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IA
标题[新闻] 孟加拉开放市场提供优惠 换取美国关税降至19%
时间Tue Feb 10 14:23:13 2026
标题:
孟加拉开放市场提供优惠 换取美国关税降至19%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2100006.aspx
中央社 综合达卡外电
以成衣出口为经济支柱的孟加拉,历经9个月谈判,今天与美国签署贸易协议,成功将关
税降至19%,并为部分使用美国原料所生产的纺织品与成衣,争取到对等免税的待遇。
路透社报导,孟加拉临时政府领导人尤努斯(Muhammad Yunus)表示,美国承诺建立机制
,让使用由美国生产棉花与人造纤维制成的特定纺织品与成衣,在美国市场享有零对等关
税。
白宫方面则指出,孟加拉同意给予美国工业与农产品 明显的市场优惠待遇,包括化学品
、医疗器材、机械设备、汽车及其零组件、以及大豆制品与乳制品、牛肉、家禽、坚果与
水果等。
白宫补充,孟加拉亦将放宽非关税贸易障碍,包括接受美国车辆安全与排放标准、承认美
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认证,以及取消对再制商品的进口限制。
双方同时提及近期与即将进行的多项商业交易,包括飞机采购、约35亿美元的美国农产品
采购,以及未来15年内估计达150亿美元的美国能源产品采购。
尤努斯表示,这项协议是在去年4月展开、历时9个月谈判後达成。
孟加拉同时承诺,将遵守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标准,并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孟加拉去年8月已成功将美国关税由华府提议的37%,协商降至20%,减轻成衣业面临的出
口压力。
成衣业是孟加拉经济支柱,占出口总额逾80%,雇用约400万名劳工,对国内生产毛额(
GDP)贡献约10%。(编译:屈享平)
附按:
一、美国贸易代表署事实清单
美国与孟加拉已达成一项具法律拘束力的《互惠贸易协定》,旨在强化双边经贸关系,并
为双方出口商提供前所未有的市场准入。该协定建立在双方长期经贸合作基础之上,包括
2013年签署的《贸易与投资合作论坛协定》(TICFA )。这将使得美国出口商得以进入拥
有一亿七千五百万人口的孟加拉市场,同时增进美国的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
持续推动互惠贸易
美孟《互惠贸易协定》之主要内容包括:
关税
・孟加拉承诺对美国工业及农业产品提供显着的优惠性市场准入,包括化学品、机械及
零组件、医疗器材、汽车及其零组件、资讯与通讯科技设备、能源产品、大豆及其制
品、乳制品、牛肉、家禽,以及坚果与水果,藉此支持美国高品质就业机会。
・美国将对自孟加拉进口的产品维持百分之十九的互惠关税税率;惟按照2025年9月5日
发布并经修正之第14346号行政命令(《调整互惠关税适用范围并建立贸易与安全协
定执行程序》)中所列之特定产品,将适用零关税的互惠税率。
消除美国工业产品出口之非关税壁垒
孟加拉承诺处理多项影响双边贸易与投资的非关税壁垒,重点措施包括:
・接受符合美国联邦汽车安全与排放标准制造之车辆;
・承认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之证明文件及既有上市许可,适用於医疗器材与药品;
・移除对美国再制品及其零组件的任何进口限制或许可要求。
消除美国农产品出口之非关税障碍
孟加拉承诺处理并防止其市场对美国农产品出口设置障碍,包括接受美国主管机关核发之
证书,并承认美国在食品与农产品方面所采行之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及其他相关规范。
强化劳工保障
孟加拉承诺保护国际公认之劳工权利,包括:
・采纳并执行禁止进口以强迫或强制劳动所生产之产品;
・修订劳动法规,全面保障劳工之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包括出口加工区);
・处理因参与工会活动而对劳工提起之刑事案件;
・建立最低工资检讨机制;
・强化劳动法之执法。
移除数位贸易、服务与投资障碍
孟加拉承诺允许资料於可信任的跨境环境中自由流动;支持於世界贸易组织(WTO)内,
对电子传输永久免徵关税;并移除保险市场之相关障碍。
地理标示与市场准入
孟加拉承诺采取具突破性的措施,以维持并保障目前及未来美国市场对美国乳酪与肉品生
产者的准入权益,特别是依赖使用通用名称之业者。相关措施包括确保不会仅因使用特定
乳酪或肉品名称,即限制其市场准入。此外,孟加拉亦承诺在地理标示保护方面建立高度
透明且公平的标准,并确保美国产品得以持续使用曾被不当保护为地理标示之名称。
智慧财产权之保护与执行
孟加拉已作出承诺,透过强化智慧财产权保护并优先执行打击侵权行为,以嘉惠美国创新
者与创作者,相关措施包括加入并全面落实重要的国际智慧财产权条约。
强化经济安全合作
美国与孟加拉承诺加强合作,以提升供应链韧性,包括采取相互补充之行动以因应第三国
不公平贸易政策、合作出口管制、处理逃漏税行为,并就双方境内之外来投资交流资讯。
强化环境执法
孟加拉承诺采纳并维持高水准的环境保护,并有效执行其环境相关法规。
因应国营企业与补贴问题
孟加拉承诺处理其国营企业於从事商业活动时所产生之市场扭曲行为,并改善国内制造业
补贴所造成的竞争扭曲。
推动反贪腐、贸易便捷化与良好监管实务
孟加拉承诺强化全面性的反贪腐法制,推进贸易便捷化措施,并於中央政府层级采纳并落
实良好监管实务。
促成商业交易
美国与孟加拉注意到农业、能源及民用航空领域的多项商业交易,该等交易将进一步提升
美国对孟加拉的出口。农业相关交易包括采购小麦、大豆及其制品与棉花,估计总金额约
三十五亿美元。
二、协议中的「具体承诺」
第一节 非关税障碍及相关事项
工业产品
第1.1条:医疗器材与药品
1.孟加拉应接受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核发的事前上市许可或核准/清关,作为
证明在美国制造之医疗器材符合孟加拉上市许可要求的充分证据;对於FDA不要求核准或
清关之低风险医疗器材,孟加拉不得要求上市许可。
2.孟加拉应接受美国FDA核发之对外国政府电子证书(eCFGs),作为医疗器材符合其核准
要求的充分证据,且不得要求提供纸本、正本、经认证副本、亲笔签名或经海牙认证的
FDA证书。
3.孟加拉应申请成为国际医疗器材监管者论坛(IMDRF)的附属会员,并在制定或执行医
疗器材上市许可相关法规时,采纳透过IMDRF制定之相关科学或技术指引文件。
4.孟加拉应承认依医疗器材单一稽核计画(MDSAP)规定,由参与MDSAP之监管机关授权的
稽核机构所进行之制造商品质管理系统稽核与证书,且不得施加超出MDSAP要求以外的额
外监管要求。
5.孟加拉应接受由美国FDA核发的事前上市许可,作为证明在美国制造之药品符合其国内
上市许可要求的充分证据。
6.孟加拉应接受美国FDA核发之药品电子证书(eCPPs),作为药品符合其核准要求的充分
证据,且不得要求提供纸本、正本、经认证副本、亲签签名或经海牙认证的FDA证书。
7.除非孟加拉认定存在重大安全性、有效性或品质疑虑,否则不得要求对已取得美国上市
许可之药品进行定期重新核准。
8.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孟加拉应接受美国FDA对药品制造设施所进行之良好制造规范(GMP
)监督检查结果,而无须再由孟加拉相关监管机关进行检查或重新检查:
(a)制造设施位於美国境内;且
(b)该设施所提供之最近一次FDA检查报告被分类为「无需采取行动」,显示不存在任何不
当状况或作业。
第1.2条:汽车及零组件
1.孟加拉应接受符合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及美国排放标准,并於美国销
售之车辆及零组件,并接受美国汽车产品的合规程序,而不得要求美国车辆为进入孟加拉
市场而进行额外程序。
2.孟加拉应处理任何对美国车辆及零组件具歧视性的其他标准或要求。
第1.3条:再制造产品
孟加拉应取消对美国再制造产品或其零组件的进口限制及任何许可要求。
农业
第1.4条:承认美国食品与农业管制制度及接受美国监管机关核发之证书
1.孟加拉应承认美国政府采行或维持之食品与农产品卫生与植物检疫(SPS)措施及其他
措施(包括技术性法规与标准),已符合孟加拉对进口食品与农产品所适用措施之要求。
1
2.依前项规定,孟加拉应接受美国政府核发之官方合规证明,作为食品与农产品进口孟加
拉的依据。任何未来对双边出口证书文件或电子资料栏位的变更,均须经美国同意。
3.孟加拉应将美国食品与农产品进口证书所要求之声明与资讯,限制於符合适用美国法规
所必要之范围。
4.孟加拉确认其於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附件B,以及《技术
性贸易障碍协定》(TBT)第2条与第5条下之承诺,并应视情况向WTO SPS或TBT委员会通
报拟议措施,并在措施定案前考量WTO会员所提出之意见。
第1.5条:设施注册/工厂名录
乳制品
1.孟加拉应:
(a)承认美国乳品安全制度至少提供与孟加拉乳品安全制度相同的保护水准;
(b)允许附有美国农业部(USDA)农业行销服务局(AMS)乳品卫生证书之美国牛、羊及山
羊来源乳制品进口;
(c)不得对美国乳制品进口孟加拉采行或维持设施注册要求。
肉类与家禽(含内脏)、其产品、加工肉类与家禽、鲶形目鱼类及蛋制品
2.孟加拉应承认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对上述设施(包括冷藏仓储设施)的
监督,以允许相关美国产品进口。
3.孟加拉应接受FSIS肉类、家禽与蛋品检验名录,作为可向孟加拉出口相关产品之美国设
施官方名单。
4.孟加拉应接受经FSIS检验并附有FSIS出口适销证明(FSIS9060-5系列证书)或电子资料
,或其後续文件之相关产品。
5.孟加拉不得对上述美国产品施加任何额外的产品注册或设施注册要求。
第1.6条:农业生物科技
1.监於农业生物科技透过促进农业生产力及最佳化投入以改善人类生活并喂养成长人口,
孟加拉应维持以科学与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架构及有效率的核准程序,以促进相关产品贸易
。
2.承认美国监管制度评估农业生物科技产品安全性的有效性,於本协定生效後24个月内,
孟加拉应制定并实施政策,使凡可於美国合法销售且已完成所有相关美国上市前程序(不
论自愿或强制)之农业生物科技产品1 1 ,可在不需上市前审查、解除管制、额外标示或
孟加拉核准的情况下,进口并於孟加拉以相同用途销售。
3.孟加拉应於本协定生效後24个月内,制定并实施政策,以确保对影响美国农产品出口之
低量存在(LLP)事件:
(a)不得无故延误处理;且
(b)应考量美国或第三国所提供之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估及核准结果。
第1.7条:非活性改造生物
孟加拉承认,由农业生物科技产品衍生之加工食品与农产品不含活性改造生物,故不须经
孟加拉主管机关核准。本条所称「加工」包括加热处理、研磨或其他使产品失去发芽能力
之加工方式。
第1.8条: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活禽及家禽产品
1.孟加拉不得采行或维持任何与活禽、家禽遗传材料、家禽产品及蛋与蛋制品进口有关,
且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0.4章(高病原性禽流感感染)
不一致的措施。孟加拉应使其进口法规中对家禽的定义与WOAHTAHC一致。
2.於本协定生效後180日内,孟加拉应将对美国之HPAI区域化范围,由州层级缩小为10公
里区域。任何因HPAI疫情而对美国相关产品施加之进口限制,应仅限於确诊疫情之10公里
区域内。
3.孟加拉应承认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为判定10公里区域是否符合WOAH
定义之HPAI无疫区之主管机关,并不得施加超出美国国内措施范围之外的进口限制。
第1.9条:清真认证
如孟加拉要求清真认证,孟加拉应允许任何符合其清真要求之美国清真认证机构,无须额
外要求即可为进口孟加拉之产品进行清真认证。
第1.10条:最大残留量(MRLs)
1.若孟加拉尚未订定MRL,应承认并接受相对应之美国容许量;若美国亦未订定,则应承
认并接受相对应之国际食品法典(Codex)MRL。
2.如发生不符合MRL的情形,孟加拉仅得在必要时,对责任主体采取加强且以风险为基础
的监督,并应给予其争议或解决违规指控之机会。
3.因MRL不合规而暂停美国实体资格时,仅得针对责任实体,且仅於多次不合规後方可为
之。
4.孟加拉应确保用以判定MRL合规之检测方法及指标残留物,与建立相对应MRL所依据的风
险评估一致,并以透明方式加以说明。
第1.11条:植物及植物产品市场进入
1.对於本协定生效後提出之美国市场进入申请,孟加拉应於24个月内完成程序并与美国就
进口议定书达成协议。
2.孟加拉承认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4号(ISPM 14)为系统性方法之相关国际标准,
并应接受该方法用於美国植物产品进口。对於协定生效後提交之相关申请,孟加拉农业部
应於24个月内同意系统性方法议定书。
进口许可
第1.12条:进口许可
1.孟加拉应依《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7.3条,立即向WTO提交其年度进口许可程序问卷。
2.孟加拉不得要求美国食品或农产品在出货前取得进口许可或信用状。
智慧财产权
第1.13条:地理标示
就地理标示之保护或承认(包括依国际协定),孟加拉应:
(a)确保审查、异议及撤销程序之透明与公平,包括就翻译或音译的处理;
(b)确保拒绝、提出异议及撤销的理由包含与先前商标之混淆可能性,以及该用语是否构
成该领域商品在其境内之通用名称;
(c)公开指出其保护哪些组成要素以及不予保护哪些组成要素;
(d)若多组件词汇中某一个组件已受保护或被承认为地理标示,且该个别组件在其境内系
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则不得对该个别组件给予保护;
(e)不得阻止第三方基於对受保护或承认之地理标示的「唤起」关系而商业使用某一用语
、标志或图像;以及
(f)在判断一用语是否为该领域商品於其境内之通用名称(即「通用语」)时,具权限考
量消费者在其境内如何理解该用语,并认可下列因素可能对该消费者理解具关联性:
(i)该用语是否用来指称该类商品(可由具权威之资料来源如字典、报章及相关网站为指
示);
(ii)该用语所指之商品在其境内如何在市场上行销及於贸易中使用;
(iii)该用语是否被用於相关国际标准以指称其境内之某种或某类商品,例如依Codex所发
布之标准;
(iv)除主张该用语权利之人外,是否有其他人也以该用语称呼该类商品;
(v)该商品是否以大量数量自某非申请或请愿中所辨识之地区进口到其境内,且该等进口
商品是否以该用语为名;以及
(vi)与申请或请愿中所辨识之领域以外之地点相比,该用语所指之产品是否在其他地点有
大量生产或贸易。
第1.14条:国际协定
孟加拉应在未为该协定缔约方者,依下列时程批准或加入每一项列出的协定,并按以下时
限完整实施该等协定:
(a)《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於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署,并於1971
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
(b)《布达佩斯条约》(关於国际承认以微生物存放为专利程序之用途),於1977年4月28
日在布达佩斯签署,并於1980年9月26日修改,应於5年内加入;
(c)《海牙协定之日内瓦议定书》(关於工业设计国际注册),於1999年7月2日在日内瓦
签署,应於5年内加入;
(d)《马德里议定书之相关议定书》(关於商标国际注册之议定书),於1989年6月27日在
马德里签署,应於3年内加入;
(e)《马拉喀什条约》(便利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列印障碍者取得已发表作品),於2013
年6月27日在马拉喀什签署;
(f)《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并於1967年7月14日
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g)《专利合作条约》(PCT),於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并於1979年9月28日修正
、1984年2月3日修改,应於5年内加入;
(h)《专利法条约》,於2000年6月1日在日内瓦签署,应於5年内加入;
(i)《新加坡商标法条约》,於2006年3月27日在新加坡签署,应於5年内加入;
(j)《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於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署,并於1991年3
月19日在日内瓦修订,应於5年内加入;
(k)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IPO)《着作权条约》,於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署,应
於5年内加入;以及
(l)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於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署,应於5年内加入。
服务与投资
第1.15条:服务
1.於协定生效後三年内,孟加拉应加入并有效执行「服务国内法规联合倡议」,并向WTO
提交修订後之特定承诺。
2.孟加拉应取消强制再保险分保要求,包括要求美国保险公司至少将50%业务分保予国营
保险公司SBC。
第1.16条:投资
1.孟加拉应放宽其对美国投资於石油与天然气、保险及电信领域之外资持股上限。
2.孟加拉应协助美国投资者在需要时取得无异议证书。
3.孟加拉应提升美国投资者将投资相关资本以可自由使用货币按现行市场汇率移入及移出
其境内之核准程序透明度与效率,包括制定并有效执行关於核准时限之明确法规指引。
4.孟加拉应无延迟地并依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融资方案承诺,处理对美国公司之未偿付欠
款。
良好法规实务与透明度
第1.17条:良好法规实务
就中央政府层级之法规采行与执行良好法规实务,孟加拉应:
(a)确保法律、法规、程序及行政裁定迅速公布并易於於网路上取得;
(b)公布并於网路上易於取得拟采行之法规行动文本,以及任何法规影响评估、法规说明
及其目的;
(c)就拟议之法规行动以透明方式进行公开谘询;考量拟议法规之复杂度或可能影响,给
予国内外利害关系人充足时间提交意见,并对收到之意见予以考量;
(d)对计画中的法规行动给予合理通知,并公布将於近期内拟定、修订或废止之法规政策
优先顺序;
(e)在规划与拟定法规时,适时使用公开可得之高品质资料、证据、技术信息及风险评估
结果;
(f)透过采用相关之国际标准、指引与建议—在适当情况下—支持国际法规合作,以避免
不必要之贸易障碍;
(g)对现行之法规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有新资讯或其他变动足以支持该法规之修改或废
止;以及
(h)运用工具(例如法规影响评估)评估法规之必要性及其可能影响,必要时亦可考量替
代性规范方法。
第1.18条:反贪腐
孟加拉承诺强化并执行全面性反贪腐法规,建立明确处罚,确保公共职务廉洁,并推动透
明采购及问责制度。
劳工
第1.19条:劳动法及其他措施
1.孟加拉应修订《孟加拉劳动法》(BLA),并发布实施细则以保障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
权,内容包括:
(a)将工会登记之20%登记门槛下调至不妨碍工会成立之水准;
(b)要求劳动部(DOL)总干事在取消工会登记前,必须取得劳动法庭之批准;
(c)将工会会员个人资料之登记要求限缩为工厂识别卡及编号、国民身分证或出生登记证
明;
(d)要求工会登记仅需举行一次会员大会以通过章程,且在场多数会员同意并提交会议纪
要;
(e)提高对反工会歧视及不公平劳动行为(ULPs)之罚锾至足以遏阻雇主此类行为的水准;
(f)明确规定将劳工列入黑名单为禁止之ULP,且允许劳工与工会可直接向孟加拉劳动法庭
提出ULP案件;以及
(g)取消对罢工权的不合理限制,包括禁止在事业开业後任何期间行使罢工权之规定,及
对非法罢工施以严厉处罚(含监禁)。
2.孟加拉应确保出口加工区(EPZs)的劳工得充分行使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包括:
(a)在本协定生效後两年内,将EPZs纳入BLA的适用范围,使劳工得组成及加入工会,或对
EPZ劳动法进行大幅改革以允许独立工会之成立;以及
(b)对EPZ劳动法进行必要修订,使其与BLA及国际标准相一致,并确保不对罢工权设置不
合理限制(包括禁止在事业开业後行使罢工权之规定及对非法罢工之严厉处罚,包括监禁
)。
3.孟加拉应适当地解决或撤回对从事合法工会活动与抗议之成衣工人与劳工领袖所提起之
待审刑事案件,包括因2023年最低工资劳资纷争所生之待审刑事案件。
4.孟加拉应采行透明且常规化之最低工资检讨机制,并於本协定生效後三年内透过该机制
进行首轮检讨,并自此每年进行检讨。此外,孟加拉应在机制制定与检讨过程中,提供利
害关系人表达意见之机会。
5.为确保劳工能有效行使结社自由,孟加拉应:
(a)对符合行政要件之成立工会申请,於法定之55天内办理;
(b)在DOL现有之线上登记平台上公布所有待审申请之状态;以及
(c)修订登记作业标准程序,以为DOL官员提供清楚指引,并确保该标准程序与已修订之
BLA相一致。
6.为促进劳动法之有效执行,孟加拉应:
(a)在年度预算中拨出更多资金,以增加劳动检查员名额,核定额外之劳动检查员职位,
招募及雇用劳动检查员,并确保检查员具有升迁途径;
(b)确保劳动检查员有权且具资源进行不预告检查,并可对孟加拉所有工作场所(包含
EPZs)发出法律制裁,以处理劳动法违规事项,包括强迫劳动及童工相关违规;
(c)提高罚锾及其他制裁至足以遏阻未遵守国内劳动、消防或建筑标准与规范之行为;以
及
(d)迅速调查并解决BLA之违规情形,包括反工会歧视、报复及其他ULPs。
环境
第1.20条:环境法规与政策
孟加拉应确保其环境法规与政策提供并鼓励高度的环境保护。
第1.21条:非法伐木及相关贸易
1.孟加拉应采取措施反制,并与美国合作防止,非法采伐之林木产品之贸易。此类措施包
括确保充分执行现行之森林部门治理法律与法规,以及强化、执行并落实适用於负责森林
资源管理与管控之官员之全面性反贪腐法律与规范。
2.孟加拉应采取行动提升森林部门之透明度,透过要求参与式程序并以可及之线上平台公
开揭露森林管理计画及伐木许可,以改善资讯揭露。
第1.22条:资源效率型经济
孟加拉应采取措施促进更具资源效率之经济。此类措施可包括处理阻碍资源效率型经济之
贸易障碍;鼓励促进循环性之创新,例如透过在产品设计中改善资源效率;以及推动利於
贸易的作法以促成逆向供应链。
第1.23条:渔业补贴
1.孟加拉应尽速接受世界贸易组织(WTO)《渔业补贴协定》(AFS)及其中之规定,包括
对某些有害渔业补贴之限制,例如禁止对非法、未报告与未管制(IUU)捕捞及对过度捕
捞族群之补贴,并加强透明度与补贴通报。
2.在接受AFS後,孟加拉应完整实施AFS之义务,不以AFS第12条为由例外。
3.此外,孟加拉应确保其渔业补贴不致造成产能过剩或过度捕捞,包括透过健全的渔业管
理制度与补贴改革。
第1.24条:永续渔业管理及IUU捕捞
1.孟加拉应运作一套管理近海野生捕捞渔业之永续渔业管理系统,以促进对海洋物种(包
含鲨鱼、海龟、海鸟及海洋哺乳类)之长期保育。
2.孟加拉应加强对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之执法,以有效打击IUU捕捞并遏止来
自IUU捕捞之产品交易,包括通过:
(a)实施港口国措施,包含采取与《港口国措施协定》相一致之行动;
(b)采行或强化措施以阻止挂该国旗之船舶及其国民从事IUU捕捞;以及
(c)防止在海上转运由IUU捕捞所获渔获或由IUU捕捞所衍生之鱼产品。
第1.25条: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
孟加拉应采取措施打击并合作防止违反某国或其他适用法律之野生动植物及其零件与制品
之贸易,包括透过下列行动:
(a)采取措施提升对於含野生动植物及其零件与制品之货物於入境口岸之检验效能;
(b)采取措施打击经其境内转运且有可信证据显示为非法采取或交易之野生动植物之贸易
;以及
(c)将跨国蓄意贩运野生动植物视为依《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定义之严重罪
行。
第1.26条: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
孟加拉应加强CITES之执行,以确保CITES列管物种之合法与永续贸易,包括透过完成并向
CITES秘书处提交用以实施CITES之国内立法草案。
海关与贸易便捷化
第1.27条:海关与贸易便捷化
1.孟加拉不得仅基於提单为电子格式,即否认由私人一方发给另一私人一方用於货物运输
之提单之法律效力。
2.孟加拉应保护由美国商人提交予孟加拉海关(国家税务委员会)之专有资料,避免未经
授权之揭露。
3.对於来自美国之快捷(快递)货件,孟加拉应依世界海关组织(WCO)之「立即放行指
引」实施,使低风险包裹於抵达时立即放行,而无需转入海关仓库。
4.孟加拉应便利美国承运人或其代理於其进口总提单(IGM)登记後请求自行修正IGM资料
,并便利孟加拉海关审核该等请求。
5.孟加拉应完整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第1.4条关於资讯公布与可
得性之规定。
6.孟加拉应向WTO提交其国家海关估价立法与对议题检核清单之回覆,以符合《1994年关
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第VII条实施协定之要求。
7.孟加拉应建立或维持一套能在双方同意时间内接收来自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
USDA FSIS)之系统对系统电子证明(eCert)资料,用以支援美国肉类、家禽、鲶形目鱼
类与蛋制品之出口。
第二节 数位贸易与科技
1.孟加拉应承认全球跨境隐私规则(CBPR)系统及全球处理者隐私认可(PRP)系统之认
证,作为在其法律框架下於保护个人资讯与降低合规成本的情况下进行跨境资料传输之有
效机制。
2.孟加拉应增加利害关系人之谘询,并确保在拟订与修订个人资料保护条例(PDPO)时,
充分考量来自美国政府与美国私营部门之回馈。
3.孟加拉应在《网路安全条例》2025中纳入对言论自由保护之适当保障,并应修订相关立
法以对网路犯罪施加更严厉之刑罚。
4.孟加拉将修订或废止2021年之《数位、社交媒体与OTT(OverTheTop)平台规范》,以
移除对於端对端加密服务内部追踪性之要求及要求服务供应者向政府当局揭示加密金钥之
规定,并纳入言论自由之保护。
5.孟加拉应:
(a)将6GHz频段上方600–700兆赫(MHz)(即6.425–7.125GHz)频段开放为免执照之无
线/无线区域网路(WLAN/RLAN)技术使用,允许低功率室内(LPI)与极低功率(VLP)
装置类别,并与国际电信联盟(ITU)规定一致;以及
(b)在官方通告上、且与国际电信联盟(ITU)规定一致地,於上开6GHz频段开放予低功率
WLAN/RLAN装置後30日内,开放进行对在6GHz频段之1100 - 1200 MHz范围内(即5.925 -
7.125GHz)运作之WLAN/RLAN装置之核证程序。
第三节 经济与国家安全
1.孟加拉应确保其港口、码头、物流追踪网路及其商用船队,采用可提供适当网路安全保
护、保护资料不被未经授权揭露、保护国家安全风险及防止其他外国政府存取资料之数位
物流平台。
2.孟加拉应建立措施以限制对美国原产或受美国控制之,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
制之项目之未经授权出口、再出口及国内转移,除非出口商出示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BIS)之再出口授权或能证明不需BIS授权。双方应就受EAR管制项目进行合作并分享资
讯。
3.孟加拉应筛查并分享与美国原产或受美国控制项目相关之海关与交易资料,以识别美国
当局(包括BIS或其代理)关注之交易,并应采行并实施措施以预防及处理违反美国出口
管制之情形。
4.孟加拉应发展国内出口管制制度与执法机制,包括建立与实施民事及刑事处罚,强化稽
核与调查能量,并在适当情况下与美国就此等执法行动合作,包括在疑似违规时分享资讯
并配合进行最终用途查核与调查。
5.孟加拉应力求限制被列为国家安全关注国家在敏感科技供应链中於软体设计、开发与供
应之参与,并应在可能情况下实施措施以提高该等供应链之透明度。
第六节 商业考量
1.孟加拉应尽力促进其国家旗舰航空公司(孟加拉航空)增加采购美国民用航空器、零件
及服务之比例。孟加拉航空拟购买14架波音民用飞机,并保有额外购机选择权。
2.孟加拉应尽力采购或协助孟加拉公司采购美国能源,包括达成美国液化天然气(LNG)
之长期购售协议,估计总值在15年内达约150亿美元。
3.孟加拉应尽力采购或协助孟加拉公司采购美国农产品以确保其粮食安全,包括小麦(每
年至少70万公吨,为期五年)、大豆及大豆制品(在一年内至少12.5亿美元或260万公吨
,以较低者为准),以及棉花,估计总价值约为35亿美元。
4.孟加拉应尽力提高采购美国军事装备之比例,并限制向某些国家采购军事装备。
5.孟加拉应在本协定生效後六个月内,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就其提供之所有补贴,依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1条之规定,提交完整且详尽之通报。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74.217.193 (马来西亚)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A/M.1770704601.A.316.html
※ 编辑: laptic (180.74.217.193 马来西亚), 02/10/2026 14: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