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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您好:有些點能否請小組長再釐清一下呢?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一,CassSunstein之文章,就板主直觀的判定,有違反板旨之事實, :  就事後所知之出處,係出自小說章節,此直觀判定下之刪文一舉, :   其直觀判定仍有其專業上之經驗與事後結果的驗證。 :   組務認為尚無違背板主管理之權責, :   故刪文一舉,難謂其板務管理之不當,組務實難否認之。 : 二、惟板主Yaqqq係於判決後才確切發現該文出自馮馮小說,且CassSunstein亦是由佛法網 :   站得知此訊作為論證前提,直謂其道聽途說似有過苛。 :   於判決後得知之事證,雖能證明其專業判斷無誤(此文疑慮),卻不宜直接作為判決 : 之佐證。 :   故組務認為,直接適用該板板規13.1之規定難免疑慮,水桶四週亦顯過重, :   惟此文陳述影響甚大,板主憂慮亦非無端起之, ~~~~ 誠如「證據二」裡horcetian網友所言,「影響力」的點十分空泛,繫於版主的高度主觀 認定,流弊甚大。日後認定看板文章的是否「亂版」,用其他更明確的既有角度即可, 若平添「影響力」作為版主判決正當性之一,深有不妥。 :   且板主實有引用更具信效度之文獻提醒,難謂其未盡溝通之責任, ~~~~~~~~~~~~~~~~ 這點請小組長再斟酌、釐清:因為版主「並未」引用「更」具信效度的文獻。 小組長想必是從yaqqq引用的書籍「有作者名字」,我引用的文章「沒有作者名字」來 比較雙方的信效度吧?然而我其實已以證據文據理答辯了。茲重述如下: 一、我引用的網站,是佛教網友公認有基本公信力的網站(這可以參見「證據二」與 「證據十一」裡網友的客觀證詞,兩人跟我非親非故非同黨,不然詢問yaqqq即知)。 二、從有基本公信力的網站中,引用到「沒有作者名字」的文章,「依照『證據六』顯示 的學術界權威的APA文獻引用格式的規定」,「沒有」作者名字的內容(若是來自有基本公 信力的組織、網站...)還是可以引用在「學術期刊寫作」上而沒有違反學術規範。 這一點很關鍵,小組長會不會疏忽思考到這方面了呢? 三、因此,「實情的解讀」就會是:我舉出有公信力(就算沒有作者名字也行)的A資料; yaqqq提出異議,舉出(當時好像)也有公信力的B資料--但「有作者名字」的B資料,依照 APA格式所昭示的,「並沒有」「更具信效度」(先姑且不論「證據三」中,年譜被王見川 教授嚴加批評)。 那麼,兩邊資料(「略傳」vs「年譜」)說法不一致:怎麼辦? 那麼也頂多是「各說各話」啊!在學術自由、言論自由的精神下,就讓雙方留在版上繼續 論證、舉證下去,讓真相慢慢浮現--這不就是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彰顯嗎? 怎麼會是去阻止一方發言呢? 小組長接著可能想到我這邊是否善盡「舉證責任」的點,剛好,我也在下方一併回覆。 (其實小組長對「舉證責任」的內涵的掌握稍有不足,我謹陳明如下--尤其在下部份答辯 的甚後方關於訴訟上的明文採用的舉證擔負對象的依據) :   故建議更改判決為水桶兩週與警告一次, :   並請CassSunstein下次發文前於論證前提上善盡查證責任, ~~~~~~~~~~~~ 請小組長留意:不同內容間何者為錯,舉證責任其實不只僅僅我一方而言。 1.況且我已經依上部份所述,盡到我的舉證責任--我的內容,固然,從真理的高度而言, 「當然保留有可能性」是錯的--但既然我已經先做到了從有基本公信力的出處所轉錄,若 有人要異議,這很好: 2.但這就「輪到」由異議者去盡到他提出「更強而有力」(比如說異議者去舉出明確證據 證明我的內容竟然是「小說」,這就針對到核心了,很好,我也歡迎這種就事論事-- 而不是用信效度跟我的「略傳」不分軒輊--因為依照APA,「有沒有作者名字」根本無關緊 要--的「年譜」跟我「各說各話」)的反面證據。 3.當異議者提出強力的反面證據,我自然就接受--我先前之所以不接受更正,是因為異議 者yaqqq的年譜,根本不算更強有力的反面證據:我說東、他說西、各說各話、地位平等罷 了-- 4.我再次建請留意:請留意權威APA格式的規定--這是我們學術界的常識,沒有學術界專業 的yaqqq不知道所以自彈自唱也就罷了--難道小組長看到我提供的證據,站在客觀中立的審 判者立場,也不納入這個客觀存在的學術標準事實嗎?.....依照此一權威的學術引用標準 : 所以,我已經善盡我的舉證責任了。不是沒有善盡我的舉證責任。我不是亂版。 5.至於異議者想要推翻我的內容、主張我的內容為假、而舉出更強力的反面證據時,不是 不行,但舉證責任就在異議者(yaqqq)了。請小組長諒察。 例如終於靠其他網友事後的提供資訊,舉證出我的內容竟然(算我被報佛恩網陰了)是小 說--那麼,就事論事,我也甘願虛心修正了-- 這整個過程,會要用到侵犯言論自由(而且與「不符學術」的指控八竿子打不著-- 不然APA格式的規定是空話嗎)的「浸人水桶」嗎?小組長三思。 6.以上所謂yaqqq其實在浸人水桶前應擔負的(例如指出我的內容竟然是小說的)舉證責任 ,辯論上與訴訟上的專業術語稱為「主觀舉證責任」(小組長或者問人、或者自行google 這六個字),另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我在「證據十」也早已講過,或許小組長疏忽漏 看了。 7.yaqqq沒有盡到他應有的主觀舉證責任,一直腦補「我沒有盡到我的舉證責任」云云,依 照學理,yaqqq是亂講--但可惜小組長一時失察,被矇蔽了。 懇請小組長斟酌我上述有憑有據的學理論證,還本案件是非對錯、我應否被認為亂版、 進而被水桶(就算是一天也)無理的公道所在。 :   之後再有類似情況,板主得以劣文或水桶處置之。 所以建請小組長基於我上述依照道理而論的論證,斟酌原先小組長的本案公告論證仍有瑕 疵,能否請小組長更正改判我沒有亂版,以傳達符合正確學理的觀念-- 就算先前被桶的冤枉日無法彌補也就算了--至少讓正確觀念不要被某些人胡亂傳佈一知半 解的學術觀念甚而日後又侵害到其他網友的言論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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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umService/M.1488567982.A.98C.html ※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03/04/2017 04: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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