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看板HumService
標題[證據] Buddha版主yaqqq胡亂認定、判決不當
時間Thu Nov 16 05:08:40 2017
大家公鑒增壹阿含經的意思有無被扭曲瞎掰成另一套。
#1Nq1fULs (Buddha)
→ 某某某 : 而在大乘經教當中,法身菩薩一般也被稱作佛了,因為已經 09/07 18:07
→ 某某某 : 有能力在無佛國度示現八相成道,在十法界以佛身度眾生。 09/07 18:08
→ 某某某 : 而上述這些,都還是屬於自力的範圍之內,因大乘另外一塊 09/07 18:32
→ 某某某 : 獨特處就是在佛國淨土,這是論述佛與菩薩如何合作的境界. 09/07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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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某 : 而這塊領域,就是《增一阿含》所提到四種不可思議之一 : 09/0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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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某 : 佛國境界不可思議。 09/0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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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某某某網友要「論證」他家宗派的「立場」是無妨,但不能胡說八道亂牽拖證據牽拖
到阿含經「佛國境界不可思議」這邊來「加強文本數量」。
(若某某某講「阿彌陀經」有相關句子,那是另一回事--現在是牽拖到阿含經!--
那要不要更進一步牽拖到道德經上也有西方淨土不可思議的句子!)
道德經不應被坊間瞎掰者這麼亂搞、增壹阿含經也一樣。道理難道不是同樣是這樣?
(所以,在現代社會,說這類人「瞎掰」、「嘴砲」<--這兩個用詞竟能被別有居心的
統治者在當事人指涉確實出現的事實且並未指名的情況下用了(這兩字),認定視為
「引戰」,這種統治者踐踏版主倫理來恣意處罰,令人感嘆。
還原「沒被亂扯一通亂連結(先前跟某某某辯論過的西方極樂淨土)」的增壹阿含經
原文如下:
增壹阿含29品6經
.............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
「有四事終不可思{惟}[議],云何為四?眾生不可思{義}[議],世界不可思議,龍國
不可思議,佛國境界不可思議.............
云何
佛國境界
不可思議?
如來身者,為是父母所造耶?
此亦不可思議,所以然者,如來身者
,清淨無穢受諸天氣。為是人所造耶?此亦不可思議,所以然者,以過人行。
如來身者,為
是{大}[天]身[耶]?
此亦不可思議,所以然者,如來身者,不可造作,非諸天所及。
如來壽
為短耶?
此亦不可思議,所以然者,如來有四神足。
如來為長壽耶?
此亦不可思議,所以然
者,然復如來故{興}[與]世間周旋,與善權方便相應。
如來身者,不可摸則,不可言長、言
短。音聲亦不可法則,如來梵音,如來智慧、辯才不可思議,非世間人民之所能及。如是佛
境界不可思議。
...................
說明:上述增壹阿含的「真正內容」跟「淨土」何干?是指「如來『身長身短、壽長壽短
』」等等不值得討論/思索/商議(不可思議)的意思!
增壹阿含經哪是說什麼「某某淨土(例如西方極樂世界)好輝煌殊勝好不可思議」之類的
意思!就算不是佛教徒,也看得懂白紙黑字,不是嗎?
況且,各位不用糾結「佛『國』」用字--若問為何當初佛經翻譯者把如來身長身短翻譯成
佛「國」,那要去問翻譯者啊。可是(那位修佛很多年、不會不知道阿含原文的某某某)
總歸不能在Buddha版說謊不臉紅地嘴砲增壹阿含的內容如上述波浪線所示!!!不是嗎?
但就是有這類瞎掰者願意賭有些網友不會去看佛經原文,以及若我沒有雞婆去舉出原文,
那麼這類嘴砲者就臉不紅氣不喘的可以藉瞎掰經典的意思作為宣揚他家主張的偽證,即使
嘴砲也無妨。
我因此在其他人文章中因為相關脈絡的討論後,發言感嘆佛法版三不五時就有些人
「貌似心平氣和地po句子,但卻瞎掰本有白紙黑字為證--賭你懶得去查--的佛經意思」,
而遇到我雞婆去舉出佛經原文(見我的「申訴」文那些箭頭原句)當基礎來駁斥瞎掰者--
然後這種駁斥時稱呼對方言論特性的「瞎掰」、「嘴砲」,被yaqqq挑毛病說叫引戰--
這就是本案案情背景。
yaqqq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莫須有罪名,抓著「瞎掰」、「嘴砲」這二個甚至如果不講
例子直接用、都還不一定在現代社會多數人中被認為不能講的字眼,而在其他人並沒有
跟我爭論(因為那群人習慣來陰的啊)的情況下,說我「引戰」!!!然後禁言數週!
我到底引了什麼戰?嚴謹地問:相關網友在Buddha版開戰所在的畫面位置在哪?
其他宗教版類似情況,違規者因為罵了難聽的用詞,然後「有另外一個網友」跟違規者
筆戰起來--換言之:有個「戰爭事實」!最後該版版主出面處罰「引戰」者,這很合理--
可我的案情情況呢?沒有戰爭--大概就是早看我不順眼的某幾個度量狹小的人「不爽」
(但又不敢公平論辯,只會琢磨怎麼叫版主濫用權力搞人、搞完人後再趁苦主被禁言,
來栽贓在該版無法發言反駁的苦主)。
yaqqq這個踐踏版主倫理者以版主之身份恣意「說你引戰、你就是引戰」!
(下次yaqqq的標準要不要進化到C某人寫說某人「亂講」兩個字,也是引戰算了!
一旦硬是找藉口要桶C某人的話,yaqqq何患無詞?)
「瞎掰」v.「亂講」,程度好像類似啊!不是嗎?yaqqq的標準公正的話,那麼
各宗教版主效法、繼受yaqqq此「引戰『標準』」可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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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lvepce: 到目前為止,我甚少看你對人度量大呢,跟你對話就得面臨 11/16 08:35
2F:→ ilvepce: 種種尖酸刻薄的諷刺與刻意貶低,游走版規邊緣近乎人身攻 11/16 08:35
你是北傳背景。你看不慣我的論證、你看得慣跟你立場相同但論證有疏漏的人的疏漏論證
。而我卻不給你們面子地引用原典指出對方亂講(用詞用上了「瞎掰」、「嘴砲」等字)
--結果你們無法容忍「說瞎掰者瞎掰」的言論自由嗎?
所以你認為我(特別)尖酸刻薄喔?彼此彼此。以及認為我貶低對方喔?
難道你是要我「閉上眼睛」不指出對方的錯誤喔?
3F:→ ilvepce: 擊的狀況(這可請小組長親自去佛法版檢視便知)。如果有, 11/16 08:35
小組長當然可以去檢視--然後思考如果有對方網友(有意無意)跳針、扯謊、雞同鴨講、
睜眼說瞎話來面對你努力做的「論證」時,,小組長設想對方如此耍弄的情況下,難道
不能說對方跳針/瞎掰/亂講/嘴砲等等用語--說了就叫人身攻擊咧?
解讀版規的道理,該是這樣嗎?.....
4F:→ ilvepce: 只有與你立場相同的人。我還是老話一句,態度最重要,福 11/16 08:35
5F:→ ilvepce: 報與善待不是爭來的,是種來的,因果的道理看來你是不信 11/16 08:36
6F:→ ilvepce: 的,你種種行為不像是佛教徒。你被檢舉的,很明顯是指某 11/16 08:36
7F:→ ilvepce: 人,你如果不提經文就算了,而且,說人家3成假掰,有暗 11/16 08:36
俗話說:功過三七開。我已經說「那位某網友』功有七(真實有七成),你不滿意喔。
你根本因為跟他同屬北傳,你渾然不在意他跟我對話歷史中不只一次瞎掰--
先前他貼個網址然後他說,佛典上寫說以前有個佛教徒王后也喝酒,佛還讚許她--
用這個例子來替宣揚僧人可以喝一杯酒來應酬應酬的淨空法師護航。
結果我一看那個故事,王后是陪國王喝酒,來救原先被國王打算誤殺的人的性命--
佛陀讚許王后「救人一命」--淨空宣揚的應酬喝酒跟這典故哪門子關係?
幸好我從事文獻研究,有親自去看一下的習慣,不然就真被他唬過了。
你以為某網友只有「淨土=佛國不可思議」一樁賴在增壹阿含的瞎掰例子嗎.....
8F:→ ilvepce: 示大家他是故意扭曲事實的意味,而且,比例還不低。你的 11/16 08:36
他確實如此啊。你閉著眼睛不去看而已。
9F:→ ilvepce: 習性真的常幹這種事。版規的那條紅線通常是模糊的,會往 11/16 08:36
10F:→ ilvepce: 寬或緊遊走,由你的紀錄與態度習性決定。再來,信不信, 11/16 08:36
你看看你說什麼法治觀念的話!!!「違不違規標準是可以遊走的」!你好敢說!
所以韓世忠沒被秦檜處死、岳飛被秦檜處死,秦檜就是敬依你的思維「遊走決定寬嚴」。
岳飛該死是吧!
你腦袋那套荒腔走板還不自知的思維,跟「看你爽、用寬標準放水v.看你不爽、栽贓你將
你入罪」不就異曲同工!(你們眼中公正無比的)yaqqq以實際行為所栽贓瞎扯的「C某人
說親近善知識是站著說話不腰疼」,不就是yaqqq活生生的栽贓又一個證明!
Buddha版有你們這群目無法治觀念的同溫層一夥人,怪不得除非我像其他南傳網友一樣,
當順民認了;遇到北傳某些瞎掰者,還要客客氣氣不能指出其瞎掰,以免遭水桶之禍,
不然若不屈不撓指出「主流派」群體中有瞎掰者的瞎掰事蹟,那麼在yaqqq主管下,莫須有
的罪名高高地揮舞著落到我頭上咧。
還有,你上述「標準..遊走..」自白,恰恰顯示了你「沒有法治觀念」,我就指出了這件
事。當我說你(們這群人)確實有這樣那樣的行為時--你們就說我「人身攻擊」你們~~
所以難道你的人治思維「不荒腔走板」是不是?
小組長去Buddha版多方查證後,可以思考--這就是yaqqq及其快樂夥伴們的思維。
11F:→ ilvepce: 等你解桶後,沒多久,就會出現,類似"某類版主的幫腔者" 11/16 08:36
12F:→ ilvepce: 如何如何的話出來。 11/16 08:36
13F:→ ilvepce: 重點是: 某某某沒跟你對話吧~你用某類,就是想批評對 11/16 08:59
14F:→ ilvepce: 方又想防桶的作為,只可惜經文暴露消息。而且增一阿含的 11/16 08:59
所以你在說什麼?你渾然不知所以我就是拿捏界線:不透漏其名、但必須指出其瞎扯的
「經文原貌」。
原來你若容許版主不桶我的情況是:你認為世間法則是連因為不具名講某個瞎掰經文者的
瞎掰情況,都不可以、都要桶!--除非我連瞎掰者的瞎掰事蹟都不講--但這樣的話,我乾
脆喃喃自語算了。你這種錯亂觀念真誇張。
15F:→ ilvepce: 確有阿羅漢不小心跑到他方國土的經文。至少,經文有提到 11/16 08:59
16F:→ ilvepce: 有他方國土的存在,你的看法顯然有些主觀,說人假掰,並 11/16 08:59
17F:→ ilvepce: 不厚道。請見增壹阿含37品2經C 11/16 08:59
你跳針什麼?所以那個瞎掰者「在本案『之所以我看不慣他亂講一通』的案情」上,
他的「佛國不可思議」跟你現在跳針的增壹阿含37品2經哪裡風馬牛相及了?
你腦袋在運轉什麼?搞不懂你還真敢講咧!
那人如同瞎掰「中華民國有大科學家,例如牛頓就是中華民國科學家的一個例子」,
結果被我說他瞎掰,我並引用證據說牛頓是英國人。
結果你來護航幫腔指出「可是李遠哲是中華民國國民啊,請去看李遠哲簡介」--問題是,
那個瞎掰者當初怎麼如同不講李遠哲、而硬要以牛頓為例、亦即他硬要提「佛國不可思議
」的「這部份」(而不是你ilv想舉證的「其他部份」)阿含內容,來跟淨土連結!
總不能說牛頓跟李遠哲都是科學家--差不多嘛~~~
我就事論事指出「佛國不可思議」不是那位瞎掰者(繼「王后喝酒」事件後)又一次的
瞎掰鬼扯:這次是有關淨土方面--然後導致我被桶--整個案情中我有沒有對「佛國不可思
議」引錯以至於我不能進而論證對方瞎掰,這才是本案「認定案情事實以決定我是否構成
引戰」的重點。不是嗎?
你脫離本案案情句子(「佛國不可思議」)跳針到跟瞎掰者瞎掰「佛國不可思議」部份
無關的其他本佛經的部份幹嘛?請鎖定「佛、國、不、可、思、議」此一本案事實,ok?
故,你這什麼科學訓練?(哎喲,因為你的種種硬拗口吻,使得我論證你不當的思維以後
,例如我若實在對你們百思不得其解,額外加上例如這段的第一句的問號時,會不會這也
之所以就是你們這群快樂夥伴常常認為我對你們人身攻擊了、嘲諷你們了、貶低你們了!
所以你們痛心疾首、若不濫以治版公權力水桶我就不行似的?
所以我壞壞、該被桶,是不是?我應該跟其他忍耐的網友一樣,縱容你或那位瞎掰者的硬
拗、在你們屢被指出明顯怪異論證你們卻依舊東拉西扯之餘,我不能講稍微重一點是不是
?所以沒有凸顯某些人的瞎掰、就可以讓錯誤的內容繼續讓瞎掰者「(假設!)30%」的
時候,誤導了網友是不是?
18F:→ ilvepce: 還有: 請看佛國不可思議下邊這段: "....如來為長壽耶? 11/16 09:44
19F:→ ilvepce: 此亦不可思議。所以然者, 11/16 09:44
20F:→ ilvepce: 然復如來故興世間周旋,與善權方便相應。....", 佛國的" 11/16 09:44
21F:→ ilvepce: 國"字,不就很容易理解成由此而來,這被理解成淨土不意外 11/16 09:44
22F:→ ilvepce: 。至少直接說人家瞎掰不厚道。 11/16 09:44
「不可思議」的原因跟「(十四)無記」更接近吧~~~此外:
對他不厚道?但他老兄類似行為又不是第一次了,例如他瞎掰「佛讚許王后喝酒--連結到
淨空法師公然宣揚的『應酬』喝酒」的他護航說淨空沒有犯戒、有開緣的那次。
老天。不講他講得重一點,他有時(假設!三成時候)傳播錯誤知見、誤人慧命不淺!
※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11/16/2017 10:23:25
23F:→ ilvepce: 呵呵,還是請小組長公斷吧。事主已經親自演給您看了。 11/16 10:22
24F:→ CassSunstein: 你也親自演練了你ex.沒有法治觀念等等思維 彼此彼此 11/16 10:24
25F:→ ilvepce: 至少我肯定你舉他瞎掰的增一阿含經文是一項不實指控。另 11/16 10:28
26F:→ ilvepce: 外,增一阿含37經二品有提到奇光如來。目鍵連有去過。 11/16 10:28
27F:→ CassSunstein: 總之 我也請小組長針對我恭錄的阿含經原文而做判斷 11/16 10:28
28F:→ CassSunstein: 至於某些人們親身示範的東拉西扯 他們也顯示了他們 11/16 10:29
29F:→ ilvepce: 電腦辦案就好了啊!刑期長短是何因素呢?同樣一件罪,為 11/16 10:29
30F:→ ilvepce: 何刑期不同? 不就是個人心態因緣紀錄所致。 11/16 10:29
31F:→ CassSunstein: 不是在跟你依照方法思維"論證" 而是拗下去管它的 11/16 10:30
32F:→ CassSunstein: 反正有自己人當版主 "水桶標準遊走"可以方便整人~~ 11/16 10:31
33F:→ ilvepce: 還有人無罪釋放呢~ 11/16 10:31
34F:→ CassSunstein: "事實認定"哪有什麼遊走標準?你到底知不知你在跳啥? 11/16 10:32
35F:→ ilvepce: 同樣殺人,卻種種不同刑期,從死刑到無罪都有。就是因緣 11/16 10:33
36F:→ ilvepce: 不同嘛! 11/16 10:33
37F:→ CassSunstein: 因為鄭捷個性很壞 所以再多認定鄭捷做了強姦事實嗎? 11/16 10:33
38F:→ CassSunstein: 你自己渾然不知你瞎掰相關法律觀念 簡直讓人搖頭 11/16 10:34
39F:→ ilvepce: 小組長判定啦。你講再多還是由他處理。 11/16 10:35
40F:→ CassSunstein: 當然由他處理啊 我只是指出你也親身示範了怎麼瞎掰 11/16 10:36
41F:→ CassSunstein: 你是瞎掰法律觀念罷了--不是嗎? 11/16 10:36
所以,小組長公鑒:
當初「某位網友」有沒有瞎掰增壹阿含經「佛國不可思議->淨土」相關意思<--這是我
有沒有正當性可「指出他瞎掰」的前提。
而認定的結果,就依照證據:就看我當初貼、現在也貼出提供公鑒的該阿含經原文--
該經這部份內容恰恰淺顯,小組長用通常文言文功力就看得懂,應該不至於隔行如隔山--
而看出對方有無瞎掰、以及我進而說其瞎掰,審查我有正當性說他「瞎掰」二字與否~~
掌握案情脈絡後:
然後,「依照社會對言論自由認定標準(哪來什麼「因人而異」的遊走)通念」--
這可以參考stockeye網友的回應大作--我C某人的用語,又沒有在「案件事實」的層面
構不構成「引戰」。這才是「認定我『有無引戰事實』」關鍵。
ps.依照法學常識,刑度是「確實構成某事實後」(為前提)的參考「量刑標準」的。
虧ilv網友真敢掰「違規..標準..遊走..」。怪不得一旦我反問:「『個性很壞』的鄭捷,
要不要在他『犯罪事實』上用遊走的標準用莫須有罪名說他還做了強姦算了」!因為:
ilv所謂「個性、紀錄」可以決定「犯罪事實的成不成立」嘛!--
然後:ilv網友就顧左右而言他了!有趣。大家當然都知道,ilv網友死也不會認為他講錯
這個法律觀念。甚至如果yaqqq統治組務版,yaqqq馬上會以我寫了「瞎掰」二字桶我14天
(至於形成文字獄氛圍,幫助涉及的錯誤觀念就免於被抓包,欽敬啊)--
我所申訴的本案枉法恣意的歷程不就如同這樣?
然後一群快樂夥伴繼續日後要嘛偶爾講錯誤觀念要嘛管理上亂桶膽敢批判瞎掰者的網友。
冒昧諮詢小組長,你豈會追隨yaqqq這種思維與行徑嗎?.........就看小組長公斷吧...
※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11/16/2017 13: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