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gi (Yogi)
看板HumService
標題Re: 判例/組務討論
時間Mon Sep 19 17:19:39 2016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三、前次事件的水桶期間,係屬板務處置。
: 如有疑慮,應先去信板主方表達需求,
: 待溝通無回應或無共識後,再於組務板提出。
以下引用 PTT 申訴制度的規定:
可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的申訴:
對下列板主行使的權力 (*)
有異議者可向小組長申訴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請參考
2. 制定板規權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3. 看板隱板權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小組長代為處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況外的申訴案小組長得不受理 (***)
組務在這邊做出不受理的解釋應該是依據(*)與(***),然而根據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
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在我的理解中,在我的申訴中所指明的事實,也就是公告水桶7天,實際卻水桶8天,應該
屬於上列(****)所規範的“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此外,在原本Buddhism板
的判決中,因為板主是在處理的事件中被指稱濫權的當事人,我認為這個事件基本上也
符合上面(**)所說的負責板主需要迴避的情況。所以無論如何,我不認為小組長在這一
點的判斷上是符合站規相關規定的。你主張板務公告是有討論以及修正的空間的,雖然
這一點與我過往的認知(公告如君子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所以有異議時只能上訴)不太一
樣,但是既然你對於公告的認知是如此,那我就在這邊採用你的認知標準,在這邊提出
對於不受理申訴的討論,希望你能夠更正原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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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37.16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umService/M.1474276782.A.B4E.html
※ 編輯: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0:47
※ 編輯: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6:28
※ 編輯: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8:27
1F:→ nknuukyo: 組務這裡並不認為此事係屬『管理板面之不當行為』,如果 09/19 19:31
2F:→ nknuukyo: 有寄信確認過是否誤植裁量日期,他不理睬你,那便有討 09/19 19:31
3F:→ nknuukyo: 論空間,你都錯認他是『一罪二罰』,在認知上把他人想得 09/19 19:31
4F:→ nknuukyo: 『必然故意為之』、『跟他完全不能溝通』,然後拿到組 09/19 19:31
5F:→ nknuukyo: 務板來說不覺得有些怪嗎? 09/19 19:31
6F:→ yogi: 這樣說吧,他是相關判決的當事人,讓當事人來當裁決者都已經 09/20 00:22
7F:→ yogi: 是很不得已的妥協了,現在判決有問題,還要我去跟他喬然後否 09/20 00:23
9F:→ yogi: 定我提起申訴符合站規解釋的空間嗎? 09/20 00:23
10F:→ nknuukyo: 簡言之,組務不認為系屬特殊事由,不受理 09/20 00:23
11F:→ yogi: 這篇一樣講說:"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09/20 00:24
12F:→ yogi: 也就是我這篇文章中所說的,你看到(*) (***)的理由 09/20 00:25
13F:→ yogi: 但是我認為(**)的情況也符合現在的狀況 09/20 00:25
14F:→ nknuukyo: 這是判決的執行問題,不屬於看板文章管理權 09/20 00:26
15F:→ nknuukyo: 但事關使用者權益,如已依程序跟板主反映後未回應 09/20 00:26
16F:→ nknuukyo: 組務自會肯認為 特殊事由 09/20 00:27
17F:→ yogi: 所以你也認為判決7天給我設定8天不是不當行為嗎? 09/20 00:27
18F:→ yogi: "已依程序跟板主反映後未回應" 我想請教,我申訴的情況有哪 09/20 00:27
19F:→ yogi: 邊規範標準程序是先跟板主反映啊? 09/20 00:28
20F:→ nknuukyo: 請勿扭曲組務原意、下套給我跳,謝謝 09/20 00:28
21F:→ yogi: 沒有要套你啊。我都把我認為你應該受理申訴的理由與相關站規 09/20 00:28
22F:→ yogi: 列出來了。你不願意受理的話我也尊重,那我們就一條條來討論 09/20 00:29
23F:→ yogi: 為什麼你認為我列舉的站規不符合現在的狀況啊 09/20 00:29
24F:→ nknuukyo: 板主 > 小組長 > 群組長 > 板務站長 09/20 00:29
25F:→ nknuukyo: 文章都不是亂引的,請您仔細看完再發言,此後恕不回應 09/20 00:29
26F:→ yogi: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09/20 00:30
27F:→ yogi: 小組長代為處理 09/20 00:30
28F:→ nknuukyo: #1CLhxyTV 你真的有看過嗎? 09/20 00:30
29F:→ yogi: 這個判決問題就在於板主是當事人。 09/20 00:31
30F:→ nknuukyo: 這是執行問題,不是需要迴避的判決情況 09/20 00:31
31F:→ yogi: 如果你覺得當事人都沒有任何需要迴避的可能性,那不然這邊講 09/20 00:31
32F:→ yogi: 的迴避是什麼情形? 09/20 00:31
33F:→ nknuukyo: 為何你會覺得請他把一天水桶期間還你需要迴避? 09/20 00:32
34F:→ yogi: 現實就是相關判決是bud作為板主認定我的言論涉及對他人身攻 09/20 00:32
35F:→ nknuukyo: 他不還你上訴到組務不是更有理據跟意義? 09/20 00:33
36F:→ yogi: 擊啊。這不就是當事人嗎? 09/20 00:33
37F:→ nknuukyo: 如果你不能練習把兩件事分開來看,那應該沒有溝通的必要 09/20 00:33
38F:→ yogi: 這從頭到尾就是看似兩件事,實際卻是角色重疊嚴重難以切割的 09/20 00:34
39F:→ yogi: 事啊。 09/20 00:34
40F:→ yogi: 當然這件事情後續引發了該板討論是否有第二個板主的討論,如 09/20 00:35
41F:→ yogi: 果有第二個板主當然可以完全切割開,就沒這問題了。 09/20 00:36
42F:→ nknuukyo: 當初好好看完規定,發一封信給b板主,他若沒處理 09/20 00:43
43F:→ nknuukyo: 我自己就會按程序顧及你的權益與公義 09/20 00:43
44F:→ nknuukyo: 憎惡他不代表不能發封信給他,強化自己的正當性 09/20 00:44
45F:→ yogi: 申訴包含兩部分,除了水桶多一天,還有無視過往判例標準的判 09/20 00:45
46F:→ yogi: 例的情況。綜合這兩點,加上我認為這個狀況適用你所舉出同一 09/20 00:47
47F:→ yogi: 篇站規所說的迴避狀況,所以我直接提出申訴。 09/20 00:47
48F:→ yogi: 這個申訴包含兩個部分,首先是我認為他沒有按照判例的部分, 09/20 00:48
49F:→ yogi: 如果用判例的標準,這不是多一天少一天的問題,應該是直接撤 09/20 00:49
50F:→ yogi: 銷判決。如果沒有辦法撤銷,那才進入第二個部分多一天的問題 09/20 00:49
51F:→ nknuukyo: 先釐清一個點:你還認為他那篇文是"一罪二罰"? 09/20 17:01
52F:→ yogi: 嚴格說來,我認為他原先判例所說的情況不是什麼一罪兩罰的問 09/20 17:16
53F:→ yogi: 題。從他的判例內文看來,他舉出的原則是指一個案件只要曾經 09/20 17:16
54F:→ yogi: 被採用某條文判決確定以後,就不應該再採用其他法條再次判決 09/20 17:17
55F:→ yogi: 這才是我argue的論點。這跟什麼一罪不兩罰無關。比如我舉出 09/20 17:18
56F:→ yogi: 的判例,就是依照某條文判決無罪確定以後,即便照其他條文看 09/20 17:18
57F:→ yogi: 來有違規空間但是也不受理。這嚴格說起來不是一罪不兩罰。 09/20 17:19
58F:→ nknuukyo: 那你文章的抬頭打那樣,恰當否?可有看錯之處? 09/20 17:31
59F:→ nknuukyo: 而且組務用字是減免,不是改判,對嗎? 09/20 17:32
60F:→ nknuukyo: 而且原板規跟組務規定有抵觸部分,是我督請他修改對嗎? 09/20 17:33
61F:→ nknuukyo: 那你覺得這樣去討論一罪二罰會不會很多餘? 09/20 17:34
62F:→ yogi: 我的文章標題就直接引用他的判決來寫啦 的確精確來說應該是 09/20 17:36
63F:→ yogi: 一事不再理。那天早上貼文有點匆忙疏忽了 不過我內文你有在 09/20 17:37
64F:→ yogi: 看的話,應該不難看出我的論點是聚焦在一事不再理的部分 09/20 17:37
65F:→ yogi: 也就是說,組務當然可以判決修改審判。但是既然B板素有一事 09/20 17:38
66F:→ yogi: 不再理的判例,則這個組務的判決套用判例的標準應該理解為撤 09/20 17:39
67F:→ yogi: 銷原來的判決,然後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則也不引用其他條文重新 09/20 17:39
68F:→ yogi: 判決。 09/20 17:39