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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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Buddha一案判决如下--致小组长
时间Sat Mar 4 03:06:19 2017
小组长您好:有些点能否请小组长再厘清一下呢?
※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一,CassSunstein之文章,就板主直观的判定,有违反板旨之事实,
: 就事後所知之出处,系出自小说章节,此直观判定下之删文一举,
: 其直观判定仍有其专业上之经验与事後结果的验证。
: 组务认为尚无违背板主管理之权责,
: 故删文一举,难谓其板务管理之不当,组务实难否认之。
: 二、惟板主Yaqqq系於判决後才确切发现该文出自冯冯小说,且CassSunstein亦是由佛法网
: 站得知此讯作为论证前提,直谓其道听途说似有过苛。
: 於判决後得知之事证,虽能证明其专业判断无误(此文疑虑),却不宜直接作为判决
: 之佐证。
: 故组务认为,直接适用该板板规13.1之规定难免疑虑,水桶四周亦显过重,
: 惟此文陈述影响甚大,板主忧虑亦非无端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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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证据二」里horcetian网友所言,「影响力」的点十分空泛,系於版主的高度主观
认定,流弊甚大。日後认定看板文章的是否「乱版」,用其他更明确的既有角度即可,
若平添「影响力」作为版主判决正当性之一,深有不妥。
: 且板主实有引用更具信效度之文献提醒,难谓其未尽沟通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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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请小组长再斟酌、厘清:因为版主「并未」引用「更」具信效度的文献。
小组长想必是从yaqqq引用的书籍「有作者名字」,我引用的文章「没有作者名字」来
比较双方的信效度吧?然而我其实已以证据文据理答辩了。兹重述如下:
一、我引用的网站,是佛教网友公认有基本公信力的网站(这可以参见「证据二」与
「证据十一」里网友的客观证词,两人跟我非亲非故非同党,不然询问yaqqq即知)。
二、从有基本公信力的网站中,引用到「没有作者名字」的文章,「依照『证据六』显示
的学术界权威的APA文献引用格式的规定」,「没有」作者名字的内容(若是来自有基本公
信力的组织、网站...)还是可以引用在「学术期刊写作」上而没有违反学术规范。
这一点很关键,小组长会不会疏忽思考到这方面了呢?
三、因此,「实情的解读」就会是:我举出有公信力(就算没有作者名字也行)的A资料;
yaqqq提出异议,举出(当时好像)也有公信力的B资料--但「有作者名字」的B资料,依照
APA格式所昭示的,「并没有」「更具信效度」(先姑且不论「证据三」中,年谱被王见川
教授严加批评)。
那麽,两边资料(「略传」vs「年谱」)说法不一致:怎麽办?
那麽也顶多是「各说各话」啊!在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精神下,就让双方留在版上继续
论证、举证下去,让真相慢慢浮现--这不就是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彰显吗?
怎麽会是去阻止一方发言呢?
小组长接着可能想到我这边是否善尽「举证责任」的点,刚好,我也在下方一并回覆。
(其实小组长对「举证责任」的内涵的掌握稍有不足,我谨陈明如下--尤其在下部份答辩
的甚後方关於诉讼上的明文采用的举证担负对象的依据)
: 故建议更改判决为水桶两周与警告一次,
: 并请CassSunstein下次发文前於论证前提上善尽查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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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小组长留意:不同内容间何者为错,举证责任其实不只仅仅我一方而言。
1.况且我已经依上部份所述,尽到我的举证责任--我的内容,固然,从真理的高度而言,
「当然保留有可能性」是错的--但既然我已经先做到了从有基本公信力的出处所转录,若
有人要异议,这很好:
2.但这就「轮到」由异议者去尽到他提出「更强而有力」(比如说异议者去举出明确证据
证明我的内容竟然是「小说」,这就针对到核心了,很好,我也欢迎这种就事论事--
而不是用信效度跟我的「略传」不分轩轾--因为依照APA,「有没有作者名字」根本无关紧
要--的「年谱」跟我「各说各话」)的反面证据。
3.当异议者提出强力的反面证据,我自然就接受--我先前之所以不接受更正,是因为异议
者yaqqq的年谱,根本不算更强有力的反面证据:我说东、他说西、各说各话、地位平等罢
了--
4.我再次建请留意:请留意权威APA格式的规定--这是我们学术界的常识,没有学术界专业
的yaqqq不知道所以自弹自唱也就罢了--难道小组长看到我提供的证据,站在客观中立的审
判者立场,也不纳入这个客观存在的学术标准事实吗?.....依照此一权威的学术引用标准
:
所以,我已经善尽我的举证责任了。不是没有善尽我的举证责任。我不是乱版。
5.至於异议者想要推翻我的内容、主张我的内容为假、而举出更强力的反面证据时,不是
不行,但举证责任就在异议者(yaqqq)了。请小组长谅察。
例如终於靠其他网友事後的提供资讯,举证出我的内容竟然(算我被报佛恩网阴了)是小
说--那麽,就事论事,我也甘愿虚心修正了--
这整个过程,会要用到侵犯言论自由(而且与「不符学术」的指控八竿子打不着--
不然APA格式的规定是空话吗)的「浸人水桶」吗?小组长三思。
6.以上所谓yaqqq其实在浸人水桶前应担负的(例如指出我的内容竟然是小说的)举证责任
,辩论上与诉讼上的专业术语称为「主观举证责任」(小组长或者问人、或者自行google
这六个字),另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我在「证据十」也早已讲过,或许小组长疏忽漏
看了。
7.yaqqq没有尽到他应有的主观举证责任,一直脑补「我没有尽到我的举证责任」云云,依
照学理,yaqqq是乱讲--但可惜小组长一时失察,被蒙蔽了。
恳请小组长斟酌我上述有凭有据的学理论证,还本案件是非对错、我应否被认为乱版、
进而被水桶(就算是一天也)无理的公道所在。
: 之後再有类似情况,板主得以劣文或水桶处置之。
所以建请小组长基於我上述依照道理而论的论证,斟酌原先小组长的本案公告论证仍有瑕
疵,能否请小组长更正改判我没有乱版,以传达符合正确学理的观念--
就算先前被桶的冤枉日无法弥补也就算了--至少让正确观念不要被某些人胡乱传布一知半
解的学术观念甚而日後又侵害到其他网友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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