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reychen (日曆撕去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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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資訊] 台灣關係法
時間Mon Dec 6 20:29:56 2004
恕刪..
關於這一點,老師在課堂上介紹中美協防條約時有提到﹔
當時條約內容協商之時,美國與ROC對於條約適用領土範圍認知不同:
ROC:要包含全中國
US:只適用於台澎,(甚至不包括金馬)
由於國際情勢等種種因素,ROC讓步了
為此,(有點忘記時間先後順序了)美國總統艾森豪曾致信給蔣中正,
信中允諾,一旦ROC返回大陸,此約將適用於大陸﹔若PRC攻擊金馬
,美國亦將協防。
故中美協防條約中並未有對”金門.馬祖”的字眼,而為何美國如此堅持,
其實也是美國認為金馬在他的圍堵政策中地位不高,台灣才是重點。
而台灣關係法是因應中美協防條約的廢止而來的,是故因襲中美協防條約的
規定(這是我個人的推敲啦!老師倒沒有提到台灣關係法)
另外,在中美協防條約簽署後但未生效之前的這段空窗期,艾森豪向美國國
會提出 ”國會聯合決議案“ (對台灣的聯合參眾二院的決議案)(應該
也通過了),此議案明言:
國會授權美國總統,在台澎受外來攻擊時,美國總統可使用美國所有力量來
防衛台灣。(暗示PRC若攻台,甚至是金馬,美國將不惜使用原子彈)
由以上推敲,雖台灣關係法未明載金馬等,但同屬於台灣地區,故亦適用之。
(但是,也給了美國極大的彈性,也就是,既然未明言,則美國可是當時情況
作出作利於自己的決定,更何況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更加不必擔心會
受國際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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