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看板HumService
標題[證據] yaqqq在前篇文章證據後又一標準不一言行
時間Thu Nov 23 12:49:57 2017
yaqqq自己貼的佛法版版規
佛法板板規
五、無故引戰
若對方沒與你交流、沒與你說話或辯論,
你主動去抵毀、明酸暗酸等任何有關人身傷害的言論。
視為尋仇鬧事。(因為人家都沒跟你說話,你不應主動跑去罵他挑釁他。)
......................
但是,yaqqq在Buddha版又在我無法對話的情況下,
單方對我(依他看待我的個案嚴格標準)明酸暗酸--我在Buddha版被水桶無法回應反駁--
yaqqq再次顯示他言行不一。證據如下:
作者 yaqqq (^^) 看板 Buddha
標題 [公告] CassSunstein請進~~
時間 Tue Oct 17 00:30:18 2017
※ 編輯: yaqqq (1.170.4.49), 11/22/2017 19:20:26
本來刪除讓C板友起嗔心的話語
但反而讓C板友起更大的嗔心 我就再貼回去吧 唉~~
※ 編輯: yaqqq (61.223.116.229), 11/23/2017 11:30:08
作者 yaqqq (^^) 看板 Buddha
標題 Re: [資訊] 學者指出摩訶布瓦以威脅自殺來募款
時間 Wed Nov 15 21:26:59 2017
※ 編輯: yaqqq (1.170.4.49), 11/22/2017 19:21:29
我本來刪除讓C板友起嗔心的話語
但C板友反而起更大的嗔心 我就再貼回去吧 唉~~
※ 編輯: yaqqq (61.223.116.229), 11/23/2017 11:28:05
===分隔線
說明:有些思考不敏銳者,會疑惑說:
我跟yaqqq「在『組務版』」對話過啊,「所以邏輯上(!?)」yaqqq不讓我在Buddha
版說話、而yaqqq繼續在Buddha版對我引戰--yaqqq不構成引戰......
如果改成敏銳理性地分析:
Buddha版是Buddha版、組務版是組務版、我在組務版辯解是一回事、但我在Buddha版的
環境內沒跟yaqqq對話--相對應地,Buddha版眾鄉民也不清楚前因後果。
不然講誇張點,因為我可以「在道教版」發言反駁「yaqqq在『Buddha版』的上述行為,
所以yaqqq不算引戰好了?
比喻:設若我被yaqqq藉故濫權桶到卸任為止都無法在「Buddha版」發言了、接著
yaqqq每天在「Buddha版」這麼重複酸我,我也因為「一直能在『道教版』發言反駁」,
所以yaqqq做上述我貼出的證據所顯示的行為,請問大家,yaqqq不違反「Buddha版」
版規嗎?
道理應該是這樣嗎?...................
所以,不是說我「尚可以在組務版駁斥yaqqq(但Buddha版鄉民們也幾乎不會來此瞭解真相
啊)」,yaqqq就有權在「Buddha版」濫用版主職權、一邊水桶了Cass、一邊「一次又一次
」片面、單方、在Cass無法發言的情況下、yaqqq在「Buddha版」主動這裡酸一下Cass、
那裡損一下Cass。
形容一下為何是不公正的緣故,試想一個濫權者(可能是任何人,但,本案中是yaqqq)
這麼蠻橫濫權的心態:
看你Cass在「組務版」這個外版去叫半天吧--
反正「Buddha版」鄉民們也很少去逛「組務版」,不會有什麼人知道我yaqqq栽贓你,
你Cass「在『組務版』說破嘴」又奈我何。
總之本Buddha版就是讓你Cass無法發言反駁我yaqqq對你的栽贓、而且有事沒事水桶你。
但你Cass還申訴喔--這表示「你有憎恨心喔」.....
.................
yaqqq這難道就不是(如果換成依yaqqq水桶Cass的標準)引戰?
「憎恨心」等等耍嘴皮的酸語,如今就yaqqq倒是能趁機大講特講。
秦檜砍了岳飛後,也可以搖頭晃腦說「岳飛好像不服氣;竟然存著對朝廷的憎恨心,唉」
請問,秦檜算不算「yaqqq水桶Cass所採的標準下的」引戰?
而這是不是正是yaqqq自己一做再做的行為?
其他版主處置水桶後,當然偶爾也會發言補充,但都中規中矩就事論事,
哪來什麼加一句對方有這個心那個心的、藉機裝模作樣但詆毀無法發言反駁的對方的?
請問小組長:其他版主有像yaqqq這樣子「躲回自己主掌的根據地Buddha版」
(而不是在組務版雙方都能發言下,平等的論證給大家公鑒),來單方明酸暗酸
無法發言反駁的對方--、因此這樣的執法者,難道沒有自身知法犯法觸犯版規嗎?
所以,小組長:請靜下心來觀察yaqqq這種「水桶完特定人,然後在該人無法在該版發言的
情況」下、趁機在該版東酸他一句、西損他一句,這樣的行徑,如果「標準是依照yaqqq
自己示範的所作所為」來判斷不構成引戰的話,那麼:
Cass在本案的情況,怎麼會屬於「yaqqq自己依照寬鬆看待自己行為的前例所建立的標準」
下所謂的引戰?
由yaqqq上述的言行標準不一,而論證了我主張的yaqqq原判決是採用恣意不公的浮動標準
入我於罪,乃是錯誤的判決。因此請小組長明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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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11/23/2017 13:30:29
1F:→ nknuukyo: 因證據補充,改至11/26宣布裁判結果。 11/23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