖接管選管會等一系列事件,對被告人們提
起公訴,內容如下:被告人們以破壞國憲為目的發動暴動,犯下了內亂罪。作為首領角色
的被告人尹錫悅犯有內亂首領罪,其餘從事重要任務的被告人們犯有內亂重要任務從事罪
。此外,被告人們在實施上述內亂罪的過程中濫用職權,使下屬人員行使權利受阻,並被
迫從事無義務之事,犯下了濫用職權妨害權利行使罪。
爭議點一:偵查權問題(程序事項)
關於對擁有不逮捕特權的在職總統是否可以進行偵查的問題。雖然偵查範圍存在爭議,但
本法院判斷,難以認為不逮捕特權包含偵查權,因此即使是職總統,偵查本身也是被允許
的。理由如下:關於憲法第84條的不逮捕特權是否包含偵查,以及是否可以為了獲取證據
進行偵查,存在多種見解:有認為任何偵查都不被允許的觀點,也有認為逮捕等強制偵查
不被允許的觀點,以及認為所有偵查均被允許的觀點。本法院參考了多國憲法條文,並研
究了判例法國家的案例。我國憲法條文似乎參考了小島縣法條文,小島使用的是「訴追」
而非「搜查」的表現,據了解小島法院持偵查不被允許的立場。相反,日本憲法雖然規定
的是關於國務大臣的不逮捕特權,形式和內容與我國條文略有不同,但明確使用了「訴追
」的表現,並在允許偵查的前提下,僅對偵查允許的範圍存在意見分歧。
我國憲法上的不逮捕特權旨在保障總統職權的順利履行。因此,其目的似乎並非限制所有
與此無關的偵查。因此,本法院判斷,偵查本身難以被認為包含在不逮捕特權中。詳細的
立法例和分析內容已詳載於判決書。
第二,關於檢察機關是否可以開啟對內亂罪的偵查。受理了針對被告人尹錫悅等人濫用職
權妨害權利行使罪嫌疑控告的檢察機關,是否也可以開啟對內亂罪的偵查成為了問題。本
法院判斷,這是可以的。理由如下:根據《檢察廳法》,原則上檢察機關只能針對濫用職
權妨害權利行使罪開啟偵查。然而,《檢察廳法》第4條第1款第1項(C)目規定了例外條
款,即對於有「直接相關性」的犯罪也可以開啟偵查。關於直接相關性的含義存在爭議,
恰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大法院判決2025度6707號判決出爐,問題實際上已得到解決。判
決主旨在於,在解釋例外規定時,除了文義上的含義外,還應考慮規範性要素。就本案而
言,查看被控告的被告人尹錫悅的濫用職權妨害權利行使嫌疑事實,可以發現其與內亂罪
之間沒有中間行為或其他原因的介入,屬於直接相連且具有具體、個別關聯關係的情況。
因此,其犯罪構成要件及內容等被認定具有直接相關性,在規範性意義上認定這一點也沒
有障礙。因此,本法院判斷,檢察機關擁有內亂罪的偵查權。
接下來,關於高層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調處)是否擁有對內亂罪進行偵查的權限。先
說結論,本法院判斷在這個部分,公調處可以開啟對內亂罪的偵查。理由如下:根據《公
調處法》,公調處原則上也只能對濫用職權妨害權利行使罪進行偵查,對於高層公職人員
等的內亂罪,原則上沒有偵查權限。但是,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例外地規定,對於在偵查
過程中發現的有「直接相關性」的犯罪,擁有偵查權限。關於直接相關性,正如前述在檢
察機關偵查權部分所述,其認定幾乎沒有疑義。
問題在於,這是否屬於與《檢察廳法》規定有差異的「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公調
處法的規定與檢察廳法在這一部分的表現不同。按照字面意思,可以有一種見解認為,這
僅指公調處在著手調查高層公職人員犯罪並推進過程中掌握的新犯罪,這符合例外授予公
調處優先偵查權的立法宗旨。這種解釋似乎既符合立法宗旨,又忠於文義。該規定似乎參
考了通常的《特檢法》規定,特檢法等從一開始就明確規定了可偵查範圍,並在開啟偵查
後,僅允許例外偵查過程中發現的相關犯罪。有人主張公調處法的該規定也應按此宗旨認
定。
然而,按照上述主張,最終會導致公調處在受理某些控告、告發案件時,如果列舉的罪名
中包含公調處沒有偵查權的犯罪,就必須無條件移交給擁有偵查權的警方,這一結論令人
難以輕易接受。而且,與在有限時間內設定偵查範圍並開啟偵查的特檢等不同,公調處是
作為常設機構設立的,兼具作為一般偵查機關持續偵查相關犯罪並查明客觀真相的性質。
因此,如果不進行這種一律的限制性解釋,只要不違背公調處法的宗旨——即在不損害偵
查效率和偵查經濟,且不導致被害人防御權受損的情況下,將其視為包含在「偵查過程中
發現的罪行」這一文義中是更為妥當的。這樣看也能夠與檢察廳法的規定進行統一解釋,
在實務上也是可取的。
而在本案中,直接相關性得到了認定,從規範意義上看,也不可否認提高偵查效率等的必
要性巨大。因此,在本案中,認定公調處對內亂罪擁有偵查權是妥當的,這是本法院的判
斷。
另一方面,被告人方面的觀點如下:即公調處的說法是,盡管公調處沒有對內亂罪的偵查
權,卻以濫用職權妨害權利行使罪的告發狀中包含內亂罪為藉口,偵查了在犯罪嚴重性和
法定刑上完全無法比擬的內亂罪,因此公調處的行為規避了偵查範圍的相關規定,進行了
其不擁有的內亂罪偵查,是違法的。這種主張也被包含在內。
查看記錄,上述疑慮並非完全沒有道理。但是,除了公調處之外,擁有內亂罪偵查權的警
方也獨立開啟了偵查,公調處與警方等於2024年12月11日組成公助偵查本部並進行了協商
。而且,12月16日警方也將案件移交給了公調處。考慮到這些情況,規避法律的主張難以
直接採納。而且最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這種爭議在本案中最終看來並沒有太大意義。即便
認為公調處沒有偵查權,檢察機關似乎也是綜合了公調處移送記錄以外的其他證據決定起
訴的。很難認為檢察機關的起訴本身違法。第二,即便排除公調處收集的所有證據,根據
警方、檢方收集的證據以及本法院作為證據採納並調查的證據,也足以對被判定有罪的被
告人們做出有罪判決。因此,與公調處偵查權有無相關的起訴合法性及證據相關問題,最
終並不成立。
接下來是關於違法收集證據的內容。對於未證明原件性、完整性的證據等多數證據,均做
出了排除證據的裁定,並將其作為判決書的附件。雖然也主張關於軍事機密的證據屬於違
法收集證據,但這部分不予採納。具體的違法收集證據判定部分均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
可以查看相關部分。
在這些情況下,通過本法院合法採納並調查的證據,認定以下事實。簡要說明如下:
本案的經過。被告人尹錫悅當時作為總統,認為由在野黨共同民主黨占據多數席位的國會
輕易地對政府主要官員進行彈劾、削減預算等,而總統或政府對此沒有合適的應對手段,
實際上認為國會正使政府無法發揮職能。被告人尹錫悅在擔任警護處長後成為國防部長的
被告人金龍顯在某種程度上共有這種想法,經常感嘆這種政治現狀。有時在召見防諜司令
官余仁亨、特戰司令官郭種根、首都防衛司令官李真雨等的鼓勵場合,也曾表達過這種想
法。
另一方面,被告人金龍顯與情報司令官被告人魯相元關係親密,兩人對於所謂的「舞弊選
舉」是否在我國社會發生持有懷疑,並在需要對此進行調查或偵查方面達成共識。在構思
利用情報司令部人員進行舞弊選舉調查後,指使被告人魯相元,讓其通過情報司令官文相
浩等推薦精銳人員名單等,似乎在為舞弊選舉調查做相應的準備。
在此背景下,當國會推進對監查院長等人的彈劾公訴程序等事件發生後,被告人尹錫悅與
被告人金龍顯商定,通過發布緊急戒嚴,下達禁止國會活動及一切政治活動的布告令,隨
後派遣軍隊封鎖國會議事堂等,阻止國會議員聚集討論或表決。同時,以違反布告令的形
式逮捕拘留國會議長、執政黨及在野黨黨首等主要人物,並以此為契機由軍隊獲取並分析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服務器等,審問選管會電算職員,進行舞弊選舉調查。雙方就上述概括
性或具體的計劃達成一致,並計劃在12月03日22時左右執行,具體計劃交由被告人金龍顯
負責。
本案的一個特點是,被告人金龍顯似乎並未將上述計劃原封不動地告知防諜司令官余仁亨
、陸軍特戰司令官郭種根、首都防衛司令官李真雨等人。大概是為了保密,或是考慮到他
們可能反抗,所以沒有如實告知計劃。因此,被告人金龍顯似乎是通過委婉的方式,暗示
將會有某種情況發生,以及發生該情況時應執行何種任務。例如對郭種根僅拋出「若發生
緊急情況需確保國會、選管會等」的話,或對李真雨說「若國會發生緊急情況,考慮一下
水防司該怎麼辦」,通過這種假設性情況和賦予任務的方式下達了指令。正因如此,他們
在庭審中的陳述內容存在部分差異,偵查也因此經歷了不少困難。然而,這些司令官們似
乎對這些指示內容各自揣摩並推測了其含義。從這些司令官的立場來看,他們一方面認為
作為軍人接到命令就必須服從,另一方面又抱有一種強烈的期待與擔憂,認為被告人金龍
顯所說的情況實際上不會發生,或者是因為有關於敵方對國會進行恐怖襲擊的情報,所以
被告人金龍顯才會說那些話。正因如此,如前所述,對於當時交流的話語和想法,他們的
陳述存在不同側面。雖然根據側重面的不同,陳述有所差異,但在本法院看來,他們實際
上大多是在根據自己的理解,比較真實地陳述當時的情況。
被告人尹錫悅和被告人金龍顯認為,即便投入軍隊,也需要警察的幫助,因此在12月03日
傍晚緊急會見了警察廳長被告人趙志浩和首爾警察廳長被告人金鳳植,告知了發布緊急戒
嚴後計劃向國會派遣軍隊的事實,並指示警察維持秩序。之後的相關內容均詳載於判決書
。包括發布緊急戒嚴、公告布告令、警察管制國會出入、軍隊試圖封鎖、試圖逮捕主要人
物、試圖獲取選管會服務器、向共同民主黨黨部派遣軍隊等。請核實這些部分。
結論是,本案事實關係的核心,也是本法院判斷的核心,就是將軍隊派往了國會。
爭議二:事實認定
首先是關於被告人尹錫悅決定發布緊急戒嚴並公告布告令,從而向國會或選管會派遣軍隊
的經過。根據本法院的判斷,雖然有多種情況,但綜合對國民談話和布告令的內容來看,
可以認為是因為他認為由野黨共同民主黨占據多數的國會通過魯莽的彈劾嘗試、單方面的
預算削減嘗試等,實際上使總統和政府的活動處於癱瘓狀態,並逐漸對這種想法產生過度
執著。至少在2024年12月01日左右,他認為「不能再忍了,即便動用武力也要制服國會」
,這種結論符合本案的真相。
檢察官主張被告人尹錫悅並非在2024年12月左右,而是從大約1年前起就帶有通過發布緊
急戒嚴制服國會、實行所謂「長期獨裁」的意圖,並營造了內外環境,當此路不通陷入困
境時才導致了本案的緊急戒嚴,但本法院判斷,認定該經過及過程的證據不足。所謂的「
魯相元手冊」等無法準確得知撰寫時間,部分內容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符,且形狀、筆跡
形態、內容等較為粗糙,結合保管場所、保管方法等來看,很難認為那是記錄了重要事項
的手冊。此外,查看被告人尹錫悅與被告人金龍顯及余仁亨、郭種根、李真雨等人的多次
聚餐發言,很難認為其流露出了某種意圖、構思或計劃,反而更有可能僅僅是在表達單純
的不滿、激憤、訴苦或郁悶。此外,從本案緊急戒嚴後採取的各種措施來看,準備過於疏
漏,難以認為是有預謀地長期籌劃後發布的緊急戒嚴,也找不到關於使國會癱瘓後的計劃
等特別的證據資料或痕跡。
接下來,簡要查看一下派往國會的兵力所被賦予的任務內容。先說結論,特戰司兵力似乎
從一開始就從郭種根處被賦予了封鎖國會議事堂辦公樓、讓裡面的人全部出來、並禁止人
員進入大樓的任務。此外,認定水防司兵力從李真雨處被賦予了先進入國會院內的任務,
且水防司令官李真雨原本計劃對進入院內的兵力賦予警戒國會議事堂辦公樓周邊的任務。
而這些內容均可評價為在被告人尹錫悅的批準下,根據被告人金龍顯的具體指示實施的。
接下來是防諜司抓捕組被賦予的任務內容。先說結論,認定被告人金龍顯確實向余仁亨提
供了包含14人的具體逮捕對象名單。認定被告人金龍顯和余仁亨均將其理解為「全部逮捕
」的含義。另一方面,實際出動的防諜司要員(抓捕組)雖然似乎被賦予了明確接收被捕
當事人並移送至水防司B1地堡的任務,但至少對於已經出動的抓捕組人員來說,本法院判
斷,足以認定他們當時理解的任務是:在國會與警察調查官、軍調查官匯合組成小組,優
先逮捕拘留國會議長禹元植、野黨代表李在明、韓東勳等,並移送至水防司B1地堡。關於
其理由,由於在判決書中給出了具體詳盡的依據,請核實相關內容。
這是最重要的。關於被告人尹錫悅發布緊急戒嚴、公告布告令並向國會及選管會派遣軍隊
的目的,現說明本法院掌握的事實。被告人尹錫悅採取這些行動的理由和經過已如前述,
而其目的是通過向國會派遣軍隊封鎖國會議事堂,並逮捕國會議長、執政黨及野黨代表等
主要人物,從而阻止國會議員聚集討論或表決,即本法院判斷,足以認定其具有阻止或癱
瘓國會活動、使國會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發揮職能的目的。理由如下:戒嚴宣言
中明確使用了「國會是反國家勢力」、「鏟除」等表現。布告令中明確包含了禁止國會活
動、禁止政治活動、違反者將受罰等表現。阻止或癱瘓國會活動的目的本身非常清晰。此
外,如前所述,從特戰司兵力或水防司兵力被賦予的任務等來看,這些情況也是明確的。
另一方面,被告人尹錫悅、被告人金龍顯在投入軍隊的同時,似乎完全沒有制定何時撤軍
的計劃。最終,撤軍及恢覆國會活動與否取決於被告人尹錫悅等人的心思,結合這些情況
,本法院判斷,足以認定他們預設了將國會活動阻止或癱瘓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接下來說明法律原理。本案涉及的刑法規定中,「破壞國憲目的」的定義條款是刑法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關於這一部分,簡要回顧一下歷史沿革。從歷史上看,羅馬時代將擾亂國
家基本秩序的行為作為內亂罪懲處,但到了皇帝時代,出現了將國家與皇帝等同視之的傾
向,對皇帝的叛逆行為也被作為內亂罪懲處。中世紀時期這種傾向依然強烈,對主君個人
的背叛行為等被作為叛逆罪懲處,裁判庭確認,中世紀時期逐漸形成了王或君主本身不會
犯下叛逆罪、內亂罪的認知。
轉折點是英格蘭國王查理一世事件。英國產生議會後,國王與議會因征稅問題產生矛盾,
最終當議會提出要求修正其二百項錯誤的決議書時,英格蘭國王查理一世大怒,親自帶領
軍隊闖入議會議事堂,當場強行解散議會。我想檢方和被告方通過歷史教科書應該都了解
這段歷史。通過內戰,查理一世最終因叛逆罪等被判處死刑。查看當時的判決可以發現,
明確認定國王對國家實施了叛逆。從那時起,內亂罪的概念逐漸轉變,不再僅僅被視為針
對國王的犯罪,人們普遍認為,對從國民處獲得主權委任的議會進行攻擊,即便攻擊者是
國王,也構成了侵犯主權的叛逆罪。此後,經過18、19世紀,內亂罪作為危害國家生存的
罪名反映在各國法律中。關於這些沿革、各國的立法例及其他各種情況,已在判決書中詳
細論述。
簡要說明周邊國家的案例。在非洲或南美等所謂的開發中國家,通過選舉當選的總統與議
會發生沖突,動用軍方停止議會職能的案例屢見報端。實際上,很難找到因此根據內亂、
造反、謀反等類似刑法規定受到懲處的案例。裁判庭判斷,這是因為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數
,而一旦失敗,實施這些行為的總統或官員往往流亡海外,導致偵查或審判無法進行。因
此,開發中國家的案例幾乎無法參考。
接下來說明發達國家的案例。奇怪的是,在發達國家中,同樣很難找到總統與議會發生沖
突並動用軍方停止議會職能的案例。但原因似乎有所不同。深入研究發現,這是因為發達
國家在制度設計上非常周密嚴謹,防止沖突演變到這種程度。例如,將議會分為參眾兩院
以促使議會做出審慎判斷,或規定每次選舉僅更換一定比例的議員以防止議會構成急劇變
化,或設置在任期內詢問對議員信任度的期中投票等制度,以確保負責任的議政活動。此
外,在象征性保留君主的國家,君主有時也會在政府與議會產生尖銳沖突時起到調停作用
。有些國家還賦予總統等行政首長解散議會權,以提供解決沖突的制度性裝置。
綜合這些沿革、他國憲法規定、判例及周邊案例來看,可以充分了解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
項的含義,以及總統也可能犯下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破壞國憲目的的內亂罪
這一事實。大法院對於「破壞國憲目的」,即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通過強壓顛覆依法
設立的國家機關或使其無法行使職權」的含義,曾判定:使其無法行使職權不僅包括在制
度上永久廢除依法設立的國家機關,也包括實際上使其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發揮
職能。
因此,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的所謂「破壞國憲目的內亂罪」,總統也可以犯下。代
表性案例便是總統動用軍隊強行占領議會或逮捕議員等行為,因為這最終屬於為了阻止或
癱瘓國會活動,使國會實際上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發揮職能,即帶有侵害國會權
能的破壞國憲目的,動用軍隊發動暴動。
特別是,制衡行政首長的行政部與議會往往容易陷入矛盾和緊張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擁
有軍隊統帥權的行政首長很容易陷入動用軍隊使議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從而不受阻礙地
推進政府政策的強烈誘惑。這種情況在歷史中屢見不鮮,如前所述,在周邊國家也常有目
睹。
爭議點三:「總統行使國家緊急權」是否構成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的「破壞國憲目
的內亂罪」?
發布緊急戒嚴本身就具有限制行政部或法院等依法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權限的性質。因此
,在戒嚴解除前,實際上具有使其他國家機關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發揮職能的屬
性,問題在於發布緊急戒嚴本身是否構成內亂罪。針對這一問題,首先存在一種見解認為
,如果不具備發布戒嚴的形式性、實質性要件,則構成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的破壞
國憲目的內亂罪。另一種見解認為,應考察其持有何種目的,僅在認定具有破壞國憲目的
的情況下,才成立破壞國憲目的內亂罪。
根據是否具備實質性要件來判定的見解很難採納。首先,總統對於是否具備實質性要件的
判斷應受到尊重。草率地將其納入司法審查領域,可能會成為妨礙在必要情況下進行決斷
的因素。且在程序要件上,也難以界定違反到何種程度才算成問題。因此,難以接受「不
具備形式性、實質性要件時,行使緊急戒嚴權限即構成內亂罪」的主張。
因此,採納另一種見解:原則上,並不根據是否具備戒嚴要件來判定內亂罪是否成立。但
是,如果是以行使即便發布緊急戒嚴也無法行使的權限為目的,即侵害國會權限或侵害行
政、司法的本質職能——我國憲法和戒嚴法規定,即便實施緊急戒嚴,也無法侵害國會權
限或行政、司法的本質職能。因此,如果是以此為目的發布緊急戒嚴,即便表面上是憲法
規定的權限行使,此時本法院判斷,也可以成立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的破壞國憲目
的內亂罪。
因此,原則上,總統發布緊急戒嚴本身不能構成內亂罪。也很難認為屬於司法審查的對象
。但是,通過審查其內容,如果行使的是即便通過緊急戒嚴也無法行使的權限,且是以在
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阻止或癱瘓憲法設立機構的職能為目的,那麼這最終無異於借憲法賦予
的權限行使之名,行憲法不允許之武力實。因此,本法院判斷,這可以成立刑法第九十一
條第二項適用的破壞國憲目的內亂罪。
另一方面,與此相關的,被告人尹錫悅及其辯護人提出了如下主張:本案發布緊急戒嚴等
的目的是為了克服因無理彈劾和削減預算等拖政府後腿、無異於反國家勢力的國會所造成
的國家危機狀況,並守護自由民主主義體制。因此,基於該目的實施的本案緊急戒嚴不能
構成破壞國憲目的內亂罪。
但在本法院看來,這一主張混淆了行為的動機、理由、名分與其「目的」。判斷國家處於
危機狀況並想予以糾正,無論其正當性如何,這僅屬於動機、理由或名分,不能被視為向
國會派遣軍隊等行為的目的。正是因為上述動機或理由,被告人尹錫悅、被告人金龍顯才
產生了派遣軍隊封鎖國會,從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阻止或癱瘓國會活動,使其無法正常
發揮職能的目的。為了達成該目的,他們採取了出動緊急戒嚴兵力及試圖封鎖國會等手段
行為,這種錯誤必須明確區分。不能以讀經為由去偷蠟燭。
爭議點四:共犯成立標準
首先說明本法院的判斷:不能僅認定參與了暴動事實,必須認定其認識並共有破壞國憲之
目的,方可構成共犯,即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犯。只有成立了這種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犯,之
後才能根據其角色分為內亂首領、內亂重要任務從事等進行懲處。理由如下:內亂罪是作
為集合犯,由一定規模以上的多數人結合共同實施的犯罪。在總統的破壞國憲目的內亂罪
中,即便參與了暴動,也不能僅憑此就輕率認定其犯下了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特別是內
亂罪中的「暴動」是指「最廣義的暴力、脅迫」,包含一切有形力的行使。在發布緊急戒
嚴的情況下,發布戒嚴本身也有很多側面可以被視為某種程度的有形力行使,因此僅因參
與了部分此類行為就將其納入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既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也不符合犯罪
構成要件。
最終,為了成立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即便是參與了暴動行為的人,也必須是在認識並共
有破壞國憲目的的情況下參與了暴動行為。如果不認可這種對破壞國憲目的的認識和共有
,那麼即便其參與了某種有形力的行使,也不能直接認為該人成立內亂罪,而應考察其參
與的該行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並據此承擔刑事責任。
對破壞國憲目的的認識共有,有間接故意(微小認識)即可。既可以是從一開始制定計劃
時就共有認識,也可以是在事後加入暴動行為的過程中共有該目的,通過默契的溝通也是
可能的。而且,應僅將認識並共有這種破壞國憲目的並參與暴動的人員認定為內亂罪的集
合犯,並根據其在內部的角色分為首領、重要任務從事等進行懲處。
關於本案暴動是否達到了足以危害一個地方安寧的威力程度,本法院判定:本案中發布緊
急戒嚴及布告令、封鎖國會的行為、編組及運營針對國會議員及政治人物等的抓捕組、占
領中央選管會等、試圖運出服務器及抓捕職員等,這些行為合在一起,本身就構成了暴動
行為,且此類暴動行為足以危害全韓國,或者至少足以危害國會和選管會所在的首爾及首
都圈等的安寧。這部分的理由在判決書中已詳細說明,請參考相關部分。
最後再次強調,本案的核心是向國會派遣了軍隊。
個別被告定罪情況
(一)尹錫悅、金龍顯
正如前文推斷,對於上述被告人,認定其具有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破壞國憲之目
的。難以否定他們內心持有通過派遣軍隊封鎖國會、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等方式,阻止或癱
瘓國會活動,使其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發揮職能的目的。
派遣軍隊發動暴動的事實也得到了認定。暴動是最廣義的暴力或脅迫。簡要說明幾點情況
:軍隊武裝出動前往國會本身、搭乘直升機或翻墻進入國會本身、與內部管理人員發生肢
體沖突本身,甚至是為了逮捕而配備裝具並多人駕車前往國會本身等,本法院判定,大部
分行為均屬於暴動的範疇。此外,在被告人尹錫悅、被告人金龍顯的情況中,似乎存在部
分暴動行為其並未一一具體參與。然而,關於暴動行為的大法院判例認為,即便存在未一
一具體參與的部分,對於該部分也需承擔內亂罪的全部責任。因此,盡管對於未具體參與
的行為可能感到有些冤枉,但本法院判定,其應對整體承擔內亂罪的責任。被告人尹錫悅
、被告人金龍顯成立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根據所擔任的角色,被告人尹錫悅成立內亂首
領罪,被告人金龍顯成立內亂重要任務從事罪。
(二)趙志浩、金鳳植
被告人趙志浩、被告人金鳳植在發布緊急戒嚴前,直接從被告人尹錫悅等人處獲悉了將發
布緊急戒嚴並向國會派遣軍隊的事實,甚至接到了請求警察維持秩序的指示。此外,被告
人趙志浩還通過余仁亨另行得知了軍隊試圖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的情況。被告人趙志浩、被
告人金鳳植從發布戒嚴前就開始準備部署機動隊,發布戒嚴後不久便全面封鎖了國會由外
向內的出入,短暫解除後又在公告布告令後執行了全面封鎖。雖然主張是維持秩序層面,
但主治目的是其預先知道軍隊投入的情況並允許軍隊進入,卻限制國會議員等主要相關人
員的出入,僅憑此點即可推斷其目的。綜合這些情況,盡管被告人趙志浩、被告人金鳳植
並非從一開始就參與計劃和設計,但足以認定他們認識並共有破壞國憲之目的,即知道被
告人尹錫悅和被告人金龍顯持有通過派兵封鎖國會、逮捕政治人物等方式使國會癱瘓的目
的,並據此參與了上述暴動行為。因此,本法院判定,上述人員成立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
。並根據角色各成立內亂重要任務從事罪。
(三)魯相元
對於被告人魯相元,可以得知其預設並前提了本案緊急戒嚴導致的戒嚴狀態將持續相當一
段時間。在此背景下,他準備了執行戒嚴事務,特別是與最初計劃不同的是,當國會迅速
表決通過解除緊急戒嚴的要求後,他還與被告人金龍顯通話商討對策,這些情況也隱約可
見。曾任情報司令官,並與國防部長的被告人金龍顯就本案戒嚴進行了相當具體的討論;
在作為本人的推測,在第二偵查段執行戒嚴事務的過程中,試圖投入軍人等情況,綜合來
看,本法院判斷,可以認為被告人魯相元至少預見到本案緊急戒嚴發布後,軍隊出動前往
國會將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妨礙國會活動,或至少使解除戒嚴的要求權失效,從而進行阻
撓。因此,被告人魯相元也被認為是在認識並共有破壞國憲目的的情況下參與了暴動行為
。因此,成立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並根據角色成立內亂重要任務從事罪。
(四)睦賢泰
被告人睦賢泰作為國會警備隊長,似乎從一開始並未認識並共有破壞國憲的目的。查看各
種情況,裁判庭對被告人睦賢泰的各種情況和事實關係進行了多次審視、討論和商榷,反
覆探討被告人睦賢泰是否存在冤屈或其他可另行看待的情況。但非常遺憾,結合以下情況
,本法院只能判定被告人睦賢泰也被認定犯有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被告人睦賢泰作為國
會警備隊長,雖然最初未共有破壞國憲目的,但在接到限制國會議員等出入的指示後不僅
照辦,甚至在收到國會事務處相關人員的明確抗議後,在目睹軍隊被允許進入的情況下,
依然持續參與了限制國會議員等出入的行為。難以否認他在間接故意上知道自己所做的行
為可能會成為阻止或癱瘓國會活動的手段。因此,本法院判定,被告人睦賢泰也成立作為
集合犯的內亂罪,根據角色成立內亂重要任務從事罪。
(五)金永均
檢察官指控被告人金永均參與了被告人魯相元的情報司令部兵力投入過川選管會辦公樓及
舞弊選舉調查計劃的共謀。先說結論,本法院判定,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金永均如公訴
事實所述參與了被告人魯相元的計劃。因此,被告人金永均無需討論是否成立作為集合犯
的內亂罪,其本身就屬於犯罪成立證據不足。
理由簡要說明如下:被告人金永均於2024年10月至11月間向被告人魯相元提供軍事警察推
薦名單的事實;實際反映了該名單的偵查段組建計劃被撰寫的事實;十二月三日在樂天利
與被告人魯相元及93的方鐘煥(音)直接見面的事實;在那中間直接獲悉了即將發布緊急
戒嚴的事實。看到這些,確實會產生強烈的懷疑,認為公訴事實是否可能為真。但是,被
告人金永均強烈否認這部分公訴事實,被告人魯相元也做出了符合被告人金永均陳述主旨
的陳述。且參考93的方鐘煥的陳述,也僅能認定當時被告人魯相元說了什麼話,難以確認
被告人金永均對此如何應答或採取了何種行動。綜合這些情況,本法院判定,認定其如公
訴事實所述參與其中的證據不足。
(六)尹承英
檢察官以被告人尹承英在明知防諜司試圖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等情況的情況下,在接到李賢
一(音)的報告後,又向被告人趙志浩報告並獲得批準,從而參與了逮捕政治人物行為的
共謀,起訴了被告人尹承英。但本法院判定,難以排除一種合理懷疑,即如被告人尹承英
的辯解所述,他可能將其認知為根據緊急戒嚴下的手冊支援合同偵查段的行為,並配合了
一百人的支援請求,或者誤以為抓捕組是為了查獲違反布告令的犯人而前往國會,從而配
合了支援請求。具體內容已在判決書中詳細記載。由於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尹承英共有
或認識到其支援防諜司抓捕組等行為是基於阻止或癱瘓國會活動、使國會長期無法正常行
職能的目的,本法院判斷,被告人尹承英不成立作為集合犯的內亂罪,因此不能認定其成
立內亂重要任務從事罪。
據此,本法院判定,除了被告人尹承英、金永均之外,其餘被告人的濫用職權妨害權利行
使罪均認定為有罪。
量刑因素
【共同部分】
內亂罪是破壞國家生存和憲法職能、否定法秩序本身的行為。刑法規定,內亂罪即便屬於
危險犯,其法定刑也相當高。我國刑法對於規定高刑期的犯罪,大部分是要求產生某種結
果(如殺人等),而對於內亂罪,特殊之處在於僅憑引發某種危險的行為本身便規定了高
刑期。這是因為內亂罪本身的危險性極大。被告人們的內亂行為無視合法程序,最終通過
暴力手段使國會的權能行使成為不可能,從根本上破壞了民主主義的核心價值,這一點責
難餘地巨大。
除了這些一般情況外,本裁判庭認為最令人遺憾的情況是,由於本案緊急戒嚴的發布以及
隨之而來的軍警活動,軍警的政治中立性受到嚴重破壞,韓國在國際社會中的政治地位和
對外信用度下降。結果導致我們社會目前處於政治上的兩極分化和極端對立狀態,並重新
舉行了總統大選。與本案緊急戒嚴發布及後續措施相關的無數人——規模驚人的人員正在
接受大規模偵查和審判。來到法庭的無數人甚至流著淚強烈控訴其遭受的痛苦。這種社會
成本在本裁判庭看來,是無法估量的、極其巨大的損失。
此外,根據被告人們的指示或參與,實際執行本案戒嚴措施的軍人、警察官、公務員們受
到了社會的大量指責。他們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軍人、警察及公務員們對上級指示的合
法性、正當性的信任被破壞了。無數的軍警相關人員有什麼罪呢?雖然在刑法上可以追究
罪責,但由於被告人們一瞬間的錯誤判斷,其中一部分人已被拘留,他們的家人正在承受
痛苦。多數原本可以平穩結束軍旅或警察生涯的公職人員現在都承受著巨大的痛苦。這種
情況似乎將成為我們社會的巨大創傷,且從目前進行的各項情況來看,這種狀況今後還將
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對於這些情況,本法院不得不將其作為被告人們的一般量刑因素予
以參考。
【個別考量】
尹錫悅:
他直接主導並計劃了犯罪,並讓多數人參與其中。由於緊急戒嚴造成了巨大的社會成本,
且很難看到被告人對此表達歉意的樣子。此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他曾在無特殊理由的
情況下拒絕出庭。不過,他似乎並未制定極為縝密的計劃。也存在試圖盡量克制行使武力
的跡象。幾乎找不到攜帶實彈或直接行使物理暴力的例子。大部分計劃均以失敗告終。在
本案犯罪前沒有任何犯罪前科,長期擔任公職,目前65歲,屬於高齡。
金龍顯:
他主導籌劃了本案緊急戒嚴,並預先計劃了軍隊前往選管會、輿論調查機構、共同民主黨
黨部等,似乎還另行制定了擅自進行舞弊選舉調查的計劃。看起來他也有在旁邊助長被告
人尹錫悅非理性決斷的一面。不過,被告人金龍顯似乎也試圖盡量克制行使武力,大部分
計劃均以失敗告終。在本案犯罪前沒有任何犯罪前科,長期擔任公職,目前65歲,屬於高
齡。
魯相元:
與被告人金龍顯一起制定了關於舞弊選舉調查等的縝密計劃,雖然是民間人士,卻通過展
示自身影響力的方式拉攏了情報人員等多數人員並造成了損害。他商議了整體戒嚴相關內
容,似乎起到了主導作用。不過,需要考慮到如果與目前另案審理的案件合並受審時的公
平性。最重要的是,他並未直接參與進入國會等暴動行為本身。這部分也作為有利的量刑
因素予以參考。
趙志浩:
作為警察的總負責人,他不僅沒有仔細審查布告令,反而以此為借口封鎖了國會出入。很
難發現他保護了民間人士。相反,他讓警察協助了軍隊進入國會。他甚至還參與了向選管
會投入警力。不過,他在戒嚴發布當天才得知投入軍隊等事實。國會出入管制的時間似乎
相對較短。他似乎並未一一指示具體事項。長期擔任警察公務員,沒有任何犯罪前科,且
患有血液病等,身體狀況非常不好。
金鳳植:
被告人金鳳植也根據被告人尹錫悅和被告人趙志浩的指示,直接主導了警察出動國會、封
閉國會出入口以及阻攔包括國會議員在內的人員出入。特別是,讓原本承擔守護國會任務
的國會警備隊也參與到國會出入管制中,責難餘地較大。不過,他在戒嚴發布當天才得知
投入軍隊等事實,並曾一度允許國會出入,特別是克制了物理力的使用。長期擔任警察公
務員,沒有任何犯罪前科。
睦賢泰:
作為理應保護國會的國會警備隊長,卻參與了國會出入管制,甚至試圖管制國會議員的出
入。在收到國會事務處職員明確抗議後,依然持續參與出入管制,責難餘地不小。不過,
被告人睦賢泰僅為總警級指揮官。在緊急情況下,他很難明確判斷被告人趙志浩或被告人
金鳳植的指示以及緊急戒嚴、布告令的合法性並拒絕指示。他似乎還曾偷偷允許部分國會
議員或國會相關人士進入國會。長期擔任警察公務員,沒有任何犯罪前科。這些情況作為
個別量刑因素予以參考。
最終宣告刑
・被告人尹錫悅:判處無期徒刑。
・被告人金龍顯:判處有期徒刑30年。
・被告人魯相元:判處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趙志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金鳳植: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睦賢泰: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金永均:無罪。
・被告人尹承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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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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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IA/M.1771542081.A.046.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02/20/2026 14: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