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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孟加拉開放市場提供優惠 換取美國關稅降至19%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2100006.aspx 中央社 綜合達卡外電 以成衣出口為經濟支柱的孟加拉,歷經9個月談判,今天與美國簽署貿易協議,成功將關 稅降至19%,並為部分使用美國原料所生產的紡織品與成衣,爭取到對等免稅的待遇。 路透社報導,孟加拉臨時政府領導人尤努斯(Muhammad Yunus)表示,美國承諾建立機制 ,讓使用由美國生產棉花與人造纖維製成的特定紡織品與成衣,在美國市場享有零對等關 稅。 白宮方面則指出,孟加拉同意給予美國工業與農產品 明顯的市場優惠待遇,包括化學品 、醫療器材、機械設備、汽車及其零組件、以及大豆製品與乳製品、牛肉、家禽、堅果與 水果等。 白宮補充,孟加拉亦將放寬非關稅貿易障礙,包括接受美國車輛安全與排放標準、承認美 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認證,以及取消對再製商品的進口限制。 雙方同時提及近期與即將進行的多項商業交易,包括飛機採購、約35億美元的美國農產品 採購,以及未來15年內估計達150億美元的美國能源產品採購。 尤努斯表示,這項協議是在去年4月展開、歷時9個月談判後達成。 孟加拉同時承諾,將遵守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標準,並加強環境保護措施。 孟加拉去年8月已成功將美國關稅由華府提議的37%,協商降至20%,減輕成衣業面臨的出 口壓力。 成衣業是孟加拉經濟支柱,占出口總額逾80%,雇用約400萬名勞工,對國內生產毛額( GDP)貢獻約10%。(編譯:屈享平) 附按: 一、美國貿易代表署事實清單 美國與孟加拉已達成一項具法律拘束力的《互惠貿易協定》,旨在強化雙邊經貿關係,並 為雙方出口商提供前所未有的市場准入。該協定建立在雙方長期經貿合作基礎之上,包括 2013年簽署的《貿易與投資合作論壇協定》(TICFA )。這將使得美國出口商得以進入擁 有一億七千五百萬人口的孟加拉市場,同時增進美國的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 持續推動互惠貿易 美孟《互惠貿易協定》之主要內容包括: 關稅  ・孟加拉承諾對美國工業及農業產品提供顯著的優惠性市場准入,包括化學品、機械及   零組件、醫療器材、汽車及其零組件、資訊與通訊科技設備、能源產品、大豆及其製   品、乳製品、牛肉、家禽,以及堅果與水果,藉此支持美國高品質就業機會。  ・美國將對自孟加拉進口的產品維持百分之十九的互惠關稅稅率;惟按照2025年9月5日   發布並經修正之第14346號行政命令(《調整互惠關稅適用範圍並建立貿易與安全協   定執行程序》)中所列之特定產品,將適用零關稅的互惠稅率。 消除美國工業產品出口之非關稅壁壘 孟加拉承諾處理多項影響雙邊貿易與投資的非關稅壁壘,重點措施包括:  ・接受符合美國聯邦汽車安全與排放標準製造之車輛;  ・承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發之證明文件及既有上市許可,適用於醫療器材與藥品;  ・移除對美國再製品及其零組件的任何進口限制或許可要求。 消除美國農產品出口之非關稅障礙 孟加拉承諾處理並防止其市場對美國農產品出口設置障礙,包括接受美國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書,並承認美國在食品與農產品方面所採行之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及其他相關規範。 強化勞工保障 孟加拉承諾保護國際公認之勞工權利,包括:  ・採納並執行禁止進口以強迫或強制勞動所生產之產品;  ・修訂勞動法規,全面保障勞工之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包括出口加工區);  ・處理因參與工會活動而對勞工提起之刑事案件;  ・建立最低工資檢討機制;  ・強化勞動法之執法。 移除數位貿易、服務與投資障礙 孟加拉承諾允許資料於可信任的跨境環境中自由流動;支持於世界貿易組織(WTO)內, 對電子傳輸永久免徵關稅;並移除保險市場之相關障礙。 地理標示與市場准入 孟加拉承諾採取具突破性的措施,以維持並保障目前及未來美國市場對美國乳酪與肉品生 產者的准入權益,特別是依賴使用通用名稱之業者。相關措施包括確保不會僅因使用特定 乳酪或肉品名稱,即限制其市場准入。此外,孟加拉亦承諾在地理標示保護方面建立高度 透明且公平的標準,並確保美國產品得以持續使用曾被不當保護為地理標示之名稱。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執行 孟加拉已作出承諾,透過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並優先執行打擊侵權行為,以嘉惠美國創新 者與創作者,相關措施包括加入並全面落實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 強化經濟安全合作 美國與孟加拉承諾加強合作,以提升供應鏈韌性,包括採取相互補充之行動以因應第三國 不公平貿易政策、合作出口管制、處理逃漏稅行為,並就雙方境內之外來投資交流資訊。 強化環境執法 孟加拉承諾採納並維持高水準的環境保護,並有效執行其環境相關法規。 因應國營企業與補貼問題 孟加拉承諾處理其國營企業於從事商業活動時所產生之市場扭曲行為,並改善國內製造業 補貼所造成的競爭扭曲。 推動反貪腐、貿易便捷化與良好監管實務 孟加拉承諾強化全面性的反貪腐法制,推進貿易便捷化措施,並於中央政府層級採納並落 實良好監管實務。 促成商業交易 美國與孟加拉注意到農業、能源及民用航空領域的多項商業交易,該等交易將進一步提升 美國對孟加拉的出口。農業相關交易包括採購小麥、大豆及其製品與棉花,估計總金額約 三十五億美元。 二、協議中的「具體承諾」 第一節 非關稅障礙及相關事項 工業產品 第1.1條:醫療器材與藥品 1.孟加拉應接受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發的事前上市許可或核准/清關,作為 證明在美國製造之醫療器材符合孟加拉上市許可要求的充分證據;對於FDA不要求核准或 清關之低風險醫療器材,孟加拉不得要求上市許可。 2.孟加拉應接受美國FDA核發之對外國政府電子證書(eCFGs),作為醫療器材符合其核准 要求的充分證據,且不得要求提供紙本、正本、經認證副本、親筆簽名或經海牙認證的 FDA證書。 3.孟加拉應申請成為國際醫療器材監管者論壇(IMDRF)的附屬會員,並在制定或執行醫 療器材上市許可相關法規時,採納透過IMDRF制定之相關科學或技術指引文件。 4.孟加拉應承認依醫療器材單一稽核計畫(MDSAP)規定,由參與MDSAP之監管機關授權的 稽核機構所進行之製造商品質管理系統稽核與證書,且不得施加超出MDSAP要求以外的額 外監管要求。 5.孟加拉應接受由美國FDA核發的事前上市許可,作為證明在美國製造之藥品符合其國內 上市許可要求的充分證據。 6.孟加拉應接受美國FDA核發之藥品電子證書(eCPPs),作為藥品符合其核准要求的充分 證據,且不得要求提供紙本、正本、經認證副本、親簽簽名或經海牙認證的FDA證書。 7.除非孟加拉認定存在重大安全性、有效性或品質疑慮,否則不得要求對已取得美國上市 許可之藥品進行定期重新核准。 8.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孟加拉應接受美國FDA對藥品製造設施所進行之良好製造規範(GMP )監督檢查結果,而無須再由孟加拉相關監管機關進行檢查或重新檢查: (a)製造設施位於美國境內;且 (b)該設施所提供之最近一次FDA檢查報告被分類為「無需採取行動」,顯示不存在任何不 當狀況或作業。 第1.2條:汽車及零組件 1.孟加拉應接受符合美國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MVSS)及美國排放標準,並於美國銷 售之車輛及零組件,並接受美國汽車產品的合規程序,而不得要求美國車輛為進入孟加拉 市場而進行額外程序。 2.孟加拉應處理任何對美國車輛及零組件具歧視性的其他標準或要求。 第1.3條:再製造產品 孟加拉應取消對美國再製造產品或其零組件的進口限制及任何許可要求。 農業 第1.4條:承認美國食品與農業管制制度及接受美國監管機關核發之證書 1.孟加拉應承認美國政府採行或維持之食品與農產品衛生與植物檢疫(SPS)措施及其他 措施(包括技術性法規與標準),已符合孟加拉對進口食品與農產品所適用措施之要求。 1 2.依前項規定,孟加拉應接受美國政府核發之官方合規證明,作為食品與農產品進口孟加 拉的依據。任何未來對雙邊出口證書文件或電子資料欄位的變更,均須經美國同意。 3.孟加拉應將美國食品與農產品進口證書所要求之聲明與資訊,限制於符合適用美國法規 所必要之範圍。 4.孟加拉確認其於世界貿易組織(WTO)《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附件B,以及《技術 性貿易障礙協定》(TBT)第2條與第5條下之承諾,並應視情況向WTO SPS或TBT委員會通 報擬議措施,並在措施定案前考量WTO會員所提出之意見。 第1.5條:設施註冊/工廠名錄 乳製品 1.孟加拉應: (a)承認美國乳品安全制度至少提供與孟加拉乳品安全制度相同的保護水準; (b)允許附有美國農業部(USDA)農業行銷服務局(AMS)乳品衛生證書之美國牛、羊及山 羊來源乳製品進口; (c)不得對美國乳製品進口孟加拉採行或維持設施註冊要求。 肉類與家禽(含內臟)、其產品、加工肉類與家禽、鯰形目魚類及蛋製品 2.孟加拉應承認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署(FSIS)對上述設施(包括冷藏倉儲設施)的 監督,以允許相關美國產品進口。 3.孟加拉應接受FSIS肉類、家禽與蛋品檢驗名錄,作為可向孟加拉出口相關產品之美國設 施官方名單。 4.孟加拉應接受經FSIS檢驗並附有FSIS出口適銷證明(FSIS9060-5系列證書)或電子資料 ,或其後續文件之相關產品。 5.孟加拉不得對上述美國產品施加任何額外的產品註冊或設施註冊要求。 第1.6條:農業生物科技 1.鑑於農業生物科技透過促進農業生產力及最佳化投入以改善人類生活並餵養成長人口, 孟加拉應維持以科學與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架構及有效率的核准程序,以促進相關產品貿易 。 2.承認美國監管制度評估農業生物科技產品安全性的有效性,於本協定生效後24個月內, 孟加拉應制定並實施政策,使凡可於美國合法銷售且已完成所有相關美國上市前程序(不 論自願或強制)之農業生物科技產品1 1 ,可在不需上市前審查、解除管制、額外標示或 孟加拉核准的情況下,進口並於孟加拉以相同用途銷售。 3.孟加拉應於本協定生效後24個月內,制定並實施政策,以確保對影響美國農產品出口之 低量存在(LLP)事件: (a)不得無故延誤處理;且 (b)應考量美國或第三國所提供之相關風險或安全評估及核准結果。 第1.7條:非活性改造生物 孟加拉承認,由農業生物科技產品衍生之加工食品與農產品不含活性改造生物,故不須經 孟加拉主管機關核准。本條所稱「加工」包括加熱處理、研磨或其他使產品失去發芽能力 之加工方式。 第1.8條: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活禽及家禽產品 1.孟加拉不得採行或維持任何與活禽、家禽遺傳材料、家禽產品及蛋與蛋製品進口有關, 且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10.4章(高病原性禽流感感染) 不一致的措施。孟加拉應使其進口法規中對家禽的定義與WOAHTAHC一致。 2.於本協定生效後180日內,孟加拉應將對美國之HPAI區域化範圍,由州層級縮小為10公 里區域。任何因HPAI疫情而對美國相關產品施加之進口限制,應僅限於確診疫情之10公里 區域內。 3.孟加拉應承認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為判定10公里區域是否符合WOAH 定義之HPAI無疫區之主管機關,並不得施加超出美國國內措施範圍之外的進口限制。 第1.9條:清真認證 如孟加拉要求清真認證,孟加拉應允許任何符合其清真要求之美國清真認證機構,無須額 外要求即可為進口孟加拉之產品進行清真認證。 第1.10條:最大殘留量(MRLs) 1.若孟加拉尚未訂定MRL,應承認並接受相對應之美國容許量;若美國亦未訂定,則應承 認並接受相對應之國際食品法典(Codex)MRL。 2.如發生不符合MRL的情形,孟加拉僅得在必要時,對責任主體採取加強且以風險為基礎 的監督,並應給予其爭議或解決違規指控之機會。 3.因MRL不合規而暫停美國實體資格時,僅得針對責任實體,且僅於多次不合規後方可為 之。 4.孟加拉應確保用以判定MRL合規之檢測方法及指標殘留物,與建立相對應MRL所依據的風 險評估一致,並以透明方式加以說明。 第1.11條:植物及植物產品市場進入 1.對於本協定生效後提出之美國市場進入申請,孟加拉應於24個月內完成程序並與美國就 進口議定書達成協議。 2.孟加拉承認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4號(ISPM 14)為系統性方法之相關國際標準, 並應接受該方法用於美國植物產品進口。對於協定生效後提交之相關申請,孟加拉農業部 應於24個月內同意系統性方法議定書。 進口許可 第1.12條:進口許可 1.孟加拉應依《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第7.3條,立即向WTO提交其年度進口許可程序問卷。 2.孟加拉不得要求美國食品或農產品在出貨前取得進口許可或信用狀。 智慧財產權 第1.13條:地理標示 就地理標示之保護或承認(包括依國際協定),孟加拉應: (a)確保審查、異議及撤銷程序之透明與公平,包括就翻譯或音譯的處理; (b)確保拒絕、提出異議及撤銷的理由包含與先前商標之混淆可能性,以及該用語是否構 成該領域商品在其境內之通用名稱; (c)公開指出其保護哪些組成要素以及不予保護哪些組成要素; (d)若多組件詞彙中某一個組件已受保護或被承認為地理標示,且該個別組件在其境內係 該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則不得對該個別組件給予保護; (e)不得阻止第三方基於對受保護或承認之地理標示的「喚起」關係而商業使用某一用語 、標誌或圖像;以及 (f)在判斷一用語是否為該領域商品於其境內之通用名稱(即「通用語」)時,具權限考 量消費者在其境內如何理解該用語,並認可下列因素可能對該消費者理解具關聯性: (i)該用語是否用來指稱該類商品(可由具權威之資料來源如字典、報章及相關網站為指 示); (ii)該用語所指之商品在其境內如何在市場上行銷及於貿易中使用; (iii)該用語是否被用於相關國際標準以指稱其境內之某種或某類商品,例如依Codex所發 布之標準; (iv)除主張該用語權利之人外,是否有其他人也以該用語稱呼該類商品; (v)該商品是否以大量數量自某非申請或請願中所辨識之地區進口到其境內,且該等進口 商品是否以該用語為名;以及 (vi)與申請或請願中所辨識之領域以外之地點相比,該用語所指之產品是否在其他地點有 大量生產或貿易。 第1.14條:國際協定 孟加拉應在未為該協定締約方者,依下列時程批准或加入每一項列出的協定,並按以下時 限完整實施該等協定: (a)《伯爾尼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於1886年9月9日在伯爾尼簽署,並於1971 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訂; (b)《布達佩斯條約》(關於國際承認以微生物存放為專利程序之用途),於1977年4月28 日在布達佩斯簽署,並於1980年9月26日修改,應於5年內加入; (c)《海牙協定之日內瓦議定書》(關於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於1999年7月2日在日內瓦 簽署,應於5年內加入; (d)《馬德里議定書之相關議定書》(關於商標國際註冊之議定書),於1989年6月27日在 馬德里簽署,應於3年內加入; (e)《馬拉喀什條約》(便利盲人、視障者或其他列印障礙者取得已發表作品),於2013 年6月27日在馬拉喀什簽署; (f)《巴黎公約》(保護工業產權),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署,並於1967年7月14日 在斯德哥爾摩修訂; (g)《專利合作條約》(PCT),於1970年6月19日在華盛頓簽署,並於1979年9月28日修正 、1984年2月3日修改,應於5年內加入; (h)《專利法條約》,於2000年6月1日在日內瓦簽署,應於5年內加入; (i)《新加坡商標法條約》,於2006年3月27日在新加坡簽署,應於5年內加入; (j)《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於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簽署,並於1991年3 月19日在日內瓦修訂,應於5年內加入; (k)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著作權條約》,於1996年12月20日在日內瓦簽署,應 於5年內加入;以及 (l)WIPO《表演與錄音製品條約》,於1996年12月20日在日內瓦簽署,應於5年內加入。 服務與投資 第1.15條:服務 1.於協定生效後三年內,孟加拉應加入並有效執行「服務國內法規聯合倡議」,並向WTO 提交修訂後之特定承諾。 2.孟加拉應取消強制再保險分保要求,包括要求美國保險公司至少將50%業務分保予國營 保險公司SBC。 第1.16條:投資 1.孟加拉應放寬其對美國投資於石油與天然氣、保險及電信領域之外資持股上限。 2.孟加拉應協助美國投資者在需要時取得無異議證書。 3.孟加拉應提升美國投資者將投資相關資本以可自由使用貨幣按現行市場匯率移入及移出 其境內之核准程序透明度與效率,包括制定並有效執行關於核准時限之明確法規指引。 4.孟加拉應無延遲地並依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融資方案承諾,處理對美國公司之未償付欠 款。 良好法規實務與透明度 第1.17條:良好法規實務 就中央政府層級之法規採行與執行良好法規實務,孟加拉應: (a)確保法律、法規、程序及行政裁定迅速公布並易於於網路上取得; (b)公布並於網路上易於取得擬採行之法規行動文本,以及任何法規影響評估、法規說明 及其目的; (c)就擬議之法規行動以透明方式進行公開諮詢;考量擬議法規之複雜度或可能影響,給 予國內外利害關係人充足時間提交意見,並對收到之意見予以考量; (d)對計畫中的法規行動給予合理通知,並公布將於近期內擬定、修訂或廢止之法規政策 優先順序; (e)在規劃與擬定法規時,適時使用公開可得之高品質資料、證據、技術信息及風險評估 結果; (f)透過採用相關之國際標準、指引與建議—在適當情況下—支持國際法規合作,以避免 不必要之貿易障礙; (g)對現行之法規進行審查,以判定是否有新資訊或其他變動足以支持該法規之修改或廢 止;以及 (h)運用工具(例如法規影響評估)評估法規之必要性及其可能影響,必要時亦可考量替 代性規範方法。 第1.18條:反貪腐 孟加拉承諾強化並執行全面性反貪腐法規,建立明確處罰,確保公共職務廉潔,並推動透 明採購及問責制度。 勞工 第1.19條:勞動法及其他措施 1.孟加拉應修訂《孟加拉勞動法》(BLA),並發布實施細則以保障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 權,內容包括: (a)將工會登記之20%登記門檻下調至不妨礙工會成立之水準; (b)要求勞動部(DOL)總幹事在取消工會登記前,必須取得勞動法庭之批准; (c)將工會會員個人資料之登記要求限縮為工廠識別卡及編號、國民身分證或出生登記證 明; (d)要求工會登記僅需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以通過章程,且在場多數會員同意並提交會議紀 要; (e)提高對反工會歧視及不公平勞動行為(ULPs)之罰鍰至足以遏阻雇主此類行為的水準; (f)明確規定將勞工列入黑名單為禁止之ULP,且允許勞工與工會可直接向孟加拉勞動法庭 提出ULP案件;以及 (g)取消對罷工權的不合理限制,包括禁止在事業開業後任何期間行使罷工權之規定,及 對非法罷工施以嚴厲處罰(含監禁)。 2.孟加拉應確保出口加工區(EPZs)的勞工得充分行使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包括: (a)在本協定生效後兩年內,將EPZs納入BLA的適用範圍,使勞工得組成及加入工會,或對 EPZ勞動法進行大幅改革以允許獨立工會之成立;以及 (b)對EPZ勞動法進行必要修訂,使其與BLA及國際標準相一致,並確保不對罷工權設置不 合理限制(包括禁止在事業開業後行使罷工權之規定及對非法罷工之嚴厲處罰,包括監禁 )。 3.孟加拉應適當地解決或撤回對從事合法工會活動與抗議之成衣工人與勞工領袖所提起之 待審刑事案件,包括因2023年最低工資勞資紛爭所生之待審刑事案件。 4.孟加拉應採行透明且常規化之最低工資檢討機制,並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年內透過該機制 進行首輪檢討,並自此每年進行檢討。此外,孟加拉應在機制制定與檢討過程中,提供利 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機會。 5.為確保勞工能有效行使結社自由,孟加拉應: (a)對符合行政要件之成立工會申請,於法定之55天內辦理; (b)在DOL現有之線上登記平台上公布所有待審申請之狀態;以及 (c)修訂登記作業標準程序,以為DOL官員提供清楚指引,並確保該標準程序與已修訂之 BLA相一致。 6.為促進勞動法之有效執行,孟加拉應: (a)在年度預算中撥出更多資金,以增加勞動檢查員名額,核定額外之勞動檢查員職位, 招募及僱用勞動檢查員,並確保檢查員具有升遷途徑; (b)確保勞動檢查員有權且具資源進行不預告檢查,並可對孟加拉所有工作場所(包含 EPZs)發出法律制裁,以處理勞動法違規事項,包括強迫勞動及童工相關違規; (c)提高罰鍰及其他制裁至足以遏阻未遵守國內勞動、消防或建築標準與規範之行為;以 及 (d)迅速調查並解決BLA之違規情形,包括反工會歧視、報復及其他ULPs。 環境 第1.20條:環境法規與政策 孟加拉應確保其環境法規與政策提供並鼓勵高度的環境保護。 第1.21條:非法伐木及相關貿易 1.孟加拉應採取措施反制,並與美國合作防止,非法採伐之林木產品之貿易。此類措施包 括確保充分執行現行之森林部門治理法律與法規,以及強化、執行並落實適用於負責森林 資源管理與管控之官員之全面性反貪腐法律與規範。 2.孟加拉應採取行動提升森林部門之透明度,透過要求參與式程序並以可及之線上平臺公 開揭露森林管理計畫及伐木許可,以改善資訊揭露。 第1.22條:資源效率型經濟 孟加拉應採取措施促進更具資源效率之經濟。此類措施可包括處理阻礙資源效率型經濟之 貿易障礙;鼓勵促進循環性之創新,例如透過在產品設計中改善資源效率;以及推動利於 貿易的作法以促成逆向供應鏈。 第1.23條:漁業補貼 1.孟加拉應盡速接受世界貿易組織(WTO)《漁業補貼協定》(AFS)及其中之規定,包括 對某些有害漁業補貼之限制,例如禁止對非法、未報告與未管制(IUU)捕撈及對過度捕 撈族群之補貼,並加強透明度與補貼通報。 2.在接受AFS後,孟加拉應完整實施AFS之義務,不以AFS第12條為由例外。 3.此外,孟加拉應確保其漁業補貼不致造成產能過剩或過度捕撈,包括透過健全的漁業管 理制度與補貼改革。 第1.24條:永續漁業管理及IUU捕撈 1.孟加拉應運作一套管理近海野生捕撈漁業之永續漁業管理系統,以促進對海洋物種(包 含鯊魚、海龜、海鳥及海洋哺乳類)之長期保育。 2.孟加拉應加強對漁業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之執法,以有效打擊IUU捕撈並遏止來 自IUU捕撈之產品交易,包括通過: (a)實施港口國措施,包含採取與《港口國措施協定》相一致之行動; (b)採行或強化措施以阻止掛該國旗之船舶及其國民從事IUU捕撈;以及 (c)防止在海上轉運由IUU捕撈所獲漁獲或由IUU捕撈所衍生之魚產品。 第1.25條:打擊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 孟加拉應採取措施打擊並合作防止違反某國或其他適用法律之野生動植物及其零件與製品 之貿易,包括透過下列行動: (a)採取措施提升對於含野生動植物及其零件與製品之貨物於入境口岸之檢驗效能; (b)採取措施打擊經其境內轉運且有可信證據顯示為非法採取或交易之野生動植物之貿易 ;以及 (c)將跨國蓄意販運野生動植物視為依《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定義之嚴重罪 行。 第1.26條: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 孟加拉應加強CITES之執行,以確保CITES列管物種之合法與永續貿易,包括透過完成並向 CITES秘書處提交用以實施CITES之國內立法草案。 海關與貿易便捷化 第1.27條:海關與貿易便捷化 1.孟加拉不得僅基於提單為電子格式,即否認由私人一方發給另一私人一方用於貨物運輸 之提單之法律效力。 2.孟加拉應保護由美國商人提交予孟加拉海關(國家稅務委員會)之專有資料,避免未經 授權之揭露。 3.對於來自美國之快捷(快遞)貨件,孟加拉應依世界海關組織(WCO)之「立即放行指 引」實施,使低風險包裹於抵達時立即放行,而無需轉入海關倉庫。 4.孟加拉應便利美國承運人或其代理於其進口總提單(IGM)登記後請求自行修正IGM資料 ,並便利孟加拉海關審核該等請求。 5.孟加拉應完整實施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TFA)第1.4條關於資訊公布與可 得性之規定。 6.孟加拉應向WTO提交其國家海關估價立法與對議題檢核清單之回覆,以符合《1994年關 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VII條實施協定之要求。 7.孟加拉應建立或維持一套能在雙方同意時間內接收來自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署( USDA FSIS)之系統對系統電子證明(eCert)資料,用以支援美國肉類、家禽、鯰形目魚 類與蛋製品之出口。 第二節 數位貿易與科技 1.孟加拉應承認全球跨境隱私規則(CBPR)系統及全球處理者隱私認可(PRP)系統之認 證,作為在其法律框架下於保護個人資訊與降低合規成本的情況下進行跨境資料傳輸之有 效機制。 2.孟加拉應增加利害關係人之諮詢,並確保在擬訂與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條例(PDPO)時, 充分考量來自美國政府與美國私營部門之回饋。 3.孟加拉應在《網路安全條例》2025中納入對言論自由保護之適當保障,並應修訂相關立 法以對網路犯罪施加更嚴厲之刑罰。 4.孟加拉將修訂或廢止2021年之《數位、社交媒體與OTT(OverTheTop)平台規範》,以 移除對於端對端加密服務內部追蹤性之要求及要求服務供應者向政府當局揭示加密金鑰之 規定,並納入言論自由之保護。 5.孟加拉應: (a)將6GHz頻段上方600–700兆赫(MHz)(即6.425–7.125GHz)頻段開放為免執照之無 線/無線區域網路(WLAN/RLAN)技術使用,允許低功率室內(LPI)與極低功率(VLP) 裝置類別,並與國際電信聯盟(ITU)規定一致;以及 (b)在官方通告上、且與國際電信聯盟(ITU)規定一致地,於上開6GHz頻段開放予低功率 WLAN/RLAN裝置後30日內,開放進行對在6GHz頻段之1100 - 1200 MHz範圍內(即5.925 - 7.125GHz)運作之WLAN/RLAN裝置之核證程序。 第三節 經濟與國家安全 1.孟加拉應確保其港口、碼頭、物流追蹤網路及其商用船隊,採用可提供適當網路安全保 護、保護資料不被未經授權揭露、保護國家安全風險及防止其他外國政府存取資料之數位 物流平台。 2.孟加拉應建立措施以限制對美國原產或受美國控制之,受《出口管理條例》(EAR)管 制之項目之未經授權出口、再出口及國內轉移,除非出口商出示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 (BIS)之再出口授權或能證明不需BIS授權。雙方應就受EAR管制項目進行合作並分享資 訊。 3.孟加拉應篩查並分享與美國原產或受美國控制項目相關之海關與交易資料,以識別美國 當局(包括BIS或其代理)關注之交易,並應採行並實施措施以預防及處理違反美國出口 管制之情形。 4.孟加拉應發展國內出口管制制度與執法機制,包括建立與實施民事及刑事處罰,強化稽 核與調查能量,並在適當情況下與美國就此等執法行動合作,包括在疑似違規時分享資訊 並配合進行最終用途查核與調查。 5.孟加拉應力求限制被列為國家安全關注國家在敏感科技供應鏈中於軟體設計、開發與供 應之參與,並應在可能情況下實施措施以提高該等供應鏈之透明度。 第六節 商業考量 1.孟加拉應盡力促進其國家旗艦航空公司(孟加拉航空)增加採購美國民用航空器、零件 及服務之比例。孟加拉航空擬購買14架波音民用飛機,並保有額外購機選擇權。 2.孟加拉應盡力採購或協助孟加拉公司採購美國能源,包括達成美國液化天然氣(LNG) 之長期購售協議,估計總值在15年內達約150億美元。 3.孟加拉應盡力採購或協助孟加拉公司採購美國農產品以確保其糧食安全,包括小麥(每 年至少70萬公噸,為期五年)、大豆及大豆製品(在一年內至少12.5億美元或260萬公噸 ,以較低者為準),以及棉花,估計總價值約為35億美元。 4.孟加拉應盡力提高採購美國軍事裝備之比例,並限制向某些國家採購軍事裝備。 5.孟加拉應在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向世界貿易組織(WTO)就其提供之所有補貼,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25.1條之規定,提交完整且詳盡之通報。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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