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看板HumService
标题[证据] yaqqq在前篇文章证据後又一标准不一言行
时间Thu Nov 23 12:49:57 2017
yaqqq自己贴的佛法版版规
佛法板板规
五、无故引战
若对方没与你交流、没与你说话或辩论,
你主动去抵毁、明酸暗酸等任何有关人身伤害的言论。
视为寻仇闹事。(因为人家都没跟你说话,你不应主动跑去骂他挑衅他。)
......................
但是,yaqqq在Buddha版又在我无法对话的情况下,
单方对我(依他看待我的个案严格标准)明酸暗酸--我在Buddha版被水桶无法回应反驳--
yaqqq再次显示他言行不一。证据如下:
作者 yaqqq (^^) 看板 Buddha
标题 [公告] CassSunstein请进~~
时间 Tue Oct 17 00:30:18 2017
※ 编辑: yaqqq (1.170.4.49), 11/22/2017 19:20:26
本来删除让C板友起嗔心的话语
但反而让C板友起更大的嗔心 我就再贴回去吧 唉~~
※ 编辑: yaqqq (61.223.116.229), 11/23/2017 11:30:08
作者 yaqqq (^^) 看板 Buddha
标题 Re: [资讯] 学者指出摩诃布瓦以威胁自杀来募款
时间 Wed Nov 15 21:26:59 2017
※ 编辑: yaqqq (1.170.4.49), 11/22/2017 19:21:29
我本来删除让C板友起嗔心的话语
但C板友反而起更大的嗔心 我就再贴回去吧 唉~~
※ 编辑: yaqqq (61.223.116.229), 11/23/2017 11:28:05
===分隔线
说明:有些思考不敏锐者,会疑惑说:
我跟yaqqq「在『组务版』」对话过啊,「所以逻辑上(!?)」yaqqq不让我在Buddha
版说话、而yaqqq继续在Buddha版对我引战--yaqqq不构成引战......
如果改成敏锐理性地分析:
Buddha版是Buddha版、组务版是组务版、我在组务版辩解是一回事、但我在Buddha版的
环境内没跟yaqqq对话--相对应地,Buddha版众乡民也不清楚前因後果。
不然讲夸张点,因为我可以「在道教版」发言反驳「yaqqq在『Buddha版』的上述行为,
所以yaqqq不算引战好了?
比喻:设若我被yaqqq藉故滥权桶到卸任为止都无法在「Buddha版」发言了、接着
yaqqq每天在「Buddha版」这麽重复酸我,我也因为「一直能在『道教版』发言反驳」,
所以yaqqq做上述我贴出的证据所显示的行为,请问大家,yaqqq不违反「Buddha版」
版规吗?
道理应该是这样吗?...................
所以,不是说我「尚可以在组务版驳斥yaqqq(但Buddha版乡民们也几乎不会来此了解真相
啊)」,yaqqq就有权在「Buddha版」滥用版主职权、一边水桶了Cass、一边「一次又一次
」片面、单方、在Cass无法发言的情况下、yaqqq在「Buddha版」主动这里酸一下Cass、
那里损一下Cass。
形容一下为何是不公正的缘故,试想一个滥权者(可能是任何人,但,本案中是yaqqq)
这麽蛮横滥权的心态:
看你Cass在「组务版」这个外版去叫半天吧--
反正「Buddha版」乡民们也很少去逛「组务版」,不会有什麽人知道我yaqqq栽赃你,
你Cass「在『组务版』说破嘴」又奈我何。
总之本Buddha版就是让你Cass无法发言反驳我yaqqq对你的栽赃、而且有事没事水桶你。
但你Cass还申诉喔--这表示「你有憎恨心喔」.....
.................
yaqqq这难道就不是(如果换成依yaqqq水桶Cass的标准)引战?
「憎恨心」等等耍嘴皮的酸语,如今就yaqqq倒是能趁机大讲特讲。
秦桧砍了岳飞後,也可以摇头晃脑说「岳飞好像不服气;竟然存着对朝廷的憎恨心,唉」
请问,秦桧算不算「yaqqq水桶Cass所采的标准下的」引战?
而这是不是正是yaqqq自己一做再做的行为?
其他版主处置水桶後,当然偶尔也会发言补充,但都中规中矩就事论事,
哪来什麽加一句对方有这个心那个心的、藉机装模作样但诋毁无法发言反驳的对方的?
请问小组长:其他版主有像yaqqq这样子「躲回自己主掌的根据地Buddha版」
(而不是在组务版双方都能发言下,平等的论证给大家公鉴),来单方明酸暗酸
无法发言反驳的对方--、因此这样的执法者,难道没有自身知法犯法触犯版规吗?
所以,小组长:请静下心来观察yaqqq这种「水桶完特定人,然後在该人无法在该版发言的
情况」下、趁机在该版东酸他一句、西损他一句,这样的行径,如果「标准是依照yaqqq
自己示范的所作所为」来判断不构成引战的话,那麽:
Cass在本案的情况,怎麽会属於「yaqqq自己依照宽松看待自己行为的前例所建立的标准」
下所谓的引战?
由yaqqq上述的言行标准不一,而论证了我主张的yaqqq原判决是采用恣意不公的浮动标准
入我於罪,乃是错误的判决。因此请小组长明察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218.86.10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umService/M.1511412600.A.AB4.html
※ 编辑: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11/23/2017 13:30:29
1F:→ nknuukyo: 因证据补充,改至11/26宣布裁判结果。 11/23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