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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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尹锡悦判无期!南韩法院认定搞内乱 前防长试图瘫痪国会判30
时间Fri Feb 20 07:01:15 2026
标题:
尹锡悦判无期!南韩法院认定搞内乱 前防长试图瘫痪国会判30年
新闻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93/9334898
联合报 编译周辰阳/综合报导
南韩前总统尹锡悦因违法宣布戒严,十九日一审判决内乱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表
示,这次案件核心在於尹锡悦派遣军队进国会,意图瘫痪国会、引发暴动,不过因多数计
画失败告终,考虑量刑後判为无期徒刑。
韩联社报导,首尔地方法院宣判时强调,这次案件核心在於尹锡悦派遣军队进入国会。法
院表示,「尹前总统派军队进入国会进行封锁,并以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等方式阻止、瘫痪
国会活动,使国会在相当期间无法正常运作为目的,很难否认其内心曾有此意图」。
法院也指出,尹锡悦的行动符合刑法内乱罪成立要件中的「扰乱国宪目的」与「暴动」。
法院强调,紧急戒严宣告本身未必立即构成内乱罪,但若目的在於瘫痪宪法机关功能,则
内乱罪成立。
法院判决并说明量刑,包括多数计画以失败告终、被告无犯罪前科、长期担任公职且已六
十五岁高龄,因此虽认定尹锡悦为策划并主导内乱行动主谋,构成「领导内乱」罪,仍判
处无期徒刑,而非检方求处的死刑。
尹面容僵硬直视前方
尹锡悦在宣判过程中面容僵硬直视前方,直到旁听席部分支持者喊出加油声後,尹锡悦才
望向旁听席并露出微笑。宣判结束後,律师团批评「这不过是一场秀」,并表示会与尹锡
悦讨论後决定是否上诉,因为「判决只是照检方既定结论宣判」,对於是否还要继续参与
这样的诉讼程序感到怀疑。
以军队扰乱宪政秩序
主审法官池贵然在判决中认定,尹锡悦与国防部前部长金龙显试图瘫痪国会职能、扰乱宪
政秩序,并引用尹锡悦宣布戒严当晚的影像资料为证,包括军人强行进入立法机关的画面
。法院并认定,尹锡悦与金龙显被控内乱罪以共同犯罪形式成立。池贵然进一步指出,尹
锡悦为内乱行动的主谋与主导者;金龙显则因参与并策划相关行动,同样须负内乱罪责。
池贵然在判决中采纳特别检察官与检方的主张,指出内乱罪的成立不以实际发生流血事件
为必要要件;即便未酿成直接伤亡,监於相关行为对国家体制与社会秩序构成高度风险,
仍可认定内乱罪成立。法院并批评尹锡悦发布戒严令,不仅动摇国内稳定、损及南韩的国
际形象,也削弱公众对文官体系、警察与军方的信任。
除了尹锡悦刑度最重,金龙显获判有期徒刑卅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三年不等
刑期,另有二人获判无罪。法院并告知,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於七天内依法提起上诉。
李在明的发言人表示,总统办公室对此判决不予置评。当天稍早,李在明赞扬南韩民众以
和平方式挫败尹锡悦戒严企图。尹锡悦在二○二四年宣布戒严,立即引发强烈抗议,尹锡
悦在宣布戒严六小时後被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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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政治裂痕 尹锡悦信徒高喊反中口号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93/9334873
联合报 国际中心/综合报导
南韩前总统尹锡悦戒严风波,暴露南韩国内政治的深刻裂痕,激起南韩仇视中国情绪。这
些情况,不会因为尹锡悦被判有罪而获解决。
即使尹锡悦因非法戒严经公开审判定罪,许多支持者依然对尹锡悦忠心耿耿。在首尔举行
的挺尹锡悦集会动辄吸引数千人参加,他们称尹锡悦被弹劾下台「无效」,高喊口号要他
回来。
这些支持者构成南韩极右翼新政治运动核心。他们将恐惧和仇恨指向北韩、中国以及现任
总统李在明的中间偏左支持者。
纽约时报报导,这些尹锡悦死忠信徒信奉一种阴谋论,声称南韩选举受到中国等外国势力
操纵。他们在集会上挥舞着美国国旗,高喊反中口号。
这场运动没有统一的领导人,主要由基督教牧师和右翼网红煽动者发起。他们之间常争吵
,唯一共同目标是反对李在明及其领导的共同民主党,支持尹锡悦和其戒严令。
尹锡悦至今未对戒严一事认错,并多次拿北韩、中国当藉口。他去年遭国会弹劾时,宣称
发布戒严的原因是北韩、中国等外部势力侵犯南韩主权,骇入选委会操纵选举,与反国家
势力联手威胁国家安全。
尹锡悦在去年十二月戒严风波满一年之际发表声明,还批评,共同民主党反对扩大适用间
谍法,是「亲中、亲北韩的卖国行为」。
尹锡悦最知名的支持者包括长老教会神父全光勳,他曾动员信徒参加支持尹锡悦的集会。
上个月,全光勳因涉嫌煽动信徒袭击和破坏首尔一家法院而被捕。
另一位积极支持尹锡悦的长老会牧师孙贤甫,去年曾因发表「李在明死後韩国才能生存」
说法,而被指控散播仇恨言论。 李在明此前曾遭到一名右翼激进分子持刀袭击,险些丧
命。
BBC报导,这类阴谋论在尹锡悦失势後获得更多支持,包括宣称共同民主党支持共产主
义北韩、尹锡悦的政党是中国策画选举舞弊的受害者。许多观察家认为,正是尹锡悦将这
类边缘观点带入主流论述。这些理论被拥有大量粉丝的右翼网红放大和传播,让愈来愈多
年轻人开始支持尹锡悦。
首尔法院外 尹锡悦支持者反对者两派互骂
南韩前总统尹锡悦因非法戒严被判内乱罪成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检方求处的死刑,
聚集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周遭的尹锡悦支持者对宣判结果感到失望,另一派反尹民众也对
没有判决死刑感到遗憾。
十九日年初三是农历过年连假後南韩开工日,一早就有上千名尹锡悦支持者聚集在法院附
近声援,民众高举「紧急戒严令不是内乱」等标语。
这场审判有现场直播,宣判时法院外鸦雀无声,看着法官池贵然宣判画面。人群情绪起伏
不定,时而欢呼,时而叹息,甚至大声咒骂。
当法官宣布尹锡悦内乱罪成立时,支持者们难以置信地尖叫,有些人当场落泪。宣判後支
持者开始散去,有些人仍高喊支持尹锡悦,有些人说,他们不认为尹锡悦上诉能够翻盘,
但他们会继续支持他。
也有人认为判刑太轻。韩联社报导,反对尹锡悦的民众对於无期徒刑的宣判,有人松了一
口气,也有人失望。执政党共同民主党议员徐瑛敎表示,「把数十万发实弹对准国会议员
与市民,怎麽会只是无期徒刑」?
劳动界也发声明批评无期徒刑的量刑太轻。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表示,「尹前总统至今仍
未展现任何反省或负责的态度,承认错误并向国民道歉,才是作为前总统应尽的最低限度
、最後的责任」。
为防止事故,警方在法院周边部署上千名警力,虽然有两派民众互骂情形,不过没有发生
暴力冲突。
尹锡悦出身检察官 踏入政坛仅一年就选上南韩总统
南韩前总统尹锡悦出身检察官,以调查总统、司法部长闻名,最终因鲁莽宣布戒严而付出
代价。熟识他的人表示,他相信只要宣布戒严就能击溃政治对手,结果反而自食其果。
六十五岁的尹锡悦因叛乱罪被首尔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同僚事後回忆说,其实尹锡悦胆大
妄为,早有徵兆。
尹锡悦出生富裕家庭,学业成绩优异,进入首尔大学法律系。然而他热中应酬,多次未能
通过司法考试,直到卅岁第九次应试才及格。他以检察官生涯为跳板,以办大案培养知名
度,在踏入政坛仅一年後,首次参选公职便当选总统。
前法官韩东洙回忆,尹锡悦曾在二○二○年一次酒酣耳热的晚宴上说:「如果我进了军校
,我会发动政变。」
尹锡悦担任检察官时,曾调查两位在任总统,让他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
曾在尹锡悦任内负责检察体系内部监察的韩东洙表示:「尹锡悦是史上权力最大的检察总
长。他利用这个职位,推进成为总统的计画,过程中他的行动相当大胆。」
二○二二年,尹锡悦主导对自由派文在寅政府的司法部长展开贪腐调查,让他成为保守派
宠儿,顺势选上总统。然而上任後,他与反对派持续不断的对立,使他愈发怨愤。前检察
系统对手李成润表示,这些朝野斗争放大了尹锡悦一贯的鲁莽性格。
在宣布戒严前的一年,尹锡悦与在野党冲突不断,导致其政策与立法议程屡屡受阻。
二○二四年十二月宣布戒严时,尹锡悦在政治上已伤痕累累。他的声望被妻子金建希丑闻
拖累,她被指控不当收受礼物,当时未遭起诉。然而尹锡悦被罢黜後,金建希一月被法官
判定行贿罪成立,目前正服刑廿个月。
他就任总统初期便风波不断,因将总统办公室从青瓦台迁出,引发外界质疑是否出於风水
迷信。
在一场万圣节踩踏事故造成一五九人死亡後,他拒绝撤换高层官员,被批评为袒护「应声
虫」。其中之一是安全部长李祥敏,他是尹锡悦高中校友,後来在戒严事件中的角色被判
刑七年。另一名高中校友是国防部长金龙显,曾任总统警卫首长,在这次叛乱案被判刑卅
年。
明知大学政治学教授申律表示,尹锡悦的垮台源於听信错误的人,而且他很可能「至今仍
认为自己宣布戒严是正确决定」。
阻止尹锡悦戒严 南韩公民被提名角逐诺贝尔和平奖
韩国时报十九日报导,曾自主动员阻止前总统尹锡悦戒严的南韩公民,被提名角逐诺贝尔
和平奖。学者形容,这是一项对南韩民主韧性的肯定。
包括国际政治学会(IPSA)现任与前任领导人在内的一群政治学者,上月提名「大韩
民国的公民」角逐诺贝尔和平奖。他们指出,在二○二四年戒严危机期间,南韩公民展现
和平抵抗精神。时任总统尹锡悦的戒严令引发全国性抗议,最终该命令被撤销。
首尔大学政治学教授金义英曾於去年七月协调在首尔举行IPSA世界大会。他表示,提
名人将南韩公民反对戒严抗议形容为「光之革命」,当时南韩各地以烛光为象徵和平抗议
。
当时在零下气温中,南韩民众自主涌上街头,高举手机灯光,围绕主要政府建筑声援国会
议员恢复宪政秩序的努力。
在提交给挪威诺贝尔委员会的文件中,金义英回顾这场戒严事件,详述为期六个月、克服
他所称「未遂叛乱」的努力,并主张南韩这次经验,可为世界各地面临类似紧张局势的民
主国家提供借鉴。
参与提名的学者们指出,南韩呈现一个当代罕见案例,一场宪政危机并非透过内战或暴力
镇压解决,而是透过持续且非暴力的公民参与而化解。
今年诺贝尔和平奖提名已於一月底截止,预计三月初筛选名单,十月公布得主。根据诺贝
尔委员会规定,只有特定人士,包括国家元首、国会议员以及相关领域的大学教授才有资
格提出提名。
任内遇刺、入狱 历任南韩总统多无善终
南韩前总统尹锡悦因非法实施戒严触犯内乱罪,被判无期徒刑。法新社报导,历任南韩总
统有的在任上遇刺,有的卸任後因司法诉讼或自杀或入狱,多无善终。
朴槿惠 遭弹劾下台入狱
二○一六年十二月,国会通过时任总统朴槿惠弹劾案,宪法法院二○一七年三月裁决弹劾
成立,朴槿惠下台。她後来因收贿等罪名被起诉入狱。
朴槿惠是已故独裁总统朴正熙的女儿,以清廉形象於二○一三年成为南韩首位女总统,却
被控收受三星等财团提供数千万美元财物。还被控泄露机密文件,将批评政府政策的艺术
家列入黑名单,并开除反对她的官员。
朴槿惠於二○二一年被判廿年有期徒刑与高额罚金,同年底获继任总统文在寅赦免。尹锡
悦当时担任首尔检察官,在朴槿惠下台和入狱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李明博 收贿判刑十五年
李明博於二○○八年至二○一三年担任总统,二○一八年十月因贪污罪被判十五年徒刑。
李明博被认定的罪名是收受三星集团贿赂,以交换赦免因逃税入狱的三星会长李健熙。尹
锡悦二○二二年十二月特赦李明博。
卢武铉 卸任後跳崖自尽
力倡与北韩和解的卢武铉於二○○三年至二○○八年执政,二○○九年五月卸任後跳崖自
尽身亡。卢武铉当时因一名富商支付一百万美元给他的妻子、五百万美元给他的侄女婿,
而被调查。
全斗焕、卢泰愚 同窗叛乱
军事强人全斗焕下令军队镇压光州起义,因此又被称为「光州屠夫」。在大规模群众示威
下,他於一九八七年同意下台,把权力交给卢泰愚。
卢泰愚与全斗焕相交数十年,两人第一次见面是在韩战期间的军事学院,互为同窗。一九
九六年,两人均因一九七九年发动政变、镇压一九八○年光州起义、贪污和其他罪行,被
认定叛乱罪成立。
卢泰愚被判处廿二年半徒刑,後来减为十七年;全斗焕被判处死刑,後来改为无期徒刑。
但两人只在狱中待了两年,即於一九九八年获得特赦。
朴正熙 晚宴上遇刺身亡
朴正熙一九七九年十月在一场私人晚宴上,被自己的情报主管刺杀身亡。同年十二月,时
任陆军将领全斗焕与卢泰愚利用政治动荡发起政变。
李承晚 流亡夏威夷过世
在一九四八年当选的南韩首任总统李承晚企图透过选举舞弊延长任期,後来因一九六○年
的学生运动被迫辞职。李承晚流亡夏威夷,一九六五年在当地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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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锡悦一审判无期徒刑 特检对量刑有遗憾可能上诉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2190152.aspx
中央社 记者杨启芳 首尔专电
韩国前总统尹锡悦涉内乱罪今天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内乱特检组直言这是「有意义的判决
」,不过对於量刑感到遗憾,暗示将提出上诉;此外,法院也驳回检方关於尹锡悦想长期
独裁的主张。
尹锡悦在2024年12月3日宣布紧急戒严令,之後遭到弹劾,并在上个月被内乱特检组求处
死刑。今天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表示,这次案件核心在於尹锡悦派遣军队进国会,意图瘫
痪国会、引发暴动,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韩联社报导,内乱特检组对於宣判结果表示,「这是有意义的判决。」不过特检组也
认为,对於量刑、以及部分事实认定感到遗憾;另外,像是前国防部长金龙显、前情报司
令官卢相元等戒严核心人士的量刑皆低於求刑,特检组仅回应,「之後有机会再另外详细
说明。」
此外,特检组主张尹锡悦为了长期独裁,从2023年就开始策划戒严相关事项,法院驳回这
项说法,「从紧急戒严後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来看,若说是长期筹划後宣布,准备过於粗糙
,且关於使国会瘫痪的(长期)计画等,也找不到任何明确证据、资料或痕迹。」
不过法院也斥责尹锡悦,法院表示,尹锡悦直接且主导性地策划犯罪,并让许多人涉入其
中,「紧急戒严造成庞大的社会成本,而被告(尹锡悦)几乎看不到对此表达歉意的态度
。」
法院也强调,比起多数犯罪有侵害结果才会予以处罚,内乱罪属於「危险犯」,不必实际
造成某种结果,只要行为本身引发危险,就属於应受严厉处罚的重罪。而且法院指出,这
次戒严事件损害了军方和警方的政治中立性,也使众多人员受到影响。(编辑:田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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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按:宣告细节
公诉事实(案号:2025高合19)
检察官针对2024年12月03日总统——被告人尹锡悦宣布紧急戒严及其後警察管制国会出入
、军队尝试进入、所谓「抓捕组」的运作、试图接管选管会等一系列事件,对被告人们提
起公诉,内容如下:被告人们以破坏国宪为目的发动暴动,犯下了内乱罪。作为首领角色
的被告人尹锡悦犯有内乱首领罪,其余从事重要任务的被告人们犯有内乱重要任务从事罪
。此外,被告人们在实施上述内乱罪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使下属人员行使权利受阻,并被
迫从事无义务之事,犯下了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使罪。
争议点一:侦查权问题(程序事项)
关於对拥有不逮捕特权的在职总统是否可以进行侦查的问题。虽然侦查范围存在争议,但
本法院判断,难以认为不逮捕特权包含侦查权,因此即使是职总统,侦查本身也是被允许
的。理由如下:关於宪法第84条的不逮捕特权是否包含侦查,以及是否可以为了获取证据
进行侦查,存在多种见解:有认为任何侦查都不被允许的观点,也有认为逮捕等强制侦查
不被允许的观点,以及认为所有侦查均被允许的观点。本法院参考了多国宪法条文,并研
究了判例法国家的案例。我国宪法条文似乎参考了小岛县法条文,小岛使用的是「诉追」
而非「搜查」的表现,据了解小岛法院持侦查不被允许的立场。相反,日本宪法虽然规定
的是关於国务大臣的不逮捕特权,形式和内容与我国条文略有不同,但明确使用了「诉追
」的表现,并在允许侦查的前提下,仅对侦查允许的范围存在意见分歧。
我国宪法上的不逮捕特权旨在保障总统职权的顺利履行。因此,其目的似乎并非限制所有
与此无关的侦查。因此,本法院判断,侦查本身难以被认为包含在不逮捕特权中。详细的
立法例和分析内容已详载於判决书。
第二,关於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开启对内乱罪的侦查。受理了针对被告人尹锡悦等人滥用职
权妨害权利行使罪嫌疑控告的检察机关,是否也可以开启对内乱罪的侦查成为了问题。本
法院判断,这是可以的。理由如下:根据《检察厅法》,原则上检察机关只能针对滥用职
权妨害权利行使罪开启侦查。然而,《检察厅法》第4条第1款第1项(C)目规定了例外条
款,即对於有「直接相关性」的犯罪也可以开启侦查。关於直接相关性的含义存在争议,
恰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大法院判决2025度6707号判决出炉,问题实际上已得到解决。判
决主旨在於,在解释例外规定时,除了文义上的含义外,还应考虑规范性要素。就本案而
言,查看被控告的被告人尹锡悦的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使嫌疑事实,可以发现其与内乱罪
之间没有中间行为或其他原因的介入,属於直接相连且具有具体、个别关联关系的情况。
因此,其犯罪构成要件及内容等被认定具有直接相关性,在规范性意义上认定这一点也没
有障碍。因此,本法院判断,检察机关拥有内乱罪的侦查权。
接下来,关於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是否拥有对内乱罪进行侦查的权限。先
说结论,本法院判断在这个部分,公调处可以开启对内乱罪的侦查。理由如下:根据《公
调处法》,公调处原则上也只能对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使罪进行侦查,对於高层公职人员
等的内乱罪,原则上没有侦查权限。但是,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例外地规定,对於在侦查
过程中发现的有「直接相关性」的犯罪,拥有侦查权限。关於直接相关性,正如前述在检
察机关侦查权部分所述,其认定几乎没有疑义。
问题在於,这是否属於与《检察厅法》规定有差异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公调
处法的规定与检察厅法在这一部分的表现不同。按照字面意思,可以有一种见解认为,这
仅指公调处在着手调查高层公职人员犯罪并推进过程中掌握的新犯罪,这符合例外授予公
调处优先侦查权的立法宗旨。这种解释似乎既符合立法宗旨,又忠於文义。该规定似乎参
考了通常的《特检法》规定,特检法等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了可侦查范围,并在开启侦查
後,仅允许例外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犯罪。有人主张公调处法的该规定也应按此宗旨认
定。
然而,按照上述主张,最终会导致公调处在受理某些控告、告发案件时,如果列举的罪名
中包含公调处没有侦查权的犯罪,就必须无条件移交给拥有侦查权的警方,这一结论令人
难以轻易接受。而且,与在有限时间内设定侦查范围并开启侦查的特检等不同,公调处是
作为常设机构设立的,兼具作为一般侦查机关持续侦查相关犯罪并查明客观真相的性质。
因此,如果不进行这种一律的限制性解释,只要不违背公调处法的宗旨——即在不损害侦
查效率和侦查经济,且不导致被害人防御权受损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包含在「侦查过程中
发现的罪行」这一文义中是更为妥当的。这样看也能够与检察厅法的规定进行统一解释,
在实务上也是可取的。
而在本案中,直接相关性得到了认定,从规范意义上看,也不可否认提高侦查效率等的必
要性巨大。因此,在本案中,认定公调处对内乱罪拥有侦查权是妥当的,这是本法院的判
断。
另一方面,被告人方面的观点如下:即公调处的说法是,尽管公调处没有对内乱罪的侦查
权,却以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使罪的告发状中包含内乱罪为藉口,侦查了在犯罪严重性和
法定刑上完全无法比拟的内乱罪,因此公调处的行为规避了侦查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
其不拥有的内乱罪侦查,是违法的。这种主张也被包含在内。
查看记录,上述疑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除了公调处之外,拥有内乱罪侦查权的警
方也独立开启了侦查,公调处与警方等於2024年12月11日组成公助侦查本部并进行了协商
。而且,12月16日警方也将案件移交给了公调处。考虑到这些情况,规避法律的主张难以
直接采纳。而且最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种争议在本案中最终看来并没有太大意义。即便
认为公调处没有侦查权,检察机关似乎也是综合了公调处移送记录以外的其他证据决定起
诉的。很难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本身违法。第二,即便排除公调处收集的所有证据,根据
警方、检方收集的证据以及本法院作为证据采纳并调查的证据,也足以对被判定有罪的被
告人们做出有罪判决。因此,与公调处侦查权有无相关的起诉合法性及证据相关问题,最
终并不成立。
接下来是关於违法收集证据的内容。对於未证明原件性、完整性的证据等多数证据,均做
出了排除证据的裁定,并将其作为判决书的附件。虽然也主张关於军事机密的证据属於违
法收集证据,但这部分不予采纳。具体的违法收集证据判定部分均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
可以查看相关部分。
在这些情况下,通过本法院合法采纳并调查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简要说明如下:
本案的经过。被告人尹锡悦当时作为总统,认为由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占据多数席位的国会
轻易地对政府主要官员进行弹劾、削减预算等,而总统或政府对此没有合适的应对手段,
实际上认为国会正使政府无法发挥职能。被告人尹锡悦在担任警护处长後成为国防部长的
被告人金龙显在某种程度上共有这种想法,经常感叹这种政治现状。有时在召见防谍司令
官余仁亨、特战司令官郭种根、首都防卫司令官李真雨等的鼓励场合,也曾表达过这种想
法。
另一方面,被告人金龙显与情报司令官被告人鲁相元关系亲密,两人对於所谓的「舞弊选
举」是否在我国社会发生持有怀疑,并在需要对此进行调查或侦查方面达成共识。在构思
利用情报司令部人员进行舞弊选举调查後,指使被告人鲁相元,让其通过情报司令官文相
浩等推荐精锐人员名单等,似乎在为舞弊选举调查做相应的准备。
在此背景下,当国会推进对监查院长等人的弹劾公诉程序等事件发生後,被告人尹锡悦与
被告人金龙显商定,通过发布紧急戒严,下达禁止国会活动及一切政治活动的布告令,随
後派遣军队封锁国会议事堂等,阻止国会议员聚集讨论或表决。同时,以违反布告令的形
式逮捕拘留国会议长、执政党及在野党党首等主要人物,并以此为契机由军队获取并分析
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服务器等,审问选管会电算职员,进行舞弊选举调查。双方就上述概括
性或具体的计划达成一致,并计划在12月03日22时左右执行,具体计划交由被告人金龙显
负责。
本案的一个特点是,被告人金龙显似乎并未将上述计划原封不动地告知防谍司令官余仁亨
、陆军特战司令官郭种根、首都防卫司令官李真雨等人。大概是为了保密,或是考虑到他
们可能反抗,所以没有如实告知计划。因此,被告人金龙显似乎是通过委婉的方式,暗示
将会有某种情况发生,以及发生该情况时应执行何种任务。例如对郭种根仅抛出「若发生
紧急情况需确保国会、选管会等」的话,或对李真雨说「若国会发生紧急情况,考虑一下
水防司该怎麽办」,通过这种假设性情况和赋予任务的方式下达了指令。正因如此,他们
在庭审中的陈述内容存在部分差异,侦查也因此经历了不少困难。然而,这些司令官们似
乎对这些指示内容各自揣摩并推测了其含义。从这些司令官的立场来看,他们一方面认为
作为军人接到命令就必须服从,另一方面又抱有一种强烈的期待与担忧,认为被告人金龙
显所说的情况实际上不会发生,或者是因为有关於敌方对国会进行恐怖袭击的情报,所以
被告人金龙显才会说那些话。正因如此,如前所述,对於当时交流的话语和想法,他们的
陈述存在不同侧面。虽然根据侧重面的不同,陈述有所差异,但在本法院看来,他们实际
上大多是在根据自己的理解,比较真实地陈述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尹锡悦和被告人金龙显认为,即便投入军队,也需要警察的帮助,因此在12月03日
傍晚紧急会见了警察厅长被告人赵志浩和首尔警察厅长被告人金凤植,告知了发布紧急戒
严後计划向国会派遣军队的事实,并指示警察维持秩序。之後的相关内容均详载於判决书
。包括发布紧急戒严、公告布告令、警察管制国会出入、军队试图封锁、试图逮捕主要人
物、试图获取选管会服务器、向共同民主党党部派遣军队等。请核实这些部分。
结论是,本案事实关系的核心,也是本法院判断的核心,就是将军队派往了国会。
争议二:事实认定
首先是关於被告人尹锡悦决定发布紧急戒严并公告布告令,从而向国会或选管会派遣军队
的经过。根据本法院的判断,虽然有多种情况,但综合对国民谈话和布告令的内容来看,
可以认为是因为他认为由野党共同民主党占据多数的国会通过鲁莽的弹劾尝试、单方面的
预算削减尝试等,实际上使总统和政府的活动处於瘫痪状态,并逐渐对这种想法产生过度
执着。至少在2024年12月01日左右,他认为「不能再忍了,即便动用武力也要制服国会」
,这种结论符合本案的真相。
检察官主张被告人尹锡悦并非在2024年12月左右,而是从大约1年前起就带有通过发布紧
急戒严制服国会、实行所谓「长期独裁」的意图,并营造了内外环境,当此路不通陷入困
境时才导致了本案的紧急戒严,但本法院判断,认定该经过及过程的证据不足。所谓的「
鲁相元手册」等无法准确得知撰写时间,部分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且形状、笔迹
形态、内容等较为粗糙,结合保管场所、保管方法等来看,很难认为那是记录了重要事项
的手册。此外,查看被告人尹锡悦与被告人金龙显及余仁亨、郭种根、李真雨等人的多次
聚餐发言,很难认为其流露出了某种意图、构思或计划,反而更有可能仅仅是在表达单纯
的不满、激愤、诉苦或郁闷。此外,从本案紧急戒严後采取的各种措施来看,准备过於疏
漏,难以认为是有预谋地长期筹划後发布的紧急戒严,也找不到关於使国会瘫痪後的计划
等特别的证据资料或痕迹。
接下来,简要查看一下派往国会的兵力所被赋予的任务内容。先说结论,特战司兵力似乎
从一开始就从郭种根处被赋予了封锁国会议事堂办公楼、让里面的人全部出来、并禁止人
员进入大楼的任务。此外,认定水防司兵力从李真雨处被赋予了先进入国会院内的任务,
且水防司令官李真雨原本计划对进入院内的兵力赋予警戒国会议事堂办公楼周边的任务。
而这些内容均可评价为在被告人尹锡悦的批准下,根据被告人金龙显的具体指示实施的。
接下来是防谍司抓捕组被赋予的任务内容。先说结论,认定被告人金龙显确实向余仁亨提
供了包含14人的具体逮捕对象名单。认定被告人金龙显和余仁亨均将其理解为「全部逮捕
」的含义。另一方面,实际出动的防谍司要员(抓捕组)虽然似乎被赋予了明确接收被捕
当事人并移送至水防司B1地堡的任务,但至少对於已经出动的抓捕组人员来说,本法院判
断,足以认定他们当时理解的任务是:在国会与警察调查官、军调查官汇合组成小组,优
先逮捕拘留国会议长禹元植、野党代表李在明、韩东勳等,并移送至水防司B1地堡。关於
其理由,由於在判决书中给出了具体详尽的依据,请核实相关内容。
这是最重要的。关於被告人尹锡悦发布紧急戒严、公告布告令并向国会及选管会派遣军队
的目的,现说明本法院掌握的事实。被告人尹锡悦采取这些行动的理由和经过已如前述,
而其目的是通过向国会派遣军队封锁国会议事堂,并逮捕国会议长、执政党及野党代表等
主要人物,从而阻止国会议员聚集讨论或表决,即本法院判断,足以认定其具有阻止或瘫
痪国会活动、使国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发挥职能的目的。理由如下:戒严宣言
中明确使用了「国会是反国家势力」、「铲除」等表现。布告令中明确包含了禁止国会活
动、禁止政治活动、违反者将受罚等表现。阻止或瘫痪国会活动的目的本身非常清晰。此
外,如前所述,从特战司兵力或水防司兵力被赋予的任务等来看,这些情况也是明确的。
另一方面,被告人尹锡悦、被告人金龙显在投入军队的同时,似乎完全没有制定何时撤军
的计划。最终,撤军及恢覆国会活动与否取决於被告人尹锡悦等人的心思,结合这些情况
,本法院判断,足以认定他们预设了将国会活动阻止或瘫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接下来说明法律原理。本案涉及的刑法规定中,「破坏国宪目的」的定义条款是刑法第九
十一条第二项。关於这一部分,简要回顾一下历史沿革。从历史上看,罗马时代将扰乱国
家基本秩序的行为作为内乱罪惩处,但到了皇帝时代,出现了将国家与皇帝等同视之的倾
向,对皇帝的叛逆行为也被作为内乱罪惩处。中世纪时期这种倾向依然强烈,对主君个人
的背叛行为等被作为叛逆罪惩处,裁判庭确认,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了王或君主本身不会
犯下叛逆罪、内乱罪的认知。
转折点是英格兰国王查理一世事件。英国产生议会後,国王与议会因征税问题产生矛盾,
最终当议会提出要求修正其二百项错误的决议书时,英格兰国王查理一世大怒,亲自带领
军队闯入议会议事堂,当场强行解散议会。我想检方和被告方通过历史教科书应该都了解
这段历史。通过内战,查理一世最终因叛逆罪等被判处死刑。查看当时的判决可以发现,
明确认定国王对国家实施了叛逆。从那时起,内乱罪的概念逐渐转变,不再仅仅被视为针
对国王的犯罪,人们普遍认为,对从国民处获得主权委任的议会进行攻击,即便攻击者是
国王,也构成了侵犯主权的叛逆罪。此後,经过18、19世纪,内乱罪作为危害国家生存的
罪名反映在各国法律中。关於这些沿革、各国的立法例及其他各种情况,已在判决书中详
细论述。
简要说明周边国家的案例。在非洲或南美等所谓的开发中国家,通过选举当选的总统与议
会发生冲突,动用军方停止议会职能的案例屡见报端。实际上,很难找到因此根据内乱、
造反、谋反等类似刑法规定受到惩处的案例。裁判庭判断,这是因为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数
,而一旦失败,实施这些行为的总统或官员往往流亡海外,导致侦查或审判无法进行。因
此,开发中国家的案例几乎无法参考。
接下来说明发达国家的案例。奇怪的是,在发达国家中,同样很难找到总统与议会发生冲
突并动用军方停止议会职能的案例。但原因似乎有所不同。深入研究发现,这是因为发达
国家在制度设计上非常周密严谨,防止冲突演变到这种程度。例如,将议会分为参众两院
以促使议会做出审慎判断,或规定每次选举仅更换一定比例的议员以防止议会构成急剧变
化,或设置在任期内询问对议员信任度的期中投票等制度,以确保负责任的议政活动。此
外,在象征性保留君主的国家,君主有时也会在政府与议会产生尖锐冲突时起到调停作用
。有些国家还赋予总统等行政首长解散议会权,以提供解决冲突的制度性装置。
综合这些沿革、他国宪法规定、判例及周边案例来看,可以充分了解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
项的含义,以及总统也可能犯下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破坏国宪目的的内乱罪
这一事实。大法院对於「破坏国宪目的」,即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通过强压颠覆依法
设立的国家机关或使其无法行使职权」的含义,曾判定:使其无法行使职权不仅包括在制
度上永久废除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实际上使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发挥
职能。
因此,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适用的所谓「破坏国宪目的内乱罪」,总统也可以犯下。代
表性案例便是总统动用军队强行占领议会或逮捕议员等行为,因为这最终属於为了阻止或
瘫痪国会活动,使国会实际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发挥职能,即带有侵害国会权
能的破坏国宪目的,动用军队发动暴动。
特别是,制衡行政首长的行政部与议会往往容易陷入矛盾和紧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拥
有军队统帅权的行政首长很容易陷入动用军队使议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从而不受阻碍地
推进政府政策的强烈诱惑。这种情况在历史中屡见不鲜,如前所述,在周边国家也常有目
睹。
争议点三:「总统行使国家紧急权」是否构成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适用的「破坏国宪目
的内乱罪」?
发布紧急戒严本身就具有限制行政部或法院等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权限的性质。因此
,在戒严解除前,实际上具有使其他国家机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发挥职能的属
性,问题在於发布紧急戒严本身是否构成内乱罪。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存在一种见解认为
,如果不具备发布戒严的形式性、实质性要件,则构成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适用的破坏
国宪目的内乱罪。另一种见解认为,应考察其持有何种目的,仅在认定具有破坏国宪目的
的情况下,才成立破坏国宪目的内乱罪。
根据是否具备实质性要件来判定的见解很难采纳。首先,总统对於是否具备实质性要件的
判断应受到尊重。草率地将其纳入司法审查领域,可能会成为妨碍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决断
的因素。且在程序要件上,也难以界定违反到何种程度才算成问题。因此,难以接受「不
具备形式性、实质性要件时,行使紧急戒严权限即构成内乱罪」的主张。
因此,采纳另一种见解:原则上,并不根据是否具备戒严要件来判定内乱罪是否成立。但
是,如果是以行使即便发布紧急戒严也无法行使的权限为目的,即侵害国会权限或侵害行
政、司法的本质职能——我国宪法和戒严法规定,即便实施紧急戒严,也无法侵害国会权
限或行政、司法的本质职能。因此,如果是以此为目的发布紧急戒严,即便表面上是宪法
规定的权限行使,此时本法院判断,也可以成立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适用的破坏国宪目
的内乱罪。
因此,原则上,总统发布紧急戒严本身不能构成内乱罪。也很难认为属於司法审查的对象
。但是,通过审查其内容,如果行使的是即便通过紧急戒严也无法行使的权限,且是以在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阻止或瘫痪宪法设立机构的职能为目的,那麽这最终无异於借宪法赋予
的权限行使之名,行宪法不允许之武力实。因此,本法院判断,这可以成立刑法第九十一
条第二项适用的破坏国宪目的内乱罪。
另一方面,与此相关的,被告人尹锡悦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如下主张:本案发布紧急戒严等
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因无理弹劾和削减预算等拖政府後腿、无异於反国家势力的国会所造成
的国家危机状况,并守护自由民主主义体制。因此,基於该目的实施的本案紧急戒严不能
构成破坏国宪目的内乱罪。
但在本法院看来,这一主张混淆了行为的动机、理由、名分与其「目的」。判断国家处於
危机状况并想予以纠正,无论其正当性如何,这仅属於动机、理由或名分,不能被视为向
国会派遣军队等行为的目的。正是因为上述动机或理由,被告人尹锡悦、被告人金龙显才
产生了派遣军队封锁国会,从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阻止或瘫痪国会活动,使其无法正常
发挥职能的目的。为了达成该目的,他们采取了出动紧急戒严兵力及试图封锁国会等手段
行为,这种错误必须明确区分。不能以读经为由去偷蜡烛。
争议点四:共犯成立标准
首先说明本法院的判断:不能仅认定参与了暴动事实,必须认定其认识并共有破坏国宪之
目的,方可构成共犯,即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犯。只有成立了这种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犯,之
後才能根据其角色分为内乱首领、内乱重要任务从事等进行惩处。理由如下:内乱罪是作
为集合犯,由一定规模以上的多数人结合共同实施的犯罪。在总统的破坏国宪目的内乱罪
中,即便参与了暴动,也不能仅凭此就轻率认定其犯下了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特别是内
乱罪中的「暴动」是指「最广义的暴力、胁迫」,包含一切有形力的行使。在发布紧急戒
严的情况下,发布戒严本身也有很多侧面可以被视为某种程度的有形力行使,因此仅因参
与了部分此类行为就将其纳入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犯罪
构成要件。
最终,为了成立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即便是参与了暴动行为的人,也必须是在认识并共
有破坏国宪目的的情况下参与了暴动行为。如果不认可这种对破坏国宪目的的认识和共有
,那麽即便其参与了某种有形力的行使,也不能直接认为该人成立内乱罪,而应考察其参
与的该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并据此承担刑事责任。
对破坏国宪目的的认识共有,有间接故意(微小认识)即可。既可以是从一开始制定计划
时就共有认识,也可以是在事後加入暴动行为的过程中共有该目的,通过默契的沟通也是
可能的。而且,应仅将认识并共有这种破坏国宪目的并参与暴动的人员认定为内乱罪的集
合犯,并根据其在内部的角色分为首领、重要任务从事等进行惩处。
关於本案暴动是否达到了足以危害一个地方安宁的威力程度,本法院判定:本案中发布紧
急戒严及布告令、封锁国会的行为、编组及运营针对国会议员及政治人物等的抓捕组、占
领中央选管会等、试图运出服务器及抓捕职员等,这些行为合在一起,本身就构成了暴动
行为,且此类暴动行为足以危害全韩国,或者至少足以危害国会和选管会所在的首尔及首
都圈等的安宁。这部分的理由在判决书中已详细说明,请参考相关部分。
最後再次强调,本案的核心是向国会派遣了军队。
个别被告定罪情况
(一)尹锡悦、金龙显
正如前文推断,对於上述被告人,认定其具有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破坏国宪之目
的。难以否定他们内心持有通过派遣军队封锁国会、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等方式,阻止或瘫
痪国会活动,使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发挥职能的目的。
派遣军队发动暴动的事实也得到了认定。暴动是最广义的暴力或胁迫。简要说明几点情况
:军队武装出动前往国会本身、搭乘直升机或翻墙进入国会本身、与内部管理人员发生肢
体冲突本身,甚至是为了逮捕而配备装具并多人驾车前往国会本身等,本法院判定,大部
分行为均属於暴动的范畴。此外,在被告人尹锡悦、被告人金龙显的情况中,似乎存在部
分暴动行为其并未一一具体参与。然而,关於暴动行为的大法院判例认为,即便存在未一
一具体参与的部分,对於该部分也需承担内乱罪的全部责任。因此,尽管对於未具体参与
的行为可能感到有些冤枉,但本法院判定,其应对整体承担内乱罪的责任。被告人尹锡悦
、被告人金龙显成立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根据所担任的角色,被告人尹锡悦成立内乱首
领罪,被告人金龙显成立内乱重要任务从事罪。
(二)赵志浩、金凤植
被告人赵志浩、被告人金凤植在发布紧急戒严前,直接从被告人尹锡悦等人处获悉了将发
布紧急戒严并向国会派遣军队的事实,甚至接到了请求警察维持秩序的指示。此外,被告
人赵志浩还通过余仁亨另行得知了军队试图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的情况。被告人赵志浩、被
告人金凤植从发布戒严前就开始准备部署机动队,发布戒严後不久便全面封锁了国会由外
向内的出入,短暂解除後又在公告布告令後执行了全面封锁。虽然主张是维持秩序层面,
但主治目的是其预先知道军队投入的情况并允许军队进入,却限制国会议员等主要相关人
员的出入,仅凭此点即可推断其目的。综合这些情况,尽管被告人赵志浩、被告人金凤植
并非从一开始就参与计划和设计,但足以认定他们认识并共有破坏国宪之目的,即知道被
告人尹锡悦和被告人金龙显持有通过派兵封锁国会、逮捕政治人物等方式使国会瘫痪的目
的,并据此参与了上述暴动行为。因此,本法院判定,上述人员成立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
。并根据角色各成立内乱重要任务从事罪。
(三)鲁相元
对於被告人鲁相元,可以得知其预设并前提了本案紧急戒严导致的戒严状态将持续相当一
段时间。在此背景下,他准备了执行戒严事务,特别是与最初计划不同的是,当国会迅速
表决通过解除紧急戒严的要求後,他还与被告人金龙显通话商讨对策,这些情况也隐约可
见。曾任情报司令官,并与国防部长的被告人金龙显就本案戒严进行了相当具体的讨论;
在作为本人的推测,在第二侦查段执行戒严事务的过程中,试图投入军人等情况,综合来
看,本法院判断,可以认为被告人鲁相元至少预见到本案紧急戒严发布後,军队出动前往
国会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妨碍国会活动,或至少使解除戒严的要求权失效,从而进行阻
挠。因此,被告人鲁相元也被认为是在认识并共有破坏国宪目的的情况下参与了暴动行为
。因此,成立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并根据角色成立内乱重要任务从事罪。
(四)睦贤泰
被告人睦贤泰作为国会警备队长,似乎从一开始并未认识并共有破坏国宪的目的。查看各
种情况,裁判庭对被告人睦贤泰的各种情况和事实关系进行了多次审视、讨论和商榷,反
覆探讨被告人睦贤泰是否存在冤屈或其他可另行看待的情况。但非常遗憾,结合以下情况
,本法院只能判定被告人睦贤泰也被认定犯有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被告人睦贤泰作为国
会警备队长,虽然最初未共有破坏国宪目的,但在接到限制国会议员等出入的指示後不仅
照办,甚至在收到国会事务处相关人员的明确抗议後,在目睹军队被允许进入的情况下,
依然持续参与了限制国会议员等出入的行为。难以否认他在间接故意上知道自己所做的行
为可能会成为阻止或瘫痪国会活动的手段。因此,本法院判定,被告人睦贤泰也成立作为
集合犯的内乱罪,根据角色成立内乱重要任务从事罪。
(五)金永均
检察官指控被告人金永均参与了被告人鲁相元的情报司令部兵力投入过川选管会办公楼及
舞弊选举调查计划的共谋。先说结论,本法院判定,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金永均如公诉
事实所述参与了被告人鲁相元的计划。因此,被告人金永均无需讨论是否成立作为集合犯
的内乱罪,其本身就属於犯罪成立证据不足。
理由简要说明如下:被告人金永均於2024年10月至11月间向被告人鲁相元提供军事警察推
荐名单的事实;实际反映了该名单的侦查段组建计划被撰写的事实;十二月三日在乐天利
与被告人鲁相元及93的方钟焕(音)直接见面的事实;在那中间直接获悉了即将发布紧急
戒严的事实。看到这些,确实会产生强烈的怀疑,认为公诉事实是否可能为真。但是,被
告人金永均强烈否认这部分公诉事实,被告人鲁相元也做出了符合被告人金永均陈述主旨
的陈述。且参考93的方钟焕的陈述,也仅能认定当时被告人鲁相元说了什麽话,难以确认
被告人金永均对此如何应答或采取了何种行动。综合这些情况,本法院判定,认定其如公
诉事实所述参与其中的证据不足。
(六)尹承英
检察官以被告人尹承英在明知防谍司试图逮捕主要政治人物等情况的情况下,在接到李贤
一(音)的报告後,又向被告人赵志浩报告并获得批准,从而参与了逮捕政治人物行为的
共谋,起诉了被告人尹承英。但本法院判定,难以排除一种合理怀疑,即如被告人尹承英
的辩解所述,他可能将其认知为根据紧急戒严下的手册支援合同侦查段的行为,并配合了
一百人的支援请求,或者误以为抓捕组是为了查获违反布告令的犯人而前往国会,从而配
合了支援请求。具体内容已在判决书中详细记载。由於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尹承英共有
或认识到其支援防谍司抓捕组等行为是基於阻止或瘫痪国会活动、使国会长期无法正常行
职能的目的,本法院判断,被告人尹承英不成立作为集合犯的内乱罪,因此不能认定其成
立内乱重要任务从事罪。
据此,本法院判定,除了被告人尹承英、金永均之外,其余被告人的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
使罪均认定为有罪。
量刑因素
【共同部分】
内乱罪是破坏国家生存和宪法职能、否定法秩序本身的行为。刑法规定,内乱罪即便属於
危险犯,其法定刑也相当高。我国刑法对於规定高刑期的犯罪,大部分是要求产生某种结
果(如杀人等),而对於内乱罪,特殊之处在於仅凭引发某种危险的行为本身便规定了高
刑期。这是因为内乱罪本身的危险性极大。被告人们的内乱行为无视合法程序,最终通过
暴力手段使国会的权能行使成为不可能,从根本上破坏了民主主义的核心价值,这一点责
难余地巨大。
除了这些一般情况外,本裁判庭认为最令人遗憾的情况是,由於本案紧急戒严的发布以及
随之而来的军警活动,军警的政治中立性受到严重破坏,韩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
对外信用度下降。结果导致我们社会目前处於政治上的两极分化和极端对立状态,并重新
举行了总统大选。与本案紧急戒严发布及後续措施相关的无数人——规模惊人的人员正在
接受大规模侦查和审判。来到法庭的无数人甚至流着泪强烈控诉其遭受的痛苦。这种社会
成本在本裁判庭看来,是无法估量的、极其巨大的损失。
此外,根据被告人们的指示或参与,实际执行本案戒严措施的军人、警察官、公务员们受
到了社会的大量指责。他们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军人、警察及公务员们对上级指示的合
法性、正当性的信任被破坏了。无数的军警相关人员有什麽罪呢?虽然在刑法上可以追究
罪责,但由於被告人们一瞬间的错误判断,其中一部分人已被拘留,他们的家人正在承受
痛苦。多数原本可以平稳结束军旅或警察生涯的公职人员现在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这种
情况似乎将成为我们社会的巨大创伤,且从目前进行的各项情况来看,这种状况今後还将
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对於这些情况,本法院不得不将其作为被告人们的一般量刑因素予
以参考。
【个别考量】
尹锡悦:
他直接主导并计划了犯罪,并让多数人参与其中。由於紧急戒严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且很难看到被告人对此表达歉意的样子。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他曾在无特殊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出庭。不过,他似乎并未制定极为缜密的计划。也存在试图尽量克制行使武力
的迹象。几乎找不到携带实弹或直接行使物理暴力的例子。大部分计划均以失败告终。在
本案犯罪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长期担任公职,目前65岁,属於高龄。
金龙显:
他主导筹划了本案紧急戒严,并预先计划了军队前往选管会、舆论调查机构、共同民主党
党部等,似乎还另行制定了擅自进行舞弊选举调查的计划。看起来他也有在旁边助长被告
人尹锡悦非理性决断的一面。不过,被告人金龙显似乎也试图尽量克制行使武力,大部分
计划均以失败告终。在本案犯罪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长期担任公职,目前65岁,属於高
龄。
鲁相元:
与被告人金龙显一起制定了关於舞弊选举调查等的缜密计划,虽然是民间人士,却通过展
示自身影响力的方式拉拢了情报人员等多数人员并造成了损害。他商议了整体戒严相关内
容,似乎起到了主导作用。不过,需要考虑到如果与目前另案审理的案件合并受审时的公
平性。最重要的是,他并未直接参与进入国会等暴动行为本身。这部分也作为有利的量刑
因素予以参考。
赵志浩:
作为警察的总负责人,他不仅没有仔细审查布告令,反而以此为借口封锁了国会出入。很
难发现他保护了民间人士。相反,他让警察协助了军队进入国会。他甚至还参与了向选管
会投入警力。不过,他在戒严发布当天才得知投入军队等事实。国会出入管制的时间似乎
相对较短。他似乎并未一一指示具体事项。长期担任警察公务员,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且
患有血液病等,身体状况非常不好。
金凤植:
被告人金凤植也根据被告人尹锡悦和被告人赵志浩的指示,直接主导了警察出动国会、封
闭国会出入口以及阻拦包括国会议员在内的人员出入。特别是,让原本承担守护国会任务
的国会警备队也参与到国会出入管制中,责难余地较大。不过,他在戒严发布当天才得知
投入军队等事实,并曾一度允许国会出入,特别是克制了物理力的使用。长期担任警察公
务员,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睦贤泰:
作为理应保护国会的国会警备队长,却参与了国会出入管制,甚至试图管制国会议员的出
入。在收到国会事务处职员明确抗议後,依然持续参与出入管制,责难余地不小。不过,
被告人睦贤泰仅为总警级指挥官。在紧急情况下,他很难明确判断被告人赵志浩或被告人
金凤植的指示以及紧急戒严、布告令的合法性并拒绝指示。他似乎还曾偷偷允许部分国会
议员或国会相关人士进入国会。长期担任警察公务员,没有任何犯罪前科。这些情况作为
个别量刑因素予以参考。
最终宣告刑
・被告人尹锡悦: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金龙显:判处有期徒刑30年。
・被告人鲁相元: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赵志浩: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金凤植: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睦贤泰: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金永均:无罪。
・被告人尹承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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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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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74.216.91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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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ptic (180.74.216.91 马来西亚), 02/20/2026 14: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